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修改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部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2017年上半年全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能力检查情况的通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2017年上半年全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能力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16•【字号】•【施行日期】2017.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2017年上半年全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能力检查情况的通报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各受检人防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省人防办于5月24至27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7年上半年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能力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此次全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能力检查,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确定检查对象(省内企业)和执法检查人员,共抽查9家省内、1家外省入闽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其中甲级2家、乙级3家、丙级5家)。
检查组由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邀请的省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咨询委员会专家及省人防办业务处相关人员组成。
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人防工程监理企业抽一个在建项目进行检查。
通过工地现场检查、项目部资料查阅、技术人员抽问等形式,对在建项目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管理、监理内业资料编制、工程质量控制、现场监理人员规范执业等情况进行检查抽查。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当场向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部反馈,并出具《福建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现场检查笔录》,由项目总监(总监代表)或项目负责人签收,同时按照《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办法》(闽人防办﹝2015﹞63号)中的《人防工程监理企业百分制考评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标准》对被查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进行扣分(详见附件)。
二、存在问题(一)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及管理不符合规定。
一是个别监理单位项目部监理人员缺岗。
如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南京工程建设监理部“厦门地铁1号线吕厝站”监理项目部,两名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全部缺岗。
二是监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人防监理从业资格。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2016年度全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能力检查情况的通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2016年度全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能力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21•【字号】•【施行日期】2016.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企业正文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2016年度全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能力检查情况的通报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为加强我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提高监理水平,确保人防工程质量。
省人防办于9月19至25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能力检查工作。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此次检查采取抽调部分设区市人防办工程技术人员、邀请省内监理企业专家与省人防办业务处室相关人员共同组成联合检查组的形式,分3个组同步对全省在建人防工程项目监理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共抽查23家省内监理企业(其中甲级2家、乙级12家、丙级9家)和1家外省入闽监理企业。
通过工地现场检查、项目部资料查阅、质询等方式,对项目的监理机构、监理内业、材料进场检查情况、实体质量检查情况、质量监管等五个方面内容进行检查,并当场向监理、施工单位项目部反馈存在的问题。
检查组按照《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办法》(闽人防办〔2015〕63号)中的《人防工程监理企业百分制考评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标准》对所查人防监理企业进行了扣分(详见附件)。
二、存在问题(一)工程施工质量监管不严。
一是多数项目存在“未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制止和纠正施工单位的违规施工行为”。
二是个别项目质量控制缺失,比如: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南京工程建设监理部等5家监理单位监理的项目,对违反人防工程施工规范强制性标准未发监理通知予以制止,造成工程永久性质量缺陷。
三是未按要求对人防材料设备进场进行把关,如福建省新茂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监理单位监理的项目,未审查人防设备质量文件,未签署人防设备进场报审表。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直单位早期人防工程安全及维护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直单位早期人防工程安全及维护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3.03•【字号】•【施行日期】2014.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直单位早期人防工程安全及维护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省直早期人防工程管理单位:上世纪70年代,我省省直单位修建一批以坑、地道为主的早期人防工程,为国防建设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所在单位倒闭或改制,有的工事陷入“无人管理”状态,且大部分工程主体结构差、渗漏泡水严重,通风、电气等设备设施老化失效,使这些工程防护功能降低、安全隐患较多,直接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避免人防工程出现大的安全事故,规范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随时保证人防工程能履行平时防灾、战时防空的功能,更好地发挥人防工程为社会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和《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办决定开展省直单位早期人防工程(以下简称“早期人防工程”)安全及维护管理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及原则(一)范围:早期人防工程。
(二)原则:一是平时开发利用的工程坚持以用促管;二是平时不使用、且不危及地面安全的可以封堵,定期启封检查、维护、保养;三是平时不使用且危及地面安全的应当采取措施加固改造,以确保安全。
二、检查内容(一)责任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以及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二)责任单位的各类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三)检查人防工程的安全现状,重点检查防火、防涝、防爆隐患;(四)责任单位各类维护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五)检查人防工程结构主体的维护管理状况;(六)检查人防工程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状况。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要求各早期人防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首先在2014年3月20日-4月30日按照附件一、二的要求搞好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doc
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财务管理目的第一条维护企业所有者的利益,按企业所有者的要求对企业资产进行管理,达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第二章财务管理工作职责第二条制订并监督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审核下属公司制度的制订,报总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四条每年初搜集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分季度对照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完成或未完成计划的原因,报总经理。
第五条对公司的资产进行管理。
第六条规范企业财务行为。
第七条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各条块的财务人员应参与本企业重大经济活动及经济合同的签定,对合同未经各部门会签即要求付款的情况,财务人员有责任提出异议,并上报公司总经理。
第八条执行公司会议制度,定期参加工作会议,汇报工作,解决问题。
第九条明晰企业总体资产状况。
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十条流动资产的管理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1.下属公司如需添置、外借、出售、捐赠、报废固定资产须经董事长审批通过,方可执行。
2. 对于固定资产其他方面的管理,参照总公司物资管理规定执行。
3.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参照总公司物资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内部报销的管理第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
第十四条报表种类1. 旬报2.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报表分析3. 内部报表(根据公司的不同行业性质制定的内部报表)第十五条上报时间1. 旬报:每月12日、22日分别报告前十日财务收支情况,2日报告上月财务收支情况。
