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最新版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最新版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核。 (一)处方开具人是否根据《执业医师法》取得医师 资格,并执业注册。 (二)处方开具时,处方医师是否根据《处方管理办 法》在执业地点取得处方权。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抗菌药物等药品处方,是否由具有相 应处方权的医师开具。
第十四条 规范性审核。 (一)处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处方医师签 名或加盖的专用签章有无备案,电子处方是否有处 方医师的电子签名。 (二)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符合《处方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文字是否正确、清晰、完整。 (三)条目是否规范。 1.年龄应当为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应当写日、 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2.中药饮片、中药注射剂要单独开具处方; 3.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 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第六条 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药师应 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医疗机构可以通 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对信息系 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 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第七条 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 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 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药师发现严重不 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 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审核的处方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医疗机构病 区用药医嘱单。 第三条 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机 构应当按照本规范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 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 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 调配。 第五条 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 称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 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 核合格。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最新版
第六条 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药师 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医疗机构可以 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对信息 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 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第七条 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 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 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药师发现严重不 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 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二)中药饮片处方,应当审核以下项目: 1.中药饮片处方用药与中医诊断(病名和证型)是 否相符; 2.饮片的名称、炮制品选用是否正确,煎法、用法、 脚注等是否完整、准确; 3.毒麻贵细饮片是否按规定开方; 4.特殊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 脏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药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药物; 5. 是否存在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十二条 处方审核流程:
(一)药师接收待审核处方,对处方进行合法性、规 范性、适宜性审核。
(二)若经审核判定为合理处方,药师在纸质处方上 手写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在电子处方上进行 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签名后进入收费和调配环节。
(三)若经审核判定为不合理处方,由药师负责联系 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再次进入 处方审核流程。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最新版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国卫办医发〔201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各大单位后勤部门: 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3部门联合制 定了《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行。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的适用对象为开具、审核、调配、保管处方的我院医师、药师和相关部门。
一)、公共部分:1、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2、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1)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住址、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3、处方样式(1)处方标准根据卫生部统一规定,按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处方格式,由我院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分别为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粉红色麻醉、精一药品专用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白色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3)毒性药品使用普通处方。
4、处方书写要求(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2)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新编版演示精品PPT课件
第六条 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药师应
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医疗机构可以通 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对信息系 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 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第七条 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
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 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药师发现严重不 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 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十条 处方审核常用临床用药依据:国家药品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临床诊疗规范、指南, 临床路径,药品说明书,国家处方集等。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可以结合实际,由药事管理与药
物治疗学委员会充分考虑患者用药安全性、有效性、 经济性、依从性等综合因素,参考专业学(协)会 及临床专家认可的临床规范、指南等,制订适合本 机构的临床用药规范、指南,为处方审核提供依据。
(一)处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处方医师签 名或加盖的专用签章有无备案,电子处方是否有处 方医师的电子签名。
