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屋顶绿化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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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屋顶绿化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屋顶绿化协会。

第二条本团体由多名致力于屋顶绿化的志愿者自愿联合发起

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团结从事屋顶绿化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配合政府职能部门,通过屋顶绿化科研、培训、技术交流、评估检查、争创先进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加强行业管理,稳步健康地推进北京的屋顶绿化事业,为让市民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北京市民政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组织从事建筑物屋顶绿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屋顶绿化系统工程技术的科学实践和研究工作,组织成果鉴评和推广。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推广普及屋顶绿化的新技术。

(2)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屋顶绿化技术培训,逐渐培养一批高水平、高质量的从事屋顶绿化的单位和个人。随着屋顶绿化事业的发展,为接受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的委托授权,逐步开展认定屋顶绿化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高级技工、中级技工职做好称扎实的基础工作。

(3)开展屋顶绿化交流与合作,提高北京屋顶绿化行业的整体素质。采取引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可以组织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到外埠、到国外参观学习,技术交流和实施屋顶绿化工程。

(4)发挥协会的行业协调管理职能,协助政府做好北京屋顶绿化施工资格把关和检查、评比、表彰工作,定期对屋顶绿化企业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5)接受政府委托,组织完成市、区等重大屋顶绿化科研和工程项目。

(6)进行屋顶绿化的科学普及,组织讲座、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编辑专业刊物,提高全民屋顶绿化意识,提升屋顶绿化水平。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有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社会团体,从事屋顶绿化的企事业;个人会员有热爱和致力于屋顶绿化事业的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筑、环保、气象等多种专业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和个人等。

第七条申请加入北京屋顶绿化协会的,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北京屋顶绿化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督。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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