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三集体商标证明商标(1)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是指多个经济组织共同申请的商标,以集体组织的名义或代表的符号作为商标的主要识别标志。
集体商标与个体商标相比,具有更大的品牌影响力和宣传效果。
本文将讨论集体商标的重要性,并阐述商标证明商标的优势,从而证明商标对企业的重要性。
首先,集体商标能够提高企业的品牌知名度。
经济组织在共同推广和宣传集体商标时,能够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注意和关注,使品牌得到更广泛的传播。
通过多家经济组织的共同努力,集体商标能够迅速在市场中树立起一定的口碑和影响力,从而提高企业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其次,集体商标有助于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具有很高的价值。
集体商标能够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商标权益,防止他人恶意注册和使用相似商标,确保企业的商标独占性。
同时,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是由多家经济组织共同申请和拥有的,这种团结一致的态势能够增加商标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提高商标的法律保护力度。
再次,集体商标可以增加企业的竞争力。
在市场上,消费者更倾向于选择有知名度和信誉度的品牌。
通过集体商标的共同推广,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消费者认可和信任,从而增加产品或服务的销售额。
此外,集体商标还能够帮助企业实现产品差异化定位,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增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最后,集体商标能够促进经济组织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多个经济组织共同拥有和推广集体商标,需要紧密协作和合作。
通过商标的共同使用,经济组织之间能够建立合作关系,形成良性的互动和竞争,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除了对企业自身的促进作用之外,集体商标还能够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提升行业的品牌形象和水平。
综上所述,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它不仅能提高企业的品牌知名度,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增加企业的竞争力,还能促进经济组织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因此,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应重视集体商标的申请和运用,以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说明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申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人需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为便于商标申请人制订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使用行为,现提供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参考样本供申请人参考使用。
××××××协会(机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参考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地理标志注册人)成员(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维护和提高“”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地理标志注册人)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是经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用于表明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属于(地理标志注册人)的成员,以及该产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三条“”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是(地理标志注册人),商标权属于(地理标志注册人)的全体成员。
第四条(地理标志注册人)所属成员按本规则履行手续后,均可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第二章“”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使用条件第五条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范围具体到乡镇及村,或者以山、河为界划定)及该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
第六条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特定品质(包括感观和量化指标)。
第七条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商品在种、养殖及加工制造过程中的特殊要求(产品无需加工制造的,不写此条)。
第八条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第三章“”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第九条申请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申请人应向“”(地理标志注册人)递交《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申请书》。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规则
××××××协会(机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参考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注册人)成员(本集体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维护和提高“”集体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注册人)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是经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用于表明使用本集体商标的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属于(注册人)的成员。
第三条“”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是(注册人),商标权属于(注册人)的全体成员。
第四条(注册人)所属成员按本规则履行手续后,均可使用“”集体商标。
第二章“”集体商标的使用条件和手续第五条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标准(包括感观和量化指标)。
第六条(注册人)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应办理如下事项(或手续):1、申请领取《集体商标使用证》;2、申请领取集体商标标识;3、交纳管理费。
第三章(注册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注册人)成员享有下列权利: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2、使用“”集体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3、优先参加(注册人)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4、对集体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5、其他权利(由集体组织制定做出)。
