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及各股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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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体育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体育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县委,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教育工作的指示,研究拟定全县教育、体育工作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全县教育、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指导、实施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工作。

2、管理和指导全县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幼儿教育工作;规划、管理社会力量办学,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督促指导各类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的实施,组织开展教育科研、教学研究工作,并对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实施评估。

3、根据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要求,会同县有关部门编制并负责实施城乡各类教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和改革规划、年度计划及招生计划,负责农村教育综合改革,总结和推广教育发展和改革经验。

4、负责组织实施本县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在我县的招生考试;参与拟定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安排指导意见。

5、主管全县的教师工作;组织实施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练员资格认定工作;统筹规划并指导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6、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和法制教育工作;指导全县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和校务公开;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品德教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县教育系统的统战工作。

7、对全县教育事业和体育事业费进行宏观管理;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的政策及财务管理制度;统计并监测全县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编制全县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经费预决算;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境)、省、市、县内
外教育援助、拨款、教育贷款等;负责系统内各级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教育收费项目、标准的执行情况和拟定教育基建投资计划。

8、督促、评估乡(镇)村教育体育工作,对全县乡、镇中心各类学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9、负责全县初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园)长管理工作。

负责师资和干部的培训工作,以及教师选招、调配、有关专业人才引进和管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老干部工作和离退休教师工作。

负责教育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和推荐工作。

10、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全县的校舍建设和学校内部教育设施的装备。

统筹管理和协调指导勤工俭学与校办产业工作。

11、负责入学前户籍在本县的高校新生和在校学生的信用助学贷款及相关贷后管理工作,负责本县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

12、指导有关的教育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的工作。

13、检查和指导全县各类学校开展体育训练工作,组织体育竞赛,提高体育竞技水平,选拔、培养、输送体育人才。

14、开展体育宣传,增强人民体育意识,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全县各部门各行业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协调学校、机关、厂矿、企事业、农村、社区开展体育竞赛,加强体育市场管理,保障群众参与体育锻炼合法权益。

15、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纪检组工作职责
1、检查全县教育体育系统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对局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

2、对局机关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县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对县直中小学、乡镇中心学校、初级中学、幼儿园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及上级的决定、决议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3、协助局党组和行政领导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
设。

指导局机关及全县教育体育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4、协助局党组和行政领导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教育。

对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集体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建议。

5、按照县纪委(县监察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教育工作特点,对县教育局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县纪委(县监察局)和局党组、行政领导报告情况。

6、调查处理全县教育体育系统党员干部及教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

7、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保障党员干部和公务员依法行使职权。

8、受理对全县教育体育系统党员干部和公务员违反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上述人员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

9、负责搞好局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建设。

10、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工会工作职责
1、高兴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努力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组和上级工会的决议,服务于中心工作,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组织领导所属基层工会制定工会工作计划,布置检查指导各学校工会开展工作,帮助基层工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主的开展各种活动。

3、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对职工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

4、组织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在维护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

5、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教育的改革和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爱岗敬业,为教育事业做出贡献。

6、组织职工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陶冶情操,增长知识。

7、做好职工的生活福利工作,开展
“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做好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

8、加强工会组织的自身建设,进行工会干部培训,坚持民主制度,健全民主生活,发展新会员,提高工会组织的整体素质,按期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组织筹备工会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9、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教育局机关各股室的主要职责:
1、办公室:
(1)负责局务会议、局常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全县综合性会议的安排、报到及会议记录,会同有关股室做好以局名义召开的会议(包括全县性单项业务会议)的会务工作;(2)负责草拟教育局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文稿,做好文件、材料的审核打印工作;
(3)负责编发《东至教育》、《教育信息》及按要求向省厅、市局和县“两办”上报党务、政务信息;
(4)负责公文交换、市长县长热线及领导批示件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的登记、处理、发送、催办、答复、注销等工作;
(5)负责文书档案的归档与管理保卫保密、宣传等工作,保管和使用教育局体育局的印章;
(6)负责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负责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
(7)负责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具体包括上班考勤、来人接待、文印、车辆管理与调度、办公用品配置、水电、房屋维修及门面房和招待所的管理;负责本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8)负责局机关包村帮扶、招商引资、文明创建及人大建议、意见和政协提案的催办、汇总、答复工作;
(9)负责管理“东至教育信息网”,承担相关文件、函件、信息等内容的上传和网页有关内容的更新工作;
(10)负责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人事监察股:
(1)负责局党组学习中心组学习活动安排和学习纪录;(2)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全县中小学校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3)负责全县教职工劳动工资工作,指导全县学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指导全县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4)负责本系统各级各类学校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的培养、考察、管理工作;负责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检查工作;(5)负责教师的招聘和调配工作;负责组织教师的评先评优和年度考核工作;
(6)负责组织开展全县中、小学校长、幼儿园长培训及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7)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教师、教练员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定工作;
(8)指导全县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和校务公开工作;搞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查处全县教育系统干部、教职员工的违纪案件;
(9)负责来信来访和教育系统内的人事纠纷;协助上级有关部门抓好计划生育等工作;
(10)负责教育系统统战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工作;
(11)负责管理全县教育系统人事档案。