(二)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符合《处方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文字是否正确、清晰、完整。
(三)条目是否规范。
1.年龄应当为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应当写日、 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2.中药饮片、中药注射剂要单独开具处方; 3.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 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 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 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 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审核的处方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医疗机构病 区用药医嘱单。
处方审核管理规定规范(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处方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处方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审核制度,加强对处方权的授予、处方开具、处方调剂、处方点评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处方审核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处方审核能力和用药安全意识。
第二章处方权的授予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和执业药师资格,授予医务人员处方权。
第七条医师、助理医师、药师等人员的处方权应当明确,不得越级授予。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权授予档案,记录处方权的授予、变更、撤销等情况。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具有处方权的医务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暂停或者撤销其处方权。
第三章处方开具第十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用药,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经济、适宜;(二)根据患者的病情、体质、年龄、性别、用药史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药品;(三)合理用药,避免不合理联用、滥用、错用药品;(四)遵循国家规定的处方书写规范。
第十一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处方笺,并按照规定填写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经患者或者其家属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及时将处方交给患者或者其家属,并告知用药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对患者的用药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发现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风险时,应当及时调整。
第四章处方调剂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调剂制度,明确处方调剂的范围、程序、责任等。
第十六条处方调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十七条处方调剂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处方开具的要求,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024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两篇)
2024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处方管理,规范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处方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处方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处方权与处方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权、处方审核、处方调剂、处方保管、处方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和程序。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处方权,处方权应当由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行使。
医疗机构应当将处方权名单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处方应当由处方权人按照医疗规范和患者病情开具,确保用药安全、有效、经济。
处方权人应当遵循合理用药原则,不得滥用处方权。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审核制度,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处方审核人员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第八条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处方调剂制度,按照处方调剂药品,确保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
第九条处方单位应当建立处方保管制度,对处方进行妥善保管,防止处方丢失、损坏或者被篡改。
第十条处方单位应当建立处方监督制度,对处方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第三章处方开具与使用第十一条处方权人开具处方时,应当认真询问患者病史、过敏史、用药史等情况,根据患者病情开具处方,并注明诊断结果。
第十二条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二)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三)开具日期、有效期限;(四)处方权人签名或者盖章;(五)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处方权人开具处方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患者病情、年龄、性别、体重等情况,合理选择药品;(二)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三)优先选择国产药品;(四)避免开具重复、无效或者不必要的药品;(五)避免开具有毒、有害或者易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最新版)医院处方权审批制度
医院处方权审批制度一、申请条件:凡获得国家承认正规学历毕业的医学生,正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予以注册,在本单位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业务技术人员,均可在本单位申请处方权。
二、审批权限:由医疗管理部门考核后予以审批,必要时报主管院长同意。
三、审批程序:首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科主任考核签字。
填写《医师授予处方权资格审核表》及《医师授予抗菌药物处方权资格审核表》。
四、各部门在医德医风、理论水平、操作技能、专科水平等各方面进行审查、考核。
合格者方由医疗管理部门签署同意意见,然后到相关科室办理相关手续。
五、药事管理部门审核后给予处方权,进行签名留样,并将审批样本分别送至门诊、病房药房、医疗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备案。
六、药事管理部门将审批样本予以登记备案后,申请人即获得普通处方权,并按照岗位职责履行义务。
七、进修医生表现优秀者科获得临时处方权。
医院围手术期管理制度一、术前管理:1.凡需手术治疗的患者,各级医生应严格手术适应症,及时完成手术前的各项准备和必需的检查。
准备输血的患者必须检查血型及感染筛查(肝功、乙肝五项、HCV、H1V、梅毒抗体)。
2.手术前手术者及麻醉医师必须亲自查看患者,向患者及家属或患者授权代理人履行告知义务,包括:患者病情、手术风险、麻醉风险、自付费项目等内容,征得其同意并由患者或患者授权代理人签字。
如遇紧急手术或急救患者不能签字,患者家属或授权代理人又未在医院不能及时签字时,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在病历详细记录。
3.主管医师应做好术前小结记录。
所有住院患者手术均需行术前讨论。
重大手术、特殊病员手术及新开展的手术等术前讨论须由科主任主持讨论制订手术方案,讨论内容须写在术前讨论记录单上,并上报医务处备案。
4.手术医师确定应按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执行。
重大手术及各类探查性质的手术须由有经验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或科主任担任术者,必要时须上报医疗管理部门备案。
5.手术时间安排提前通知手术室,检查术前护理工作实施情况及特殊器械准备情况。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最新版 PPT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核。 (一)处方开具人是否根据《执业医师法》取得医师
资格,并执业注册。 (二)处方开具时,处方医师是否根据《处方管理办