第八条(注册人)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1、维护“”集体商标产品(或服务项目)的品质、质量和声誉,保证产品(或服务项目)质量稳定;2、接受(注册人)对产品(或服务项目)质量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3、“”集体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集体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集体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集体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集体商标;4、其他义务(由集体组织制定做出)。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都有地名的要素,它们是什么关系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都有地名的要素,它们是什么关系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都是商标的一种形式,它们都有地名的要素,但它们的主要目的和侧重点不同,它们之间的关系也不尽相同。
首先,集体商标是由一组企业或组织共同使用的商标,它们都有共同的地名或者地域名称作为商标的主要元素。
这些企业或组织都在同一个地域或者区域内,通过共同使用商标来加强地域、区域或者行业联合,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例如,江苏盐城红狮子羊肉汤、河北唐山井陉猪、四川泸州老窖等都是著名的集体商标,其中的地名、地域名称都成为了商标的主要元素,体现了地域文化的独特性和品牌的地域性。
其次,证明商标主要是用于标识产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和质量保证,与集体商标相比,它对于地名的要求相对宽泛。
虽然证明商标也可以以地名或者地域名称作为商标的主要元素,但是与集体商标不同的是,证明商标并不要求使用该地名或者地域名称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在该地域内或者区域内。
而是要求使用该商标的企业或组织必须符合商标所有者所制定的标准和规定。
例如,中国环保认证、中国制造等都是著名的证明商标,它们的商标元素主要是表达该产品或服务的环保和制造质量等方面的认证和保证,而地名或者地域名称仅作为商标的补充元素,在商标中所占比例较少,仅仅作为商标的辅助表示。
最后,地理标志是指在特定地理区域内,由特定地理环境、历史遗产和文化传统等所形成的独特原产地特征,建立起来的与地理区域相关联的商标。
地理标志要求商标的主要元素必须是该地域内的地名、景点名称等,代表该地域的文化、历史和地理特征。
比如,法国香槟酒、意大利尼奥罗利红酒、中国云南普洱茶等都是著名的地理标志商标,其中的地名都成为了商标的主要元素,代表着产品的独特性和该地域的文化特色。
综上所述,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是商标的不同形式,它们都包含地名的要素,但它们之间的关系却因商标形式不同,其主要目的和侧重点也不同。
其中,集体商标主要强调地域、区域或者行业联合和品牌地域性,证明商标主要是强调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和质量保证,而地理标志则主要代表着特定地域的文化、历史和地理特征。
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1)两者均是由多个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标。
(2)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组织;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达到规定的特定品质。
(3)集体商标的申请人都必须是依法成立,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但证明商标的申请人还必须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
(4)集体商标只要是该集体成员均可使用,该组织以外的成员不得使用;证明商标则应当显示其开放性,只要达到管理规则规定的特定品质的商品或服务都可以要求使用证明商标。
(5)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6)集体商标注册后不能转让;证明商标可以转让给其他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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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1、定义:(1))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2))证明商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集体商标特征:(1)集体商标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属于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即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自某一集体组织,这一集体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会、商会等工商业团体或其他集体组织,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以集体成员的身份隐退在集体的背后。
体现了其“共有”和“共用”的特点(;2)集体商标是以各成员组成的集体名义申请注册和所有,由各成员共同使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利,反映在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上,即要求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可以提出申请,因为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能以其集体的独立名义拥有商标权;(3)集体商标反映在商标的使用上,表现为,集体组织通常不使用该集体商标,而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每个成员都有平等使用的权力,成员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同时又必须对其集体成员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对违反使用规则的成员进行处理;(4)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定统一的规则,详细说明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管理费用的数额和用途并将之公诸于众,集体成员应相互遵守并受到公众的监督;(5)集体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转让;(6)当集体商标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损失时,应包括集体组织成员所受的损失在内;7)当某成员退出该集体时,他就不能再使用该集体商标,当某一新成员加入时,他就可以因获得成员的身份而使用该集体商标了,这种成员身份是不可以转让的,以这种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商标使用权也不得转让;(8 )地理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集体商标注册新闻发布会,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地理标志和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和证明商标地理标志和证明商标(一)集体商标的概念《商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集体商标是指某一组织的商标,而不是某一企业的商标。
集体商标可以在商品上使用,也可以在服务上使用。
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即该组织是该组织成员的代表,注册商标的权利属于一个集体,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
因此,集体商标标示的是商标使用者同属于某一个组织,体现其“共有”和“共用”的特点,表示该组织成员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相互遵守某种共同的标准。
(二)集体商标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区别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集体商标,也可以申请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以下均用商品商标),两者区别是:1、集体商标与商品商标均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但集体商标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自于某一组织;商品商标则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自于某一经营者。
2、集体商标只能由某一组织申请注册,商品商标则可以由某一组织或者某一经营者、自然人申请注册。
3、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必须提交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申请商品商标不必提交使用管理规则。
4、集体商标不得许可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商品商标可以许可本组织以外的人员使用。