遇节假日顺延。
2.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报表分析:每月10日前上报。
3. 各类内部报表:每月10日前上报。
第十六条报表要求1. 报表内容应真实、完整。
2. 上报时间应准时。
3. 在旬报中应及时反映特殊的、不常有的财务收支情况,并详细附于文字说明。
4. 报表格式由总公司财务部统一规定。
第十七条对各条块执行制度情况的管理1. 结合总公司下发的经济指标上报下属各块经营者对指标的完成情况,并由董事长决定处理措施2. 对下属各条块违反财务制度的情况,一经发现,应由当事人少交书面检查,上报董事长,并按分级管理条例,对相应负责人追究责任。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在第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人民防空重大问题。
二、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经信、教育、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税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三、在第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鼓励人民防空工程资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进人防建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四、将第九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城市新建居住小区、旧城改造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方案和易地建设人员掩蔽工程方案。
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和人民防空重点设防镇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七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规定中,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六至百分之七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六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修建。
其中设区的市所辖的市、区按照上限要求修建,所辖的县按照下限要求修建。
根据人防工程建设需要修建抗力等级五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工程,应建面积按上述标准乘以0.8系数计算。
国家对前两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的管理规定。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取消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设备质量检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取消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设备质量检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取消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设备质量检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省直人防质量监督站: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测绘地信局国家人防办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和《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闽审改办〔2017〕40号)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省人防系统对应取消“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设备质量检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7年7月20日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闽审改办〔2017〕4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测绘地信局国家人防办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决定对应取消这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对应取消的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不再作为我省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要求落实到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的规定(96年修正)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的规定(9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1.29•【字号】•【施行日期】1996.01.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修正)(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第一条为保护人防工程的安全,保障人防工程的使用功能,遵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和国家人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若干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防工程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是未来防空袭斗争的重要物质基础,包括地面指挥所、人防坑道、地道、防空地下室、口部配套工程、警报竖井,以及为满足战术技术功能而设置的各种工勤保障,如:滤毒、洗消、照明、通风、空调、给排水、伪装物等各项设施。
第三条人防工程除特别重要的作战指挥和城市防卫作战的专项工程外,平时均可开发使用,实现平战结合,这既有利于工程的维护管理,又可以发挥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加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保护人防工程,使之处于良好的状态,是一项重要的战备工作,是人防部门、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共同责任,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防部门是同级政府主管人防工作的常设职能部门,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使用具有指导、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第六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实行:公用工程由同级人防部门维护管理,单位工程由单位维护管理。
临战或战争条件下,所有人防工程均由人防部门统一调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征得人防部门同意,不得任意损坏、拆毁人防工程,不得降低人防工程的防护能力和战术技术要求,不得占用人防工程口部用地,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三十米的范围内采石、放炮或在十米范围内取土、开荒种植和埋设各种管道。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修订《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修订《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22•【字号】•【施行日期】2015.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修订《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修订后的《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已经4月20日第3次办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5年4月22日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列》(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以下简称《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省直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送交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8〕142号)和《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的通知》(闽政办〔2014〕156号)精神,结合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公文类和非公文类政府信息。
公文类信息是指本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公务文书,非公文类政府信息是指除公文类政府信息之外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办法》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条公文类政府信息发布纳入公文正常审批办理程序。
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由各处室、各单位通过福建人防门户网站投稿信箱发送或直接向综合处(网络室)提供。
第五条在公文类政府信息拟稿时必须在公文处理单上填写“公开属性”。
“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闽人防办〔2021〕62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防办〔2021〕62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新制定的《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经省人防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管理的意见》(闽人防办〔2010〕120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11月26日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规范行政许可和易地建设费缴纳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及本省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第三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确因建在流砂、暗河等地段受地质、地形条件限制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不能就地修建的;(二)除高层建筑外,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四百平方米的。