法》在执业地点取得处方权。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抗菌药物等药品处方,是否由具有相 应处方权的医师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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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规范性审核。 (一)处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处方医师签
(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
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 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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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药师应 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医疗机构可以通 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对信息系 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 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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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药饮片处方,应当审核以下项目: 1.中药饮片处方用药与中医诊断(病名和证型)是 否相符; 2.饮片的名称、炮制品选用是否正确,煎法、用法、 脚注等是否完整、准确; 3.毒麻贵细饮片是否按规定开方; 4.特殊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 脏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药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药物; 5. 是否存在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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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存在配伍禁忌; 7.是否有用药禁忌: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
妇女、脏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药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药 物,患者用药是否有食物及药物过敏史禁忌证、诊 断禁忌证、疾病史禁忌证与性别禁忌证; 8.溶媒的选择、用法用量是否适宜,静脉输注的药 品给药速度是否适宜; 9.是否存在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名或加盖的专用签章有无备案,电子处方是否有处 方医师的电子签名。 (二)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符合《处方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文字是否正确、清晰、完整。 (三)条目是否规范。 1.年龄应当为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应当写日、 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2.中药饮片、中药注射剂要单独开具处方; 3.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 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处方审核规范
最新|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3部门联合制定了《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共包括7章23条,对处方审核的基本要求、审核依据和流程、审核内容、审核质量管理、培训等作出规定。
通过规范处方审核行为,一方面提高处方审核的质量和效率,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另一方面体现药师专业技术价值,转变药学服务模式,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人性化的药学技术服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审核的处方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
第五条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
对信息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第七条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2024《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2024《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2024年,《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正式发布,标志着我国医疗行业的管理水平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该规范的发布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的处方审核行为,提高审核质量,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接下来,本文将从规范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分析等方面,对该规范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该规范的背景。
近年来,医疗事故频发,其中许多事故与医生的处方错误有关。
由于医生的处方在一定程度上涉及患者的生命安全,因此处方质量的提高是医疗行业的重要任务。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的制订,旨在对医疗机构进行处方审核的规范,从源头上避免处方错误,提高患者用药安全水平。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该规范的主要内容。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共分为八个章节,包括总则、审核流程、审核标准、审核人员、相关制度、信息化建设、监督和责任等内容。
其中,审核流程涵盖了处方填写、处方审核、处方核对、处方传递等具体细节,审核标准包括了处方的法定要求、合理用药原则等。
同时,规范还对审核人员的要求进行了明确,包括医疗机构应建立合适的审核人员队伍,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以保证审核质量。
此外,规范还将信息化建设作为一个重要的内容,要求医疗机构在处方审核过程中应使用信息化系统,提高审核效率和准确性。
最后,我们来看看该规范的意义。
首先,该规范的实施可以提高医疗机构的处方审核质量,减少处方错误的发生。
处方审核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的重要环节,规范的审核流程和标准可以帮助医疗机构及时发现和纠正处方错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患者的用药风险。
其次,规范的实施可以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
合理的审核流程和标准可以有效规范医疗机构的操作,提高工作效率,为医疗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最后,该规范的发布还可以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交流合作。
规范的实施需要医疗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这将为医疗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和合作提供更好的基础。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的发布对我国医疗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3修正版卫生部制定《处方管理办法》
卫生部制定《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制定《处方管理办法》1. 引言近日,卫生部发布了《处方管理办法》,这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处方是医生给予患者用药指导的重要依据,因此,合理规范处方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对卫生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进行解读和分析。
2. 背景和目的随着医疗水平和医疗需求的不断提高,处方的使用频率也越来越高。
然而,一些医生存在不规范开处方的行为,例如超量开药、滥用特殊药物等,这不仅浪费了药物资源,也对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一定的风险。
因此,卫生部制定《处方管理办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医生的处方行为,提高用药安全性,同时节约药物资源。
3. 主要内容《处方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处方的开立和执行医生在开立处方时,应根据患者的病情、用药需要和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的药物选择和用量确定。
并要求医生在处方上详细填写患者的基本信息、病情描述、用药指导等内容,以提供给药师和患者参考。
3.2 处方审核和监管卫生部将建立处方审核和监管机制,对医生的开处方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