5、集体商标准许其组织成员使用时不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商品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时必须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6、集体商标转让时,受让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商品商标转让时受让人没有要求。
(三)证明商标的概念《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证明商标应该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
因此,证明商标不是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某个经营者,而是用于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出自某原产地或者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完整版)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部门的公章。
4、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
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5、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申请人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并提交该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检验设备清单、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其公章。
6、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四)有关书件的具体要求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印刷。
对于手写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书件,商标局不予受理。
2、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与核准注册或者登记的名义完全一致。
商品或服务项目应当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一份申请书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
商品或服务名称未列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应当附送相应的说明。
3、如果申请注册的是证明商标,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种类”一栏中注明是证明商标;如果申请注册的是集体商标,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种类”一栏中注明是集体商标。
4、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经登记成立的批准文件。
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人,应为某一组织,可以是工业或商业的团体,也可以是协会、行业或其他集体组织,而不是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5、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以下内容: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意义或目的;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使用该商标的条件;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6、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以下内容: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使用集体商标的集体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集体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的品质;使用集体商标的手续;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1、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业务介绍大全
1、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业务介绍大全第一篇:1、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业务介绍大全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业务介绍一、什么是“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订版)第三条对证明商标的定义:“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对集体商标的定义为:“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二、申请“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意义①证明商标用来保证所使用商品的特定品质,有利于企业向市场推销商品,也有利于消费者选择商品,保证商品的质量。
注册证明商标可以保护我国名优土特产品。
我国地大物博,自然气候多样,有许多具有原产地意义的特产。
农副产品及手工艺品是我国的重要资源和传统出口商品,如商品名称让其滥用,失去了原有的品质特色,就有可能使一些产品的特色削弱殆尽,使我国宝贵财富受到损失。
由具有监控能力的组织注册管理商标,将之置于法律保护之下,使经营者、生产者能够按照规定的条件生产商品、提供服务,保证商品与服务特定品质,使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和使用人有章可循,依法使用,这是法制建设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建设发展不可缺少的一环。
②集体商标的注册有利于创造该集体的信誉、扩大影响,集体商标的使用本身具有广告效益,有利于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扩大国内市及国际市场的影响力。
为了把中小企业力量集中起来,形成拳头产品,形成数量优势和质量统一管理,创立驰名商标,提高商品和服务的竞争能力,注册并使用集体商标,是非常必要的。
这也是发达国家曾经采用过的成功经验。
集体商标的使用及保护在我国的现实意义是,可以壮大集团优势,在国际竞争中可以弥补我国企业规模较小之力量不足,以提高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占领国际市场。
只有实行注册保护,授予专用权,才有利于鼓励企业集团到国外注册,取得商标权的保护。
集体商标的类型有哪些
集体商标的类型有哪些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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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的类型有哪些集体商标属于商标的分类,没有再进行细分,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3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法律上已把这四种商标明确划分为注册商标的四个基本类型。
(1)集体商标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属于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即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自某一集体组织,这一集体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会、商会等工商业团体或其他集体组织,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的者以集体成员的身份隐退在集体的背后。