第四条属于第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建设单位必须持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资料,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核查,满足申报条件的,召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特邀三名(含)以上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批准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参加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地质论证的专家是指具有结构或地质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特邀专家不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担任。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修改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2014)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修改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201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6.18
•【字号】闽人防办[2014]67号
•【施行日期】2014.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修改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
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
(闽人防办[2014]67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
我办于2014年4月15日颁布的《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14〕42号),其中第32、33条款设置了行政处罚的项目,与规范性文件不能设置性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和行政处罚项目的规定相悖。
经研究,我办决定将《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第32、33条款内容取消,修改为: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务院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等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14〕42号)即行废止。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4年6月18日。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修正)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人民防空重大问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的职能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经信、教育、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税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街道办事处、人民防空重点设防镇和重要防护目标单位,应当依法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享有战时接受防空掩蔽、疏散、医疗救护以及在平时接受防空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等权利,应当履行参与人民防空建设、人民防空教育和训练等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宣传教育、普法宣传教育、社会公共安全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搞好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废止《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企业失信惩戒制度》等文件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废止《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企业失信惩戒制度》等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5.17
•【字号】闽人防办〔2021〕31号
•【施行日期】2021.05.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废止《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企业失信惩戒制度》等文件的通知
闽人防办〔2021〕31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信用〔2021〕1号)要求,经2021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决定废止《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企业失信惩戒制度》(闽人防办〔2020〕7号)和《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企业失信惩戒制度>有关条款的通
知》(闽人防办〔2020〕63号)两个文件。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5月17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乙级以下监理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乙级以下监理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年)第号委托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单位详细地址: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授权业务:授权期限:人防工程乙级以下监理资质认定告知书一、适用范围本告知适用于人防工程乙级以下监理资质认定(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二、审批依据1.《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3.《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4.《福建省人防监理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17〕93号)。
三、申请条件(一)人防工程乙级监理资质认定1.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安装专业的认定以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上机电安装专业为准));3.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的人防工程。
(二)人防工程丙级监理资质认定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安装专业的认定以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上机电安装专业为准))。
四、后续审查材料(一)人防工程乙级监理资质认定材料1.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3.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及医社保证明(共10人,土建专业8人,安装专业2人);4.人防工程监理业绩(指经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签验的项目备案监理合同相关页面和项目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复印件)、监理业务手册。
(二)人防工程丙级监理资质认定材料1.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3.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及医社保证明(共5人,土建专业4人,安装专业1人)。
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二)2024
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二)引言概述:本文主要围绕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二)展开讨论。
该规定是为了加强对福建省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而制定的。
本文将围绕以下五个大点进行阐述:监理组织与职责、监理人员资质要求、监理合同与责任、监理程序与要求、监理报告与问题处理。
正文内容:一、监理组织与职责1.确定监理单位:根据人防工程的规模和特点,由福建省人防管理部门确定具体的监理单位。
2.监理组织结构:监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监理职责:监理单位应对人防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施工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监理人员资质要求1.监理人员的专业背景: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工程专业背景,如土木工程、结构工程等。
2.监理人员的执业资格: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且需定期进行培训和持续学习。
3.监理人员的职责:监理人员需全程参与施工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并在必要时提出建设性的改进建议。
三、监理合同与责任1.监理合同的签订:监理单位与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应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2.监理人员的责任:监理人员应根据监理合同的要求,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并及时报告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
3.监理单位的责任: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并向人防管理部门汇报。
四、监理程序与要求1.施工前期准备:监理单位在施工前应进行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施工方案的审批和材料的采购等。
2.施工全程监督:监理单位应全程参与施工过程,包括现场巡查、照会整改和验收等环节。
3.施工质量把关: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和可靠性。
五、监理报告与问题处理1.监理报告的提交:监理单位应定期向人防管理部门提交监理报告,包括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2.问题处理措施:人防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监理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福建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福建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人防工程的监理管理,规范监理行为,促进人防工程质量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关于人防设施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人防工程的监理管理。
第三条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确保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合理降低施工成本。
第二章监理机构第四条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机构应有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合法的监理从业人员,并应当具备从事人防工程监理工作的条件。