审核机制将确保医生的处方行为符合规范,而监管机制则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的处方行为。
3.3 药师的处方管理《处方管理办法》要求药师在接到处方后,应仔细核实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药师可根据处方内容和患者的用药需求,为患者提供专业的用药指导和建议。
同时,药师还要负责记录和保存处方信息,以便随时查阅和核对。
3.4 患者的权益保护卫生部着重保护患者的权益,要求医生和药师在处方过程中,必须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患者有权要求医生和药师对处方进行解释,并在理解和同意后方可购买和使用药物。
4. 实施和监督为确保《处方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和监督,卫生部将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
这个机构将负责对医疗机构的处方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定期发布处方管理的相关政策和通知。
5. 结论《处方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医疗行业规范和用药安全方面又迈出了一步。
处方审核规范
最新|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3部门联合制定了《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共包括7章23条,对处方审核的基本要求、审核依据和流程、审核内容、审核质量管理、培训等作出规定。
通过规范处方审核行为,一方面提高处方审核的质量和效率,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另一方面体现药师专业技术价值,转变药学服务模式,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人性化的药学技术服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审核的处方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四条?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
第五条?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
对信息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第七条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针对2024年的处方管理新规定
针对2024年的处方管理新规定一、引言为了进一步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我国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办法(2024年版)》(以下简称《办法》)。
本文档旨在详细解读《办法》的主要内容,以便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相关部门更好地贯彻执行。
二、《办法》主要内容2.1 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工作,包括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所等。
2.2 处方开具与审核1. 处方开具:医务人员应当根据临床诊疗规范和药品说明书,合理选择药品,准确填写处方。
2. 处方审核: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安全性。
审核内容包括:处方权、药品适应症、剂量、用法、用药时间、药物相互作用等。
2.3 处方调剂与核发1. 处方调剂:药师应当按照处方要求,准确调配药品,确保药品质量和数量。
2. 处方核发:药师应当核对处方和调剂后的药品,确认无误后,将药品发放给患者。
2.4 处方点评与反馈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点评制度,定期对处方进行点评,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医务人员,并采取措施改进。
2.5 处方电子化管理鼓励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处方的电子化管理,提高处方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处方管理新规定亮点3.1 强化药师角色新《办法》明确了药师在处方管理中的地位和职责,加强了对药师工作的支持和保障。
3.2 优化处方流程新《办法》对处方开具、审核、调剂和核发等环节进行了优化,提高了处方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3.3 重视处方点评新《办法》强调了处方点评的重要性,促使医疗机构不断改进处方管理工作。
3.4 推进信息化建设新《办法》鼓励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处方管理,有助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结语《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办法(2024年版)》的实施,将为我国处方管理工作带来一系列新的变化和挑战。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学习、理解和支持新《办法》的贯彻执行,共同推动我国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医疗机构药事治理规定》《处方治理方法》《医院处方点评治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审核的处方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差不多要求第四条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
第五条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同意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
医疗机构能够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
对信息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第七条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明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药师发明严峻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处方审核信息化,通过信息系统为处方审核提供必要的信息,如电子处方,以及医学相关检查、检验学资料、现病史、既往史、用药史、过敏史等电子病历信息。
信息系统内置审方规那么应当由医疗机构制定或经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并有明确的临床用药依据来源。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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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药品名称应该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并公
布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专利药品名称和复 方制剂药品名称,或使用由原卫生部公布药品习惯 名称;医院制剂应该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式同 意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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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适宜性审核。
(一)西药及中成药处方,应该审核以下项目:
1.处方用药与诊疗是否相符; 2.要求必须做皮试药品,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 判定;
3.处方剂量、使用方法是否正确,单次处方总量是 否符合要求;
4.选取剂型与给药路径是否适宜; 5.是否有重复给药和相互作用情况,包含西药、中 成药、中成药与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之间是否 存在重复给药和有临床意义相互作用;
第五条 从事处方审核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 药师)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含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
验,接收过处方审核对应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并考评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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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药师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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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开展处方审核应该满足以下必备条件: (一)配置适宜处方审核人员; (二)处方审核人员符合本规范第五条要求; (三)具备处方审核场所;
(四)配置对应处方审核工具,勉励医疗机构建立处 方审核信息系统;
(五)制订本机构处方审核规范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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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是否存在其它用药不宜情况。