体现了其“共有”和“共用”的特点;(2)集体商标是以各成员组成的集体名义申请注册和所有,由各成员共同使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利,反映在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上,即要求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可以提出申请,因为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能以其集体的独立名义拥有商标权;(3)集体商标反映在商标的使用上,表现为,集体组织通常不使用该集体商标,而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每个成员都有平等使用的权力,成员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同时又必须对其集体成员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对违反使用规则的成员进行处理;(4)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定统一的规则,详细说明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管理费用的数额和用途并将之公诸于众,集体成员应相互遵守并受到公众的监督;(5)集体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转让;(6)当集体商标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损失时,应包括集体组织成员所受的损失在内;(7)当某成员退出该集体时,他就不能再使用该集体商标,当某一新成员加入时,他就可以因获得成员的身份而使用该集体商标了,这种成员身份是不可以转让的,以这种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商标使用权也不得转让;(8)地理商标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
什么是集体商标
1、集体商标的定义
《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订版)第三条对集体商标的定义:“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1998年12月3日第一次修订版)第二条对集体商标的定义:“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
集体组织既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也可以申请注册普通商标,但两者有以下的区别:
(1)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但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某组织;普通商标则表明来自某一经营者。
(2)集体商标只能由某一组织申请注册;普通商标则可以由某一组织或某一个体经营者申请注册。
3、保护集体商标的意义
集体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受到法律保护,有利于创造该集体的信誉、扩大影响,集体商标的使用本身具有广告效益,有利于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扩大国内市及国际市场的影响力。
为了把中小企业力量集中起来,形成拳头产品,形成数量优势和质量统一管理,创立驰名商标,提高商品和服务的竞争能力,注册并使用集体商标,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发达国家曾经采用过的成功经验。
2、集体商标的特征
(1)集体商标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属于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即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自某一集体组织,这一集体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会、商会等工商业团体或其他集体组织,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以集体成员的身份隐退在集体的背后。体现了其“共有”和“共用”的特点;
(2)集体商标是以各成员组成的集体名义申请注册和所有,由各成员共同使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利,反映在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上,即要求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可以提出申请,权;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有哪些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全⽂内容有哪些《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已经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于发布,⾃2003年6⽉1⽇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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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全⽂内容有哪些第⼀条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依照商标法、《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
第三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的规定,适⽤于服务。
第四条 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件并应当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该地理标志标⽰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第五条 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
第六条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地区的⼈民政府或者⾏业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外国⼈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第七条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该地理标志所标⽰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的地区的⾃然因素和⼈⽂因素的关系;(三)该地理标志所标⽰的地区的范围。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管理,加强商标权益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特色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设立的团体、协会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商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注册除地理标志外的集体商标。
第三条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集体成员的名称、地址以及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申请证明商标和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证明其具有的或者其委托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第五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一)使用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宗旨;(二)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或者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三)使用该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手续;(四)使用该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五)集体商标的成员或者证明商标的使用人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六)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检验监督制度。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还应当包括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应当进行公告。
