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

合集下载

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闽财购[2017]8号【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3.24【实施日期】2017.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闽财购〔2017〕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2017年3月2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着力构建放管结合、权责清晰、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强化权力运行监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一)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各级政府预算单位要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纳入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不得组织实施无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

预算执行中部门预算资金变动(包括追加、核减或调整结构)需要相应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照部门预算变动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各级政府部门预算批准前,可按照部门上报的“二上”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实施计划。

(二)规范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方式。

对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实行备案管理,计划中涉及的法定审批事项应当先行履行审批程序。

依法变更采购方式的,由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方式,简化办理流程,确保备案审批过程依法有序进行。

(三)优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废止9份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废止9份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废止9份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03•【字号】闽人防办〔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废止9份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闽人防办〔2021〕5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为进一步加强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我办对涉及人防工程建设与平战结合领域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核清理。

经清理,以下9份规范性文件已不适合作为人防行政管理依据,经2021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予以废止。

1.《关于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准入市场的通知》(闽人防办〔2009〕43号);2.《关于实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验规程的通知》(闽人防办〔2009〕65号);3.《关于人防工程建设暂乙级监理资质标准和申请、受理、审批的通知》(闽人防办〔2011〕61号);4.《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和规范市场经营活动的通知》(闽人防办〔2012〕39号);5.《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的通知》(闽人防办〔2012〕75号);6.《福建省人防工程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闽人防办〔2012〕191号);7.《关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电子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闽人防办〔2012〕193号);8.《关于严格落实人防防护设备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闽人防办〔2013〕14号);9.《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闽人防办〔2013〕174号)。

特此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2月3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落实新修改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中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落实新修改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中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落实新修改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中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0.17
•【字号】
•【施行日期】2016.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
正文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落实新修改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中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于10月13日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修改后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调整了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标准,现就落实“新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申请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自“新条例”实施之日起,按照“新条例”规定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核发人防告知书;未实行人防告知书制度的,按照“新条例”的规定,直接办理项目审批。

二、“新条例”实施之日前已核发人防告知书,但尚未审批受理的项目,在
2016年12月31日前,可按照原人防告知书明确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办理项目审批。

三、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应在人防网站、审批窗口等位置,作出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调整的通告,确保新旧人防审批标准的平稳过渡。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三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三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三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2.07•【字号】闽政[2001]4号•【施行日期】2001.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三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的通知(闽政〔2001〕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闽委发〔2000〕7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审批、审核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取消一部分不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审批、审核等事项。

现将第三批取消的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审核等事项共223项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直各部门必须遵照执行,不得再将取消事项列入职能范围。

附件:省级政府部门第三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目录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二月七日附件:省级政府部门第三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目录(共223项)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取消2项审批事项1.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购置办公用房的审批;2.国有企业购置办公用房及营业用房的核准。

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一)取消14项审批事项1.30万吨以下煤矿基建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报告、竣工验收;2.地方性物资限制运输品名和限运条件;3.铁路煤炭运输归口管理;4.水泥企业化验室主任合格证;5.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结果查定;6.建筑、矿山等危险行业企业的安全资格评估认证;7.供电企业用电监督人员资格;8.企业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9.药品交易会举办资格;10.酒店酒家(旅店及餐饮企业)经营等级(国家标准)评定;11.饮食服务业全省技术交流竞赛活动举办资格;12.商业零售、饮食、服务企业“放心店”称号;13.冠以“福建”、“全省”字样的地方性展销活动举办资格;14.商品批发市场建设布点。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福建省委员会,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6.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精神,改进和提高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一)明确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核心,解决好“人进城、建好城、管好城”等问题,实现城市有序建设、适度开发、高效运行,努力打造宜居宜业、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奠定坚实基础。

(二)遵循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治理与文明共建相结合,坚持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相结合,坚持改革创新与传承保护相结合,坚持统筹布局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坚持完善功能与宜居宜业相结合,坚持集约高效与安全便利相结合。

二、强化城市规划工作(三)依法制定城市规划。

依法加强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切实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政府编制、专家论证、社会公众参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上级政府审批的有关规定。

