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土资源厅执法局葛素琴副局长就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解读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违法案件处理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1999]109号
【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1999.05.07
【实施日期】1999.05.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1999年5月7日国土资发[1999]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是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
土地违法行为能否得到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查处,是一项事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能否得到全面实施,土地管理秩序能否实现根本转好的全局性的工作。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方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地方违法案件久拖不决,土地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处理,人民群众对此十分不满,既影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也损害了政府和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的形象。
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进一步加强土地违法案件。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厅发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厅发规范性文件的决
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08.09.25
•【字号】苏国土资发[2008]281号
•【施行日期】2008.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厅发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苏国土资发〔2008〕281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
为了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厅对2000年建厅以来截至2006年底的厅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代替和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3件厅发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废止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23件)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朱惠忠与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朱惠忠与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9【案件字号】(2019)苏行终4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建功赵黎吴晓玲【审理法官】刘建功赵黎吴晓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惠忠;江苏省人民政府【当事人】朱惠忠江苏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朱惠忠【当事人-公司】江苏省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李宇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宇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宇【代理律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朱惠忠【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内容本身的合法与否不属于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查的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监督合法违法新证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已随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关注和解决的是政府信息能否公开这一实质问题,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本案中,针对朱惠忠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江苏省政府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告知书》,对于其申请公开的钱家桥、唐巷、新村(包括长田里)村民小组的征地批准文件,江苏省政府告知其申请公开的征地批准文件的文号,并将文件一并复印向其公开;对于其申请公开的贾格里村民小组的征地批准文件,江苏省政府向其提供了征地批准文件的文号,亦向其说明因江苏省政府及江苏省政府办公厅1985年的文件己移交省档案馆,告知其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办理。
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预防第三章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农用地第三节建设用地第四章保障和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应当与土壤污染防治统筹部署,推动一体防治,实现源头预防。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研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跨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问题,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正文:----------------------------------------------------------------------------------------------------------------------------------------------------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防止土地资产流失。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登记发证第四条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已经1999年8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季允石1999年8月27日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土地资源,严肃行政纪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管理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有前款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分,下同)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根据非法占用土地的面积和其他情节,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下列处分:(一)占用耕地0.2公顷以下,或者蔬菜地0.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土地0.7公顷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占用耕地0.2公顷以上0.7公顷以下,或者蔬菜地0.1公顷以上0.2公顷以下,或者其他土地0.7公顷以上1.3公顷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三)占用耕地0.7公顷以上,或者蔬菜地0.2公顷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3公顷以上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四条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利用职权,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从事其他建设的,根据非法占用土地的面积和其他情节,对责任人员给予下列处分:(一)占用1户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1/2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1年1月1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月15日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土地转用和征收第五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林业管理等内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及其登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土地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推动节约集约用地,提升用地效率,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148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1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有效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0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一)加快构建土地执法监管新格局。
近年来,全市各地严格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有力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个别地方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粗放利用土地的方式还未彻底扭转。
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严格规范土地管理的要求,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格局。
(二)进一步明确土地执法责任主体。
土地管理事关发展全局,严格土地管理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
各级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要落实好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第一责任,要切实加强对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加大督查指导力度。
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好主管责任,切实加大国土资源执法力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执行力。
各相关部门是共同责任部门,要落实好共同监管责任,严格审核把关,共同防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始终保持土地执法监管高压态势。
各地要进一步坚定依法管地用地意识,坚定保护耕地红线意识,坚定可持续发展意识,敢于动真碰硬,严格规范管理,坚决遏制和从严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管地用地行为,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各市人民政府,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民政府:日前,针对一些地区因强行违规征地,接连发生极端事件,损害被征地农民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问题,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3〕28号,附后)。