3、计财股:
(1)负责拟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有关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
(2)会同县发改委、财政局拟定教育系统基建投资计划;(3)负责全县教育统计年报及分析工作;
(4)统计并监测全县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分析、报告教育事业费“两个提高”、“三个增长”情况;
(5)组织指导全县中小学和直属事业单位教育事业费年度预算以及决算调整;
(6)负责乡镇中心学校、农村初中的内部审计工作;
(7)会同县物价、财政部门检查教育收费项目、标准执行情况;
(8)负责中小学项目工程建设工作;
(9)负责勤工俭学工作计划的制定以及校办企业的管理工作;
(10)负责校方责任保险及师生平安保险等相关工作;(11)负责全县中小学簿本以及教育教学用品采购工作。

4、教育股:
(1)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法规。

督促中小学制定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并监督学校贯彻落实。

(2)管理和指导全县基础教育(含特殊教育、幼儿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

(3)负责指导、实施全县九年义务教育巩固提高工作。

(4)承办社会力量办学的审批及管理工作。

(5)制定中小学常规管理文件,指导、督查中小学常规管理工作。

(6)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

(7)负责中小学课程改革工作。

(8)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和学籍管理工作。

(9)负责高中(职业高中)毕业会考或学业水平测试工作。

(10)制定并组织实施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教育教学指导性文件,指导职业学校课程设置和重点学科建设工作。

(11)负责中小学德育(含团队)工作和青少年科普工作。

(12)负责中小学安全、法制教育工作。

(13)指导全县教育、体育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5、体卫股:
(1)研究拟定全县学校和社会体育发展规划;
(2)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监督《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3)指导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卫生、国防和艺术教育工作;(4)指导各级各类学校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等交流活动及军训工作;
(5)负责选拔、培养、输送体育人才,指导管理业余训练及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6)组织贯彻实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7)指导全县农村体育及其他体育竞赛组织工作;指导和管理体育市场;
(8)统筹协调全县重大体育竞赛组织工作;
(9)负责体育彩票发行工作;
(10)定期举办社会体育指导员、裁判员及各种业余培训。

6、教育督导室:
(1)负责县政府教育督导日常工作,制定教育督导计划、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和实施方案;
(2)组织实施全县的教育督导工作,对县政府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3)对县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教育部门落实教育发展战略,推进素质教育,加强教育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
(4)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和效益等进行评估;
(5)对全县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6)履行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授予的其他职责。

7、招生办公室:
(1)负责县招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宣传、贯彻国家招生政策和高教自考政策,制定本县高考、中考、自考、成考工作意见;
(3)组织实施普通高等院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考试的报名、摄像、体检、考务、志愿填报和联系招生录取等工作;
(4)组织实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网上报名、电子摄像和确认工作;
(5)按时发放考生的准考证、考试通知单、成绩通知单和规定的考试资料及自考教材;
(6)按时办理自考毕业生有关事宜,发放自考毕业证书;(7)制作、管理高考、中考、成考、自学考试的考生档案;(8)负责完成县招生委员会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8、教研室: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负责全县教学研究活动的组织实施;
(2)负责全县中小学教学业务的指导工作;
(3)负责全县中小学课程改革的业务指导工作;
(4)检查、督促中小学教学过程的常规管理,指导学校教导处、教研室(组)、教师的备课、课堂教学、课后辅导、作业批改、考试等;
(5)对学科教师进行业务指导,开展课程标准、新教材培训;
(6)组织对中小学的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视导;
(7)组织实施学期末教学质量检测和学科抽测工作、组织教学质量检测、抽测的命题、制卷和试卷质量分析;
(8)依据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教育科研规划及课题管理办法,提出我县教育教学研究的整体规划和实施意见;组织全县教育科研课题的规划、申报、立项、检查验收评估工作;(9)具体实施全县中小学学科教学质量的考核工作;(10)组织实施全县中小学教学改革实验,总结推广教改课改经验;
(11)负责并组织实施本县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和普通话推广工作,组织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

9、电教仪器站:
(1)负责拟订全县信息技术教育、电教、仪器、图书馆(室)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贯彻执行信息技术教育、电教、仪器、图书馆(室)建设的政策、规划,督促、检查所属学校的执行情况;(3)负责全县中小学“校校通”工程、“农远工程”、实验室、图书室“建、配、管、用”工作。

(4)负责全县中小学电化教学、实验教学、计算机辅助教学和“农远工程”的教学应用工作。

(5)负责组织“校校通”工程、“农远工程”、实验教师、图书管理员的岗位培训工作。

(6)负责全县初中毕业升学理、化、生实验和信息技术操作考试工作。

(7)组织开展中小学教师自制教具、实验教学基本功竞赛及教育技术装备和电教学术作品评选等教学研究活动。

(8)负责全县中小学电教器材、图书仪器、电教软件和社会实践活动材料的定购和使用研究工作。

(9)负责全县教育技术装备的统计和“农远工程”管理信息系统的统计上报工作。

(10)完成省、市电教教育技术装备部门和县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0、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收集、整理、汇总入学前户籍为本县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
(2)配合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
(3)接受高等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负责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4)协助经办银行催还贷款;
(5)负责向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及时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
(6)负责本县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7)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在本县范围内,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和咨询等工作;
(8)按照各省级人民政府的部署,负责完成其他有关资助工作。

第八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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