坚持生态环境优先、开发强度合理、城乡一体发展三个关键,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到城市规划全过程,科学谋划区域空间总体布局,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加强空间开发管制,科学划定城市开发边界,为未来发展留下空间。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2]565号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2]565号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2〕565号)省公务员局、中国海峡人才市场,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号)精神,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经研究决定降低各级国家机关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以及人事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单位收取的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一)各级国家机关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以及人事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单位接受委托并签订协议,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的,每份每月12元;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的,每份每月10元;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

具体服务内容包括:负责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办理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手续;负责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的寄存和接转、连续工龄的计算和档案工资的调整、记载工作;承担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和确认、转正定级、社会保障、出国政审、户口手续办理、代管党团组织关系、协调人事争议、出具相关人事证明等与人事档案相关的人事代理服务。

(二)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每份每月3元,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

二、免收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的规定对于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和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以及待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免收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的规定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2.04.10•【字号】闽价[2002]房133号•【施行日期】200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价[2002]房133号)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行为,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精神,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了《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经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后报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四月十日起施行。

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地面建筑底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九层以下且基础埋置深度不足三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

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后,严格按建设方案实施,重要防护目标单位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具备相应级别的防护标准。

三、修建防空地下室坚持就地就近、自建为主的原则。

确因地质、地形、结构等原因不能就地修建的,或者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达不到140平方米的(建筑项目总面积不足7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并出具该项目施工图、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报告和地下管线设施等证明资料,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交纳应建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所需的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的通告-闽政文〔2017〕46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的通告-闽政文〔2017〕46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的通告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的通告闽政文〔2017〕461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要求,坚持厉行法治,推进严格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福建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经依法审查,现将福建省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予以公布。

福建省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同时在福建省人民政府网站和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

