广东省农业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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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指南(第一批)的通知-粤农[2004]318号

广东省农业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指南(第一批)的通知-粤农[2004]318号

广东省农业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指南(第一批)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农业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指南(第一批)的通知(粤农[2004]318号)各市、县农业局、畜牧局,厅各处室、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一批纳入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中心统一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19项。

现将《广东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指南(第一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指南(第一批)广东省农业厅二OO四年十月十八日附件:广东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指南(第一批)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准2.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准3.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核4.设立外商投资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立项审核5.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核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核6.涉及农业建设项目的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审核7.混配(复混)肥料检验登记核准8.国家重点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立项审核9.农药广告核准10.种畜禽进出口审核1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原种、祖代、一级种畜禽场)核准12.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第四、五类兽药新制剂核准13.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准14.进口兽药许可证核准15.兽药广告核准16.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准17.设立饲料生产企业(项目)审核18.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19.省属单位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准一项目名称: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准1.有效区域为全省范围种子经营许可证2.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许可条件:1.经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地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2.注册资本:(1)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为全省范围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地级或地级以上市范围的,注册资本700万元以上;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范围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范本)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范本)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篇一:‎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申请表‎d c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申请表‎‎篇二:‎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颁‎发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农业厅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颁发工作的通知‎粤农函[201X]‎646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顺德区委社‎会工作部:‎为了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发[201X]6‎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颁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证明书》颁发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发[20‎1X]60号)要求:‎“力争到2‎01X年底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并‎强调:“凡是‎到201X年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土地等‎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主体‎,《证明书》是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身份证明。

颁发‎《证明书》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权益维护,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农村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顺利推‎进,事关当地政府经济‎发展用地。

各地要高度‎重视,把《证明书》颁‎发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二、落实工作责任,‎按时完成《证明书》颁‎发工作全省要在20‎1X年底前基本完成《‎证明书》颁发工作,2‎01X年上半年全部完‎成扫尾工作,务必使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持有‎《证明书》。

为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各地要‎尽快落实责任措施,安‎排专人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层面。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9•【字号】粤府令第109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09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7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证明书查询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证明书查询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证明书查询1. 简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证明书查询是指在广东省范围内,查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证明书的一项服务。

该服务旨在方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相关人员查询证明书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性和规范运作。

2. 证明书种类及查询方式目前,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证明书查询包括以下几种证明书的查询: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税务登记证 - 法人营业执照 - 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 -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权益登记证书查询这些证明书的方式有两种:2.1 在线查询用户可以通过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证明书查询网站进行在线查询。

具体步骤如下: 1. 用户打开网站,点击证明书查询页面。

2. 用户选择要查询的证明书种类,并输入相应的证明书编号。

3. 系统根据输入的证明书编号,查询并返回相关证明书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等信息。

2.2 电话查询用户还可以通过拨打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证明书查询热线进行查询。

具体步骤如下:1. 用户拨打证明书查询热线电话号码。

2. 用户按照语音提示,选择要查询的证明书种类,并输入相应的证明书编号。

3. 服务人员根据输入的证明书编号,查询并告知用户相关证明书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等信息。

3. 注意事项在进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证明书查询时,用户需要注意以下几点:3.1 查询范围该查询服务仅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如需查询其他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证明书,请向相关地方政府或组织查询。

3.2 证明书编号准确性用户在查询时务必输入准确的证明书编号,以确保查询结果的准确性。

如输入错误的证明书编号,可能导致查询结果不准确。

3.3 保密信息安全用户在查询时需要提供一些敏感信息,如证明书编号等。

查询服务提供方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用户信息的保密安全。

4. 结束语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证明书查询为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了便捷的证明书查询服务,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性和规范运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颁发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颁发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颁发工作的通知粤农函[2011]646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顺德区委社会工作部:为了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发[2011]6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颁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证明书》颁发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发[2011]60号)要求:“ 力争到2012年底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并强调:“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土地等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主体,《证明书》是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身份证明。

颁发《证明书》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权益维护,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农村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顺利推进,事关当地政府经济发展用地。

各地要高度重视,把《证明书》颁发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二、落实工作责任,按时完成《证明书》颁发工作全省要在2011年底前基本完成《证明书》颁发工作,2012年上半年全部完成扫尾工作,务必使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持有《证明书》。

为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各地要尽快落实责任措施,安排专人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层面。

凡未开展《证明书》颁发工作的地方,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抓紧组织实施;已开展的地方,要做好扫尾工作;完成颁发任务的地方,要按《广东省农业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相关手续。

凡是由于未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到其他组织名下造成管理主体混乱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广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广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广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5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6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乡镇人民政府改为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本组织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并以本组织的名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探索创新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构建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多财产权利的实现机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通知(2008修改)-农办经[2008]1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通知(2008修改)-农办经[2008]1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通知(2008修改)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通知(农办经[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办):为全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我部对《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农业部[1992]令第11号)的名称及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于2007年10月30日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1月8日起施行(农业部令第6号)。