注册人修改使用管理规则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2.30•【文号】•【施行日期】199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注册,商标使用与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4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日)废止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1994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第三条商标局设《集体商标注册簿》和《证明商标注册簿》登记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符合《细则》第二条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申请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注册。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申请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及商标黑白墨稿,同时附送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提供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1)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2)使用该商标的集体成员;(3)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4)使用该商标的条件;(5)使用该商标的手续;(6)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什么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及地理标志
什么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及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是以各成员组成的集体名义申请注册和所有,由各成员共同使⽤的⼀项集体性权利,反映在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上,即要求只有具有法⼈资格的集体组织才可以提出申请,什么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及地理标志?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及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以表明使⽤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的组织所控制,⽽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使⽤于其商品或者服务,⽤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地理标志是表⽰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国家、地区、区域,并且该商品的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是由该产地的⾃然因素或者⼈⽂因素所决定的,商品的特殊品质与其产地的⽔、⼟、⽓候等地理环境有紧密联系。
例如:**黄酒、**⼤葱等。
地理标志最基本、最常见的就是地名,可以是国家名称、地理名称或者⾏政区划名称。
地理标志也可以由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字、图形、字母、数字等可视性标志组成。
地理标志申请⼈需要具备什么资格地理标志的注册⼈应当是对地理标志所标⽰商品的特定品质具有监督能⼒的组织,可以是社团、协会、⾏业团体等组织,⽽不是某个商品的⽣产者或者经营者。
申请注册地理标志有哪些注意事项(⼀)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申请注册与商品商标相同,都是采⽤国际分类,按照《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将商品分为34个类(即1-34类),服务分为11个类(即35-45类),按类申请。
(⼆)地理标志注册申请虽然已经指定商标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但未附送主体资格证明⽂件或者商标使⽤管理规则等⽂件的,由商标局予以退回,申请⽇期不予保留。
(三)申请时⼀定要指定商标种类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否则虽然附送了主体资格证明⽂件和商标使⽤管理规则,但是未指定商标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商标局将按照普通商标对待。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一、简要说明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使用。
它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
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这一特定的品质并与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
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因此其注册、使用及管理需制订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集体商标不是个别企业的商标,而是多个企业组成的某一组织的商标。
集体商标可以使用于商品,也可以使用于服务。
集体商标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也不得转让。
为适应集体商标“共有”和“共用”的特点,它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订统一的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由集体成员在公众的监督下共同遵守。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有效期为10年,专用权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二、办理途径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有两条途径:(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三、办理步骤(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申请前查询(非必须程序)→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确认提交注册申请→在交费窗口缴纳商标注册规费→领取规费收据(申请人领取收据后,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工作就已完成。
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在商标的申请与使用中,有两种特殊类型的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本文将会针对这两种商标进行详细介绍。
集体商标所谓集体商标,是指为标识某个集体,由其成员在限定范围内使用的商标。
集体商标的特点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的最大不同之处,即在于其使用限定于某个特定的集体。
具体来说,集体商标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使用限定:集体商标是为了标识一个集体使用的商标,因此,它必须要由该集体成员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2.共同管理:集体商标要求其成员进行共同管理,确保使用标准的一致性和合格性。
比如,集体商标可以是由某一行业的生产者、加工者或销售者等集体组织申请的,但一般而言,集体商标并不适用于消费者,或者说,消费者并不能申请或使用集体商标。
3.集体标志:集体商标是一个集体的标志,因此必须要与其所代表的集体有一定的联系,而这通常指的是该集体的地理区域、工种等特定特性,可以帮助界定该集体的特性和活动。
集体商标的申请与管理在中国的法律中,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管理规定,都与普通商标有所不同。
与普通商标相同的是,集体商标在注册前,也需要进行商标检索和分析。
但在注册时,需要满足如下条件:1.申请人必须为拥有区域或行业组织代表性,并得到该组织授权的人士。
2.集体商标的审查主要是以该商标是否带有传递出具体区域或行业经济活动的特性为主。
在成功取得集体商标的注册权之后,所涉及的相关公司、组织、企业等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必须有集体商标使用的规则和标准。
2.具有对集体商标使用情况的监督责任。
3.必须对违反集体商标使用规则和标准的行为进行惩罚和制止。
集体商标的优势1.带有集体荣誉感:成员可以通过使用集体商标,共同代表着整个组织或行业的形象和荣誉感。
2.具有统一的标志:集体商标可以方便地标志一个集体或一种特定行业区域的经济活动,能够提升品牌广度和深度,提升企业知名度。
3.提升集体的影响力:借助集体商标,能够建立起一个更为强大的品牌联盟,促进该区域或行业的发展与高质量的经济活动。
如何申请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一、简要说明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使用。
它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