行政执法主体新设、撤销、分立,以及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门户网站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及时将变更信息提请省政府法制办审查,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在福建省人民政府网站和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予以更新。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8日福建省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一、法定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单位名称挂牌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公地址咨询、投诉电话门户网站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魏克良福州市湖东路78号**************************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福建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福建省电力执法办公室翁玉耀福州市华林路76号8号楼*************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朱淑芳福州市鼓屏路61号*************福建省教育厅黄红武福州市鼓屏路162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陈秋立福州市北环西路108号*************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黄进发福州市东大路73号*************福建省公安厅王惠敏福州市华林路12号*************福建省国家安全厅蒋少云福州市琴湖路52号*************0591-12339福建省民政厅池秋娜福州鼓东路44号*************福建省司法厅陈勇福州市西门井边亭11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州市中山路5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林卫宠福州市鼓东路44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叶敏福州市金泉路38号*************0591-12336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朱华福州市环保路8号0591-12369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林瑞良福州市北大路242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州市东水路18号**************************福建省农业厅黄华康福州市华林路123号*************福建省林业厅陈则生福州市冶山路10号************* 福建省水利厅赖军福州市东大路229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吴南翔福州市冶山路26号*************福建省商务厅黄新銮福州市铜盘路118号**************************福建省文化厅石建平福州市白马中路25号**************************福建省审计厅杨红福州市华林路201号*************福建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吴贤德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办公室陈元邦福州市华林路76号8号楼*************0591-1231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赵静福州市铜盘路62号*************0591-12366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培惠福州市五四路358号**************************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郑建闽福州市华林路147号0591-12365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福建省版权局陈立华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体育局王维川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郑李亭福州市东大路73号*************0591-12350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东浦路156号************************** 福建省统计局孙希有福州市华林路196号************************** 福建省粮食局林锡能福州市鼓屏路60号************************** 福建省物价局林作明福州市北大路133号*************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福建省民防局陈照瑜福州市华屏路43号************************** 福建省国家保密局福州市华林路8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福建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徐姗娜福州市华林路80号*************福建省档案局卓兆水福州市华林路76号5号楼0591-******** 0591-********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黄岩生福州市华林路76号*************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付朝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陈子舟福州市华林路80号**************************福建省文物局傅柒生福州市白马中路25号**************************福建省外国(海外)专家局陈国华福州市华林路80号8号楼**************************福建省森林公安局福建省公安厅森林警察总队阮孟诚福州市冶山路10号************************** 福建省交通战备办公室魏克良福州市湖东路78号**************************福建省知识产权局颜志煌福州市湖东路7号0591-12330福建省人民政府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蔡伟福州市鼓屏路192号*************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林辉福州市东大路60号**************************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郭鸣勇福州市华林路128号**************************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詹积富福州市华林路135号*************福建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余天寅福州市杨桥东路118号*************福建省新型发展建筑材料办公室林萍萍福州市杨桥东路118号*************福建省无线电监测站陈志宇福州市北环西路383号*************福州市无线电管理局余文静福州市华林路155号新华兴大厦A座15层*************厦门市无线电管理局姚启平厦门市会展南2路200号************漳州市无线电管理局黄清山漳州市胜利西路136号丹霞大厦13层************泉州市无线电管理局林源泉州市湖心街东段无线电管理大楼*************三明市无线电管理局俞潭生三明市列东街1号明宇大厦20层************莆田市无线电管理局吴勇莆田市北大北街315号观桥御景4层************南平市无线电管理局游小军南平市中山路1号武夷大厦11层************龙岩市无线电管理局曹建华龙岩市人民路2号龙津花园8楼************宁德市无线电管理局王安宁德市八一五西路2号东方大厦7楼************福建省教育考试院陈明庆福州市北环中路59号*************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吴正斌福州市杨桥东路128号*************/zyzw/shldbx福建省劳动就业服务局谢竞忠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邱浩杰福州市杨桥东路128号*************/zyzw/jgsydwylbx/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郑庆华福州市杨桥东路128号*************/zyzw/cxjmshylbx24980/福建省公路管理局王增贤福州市交通路19号*************福建省港航管理局福建省地方海事局、福建省船舶检验局张子闽福州市杨桥中路283号**************************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雷文忠福州市省府路1号*************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张治强福州市金鸡山路27号**************************福建省福州港口管理局徐伦焕福州市六一南路255号*************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李擎泉州市泉港区泉五中路329号************************** 福建省泉州港口管理局蒋少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 福建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游伟铭福州市华林路123号*************福建省边际动物防疫监督总站王标福州市华林路123号**************************福建省植保植检总站王茂明福州市冶山路24号**************************/html/hypd_zwbh/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杨细明福州市冶山路10号**************************福建省林业执法总队福建省林业检查总站杨长职福州市冶山路10号*************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林雅秋武夷山市岩福路166号************福建省水土保持监督站罗寿泰福州市北环西路392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渔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渔业船舶检验局、中国渔政福建省总队、中国海监福建省总队张思荣福州市冶山路26号***************************************福建省纤维检验局王明葵福州市仓山区照屿路17号*************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朱佑慧福州市鼓屏路142号*************0591-12329福建省价格监测中心张旭玲福州市北大路133号*************福建省价格认定局姜乃汉福州市北大路133号*************二、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单位名称挂牌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机关办公地址咨询、投诉电话门户网站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曾斌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市洪山园路68号*************福建省卫生计生监督所缪伟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州市麦园路84号*************福建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吕伟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州市东街33号*************/福建省国土资源监察总队廖敏辉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州市金泉路38号*************0591-12336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福建省流域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秦明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福州市环保路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建设督查中心黄常青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州市北大路242号*************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黄立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州市亭洲路6号**************************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江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州市亭洲路6号**************************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鄢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州市湖东路189号**************************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陈锦辉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州市东水路18号************************** 福建省水政监察总队翁兴德福建省水利厅福州市东大路229号**************************福建省文化稽查总队郑建国福建省文化厅福州市杨桥东路183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稽查总队陈石头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福州市西环南路128号*************福建省安全生产执法总队张建进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州市东大路73号*************0591-12350福建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陈为民福建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福州市五一北路1号**************************/ar/20150706000011.htm武夷山国家公园执法支队刘国富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武夷山市迎宾路景区园林科技大楼************备注:1.本名单中“挂牌机构”是指以挂牌机构名义实施执法行为的机构;2.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由省直主管部门自行公布;3.本通告不含中央垂直管理的部门。

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07•【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施行日期】2023.06.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5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赵龙2023年6月7日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时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的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