为迅速落实国土资源部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征地工作,维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防止暴力征地事件的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立即行动,全面排查和纠正各类违规违法征地行为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通知要求,组织纪检、监察、公安、国土、城建、财政、社保等部门的力量,集中时间对正在实施的征地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
重点要突出,行动要迅速,措施要果断。
对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强行征地行为,要分类进行整改。
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的,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及领导的法律责任。
凡整改、查处不到位的,不得继续实施征地。
针对目前我省部分地区违法用地案件有所上升的严峻形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土地执法巡查工作,全面查清并坚决打击本地区各类违法用地行为,进一步净化用地环境,确保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评估风险,夯实征地工作的基础风险评估是开展征地工作的前置条件。
各地要对即将需要实施征地的地区,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要深入到所有涉及征地的农户家中,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利益诉求,对各种不稳定因素、矛盾纠纷进行梳理、分析,并出具评估报告。
朱耀与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土地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朱耀与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土地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苏行终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生安黄河张贞伟【审理法官】马生安黄河张贞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当事人】朱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当事人-个人】朱耀【当事人-公司】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代理律师/律所】李小飞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陈磊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小飞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陈磊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小飞陈磊【代理律所】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朱耀【被告】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第三人复议机关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本案中,行政机关未告知朱耀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申请期限,朱耀申请行政复议的有效期限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发〔1989〕8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1989年7月11日苏政发〔1989〕84号)国家《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颁布以来,各地先后完成了城乡土地统一管理机构的组建工作,依法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管理,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土地管理开始走上依法、统一管理的轨道,并涌现了不少好的典型。
但是各地工作进展不够平衡,在一些地方,土地管理还没有真正被重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依然存在,少数地方甚至还很严重,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现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认识,增强法制观念目前,我省人均耕地已由解放初的2.36亩降至1.06亩,日益突出的人地矛盾已严重制约着全省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好土地资源,减少对耕地的挤占,在我省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级政府必须以不遗患于子孙后代的高度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要结合江苏的实际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宣传土地管理法,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自觉地依法办事,保证各行各业的建设用地,包括一些重点项目或领导直接主管的建设项目的用地,都尽可能地节约土地资源,并坚持先批后用,杜绝以权代法,自批自用,少批多用或者化整为零越权审批的行为。
要坚决克服目前一些地方在城乡建设中,搞形式主义的“花架子”,大手大脚,浪费土地资源的现象。
要制止干部利用职权多占地建私房,把依法管好土地作为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马瑶瑶与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马瑶瑶与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2【案件字号】(2020)苏01行终6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陆俊騑谢宇飞黄飞【审理法官】陆俊騑谢宇飞黄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瑶瑶;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京金大江酒店有限公司【当事人】马瑶瑶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京金大江酒店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马瑶瑶【当事人-公司】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京金大江酒店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束琛江苏昊岚律师事务所;朱冬霞江苏昊岚律师事务所;朱昊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束琛江苏昊岚律师事务所朱冬霞江苏昊岚律师事务所朱昊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束琛朱冬霞朱昊【代理律所】江苏昊岚律师事务所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马瑶瑶;南京金大江酒店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视频光盘及文字稿,记载的内容系市规划资源局工作人员接待上诉人等人的情况,从视频及文字稿的内容来看,市规划资源局的工作人员均表示需要相关部门协商解决上诉人的要求,并未承诺在一个月内为上诉人等人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故上诉人的上述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不动产所在地第三人证明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7年11月,金大江公司领取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该证的附记一栏记载“有关限制事项详见不动产登记簿”。
2019年8月23日涉案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反映,附记一栏记载“土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不得分割抵押;所建房产不得分割销售、不得分割转让、不得分割抵押”。
江苏国土资源厅执法局葛素琴副局长就《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解读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执法局葛素琴副局长就《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解读[主持人]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出台了《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该《暂行办法》一经公布,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人民日报》、《中国国土资源报》、人民网、新华网、搜狐网、新浪网等知名媒体和网站纷纷刊登、转载和发表评论;同时,国土资源部执法局、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将此文全文转发全国各地,对我省强化土地执法监察的创新举措给予了充分肯定。
这个办法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呢?下面请葛副局长介绍有关情况。
[葛素琴]首先非常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非常高兴今天能有机会和广大的网友在线交流。
近年来,江苏所面临的土地管理形势,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耕地保护任务重,建设用地指标少”。
大家都知道,江苏是一个经济大省、人口大省,同时也是一个土地资源非常紧缺的省份。
人多地少、经济发达,用地需求量大是我省的基本省情:就辖区面积而言,我们江苏省全省面积占全国的1.06%,列全国第24位;总人口居全国第5位,占全国的5.8%;人口密度居全国各省区之首;耕地面积占全国的3.9%,人均耕地面积仅为全国的三分之二。
而江苏的经济发展多年来在全国处于前列,江苏省2009年地区生产总值超过34000亿,位居全国第二,仅次于广东, 2010年的GDP预期增长目标为10%。
这样的经济快速发展必然对土地有较高的需求,也就是说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是刚性的,但是土地供给的约束也是刚性的,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任务异常艰巨。
[葛素琴]另外一方面,从今年来我省土地执法所面临的形势来看,当前我省违规违法用地的判断是:总体趋于好转,但是尚未有效遏制,反弹压力很大。
这个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违规违法用地呈逐年下降趋势。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5〕4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5〕4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08号)精神,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按照“保护资源、节约集约、维护权益、改革创新”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系统内部综合执法监管机制,构建系统上下“联合监管”、部门之间“联动监管”、工作环节“全程监管”的新格局,更加有效地将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全面提升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会商综合执法监管有关事宜。
领导小组成员由执法监察、法规、规划、耕保、地籍、利用、矿管、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相关事业单位组成。
执法监察部门负责日常事务,各成员单位分别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沟通联系。
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分析国土资源违法违规形势,研究会办综合执法监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二)实施联动监管。