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这一特定的品质并与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
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因此其注册、使用及管理需制订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集体商标不是个别企业的商标,而是多个企业组成的某一组织的商标。
集体商标可以使用于商品,也可以使用于服务。
集体商标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也不得转让。
为适应集体商标“共有”和“共用”的特点,它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订统一的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由集体成员在公众的监督下共同遵守。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有效期为10年,专用权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二、办理途径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有两条途径:(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商标局自行办理(需具备专业知识)。
三、办理步骤(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商标局代理机构备案查询网址:/sbdl/zmd/)四、申请前的查询(非必须程序)一件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至少需要2年时间。
申请后如果被驳回,一方面损失商标注册费,另一方面重新申请注册还需要时间,而且再次申请能否被核准注册仍然出于未知状态。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引言概述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是商标法中的两个特殊种类,其注册和管理办法对于保护商标权益、促进市场竞争以及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分别介绍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概念、注册条件、注册程序、管理办法及其在商标保护中的作用,以深入了解这两种商标形式。
正文内容一、集体商标的概念1.集体商标的定义2.与个人商标的区别3.集体商标的作用和意义4.集体商标的来源和组织形式5.集体商标的使用与管理机构二、集体商标的注册条件1.集体商标的可注册主体2.集体商标的注册申请条件3.集体商标的注册审查标准4.集体商标的注册申请材料5.集体商标的注册费用及缴费方式三、集体商标的注册程序1.集体商标的初审2.集体商标的公告和异议3.集体商标的注册证书颁发4.集体商标的维持和续展5.集体商标的变更和撤销程序四、集体商标的管理办法1.集体商标的规章制度2.集体商标的监督和管理机构3.集体商标的使用监督和考核4.集体商标的管理费用及缴纳方式5.集体商标的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理措施五、证明商标的概念和特点1.证明商标的定义2.证明商标的使用和管理机构3.证明商标的作用和意义4.证明商标的注册条件和程序5.证明商标的管理办法和监督方式总结本文分析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概念、注册条件、注册程序、管理办法等相关内容。
通过对这两种商标形式的详细介绍,可以更好地了解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在商标保护中的作用和意义。
同时,了解相关的注册和管理办法也能为商标权利人提供更好的指导,确保商标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未来,我们期待相关法律法规的持续完善,加强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保护力度,以促进市场竞争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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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准则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特殊标志的注册与保护商标局审查五处何京萍第一节商标审查的新变化一、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改给商标审查工作带来的变化(一)取消审查意见书,增加部分驳回1、何谓部分驳回所谓“部分驳回”,是指当驳回理由仅涉及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时,可以驳回在该部分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其他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2、部分驳回是针对商品实行的。
当一个商标注册申请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多个时,理论上,商标申请可以分割为每个指定商品上的多个商品注册申请。
因此,对指定商品上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而在其他指定商品上对该商标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2、对被部分驳回的商标申请,如果申请人对驳回部分提出复审直至诉讼的,在终局裁定之前,被核准部分不予公告。
(二)驳回的绝对理由的变化1、《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一项“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这条是在原法第八条一款一项修改而来的,增加了“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禁止做商标的规定。
上述标志作为商标既有损国家尊严,又可能造成消费者对产源的误认。
例如:“中南海”、“人民大会堂”等等。
2、《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四项“与表示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这一项是新增的内容,旨在禁止使用和注册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同时也规定了例外,经授权的可以使用,或者经授权的可以使用,或者经授权他人可作为商标注册。
如“3C”、“长城”等等。
3、对《商标法》第十一条一款一、二项的理解和适用。
这二项涵盖的情况一般称之为“描述性”标志。
修法后最直接的变化就是增加了“仅有”、“仅仅直接”,显然对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有了改变。
在审查中主要考虑几点:首先是看商标的显著部分有无在先权利的冲突;其次看商标是否有欺骗性。
(三)立体商标的审查《商标法》第八条规定: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中增加了“颜色组合”和“三维标志”,扩大了商标构成要素的范围和商标的种类。
1、立体商标的四种类型*与商品无关的“装饰性外形”;*带有文字成分的商品外形或包装外形;*包装外形*商品本身外形2、审查立体商标的一般原则*合法性——即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在先权利——即在先商标权。
对三维图形的审查仍然要检索平面图形;*非功能性——即依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仅由商品本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即使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也不能获得注册。
*显著性——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区别商品出处的功能。
对立体商标的前两种类型,显著性容易判断。
关键是在后两种类型。
以包装外形或商品本身的外形作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首先是看有关包装是否可以指示商品的来源,是否具有“第二含义”商品本身的形状作立体商标也是如此。
(四)、颜色商标审查关于颜色商标审查,这方面的标准尚未确立,颜色商标能否获准注册,关键在于它能否起到区别商品出处的作用。
(五)驰名商标的保护依据《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可以排斥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因此我们对在先商标的保护也基于相同或类似商品。
跨类保护是驰名商标所特有的待遇。
依照我局第五号令颁布实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超出普通商标的保护,则一般是在异议阶段或者其他后续程序中解决。
进一步的操作规范正在制定过程中。
二、商标审查标准的新变化《商标法》中规定了作为商标注册的条件和禁止商标注册的理由,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为了使商标审查员在进行商标审查工作中能够准确掌握商标审查尺度,做到准驳一致,避免产生偏差,需要一个审查工作的统一标准。
