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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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
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 的 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
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 的 第一责任人。 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
审核。 对信息系统筛选出 的 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
主讲人:###
汇报时间: 年 月 日
前置审核成刚性要求
第四条:“所有处方 (包括门诊处方和病区医嘱 单)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 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 未经审核通过 的 处方不得 收费和调配。”
药师是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 的 第一责任人”。
1.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 2.软件筛选出 的 不合理处方,药师应进行人工审 核; 3.软件不能审核 的 部分,药师应进行人工审核; 4.经审核判定为不合理处方,由药师(非患者)负 责联系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
第十二条 处方审核流程:
(一)药师接收待审核处方,对处方进行合法性、 规范性、适宜性审核。
(二)若经审核判定为合理处方,药师在纸质处方 上手写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在电子处方上进 行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签名后进入收费和调配环 节。
(三)若经审核判定为不合理处方,由药师负责联 系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再次进 入处方审核流程。
药师
不合理 处方
不修改
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 划价 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调配
合理 不 严重 拒绝 调配
疑 方义
处 记录 点评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处方审核信息化,通过信息 系统为处方审核提供必要 的 信息,如电子处方,以及医学 相关检查、检验学资料、现病史、既往史、用药史、过敏史 等电子病历信息。信息系统内置审方规则应当由医疗机构制 定或经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并有明确 的 临床用药依据来源。
审核 的 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第七条 经药师审核后,认
医师
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
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
处方
开具药处师方发;现不合理用 软
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
件 审
改时,药师应当作好记 核
不 合 理 处 方
录并纳药入师处发方现点严评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
药师 人工审核
合格处方
部分药师不具备资质
第五条:从事处方审核 的 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 未从事过处方调剂工作 的 临床药师,不能从事处 方审核工作? 2.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 的 专业知识培训并考 核合格; 3.从事中药处方审核 的 药师,还应当培训中医药
审核难度加大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合理
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 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 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 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 的 处方, 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 调配发药决定 的 药学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核。 (一)处方开具人是否根据《执业医师法》取得医师资
格,并执业注册。 (二)处方开具时,处方医师是否根据《处方管理办法》
在执业地点取得处方权。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审核 的 处方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医疗机构 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三条 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 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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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 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 的 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
第五条 从事处方审核 的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 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目前软件存在 的 问题:主要依据是说明书,未 依据诊疗规范和指南;审核结果误报率和漏报率高。 2.对信息系统筛选出 的 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 不能审核 的 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审核质量要求更高
1.药事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需要下设处方审核质 量管理小组或专职(兼职)人员; 2.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 所属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质量进行检查评价; 3.医疗机构应当保证处方审核 的 全过程可以追溯, 特别是针对关键流程 的 处理应当保存相应 的 记录; 4.处方审核质量监测指标至少包括:处方审核率、
第十五条:适宜性审核
1.西药、中成药、中成药与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之 间,是否存在重复给药和有临床意义 的 相互作用;
大部分中成药 的 药理作用不明确、不良反应不明确、 相互作用不明确,药师缺乏相关 的 审核依据。 2.患者用药是否有食物及药物过敏史禁忌症、疾病史禁 忌症、性别禁忌症;
门诊药师难以获取医学相关检查、检验学资料、既 往病史、用药史、过敏史等信息。
处方审核依据更灵活
第三章:审核依据
1.国家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临 床诊疗规范、指南,临床路径,药品说明书,国家 处方集等;
2.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制订 的 适合本医疗机构 的 临床用药规范、指南。
对审方软件要求更明确
第八条:信息系统
1.信息系统内置审方规则应当由医疗机构制定, 或经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并有明确 的 临床用药依 据来源;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信息系统相关 的 安全保密制度, 防止药品、患者用药等信息泄露,做好相应 的 信息系统故 障应急预案。
第十条 处方审核常用临床用药依据:国家药品管理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临床诊疗规范、指南,临床 路径,药品说明书,国家处方集等。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可以结合实际,由药事管理与药物 治疗学委员会充分考虑患者用药安全性、有效性、经济 性、依从性等综合因素,参考专业学(协)会及临床专 家认可 的 临床规范、指南等,制订适合本机构 的 临 床用药规范、指南,为处方审核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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