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_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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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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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设施农用地管理,加强设施农用地备案监管,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编制《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分类和范围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分别界定范围如下:(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 1 -集、存储、处理,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清洗、分拣、榨汁、包装场所用地(含自用饲料加工、包装、晾晒、烘干等)、小型冷库(保鲜储藏)、农资和农机具(含渔业机械)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包括:晾晒场、烘干设施、粮经产品保鲜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

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永久性用地。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湖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湖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07
【摘要】鄂土资规[2016]4号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委):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6页(P41-4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3.211
【相关文献】
1.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教育厅r《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及周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r的通知》 [J],
2.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J], ;
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外汇服务支持地方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J], ;
4.湖北省文化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转发文化部公安部进一步加强游戏游艺场所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J],
5.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
会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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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附件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

但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设施农业大棚看护房标准

设施农业大棚看护房标准

设施农业大棚看护房标准
设施农业大棚看护房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面积: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温室大棚附属设施占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容积率控制在1以下,温室大棚等看护房用地面积每栋不得超过30平方米。

2. 结构:看护房应采用单层结构,层高不超过2.5米。

3. 位置:看护房应设置在温室大棚的出入口附近,以便于管理人员进出。

4. 材料:看护房的材料应具备保温、防水、防火等功能,常用的材料包括彩钢板、混凝土等。

5. 设计:看护房的设计应考虑通风、采光等因素,保证室内空气流通、光照充足。

6. 施工:看护房的施工应符合相关建筑规范,确保结构安全、使用寿命长。

需要注�,不同地区和国家的设施农业大棚看护房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实际应用时应根据当地政策、气候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设计方案。

在使用过程中,还需定期检查看护房的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设施农业用地协议

设施农业用地协议

设施农业用地协议甲方(经营户):乙方(镇政府):丙方(村委会):为规范我镇设施农用地,维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产业发展,依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及我县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按照“平等、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一、农业设施用地位置、面积:甲方经营名优水产品工厂养殖车间建设项目,经乙、丙两方同意在其经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范围内使用360亩土地,其中:农业生产设施用地10000㎡,占用土地15亩;农业生产附属设施用地3000㎡,占用土地4.5亩。

具体位置、面积以有资质的勘测定界单位出具的勘界报告、红线图为准。

二、农业设施用地使用年限:乙、丙方同意甲方使用该宗土地XX年。

从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三、农业设施用地用途:该宗土地主要用于修建现代化养殖车间等农业生产设施,以及农业生产附属设施。

具体包括:(一)生产设施:名优水产品工厂化养殖彩钢结构车间X000㎡,其中:南美白对虾设施养殖车间X00㎡,鲟鱼设施养殖车间X000㎡。

(二)附属设施:建设砖混结构的职工宿舍、食堂及办公用房2000㎡、彩钢结构仓储库房1000㎡。

四、甲方使用该宗土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镇农经站备案。

五、农业设施用地占用土地补充措施:甲方修建农业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甲方负责复耕;修建农业生产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甲方应向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缴纳造地费每亩XXXX元,合计元。

六、土地交还:甲方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期支付双方约定的使用土地的相关费用,乙、丙两方有权提前收回甲方所使用的土地。

协议约定使用年限到期后,如政策允许该宗土地可以用于农业设施用地,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申请使用权。

土地交还后,甲方修建的农业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归甲方处置,乙、丙两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处置完毕;若逾期不处置,乙丙两方有权对地上附着物进行处置。

陕西省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docx

陕西省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docx

陕西省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4 〕127 号)精神,规范全省设施农用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保障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设施农用地实行分类管理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4 〕 127号)的相关规定,对设施农用地具体分类如下:(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 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厂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 平方米)用地等;(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须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须的配套设施用地。

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二、设施农用地的总体管理要求(一)农地农用。

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设施农用地使用应立足于促进现代农业设施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升产业效益,严禁在设施农用地范围内进行与农业生产用途无关的建设。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设施农用地2014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设施农用地2014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

但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附件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

但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国土资发〔2014〕127号《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127号《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

但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陕西省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陕西省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陕西省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精神,规范全省设施农用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保障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设施农用地实行分类管理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的相关规定,对设施农用地具体分类如下:(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厂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须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须的配套设施用地。

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二、设施农用地的总体管理要求(一)农地农用。

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设施农用地使用应立足于促进现代农业设施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升产业效益,严禁在设施农用地范围内进行与农业生产用途无关的建设。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08•【字号】皖国土资【2014】181号•【施行日期】2014.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皖国土资【2014】181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农业委员会:现将《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认识保障设施农业合理用地需求,规范设施农用地的管理、使用,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民增产增收有着重要意义。

各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要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高度,主动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服务工作,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二、严格设施农用地管理各地要准确理解和把握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的内涵,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

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不占或少占耕地;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积极支持利用水域滩涂发展池塘设施渔业,鼓励水稻产区发展稻渔轮作和稻田养鱼。

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同意后,可以占用基本农田。

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编制补划方案,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后补划基本农田。