我们现行《审查标准》是1993年制定的,随着《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审查准则》这两年也作了一定的修改,力求完善、系统、具有操作性。
下面做一简要介绍。
(一)与宗教、民间信仰有关的商标审查标准以宗教及其专指名称、圣物、图象、标记、法事场所作商标容易伤害宗教界感情,应禁止作商标。
1、宗教或民间信仰的偶像名称、图形及其组合,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宗教包括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民间信仰主要指妈祖。
如“观音”、“阿拉”、“圣母”、“默娘”(妈祖)。
2、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图形及其组合,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如“金山寺”、“碧霞祠”(道观)。
3、根据国办1994年145号令规定,宗教组织或团体可兴办自养企业。
宗教企业和宗教自养企业(经授权)可以将自己所在的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但前提是这个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在全国是唯一的,不会损害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的利益。
如,河南少林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授权可以注册“少林寺”商标。
4、宗教的教派、经书、用语、仪式、习俗以及宗教人士的称谓、形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例如“喇嘛”、“小和尚”、“正一”(道教教派之一)、“色两目”(真主与你同在)。
5、虽与宗教有关,但联系不太紧密或是意思已经泛化的文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如“涅磐”、“太极”。
(二)国名商标审查标准1、以各国国名的全称、简称、官方缩写形式构成的商标或以国名的其他词性构成的商标,禁止使用并注册。
但国名的旧称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可以注册。
2、商标由形容词修饰国名的,不予注册。
3、商标虽包含国名但从整体上已具有其他含义的,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商品上准予注册。
如“中华龙鸟”,“HTTP//”。
4、商标是由国名和某一行业的通用名称构成,如果商标申请人是该国家或地区的垄断行业,在该国家或地区是唯一性的,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的,可以注册。
(三)地名商标审查地名商标主要指中国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构成的商标及包含上述地名的商标。
原产地和地理标记除外。
1、一般原则:仅由行政区划或其简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或者其同根词或其缩写构成的商标不予注册,有其他含义的行政区划名称除外。
2、两个以上的行政区划简称共同组成的商标,可以注册。
如“京津“。
3、商标虽包含地名但已构成其他含义的,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前提下,可以注册,整体保护。
如“芝加哥公牛队”。
4、某些特殊地域名称作为商标使用,且不会给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可以注册。
如“南极”、“北冰洋”。
5、商标由显著部分及真实表示产品产源的地名构成,可以整体予以注册。
如“欧典MADE IN GERMANY”。
(四)短语、句子商标的审查标准1、获得注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有显著特征,能起到区别作用*不影响他人的善意使用*不会误导或欺骗消费者*与在先权利不构成冲突*不得违反《商标法》其他规定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原料、功能、产源、价格、使用对象等特点上的短语、句子,禁止注册。
如“来自美丽的天山”、“补血精品”。
3、非独创性、流行的、普通的及公众熟知的公益性广告宣传用语,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禁止注册。
如“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4、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短语、句子,禁止注册。
5、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短语、句子,禁止注册。
如“金钱万能”。
6、商标由短语、句子和其他显著部分构成,且短语、句子虽缺乏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不予注册的范围),可以注册,整体保护,非显著部分不在保护范围内。
(五)拼音商标与汉字商标近似判定标准1、汉字商标和与其对应的拼音商标,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
但在先权是驰名商标或有其他特定含义除外。
如“天达与TIAN DA”(不近似);“茅台与MAO TAI”(近似)。
2、汉字商标与由相同汉字和拼音组合成的商标,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3、拼音商标与由相同拼音加汉字构成的组合商标,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4、拼音商标与其近似的英文商标,判为近似商标。
5、两个由汉字加与其对应拼音组合构成的商标,如果汉字不近似,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
如“力康LIKANG与利抗LIKANG ”(六)关于含有不规范文字的商标审查标准1、商标中汉字,原则上要求使用规范汉字,即简化字。
但考虑到商标的特殊性和港澳台的现实情况和历史传统,可以使用繁体字。
2、对于有错别字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驳回。
3、对于以各种书法形式书写的汉字,应提供出处,难以辨别的视为图形。
(七)商标法十条一款八项的理解与适用第二节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和地理标志的注册指南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法律依据及保护意义“集体商标”名称源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第七条之二和马德里协议及其实施细则。
“证明商标”名称源自马德里协定及其实施细则。
“证明商标”名称源自马德里协议及其实施细则。
“地理标志”名称源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协议》)。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适用国家很多,我国在商标法中明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规定是履行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和《知识产权协议》的义务。
我国于1993年修订商标法实施细则和1994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首次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纳入商标法范围进行保护。
经过几年的实践,有了比较成熟的经验,有必要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
2001年12月1日实施的商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第二款中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规定是修改后商标法中新增加的内容,新商标法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保护将有利于我国生产力的提高和经济秩序的规范,有利于我国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我国的经济和传统产品,有利于创造企业集团信誉和竞争力,也与国际公约的规定相一致。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它非常适应我国现阶段各种行业、各种经济实体的蓬勃发展,如轻工业、纺织业、加工业、种植业等,以及农村经济。
各行各业、各种经济实体可以组织起来共用一个商标,既集体商标,参与市场竞争,参与国际竞争。
利用证明商标的特点,提高商品的附加值、商品的质量和档次,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概念商标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大类,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是这两大类商标中具有特殊地位的商标。
(一)集体商标的概念《商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