现将新修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二○○八年一月二日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指导。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第四条凡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的,都应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

审计人员应当经过考核,发给审计证,凭证开展审计工作。

汕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

汕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

汕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资产管理实施方案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资产管理,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关于印发汕头市贯彻实施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7]163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以理顺农村基层组织及其成员与集体资产权属关系为核心,确立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主体并界定所有权人,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农村集体资产规范化管理,推动农村基层组织各司其职、有序运行,保护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财产权,消除农民在产业上向非农化转移、在户口上“农转非”等方面的后顾之忧,实现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

二、实施内容(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1、理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

根据《规定》要求,按照《汕头市贯彻实施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意见》(汕府办[2007]163号)精神,认真理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

对全市大多数地方以土地资产产权主体归属设置集体经济组织的应予以保留;对过去未按土地等集体资产产权主体归属设置集体经济组织的,要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妥善合理地加以解决设置集体经济组织;对部分城乡结合部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设置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代行管理集体资产的地方,要按《规定》要求重新理顺设置农村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依法依规管理集体资产。

2、核实农村集体资产。

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申请表》的内容,按照《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汕市农[2008]2号)要求,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对各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的土地面积(包括农用地、非农用地、其他用地)和资产(包括资产总值和净资产)进行认真核实;涉及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6号)办理。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范文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范文

份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7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9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6年8月9日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正式发布。

二○○六年八月九日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意见-惠府[2007]71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意见-惠府[2007]71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意见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意见(惠府〔2007〕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09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制定和实施《规定》,是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

《规定》的实施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把这项工作作为理顺农村经济关系、稳定农村经济秩序、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广泛宣传,抓好培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印发宣传资料、组织现场咨询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使各级干部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深刻领会实施《规定》的重大意义,掌握《规定》的相关内容,为《规定》在我市顺利施行营造良好的氛围。

要举办各层次的培训班,使各级干部、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以及参与这项工作的业务骨干,全面正确领会《规定》的精神实质,掌握相关的农村政策,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定》打好基础。

要向广大群众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突出重点,加强指导(一)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核定工作。

集体经济组织的核定要遵循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以是否拥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资产产权为标准。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省农业厅报送,截至到5月14日)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省农业厅报送,截至到5月14日)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省农业厅报送,截至到5月14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省农业厅报送,截至到5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本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认定、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会议的组成及管理机构、组织章程、审计等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保护方针)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四条(基本权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其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管理原则)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产权第七条(资产权属关系)农村集体资产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除国家征收土地和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农村集体资产的集体所有性质。

第八条(资产范围)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建设用地、耕地、荒地、山地、森林、林木和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乡村道路、生产生活设施,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等财产;(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企业的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五)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征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六)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减免税费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资助、捐赠财物等形成的集体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设立的企业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存货等资产;(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集体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法办理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和产权登记工作;
(三)督查集体资产营运情况,优化集体资产的经营环境。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和资产收益进行监管、服务,促使其保值增值;
集体资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依约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集体资产。
第三十一条以农村集体资产(含集体土地使用权)投资或者参股企业经营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投资协议、企业章程,派员参加董事会并委派财会人员参与管理,确保其投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评估:
(一)以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八)集体资产产权折股向个人配置;
(九)其他涉及本组织成员切身利益的经营管理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完善下列基本管理制度:
(一)投资责任制度;
(二)固定资产登记和保管使用制度;
(三)资产占用责任制度;
(四)资产收益管理及考核制度;
(五)民主理财和审计监督制度;
(六)资产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对资产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台帐,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二)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组织形式改变的;
(三)资产总额、资产构成重大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发生解散、撤销等终止情形的,应当在30日内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注销登记。
产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产权注销登记申请表》;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8•【字号】汕府办[2011]51号•【施行日期】2011.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通知(汕府办〔201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于2006年8月9日发布,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管理规定》,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监督,结合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培训,为贯彻实施《管理规定》夯实基础《管理规定》内涵丰富、覆盖面广,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各县(市、区)要以理顺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关系为核心,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宣传和培训。

(一)开展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黑板报、标语挂图、宣传手册及组织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使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充分认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区别和联系,提高对《管理规定》重要意义的认识,形成全面贯彻落实《管理规定》的良好氛围。