人民防空工程分为由财政出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修建和管理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统称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以及由相关单位、个人组织修建和管理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统称单位、个人人民防空工程)。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循统一标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用管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工程不受侵害。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工程设施。

对损害和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制止和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检举。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地面伪装、风、水、电、通信、进出道路等附属设施所实施的维护、保养、保护等活动。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二)单位、个人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由投资者或者使用者负责。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正式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项目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10]28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正式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项目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10]28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正式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项目价格的通知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正式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项目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10〕28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精神,省物价局、省卫生厅于2008年底印发了《关于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08]508号),制定了省级医疗机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下称《规范》)新项目政府指导价,共涉及新项目142项,自2009年2月1日起试行一年。

鉴于试行期将满,经研究,正式核定其政府指导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试行期间各方面的反映情况,经调研、论证,对血栓弹力试验(TEG)(编码250203080)、降(编码250310054)以及B型钠尿肽(BNP)测定(干免疫荧光定量法)(编码250306012)钙素原检测(荧光定量法)等三个项目政府指导价做适当调整(调整后的价格详见黑体字),其他项目维持原政府指导价不变(具体详见附件)。

二、本通知所核定的价格,为省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最高指导价格,各有关医疗机构可以下浮确定本医疗机构的具体执行价格,但不得上浮。

三、各设区市可根据《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闽价[2004]服237号)的有关规定,正式核定附件中所列项目在当地的最高指导价格。

福州市公务员局关于举办2012年度福州市公务员初任培训班的通知

福州市公务员局关于举办2012年度福州市公务员初任培训班的通知

福州市公务员局关于举办2012年度福州市公务员初任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施行日期】2012.06.2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公务员局关于举办2012年度福州市公务员初任培训班的通知各县(市)、区公务员局(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的意见》﹙闽人发﹝2010﹞74号﹚要求,为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单位)工作的能力,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定于2012年7月举办两期公务员初任培训班。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时间第一期:2012年7月2日至7月13日(12天);第二期:2012年7月16日至7月27日(12天);二、培训地点:福州市委党校三、培训对象2011年新录用和往年录用未参加初任培训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新进人员)。

四、培训内容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五、培训方式培训班实行脱产学习。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培训方法,安排现场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六、有关事项(一)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必须参加初任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任职定级。

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统筹安排好参训者的工作,确保本县(市)区、本单位新录用公务员按时报到参加培训。

(二)请第一期参训学员于7月1日(星期日)、第二期于7月15日(星期日)下午2:00-4:30到福州市委党校(福马路下院3号)6号学员宿舍楼一层大厅报到,随带调训通知、本人近期一寸或二寸同底免冠相片3张、日常生活用品及培训费。

(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费﹝2011﹞11号文件规定,培训费用每人770元,其中住宿费480元、培训考试费240元、书籍材料费50元。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防办〔2021〕62号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防办〔2021〕62号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防办〔2021〕62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新制定的《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经省人防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管理的意见》(闽人防办〔2010〕120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11月26日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规范行政许可和易地建设费缴纳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及本省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第三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确因建在流砂、暗河等地段受地质、地形条件限制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不能就地修建的;(二)除高层建筑外,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四百平方米的。

第四条属于第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建设单位必须持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资料,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核查,满足申报条件的,召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特邀三名(含)以上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批准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参加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地质论证的专家是指具有结构或地质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特邀专家不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担任。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5〕282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5〕282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5〕28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服务行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放开我省部分服务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开以下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会计师事务所等17项服务。

具体项目是: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资产评估、税务师事务所服务、基层法律服务、人才资信认证、环境影响咨询、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评估、保安服务、党政专用电话、进出省鳗鲡苗种检验、条码标识检验服务、乳品及含乳食品三聚氰胺检测、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除防雷技术服务外的气象服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房地产测绘服务。

(二)部分律师服务。

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04.27•【文号】计价格[2000]474号•【施行日期】2000.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计价格〔2000〕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人防办公室建设厅(委员会),各军区人防办公室: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附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