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连同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一道公告、备案。

同时,经营者要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务 于农 业 生 产 , 其 性 质 属 于 农 用 地, 按 农 用地 管 理 , 不 需 办 理 农 用
必需配套 的畜 禽养殖粪便 、 污水 等废弃物收集 、 存储 、 处理等环保
40 Sh a n g h a i Tu d i 2 01 6/啊
( 三) 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 引导 和鼓励 农业 专业 大户 、
生 产 的 设 施 用地 包 括 ] 厂 化作
晾 晒场 、 粮食 烘 干 设 施 、 粮 食 和 农
资临时 存放场所 、 大 型 农 机 具 临
物 栽 培 中 有 铡架 结 构 的玻 璃或 者
P c板 连栋 温 室 用 地 , 规模 化养 殖
时存 放场 所等 用地 。
各 区 县 和 乡镇 要严 格 掌 握 设 施农 用 地范 同 , 严 禁 随意 扩 大 。
7 %以 内( 其 中规模 化 养牛 、 养 羊 的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规 模 比 例 控 制 在 l 0 %以 内 ) , 但 最多不超过 l 5亩 ; 水 产 养 殖 的 附属 设 施 用地 规模 原 则 上 控 制 在 项 目用 地 规 模 7 %以
内, 但最 多 不超过 1 0 亩。 2 . 配 套 设 施 用 地 规 模 为生 产 设 施
用地 、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及配 套 设 施 用地 . 并 分 别 界定范 罔如下 :
( 一) 生 产设 施用 地
按 照 严 格 保 护耕 地 和节 约 集 约用 地原则 , 结 合 本 市 农业 生 产 实际, 按 不高于《 通矢 " 》 规 定 限 额
多不 得超 过 l 0 亩。
用 地 。包 括 设施 农 业 生 产 中必需 配 套 的检 验 检 疫 监 测 、 动 植 物 疫 病 虫 害 防 控 等 技 术设 施 以及 必要 管理用 房用地 , 设 施 农 业 生 产 中

《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

但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12.17•【文号】自然资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设施农业生产日益增多,用地面临新的情况和需求。

为改进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一、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二、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

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三、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

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

《关于_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关于_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

但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1北京市设施农业用地导则(试行)一、总则1.本导则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01010-2007)、北京市《地类认定规范》(DB11/T1108-2014)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导则适用于北京市设施农业建设有关用地的规模控制,有关设施用地规模不应大于本标准给出的限值。

3.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按照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强化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处理好生态环境建设、农业结构调整和耕地保护的关系。

4.支持设施农业合理的用地需求,支持改善生产条件的农业设施建设,鼓励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的发展。

5.引导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充分利用存量土地资源,防止大拆大建,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尽可能不建或少建硬化设施。

6.本导则所列出的用地限值是单项设施建设所需的用地标准。

在满足各项设施功能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减少用地,以保护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

7.合理规划和建设附属设施,附属设施中的管理用房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区可申请附属设施用地规模的20%以内;同时,附属设施中的管理用房不得超过两层,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8.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本用地导则将结合实际适时调整。

二、养殖业设施用地标准1.畜禽养殖设施1.1 基本术语1.1.1 奶牛场,指采用栓系式或散栏式饲养奶牛的规模化养殖场。

1.1.2 肉牛场,指规模化养殖的肉牛场,包括种牛场和商品牛场。

1.1.3 猪场,指规模化、连续均衡或自繁自养式生产的生猪养殖场,包括种猪场和商品猪场。

1.1.4 羊场,指全舍饲生产、规模化养殖的羊场,包括种羊场和商品羊场。

1.1.5 鸭场,指采用笼养、平养等饲养方式的规模化养鸭场,包括种鸭场、蛋鸭场和商品肉鸭场。

1.1.6 鸡场,指笼养、平养的规模化养鸡场,包括种鸡场和商品鸡场。

《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地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地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

但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国土局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局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时间:2017-04-26 作者:胡静信息来源:信息中心冀国土资规〔2017〕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根据我省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房(不含菇棚)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5.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及繁育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包装、晾晒、烘干及自用饲料加工等)、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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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4〕12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2010 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0〕155 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

但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各地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二)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 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 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 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 亩。

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 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 3 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三)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

各地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

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可占用基本农田。

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

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四)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

县级农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一)签订用地协议。

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 10 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二)用地协议备案。

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

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word 版整理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在15 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

对于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可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与监管(一)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建设与管理有关政策规定。

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国土资源部门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用地协议签订与备案等有关规定要求;农业部门主动公开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以便设施农业经营者查询与了解有关政策规定。

在设施农业建设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建立设施农用地信息报备制度,全面掌握本区域内设施农用地和设施农业的情况和发展趋势,及时准确地开展土地变更调查设施农用地核实工作。

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将有关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

(三)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

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

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管,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今后,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内容,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每年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和考核。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制定实施办法,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标准文本,明确备案和报备的具体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

本《通知》下发后,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0]155 号)停止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为五年2014年 9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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