最新版处方书写规范
处方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总5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的通知发布时间: 2018-07-10国卫办医发〔2018〕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各大单位后勤部门: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3部门联合制定了《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办公厅2018年6月29日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审核的处方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
第五条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
对信息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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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药师不具备资质
第五条:从事处方审核 的 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 未从事过处方调剂工作 的 临床药师,不能从事处 方审核工作? 2.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 的 专业知识培训并考 核合格; 3.从事中药处方审核 的 药师,还应当培训中医药
审核难度加大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核。 (一)处方开具人是否根据《执业医师法》取得医师资
格,并执业注册。 (二)处方开具时,处方医师是否根据《处方管理办法》
在执业地点取得处方权。 (三)麻醉药பைடு நூலகம்、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目前软件存在 的 问题:主要依据是说明书,未 依据诊疗规范和指南;审核结果误报率和漏报率高。 2.对信息系统筛选出 的 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 不能审核 的 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审核质量要求更高
1.药事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需要下设处方审核质 量管理小组或专职(兼职)人员; 2.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 所属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质量进行检查评价; 3.医疗机构应当保证处方审核 的 全过程可以追溯, 特别是针对关键流程 的 处理应当保存相应 的 记录; 4.处方审核质量监测指标至少包括:处方审核率、
审核 的 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第七条 经药师审核后,认
医师
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
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
处方
开具药处师方发;现不合理用 软
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
件 审
改时,药师应当作好记 核
不 合 理 处 方
录并纳药入师处发方现点严评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
药师 人工审核
合格处方
处方审核依据更灵活
第三章:审核依据
1.国家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临 床诊疗规范、指南,临床路径,药品说明书,国家 处方集等;
2.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制订 的 适合本医疗机构 的 临床用药规范、指南。
对审方软件要求更明确
第八条:信息系统
1.信息系统内置审方规则应当由医疗机构制定, 或经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并有明确 的 临床用药依 据来源;
第十五条:适宜性审核
1.西药、中成药、中成药与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之 间,是否存在重复给药和有临床意义 的 相互作用;
大部分中成药 的 药理作用不明确、不良反应不明确、 相互作用不明确,药师缺乏相关 的 审核依据。 2.患者用药是否有食物及药物过敏史禁忌症、疾病史禁 忌症、性别禁忌症;
门诊药师难以获取医学相关检查、检验学资料、既 往病史、用药史、过敏史等信息。
药师
不合理 处方
不修改
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 划价 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调配
合理 不 严重 拒绝 调配
疑 方义
处 记录 点评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处方审核信息化,通过信息 系统为处方审核提供必要 的 信息,如电子处方,以及医学 相关检查、检验学资料、现病史、既往史、用药史、过敏史 等电子病历信息。信息系统内置审方规则应当由医疗机构制 定或经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并有明确 的 临床用药依据来源。
(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
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 的 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
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 的 第一责任人。 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
审核。 对信息系统筛选出 的 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
主讲人:###
汇报时间: 年 月 日
前置审核成刚性要求
第四条:“所有处方 (包括门诊处方和病区医嘱 单)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 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 未经审核通过 的 处方不得 收费和调配。”
药师是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 的 第一责任人”。
1.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 2.软件筛选出 的 不合理处方,药师应进行人工审 核; 3.软件不能审核 的 部分,药师应进行人工审核; 4.经审核判定为不合理处方,由药师(非患者)负 责联系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合理
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 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 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 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 的 处方, 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 调配发药决定 的 药学技术服务。
审核 的 处方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医疗机构 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三条 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 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 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 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 的 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
第五条 从事处方审核 的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 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第十二条 处方审核流程:
(一)药师接收待审核处方,对处方进行合法性、 规范性、适宜性审核。
(二)若经审核判定为合理处方,药师在纸质处方 上手写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在电子处方上进 行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签名后进入收费和调配环 节。
(三)若经审核判定为不合理处方,由药师负责联 系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再次进 入处方审核流程。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信息系统相关 的 安全保密制度, 防止药品、患者用药等信息泄露,做好相应 的 信息系统故 障应急预案。
第十条 处方审核常用临床用药依据:国家药品管理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临床诊疗规范、指南,临床 路径,药品说明书,国家处方集等。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可以结合实际,由药事管理与药物 治疗学委员会充分考虑患者用药安全性、有效性、经济 性、依从性等综合因素,参考专业学(协)会及临床专 家认可 的 临床规范、指南等,制订适合本机构 的 临 床用药规范、指南,为处方审核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