1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

1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
• 2.协调阶段内各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 3.协调本阶段并联审批工作中存在问题,必要时会同行政服务中 心管委会协调。
• 4.住建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建设单位在 申请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工程项目信息和要件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六、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 (二)人防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职责
• 3、办理桩基施工许可,提交施工总承包合同和桩基施工分 包合同(如有)。
四、申报条件及证明材料
•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取得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含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审核表、已签订五 方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 身责任承诺);
• 3、《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军区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 意见》(闽政〔2009〕12号)第十五条;
• 4、《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 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4〕347号);
• 5、《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18〕84号)
二、适用范围
• 适用于市本级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办理施工许可阶段手续。
三、实施内容及实施部门
• 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事项包括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设计 备案)、人防设计审批、施工许可核发(含工程质量监督手 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与施工许可核发合并办理,不 再作为前置事项,住建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后由其委托的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参与施工许可阶 段办理部门包括住建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机构。

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7.5.19

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7.5.19

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索引号:X M00351-02-05-2017-003 发布机构:市人防办生成日期:2017-05-19 备注/文号:厦人防办〔2017〕35号各有关单位:2016年9月30日,省人大第25次会议修改了《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省人防办随之下发了《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17]4号)。

为此,市人防办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多规合一”审批改革要求和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厦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7年5月19日(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审批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内结建审批应符合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防办负责全市结建审批业务管理工作,指导区人防办开展结建审批工作。

第四条结建审批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确定防空地下室建设形式:就地建设、易地建设、免建;(二)确定就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规模、防护类别、抗力等级、战时功能、防空地下室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三)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四)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结建审批中,应审查以下主要内容:(一)审核防空地下室总体布局,防护单元面积、数量,掩蔽人员数量,出入口数量,采用预制构件封堵的出入口、连通口、通风(采光)井数量等;(二)防空地下室区域确认;(三)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部位、时限及工程量;(四)确定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易地建设费缴费标准、金额;(五)收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六)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和业务范围,设计文件加盖图章和签名情况;(七)审查机构的资质和业务范围,审查人员在审查文件上签名情况;(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1998年5月30日)一、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共99件,标有“*”号的文号予以保留,同文发布的其他规章性文件未予废止)(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国家税收的布告》(闽政〔1981〕54号)(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箔贸委〈关于引导外资合理投向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85号)(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小纸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关于全省小纸厂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及环境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199号)(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枪支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46号)(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工作的意见〉》(闽政〔1982〕91号)(六)《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劳动局、财政厅关于贯彻〈福建省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闽政〔1993〕35号)(七)《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关于维护铁路设备完好、确保行车安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1982〕147号(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牲畜交易税施行细则〉的通知》(闽政〔1983〕31号)(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闽政〔1984〕18号)(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3〕34号)(十一)《关于颁发〈福建省乡(镇)财政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39号)(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4〕68号)(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管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闽政办〔1984〕200号)(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闽政〔1985〕15号)(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木材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5〕16号)(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加强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和管理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67号)(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唱展外汇、物价大检查和清理、整顿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通知》(闽政〔1985〕70号(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运输和邮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税收管理的通知》(闽政〔1985〕81号)(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5〕综120号)(二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在港澳企业投资收益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5〕综443号)(二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收容教育卖淫妇女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45号)(二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3号(二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5号)(二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58号)(二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关于改变财政补贴县面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闽政〔1986〕31号)(二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1986〕40号)(二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6〕45号)(二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54号)(二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闽政〔1986〕64号)(三十)《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闽政〔1986〕75号)*(三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99号)(三十二)《福建省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暂行办法》(闽政〔1987〕4号)(三十三)《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实施办法》(闽政〔1987〕6号)(三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税务局〈关于乡镇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闽政〔1987〕35号)(三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福建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8〕10号)(三十六)《关于颁发〈福建省改进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28号)(三十七)《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88〕57号)(三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筵席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8〕56号)(三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共用无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9号)(四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9号)(四十一)《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开支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明传电报政发35)(四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完善发展承包责任制,推进企业深化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18号)(四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制定的〈福建省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和〈福建省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24号)(四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17号)(四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共用无线电视系统管理的规定》(闽政〔1989〕40号)(四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1992〕7号)(四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福建省规范化股份制改革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1992〕29号)(四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箔委、省财政厅、省人行关于进一步抓好工交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1992〕综128号)(四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发展旅游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92〕综198号)(五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通知》(闽政〔1992〕综358号)(五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27号)(五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房改办关于省直单位公有住宅实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闽政办〔1992〕30号)(五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闽政〔1993〕18号)(五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工业企业承包制同新税制改革相衔接工作的通知》(闽政〔1993〕综184号)(五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口电站、沙溪口水电站库区维护建设费的暂行规定》(闽政〔1995〕145号)(五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汇券管理的通知》(闽政〔1980〕86号)(五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100号文件的通知》(闽政〔1981〕117号)(五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闽政〔1984〕18号)(五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闽政〔1984〕25号)(六十)《关于加强和改革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闽政〔1985〕24号)(六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和打击倒卖车、船票活动的通知》(闽政〔1985〕94号)(六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1〕84号)(六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市场工业商品质量监督检验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81号)(六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41号)(六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意见》(闽政〔1986〕12号)(六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56号(六十七)《福建省统一罚没票证管理的若干规定》(闽政〔1986〕100号)(六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3〕1号)(六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局〈福建省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试选调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19号)(七十)《福建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闽政〔1986〕76号)(七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革步伐建立新型外贸体制的若干意见》(闽政〔1983〕4号)(七十二)《关于修改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中追回赃款赃物处理办法和罚没财物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30号(七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委制定的〈福建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32号)(七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104号)(七十五)《福建省商品质量仲裁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七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闽政〔1985〕98号(七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民间职业剧团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1988〕5号)(七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3号)(七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的布告〉的通知》(闽政〔1982〕综309号)(八十)《关于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管理水电工程的通告〉的通知》(闽政〔1985〕66号)(八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闽政〔1996〕13号)(八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闽政〔1986〕63号)(八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0号)(八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并批转省教委关于全省扫除文盲工作计划报告的通知》(闽政〔1989〕25号)(八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普通话的通知》(闽政〔1983〕15号)(八十六)《关于印发〈福建省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200号)(八十七)《福建省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闽政〔1987〕28号(八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闽政〔1987〕30号)(八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拍卖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49号(九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电视剧制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5〕16号)(九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4号)(九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土地管理局〈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综108号)(九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款项管理的通知》(闽政办〔1989〕197号)(九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非领导职务升降等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47号)(九十五)《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市场管理试行办法》(闽政〔1993〕3号)(九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2〕46号)(九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6〕3号)(九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武夷山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8〕50号)(九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兼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3号)二、修改的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共67件,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5〕25号第六条和第七条合并修改作为第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全面落实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公示制度推行阳光收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全面落实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公示制度推行阳光收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全面落实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公示制度推行阳光收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10.30•【字号】•【施行日期】2014.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全面落实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公示制度推行阳光收费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防办、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市场监督管理局:?EF??实行“阳光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动公示,推行收费公示制度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亮证收费。

