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三集体商标证明商标(1)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标审查准则及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特殊标志的注册与保护

商标局审查五处何京萍

第一节商标审查的新变化

一、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改给商标审查工作带来的变化(一)取消审查意见书,增加部分驳回

1、何谓部分驳回

所谓“部分驳回”,是指当驳回理由仅涉及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时,可以驳回在该部分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其他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2、部分驳回是针对商品实行的。

当一个商标注册申请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多个时,理论上,商标申请可以分割为每个指定商品上的多个商品注册申请。因此,对指定商品上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而在其他指定商品上对该商标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2、对被部分驳回的商标申请,如果申请人对驳回部分提出复审直至诉讼的,在终局裁定之前,被核准部分不予公告。

(二)驳回的绝对理由的变化

1、《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一项“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

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这条是在原法第八条一款一项修改而来的,增加了“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禁止做商标的规定。上述标志作为商标既有损国家尊严,又可能造成消费者对产源的误认。例如:“中南海”、“人民大会堂”等等。

2、《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四项“与表示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这一项是新增的内容,旨在禁止使用和注册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同时也规定了例外,经授权的可以使用,或者经授权的可以使用,或者经授权他人可作为商标注册。如“3C”、“长城”等等。

3、对《商标法》第十一条一款一、二项的理解和适用。这二项涵盖的情况一般称之为“描述性”标志。修法后最直接的变化就是增加了“仅有”、“仅仅直接”,显然对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有了改变。在审查中主要考虑几点:首先是看商标的显著部分有无在先权利的冲突;其次看商标是否有欺骗性。

(三)立体商标的审查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中增加了“颜色组合”和“三维标志”,扩大了商标构成要素的范围和商标的种类。

1、立体商标的四种类型

*与商品无关的“装饰性外形”;

*带有文字成分的商品外形或包装外形;

*包装外形

*商品本身外形

2、审查立体商标的一般原则

*合法性——即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

*在先权利——即在先商标权。对三维图形的审查仍然要检索平面图形;

*非功能性——即依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仅由商品本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即使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也不能获得注册。

*显著性——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区别商品出处的功能。对立体商标的前两种类型,显著性容易判断。关键是在后两种类型。以包装外形或商品本身的外形作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首先是看有关包装是否可以指示商品的来源,是否具有“第二含义”商品本身的形状作立体商标也是如此。

(四)、颜色商标审查

关于颜色商标审查,这方面的标准尚未确立,颜色商标能否获准注册,关键在于它能否起到区别商品出处的作用。

(五)驰名商标的保护

依据《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可以排斥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因此我们对在先商标的保护也基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跨类保护是驰名商标所特有的待遇。依照我局第五号令颁布

实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超出普通商标的保护,则一般是在异议阶段或者其他后续程序中解决。进一步的操作规范正在制定过程中。

二、商标审查标准的新变化

《商标法》中规定了作为商标注册的条件和禁止商标注册的理由,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为了使商标审查员在进行商标审查工作中能够准确掌握商标审查尺度,做到准驳一致,避免产生偏差,需要一个审查工作的统一标准。我们现行《审查标准》是1993年制定的,随着《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审查准则》这两年也作了一定的修改,力求完善、系统、具有操作性。下面做一简要介绍。

(一)与宗教、民间信仰有关的商标审查标准

以宗教及其专指名称、圣物、图象、标记、法事场所作商标容易伤害宗教界感情,应禁止作商标。

1、宗教或民间信仰的偶像名称、图形及其组合,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宗教包括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民间信仰主要指妈祖。如“观音”、“阿拉”、“圣母”、“默娘”(妈祖)。

2、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图形及其组合,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如“金山寺”、“碧霞祠”(道观)。

3、根据国办1994年145号令规定,宗教组织或团体可兴办自养企业。宗教企业和宗教自养企业(经授权)可以将自己所在的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但前提是这个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在全国

是唯一的,不会损害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的利益。如,河南少林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授权可以注册“少林寺”商标。

4、宗教的教派、经书、用语、仪式、习俗以及宗教人士的称谓、形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例如“喇嘛”、“小和尚”、“正一”(道教教派之一)、“色两目”(真主与你同在)。

5、虽与宗教有关,但联系不太紧密或是意思已经泛化的文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如“涅磐”、“太极”。

(二)国名商标审查标准

1、以各国国名的全称、简称、官方缩写形式构成的商标或以国名的其他词性构成的商标,禁止使用并注册。但国名的旧称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可以注册。

2、商标由形容词修饰国名的,不予注册。

3、商标虽包含国名但从整体上已具有其他含义的,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商品上准予注册。如“中华龙鸟”,“HTTP//”。

4、商标是由国名和某一行业的通用名称构成,如果商标申请人是该国家或地区的垄断行业,在该国家或地区是唯一性的,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的,可以注册。

(三)地名商标审查

地名商标主要指中国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构成的商标及包含上述地名的商标。原产地和地理标记除外。

1、一般原则:仅由行政区划或其简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或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