各地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综合运用规划、计划、审批、土地调查等手段,建立相关部门共同防控、查处和消除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动监管机制。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国土资源管理的各个环节上严格把关,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批、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矿业权审批以及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整改等工作方面的协同配合,实施联动监管。
连云港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28•【字号】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连云港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4年10月28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扬尘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城市建成区裸露地面,或者在工程施工、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绿化建设和养护、矿山开采、考古发掘等活动中产生的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资金保障机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
开发园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本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做好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降尘监测、工业企业内物料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和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拆除工程、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弃置场、城市道路保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港口、地方铁路、国省公路、水运、民用机场等交通运输领域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储备土地的裸地、矿山开采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收土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3]311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收土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收土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3〕311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系统征收土地政府信息(以下简称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阳光征地,依法行政,结合全省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征地信息事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是提高征地透明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基本要求;是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手段;是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全省系统因征地信息公开不作为、不到位、不规范而引发了较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省厅高度重视,制定和出台了相关文件予以规范,但仍然存在答复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等问题。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行,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正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因此,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健全规章制度,把深入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作为转变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管理作风的重要举措。
江苏省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7•【字号】苏政发[2003]84号•【施行日期】200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通知(苏政发[2003]84号2003年7月17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近年来,我省在推进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大部分地方能够处理好发展经济和保护资源的关系,依法管地用地,规范土地利用。
但一些地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未批先用、边报边用、低价出让土地等违法用地现象仍时有发生,特别是最近一段时期,有的地方,土地领域违法违规现象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为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切实制止和纠正各类违法用地行为,特作如下通知: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决纠正各类园区非法圈占土地行为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扩大用地规模。
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用地。
认真执行农用地转用计划,杜绝超计划和无计划用地行为。
坚决制止未经审批、非法将农用地“流转”为建设用地。
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的规模和布局,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对各类园区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用地,各级政府一律不得供地。
对已擅自占用的土地,按违法用地依法查处。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私下签订用地协议,非法圈占的农用土地,其协议一律无效,土地退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由农民继续承包经营。
二、依法落实征地补偿政策,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规范,并实行政府统一征地制度,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各地的征地补偿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征地补偿费用依照法律规定一次足额补偿到位。
江苏出台违法用地问责办法问责向乡镇干部延伸
部 委 联合 出 台 了 ( ( 省 党政 领 导干 部违 反 土地 管 定等 ,致使 本地 区土地 管 理 秩序 混 乱 ,造成 恶 劣 影 江苏 理 规定 行为 责任追 究暂 行办 法 ) )。 响 的 ;因组 织领 导 不力 ,对 违法 用地 未 能及 时 有效 在 问 责对 象 上 , 办 法 实 行 党 政 一 体 化 问 制止 ,造成 违法 用 地 既成 事 实 的 ,或者 妨碍 、干预 责 ,并 向乡镇 领导 干部 延 伸 ;责 任追 究对 象 ,包 括 违 法 案件 查 处工 作 ,造 成 严 重后 果 的 ;不履 行 耕地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4.07.17•【字号】苏国土资发[2004]220号•【施行日期】200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苏国土资发[2004]220号2004年7月17日)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为坚决制止非法圈占土地、低价出让土地、未批先用、边报边用、征地补偿不落实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全省社会大局稳定,保持经济建设的健康运行,现就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有关问题,作如下紧急通知: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解决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当前,我省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形势十分严峻。
有的地方开发区(园区)擅自扩大规模,非法圈占耕地,违法占用土地;有的地方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严重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有的地方建设用地未经批准,强行拆迁农民住宅;有的地方土地征而不用,造成部分土地长期闲置、耕地撂荒等。
有的地方为解决土地征用纠纷,出警不慎,严重伤害群众的感情。
上述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损害了干群关系,破坏了土地市场秩序,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近期群众信访举报或经新闻媒体揭露的一些典型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引起了中央领导和省委、省政府的高度关注。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大局观念,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力度,扭转当前土地执法偏软的状况,严厉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巩固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成果,依法维持正常的管地用地秩序,为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管地用地和征地补偿行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土地管理和执法监察职能,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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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土资源厅执法局葛素琴副局长就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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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2 2020年4月19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执法局葛素琴副局长就《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解读
[主持人]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出台了《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该《暂行办法》一经公布,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人民日报》、《中国国土资源报》、人民网、新华网、搜狐网、新浪网等知名媒体和网站纷纷刊登、转载和发表评论;同时,国土资源部执法局、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将此文全文转发全国各地,对我省强化土地执法监察的创新举措给予了充分肯定。
这个办法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呢?下面请葛副局长介绍有关情况。
[葛素琴]首先非常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非常高兴今天能有机会和广大的网友在线交流。
近年来,江苏所面临的土地管理形势,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耕地保护任务重,建设用地指标少”。
大家都知道,江苏是一个经济大省、人口大省,同时也是一个土地资源非常紧缺的省份。
人多地少、经济发达,用地需求量大是我省的基本省情:就辖区面积而言,我们江苏省全省面积占全国的1.06%,列全国第24位;总人口居全国第5位,占全国的5.8%;人口密度居全国各省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