各收费单位应在收费窗口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单位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政策依据(授权单位名称、批准机关及文号等)、收费单位监督电话、价格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

收费公示实行动态管理,对变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变更收费许可证,并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内容的变更。

二、遵循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公示遵循“谁收费、谁公示”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各收费单位应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进行公示。

公示牌的设立要以“看得清、留得住、易更改”为原则,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合法、标示醒目、字迹清晰,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知又不易损坏的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定期清理,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每年要会同人防部门对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各收费单位应将公示内容在每年收费许可证审验时报送负责审验的价?%4?费环境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是实现“阳光收费”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各级人防、价格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协调解决推行“阳光收费”公示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将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公示制度落到实处。

收费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把收费公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营造良好的收费环境,真正做到收费公开、透明、合法、规范,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费[2014]34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11.04
【实施日期】201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防空地下室易地
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费〔2014〕34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金融局、人防办:
为促进我省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当前我省人防建设工作实际,现就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原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不同防护级别分别制定收费标准的做法,改为按照统一的收费标准执行;降低工业项目中民用建筑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具体详见附
件。

二、除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批准免交、减交或缓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凡属国家规定可减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用、借用或统筹调剂。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使用应符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基本程序的要求,投资项目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工程项目经费需经本级财政部门预(结)算审核后方可列支。

凡未纳入人防工程建设计划或未批准建设的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