(二)开展培训,奠定良好基础。

要采取分级培训的办法,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切实抓好培训工作。

各县(市、区)业务骨干已于2008年参加了省农业厅举办的相关培训班,各县(市、区)负责培训乡镇(街道)业务骨干,各乡镇(街道)负责培训经联社、经济社负责人。

通过培训,使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全面领会《管理规定》的精神实质,提高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的能力,为下一步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二、抓紧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颁发及相关配套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的申办、颁发,涉及集体资产产权主体的确定,资产存量的清查、核实和登记等工作。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8号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8号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农业厅(局、办公室、委员会)、乡镇企业局、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现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维护农村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和集体资产的完整性,防止资产流失,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所有权登记,是指对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依法进行所有权归属登记的法律行为(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和占有、使用集体资产(含乡〔镇〕村集体企业中的集体资产,下同)的单位(以下简称被登记单位),都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 (以下简称《产权证》)是集体经济组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集体资产并以该资产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凭证,也是依法确认占有、使用集体资产单位的资产所有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

第五条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产权登记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集体经济组织(出资人)名称、地址、负责人:(二)占用单位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三)资产总额、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其他。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有关事项
的通知
农业装精部办公厅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年(卷),期】2018(000)011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按照《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4号)的要求,现就启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3页(P14-16)
【作者】农业装精部办公厅
【作者单位】[1]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02.6
【相关文献】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扎实有序推进贫困地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通知农办社〔2019〕8号 [J],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
区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农办市〔2020〕9号) [J],
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办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1]12号) [J],
4.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解决当前实际困难加快养殖业复工复产的紧急通知”的紧急通知 [J], 无
5.农业农村部发文启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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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广东省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广东省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一、《条例》的制定背景随着广东省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资源开发、资产运营、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例如,部分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不清、管理不规范、成员权益保障不到位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

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法规,对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运行机制、成员权益等方面进行规范和保障。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一)明确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条例》明确规定,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这一规定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其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

(二)规范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条例》对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程序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保障了组织运行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三)保障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成员权益是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核心问题。

《条例》明确了成员的资格认定标准和程序,规定了成员享有的财产权益、民主权利等,同时建立了成员权益的保障机制,确保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加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资产管理是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基础。

《条例》对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清查、资产登记、资产评估、资产运营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五)促进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条例》规定了政府在政策支持、资金扶持、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职责,鼓励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多种途径发展壮大,如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村服务业、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

三、《条例》的实施意义(一)有利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条例》的实施将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政策支持,促进农村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推动农村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从而实现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法人变更办事指南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法人变更办事指南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法人变更办事指南霞山区农业局一、受理范围1.霞山区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设立依据1.《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三、实施机关本行政确认办理机关为:霞山区农业局。

1.权责划分(区)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法人变更登记。

四、办理条件五、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写上“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法人变更申请材料目录六、办理时限七、办理收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

申请人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提交材料;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

农业局业务股室和分管领导在承诺时间内进行材料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

再送组织部业务股室和分管领导在承诺时间内进行材料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

农业局业务股室进行法人变更登记,送局主要领导审批。

4.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领取《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副本(法人变更已登记)。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下图1《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法人变更窗口办理流程图》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市霞山区分厅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或《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广东省农业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管理暂行办法-粤农[2007]1号

广东省农业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管理暂行办法-粤农[2007]1号

广东省农业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广东省农业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管理暂行办法(粤农[2007]1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以及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三条《证明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办理开立账户等手续。

《证明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制。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免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证明书》,具体工作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证明书》分正本和副本,样式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证明书》的格式编码为“粤农集字第××××××××××××号”。

其中“××××××××××××”由十二位阿拉伯数字构成:第一至第四位数字表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市、县(市、区)的编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家《行政区划代码》编排分配;第五、六位数表示经济联合总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和尚未成立总社的乡镇、街道办或者带农村的农林场的编码,由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每个县(市、区),从“01-50”由小到大编排分配给经济联合总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从“51-99”分配给没有成立总社的乡镇、街道办或者带农村的农林场;第七、八、九位数表示经济联合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没有设经济联合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村(居)的编码,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每个乡(镇)、街道办或者带农村的农林场,从“001-500”由小到大编排分配给经济联合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从“501-999”由小到大编排分配给没有设经济联合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村(居);第十、十一、十二位数表示经济合作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社的编码,由乡(镇)政府、街道办或者带农村的农林场分别每个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没有设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村(居),从“001-999”由小到大给经济合作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社编排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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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字号】粤农[2007]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07
【实施日期】2006.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农业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管理暂行办法
(粤农[2007]1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以及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三条《证明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办理开立账户等手续。

《证明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制。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免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证明书》,具体工作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证明书》分正本和副本,样式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证明书》的格式编码为“粤农集字第××××××××××××号”。

其中
“××××××××××××”由十二位阿拉伯数字构成:第一至第四位数字表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市、县(市、区)的编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家《行政区划代码》编排分配;第五、六位数表示经济联合总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和尚未成立总社的乡镇、街道办或者带农村的农林场的编码,由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每个县(市、区),从“01-50”由小到大编排分配给经济联合总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从“51-99”分配给没有成立总社的乡镇、街道办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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