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_合同法律基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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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同法律基础
§2·1合同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法律规范调整时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会形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当某一种社会关系为法律规范所调整时,这种社会关系的参与者之间就形成的一种用法律形式规范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关系。
第二章合同法律基础
●2、法律关系的特征: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法律关系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人与人之间的思想性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存在必须以相应的现行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是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
2·1·3合同法律关系
1、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是指有合同法律规范调整的当事人在民事流转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即经济权利享有者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包括机关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个体经营户和农村承包经营和公民等。
3、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4、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5、合同法律事实
●合同法律事实的概念:合同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国家制定的相应法律规范;二是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实。所
谓的合同法律事实是指由合同法律规范确认,并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设立、变更与终止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律事实的内容:内容包括行为和事件。行为是指依当事人的意志而做出的,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活动包括合法行为和
违法行为。事件是指那些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设立变更或终止的客观事实,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6、合同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2国际合同法简介
2·2·1合同与合同法
1、合同概念: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在法律上具有缔结合同能力的当事人依法达成的明确双方或多方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2、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文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本法律。在我国合同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而不是个人、法人和国家机关,因而具有如下三个方面的特点: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类似国家的政治
实体和由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只能由各主权国家和其他国际法的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商的方式和缔结条约的方式制定;※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各个国家本身或一些国家集体的行动来强制实施,抗议、警告、要求赔偿和反侵略战争等。
●国际法的基本6原则:
●※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
●※互不侵犯原则;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国际法中的外国人待遇。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月3月15日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转让法》废止。
●《合同法》分总则、分则、附责三部分,共计二十三章,428条。
●《合同法》总则部分包括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和其他规定等内
容。
●《合同法》分则部分分别对买卖合同、供用水电气热力的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
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2·3·1《合同法》立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1、立法目的
●《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主要是指财产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因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也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仲裁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守的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2·3·2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与形式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明确
肯定,有据可查,有利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实践中,书面形式是当事人最为普遍采用的一种合同订立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面对面协商或者以通讯设备交谈达成协议的形式。口头形式直接、简便、迅速,但发生争议时难以取证,不
易分清责任。
●二、合同的条款
●合同的条款,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订立的方式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
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既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要约邀请。《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标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生效时间。《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撤消与失效:
(1)要约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消。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消;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要约失效。《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受约人;
●b.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内容做出实质行变更。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承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2、承诺的方式。
●《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
●3、承诺的期限。
●《合同法》第23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生效时间。《合同法》第24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有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承诺的内容应当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按照其约定。
●(三)合同的事实成立
●1、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五、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3·3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即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