第五条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机构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人员必须具备:1.相关专业技术知识;2.五年以上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经验;3.监理工程师资格或相应资格证书。
第六条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机构在从事监理工作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履行监理责任。
第七条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机构只能接受拥有独立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人防工程监理工作。
第三章监理工作第八条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在人防工程施工前,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对人防工程开展预验收工作,以确定工程施工前的状态。
第九条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在人防工程施工传达会议期间,审查并提出意见建议,确定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目标、管理要求和施工计划。
第十条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在人防工程施工期间,对施工图纸、质量控制计划等进行审查,检查施工现场的施工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等,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或建议,确保施工质量满足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在施工结束后,分别对人防工程材料、设备、施工工艺、设施、结构、土基、建筑、装修、供电、照明、防火、安防、空调等方面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在监理期限内提交监理报告和监理备案表,并对未达到监理标准要求的工程提出整改意见,确保人防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四章监理费用第十三条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机构在人防工程监理期间担负监理责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收取监理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其他费用。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人防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记录和信息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人防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记
录和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12.31
【实施日期】2013.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人防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记录和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建立我省人防工程建设领域的质量动态监督管理机制,提高人防工程建设从业主体的诚信意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省人防办将在省人防门户网站,设立人防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记录信息公开专栏,提供黑名单记录、信息发布、查询、更新、违规查处、督办等功能,向社会公开黑名单记录信息。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黑名单记录的范围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主要包括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施工、防护设备资质企业和检测单位等),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查实,存在违反《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需要列入黑名单进行信息公布的行为。
二、录入黑名单的行为包含以下几方面
(一)违法事实已被法院判决的。
(二)被省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行政处罚的。
(三)被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修正)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修正)【法规类别】国防事务【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09.30【实施日期】2009.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人民防空重大问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的职能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经信、教育、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税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街道办事处、人民防空重点设防镇和重要防护目标单位,应当依法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享有战时接受防空掩蔽、疏散、医疗救护以及在平时接受防空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等权利,应当履行参与人民防空建设、人民防空教育和训练等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宣传教育、普法宣传教育、社会公共安全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搞好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2016)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
条例》的决定(2016)
【法规类别】国防事务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9.30
【实施日期】2016.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人民防空重大问题。
二、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经信、教育、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税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三、在第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鼓励人民防空工程资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进人防建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四、将第九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城市新建居住小区、旧城改造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方案和易地建设人员掩蔽工程方案。
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和人民防空重点设防镇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七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规定中,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2016年度全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检查情况的通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2016年度全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2016年度全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检查情况的通报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为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省人防办于9月19至25日,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情况开展检查。
现将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此次抽查已竣工各类型人防工程项目19个,其中单位人防工程10个、住宅小区内“结建”人防工程5个和早期人防工程4个,按照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标准,评出优良的2个,合格的16个,不合格的1个(详附件)。
维护管理工作做得较好的:福州市由融信集团开发的融信湾花园B区防空地下室,福安市由福州英皇物业有限公司管理的中茵上城国际防空地下室,莆田市由正荣(莆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正荣御品世家防空地下室,三明市的三明重机厂早期人防工程;做得比较差的:漳平市由福建兴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开发的体育星级酒店防空地下室。
二、存在问题(一)管理制度方面。
普遍存在维护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有制度但未落实的问题,也未悬挂或悬挂不统一;工程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登记簿和安全检查登记簿登记不及时、不健全。
(二)主体维护方面。
部分人防工程未按规定安装人防标牌,或室外指示牌制作有误、室内标识牌安装不齐全、不美观;部分工程进出口有堆放杂物;少数工程有局部渗漏问题。
(三)防护设施和工程设备维护方面。
经常开启使用的防护门未加支撑,不使用的防护门没有关闭锁牢;部分工程照明灯、应急灯局部损坏,未能及时维修;少数工程防护门及内部配件有锈蚀现象,维护不到位,防护(化)设备难以保证战时防护功能的正常发挥;维护管理单位普遍缺乏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专业人员。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取消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设备质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取消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设备质量检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07.20
【实施日期】2017.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取消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设备质量检测行政审批中
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省直人防质量监督站:
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测绘地信局国家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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