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集团内部审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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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和管理作用,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
2.职责
2.1 审计室根据本条例规定组织开展审计工作,实施审计监督和管理,负责本条例
的解释和修改。
2.2 公司所有单位及各级人员应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积极配合审计工作、认真履
行审计决定。
2.3 审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根据本条例规定认真履行审计职责。
3.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万科公司及下属单位所有经营和管理活动。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 总则
4.1.1 为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和管理作用,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内部审计办法》,结合万
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4.1.2 万科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
度,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客观评价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营活
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达到查错防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目
的。
4.1.3 万科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依法、独立、客观、公正。
4.2 审计机构及人员
4.2.1 集团设审计负责人,审计负责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审计室是公司
下设的一个独立的职能部门,审计主任、副主任和主管由审计负责人提名,
由总经理任免。
4.2.2 审计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
力,熟悉财务会计,通晓企业管理,并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4.2.3 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公司政策和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在遇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3 审计的职权
4.3.1 万科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是:
4.3.1.1 维护内部控制系统的完整性、有效性。
4.3.1.2 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包括财务会计资料在内的审计相关资料,查阅公司相应的
文件资料,向被审计单位索取有关的审计证明资料。
4.3.1.3 针对审计所涉及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及纠
正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的意见,并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
4.3.1.4 参与集团各投资项目论证和评估工作,并对项目的运作过程进行监控,发挥
审计在公司和各项目运作中应有的“预警”作用。
4.4 审计范围、内容和方式
4.4.1 万科内部审计的范围是:万科公司及下属单位(含合资联营企业,下同)所有
经营和管理活动。
4.4.2 万科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4.4.2.1 公司现行主要规章制度、经营管理政策及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4.4.2.2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4.4.2.3 公司资产和权益的安全性、完整性;
4.4.2.4 公司经营方案、预算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益性;
4.4.2.5 公司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项费用开支的合理性和效
益性;
4.4.2.6 公司各投资项目决策的合理性、效益性;
4.4.2.7 公司第一负责人离任的经济责任等情况;
4.4.2.8 根据需要或接受委托而确定的其他专项审计。
4.4.3 审计工作应做到规范化和制度化。审计室应按《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和《审
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审计联络员制度”、
“审计巡查制度”、“审计报告制度”和“委托审计制度”等。
4.5 审计对象的基本要求
4.5.1 公司所有单位及各级人员应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积极配合审计工作、认真履
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向审计提供必要的内部管理、财务会计、工程、经
济合同等审计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为现场审计人
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满足审计工作需要。
4.5.2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及时反馈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作
出书面答复。对审计提出的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及纠正、处理违反财
经法纪行为的意见,应认真研究落实。
4.5.3 被审计单位应指定审计联络人配合审计小组工作,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审
计联络人一般由公司指定的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4.6 审计程序
4.6.1 审计室应依据本条例和公司实际情况编制审计工作计划,审计计划报审计负
责人批准后实施。
4.6.2 审计室按审计计划和审计对象的具体情况组成审计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
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4.6.3 审计室应在实施审计一周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
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人员以及对被审计单位工作上的要求。
4.6.4 在实施审计时,审计小组根据对审计对象内部控制的评价,进行检查、分
析、取证等工作。审计人员应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4.6.5 现场审计结束前,审计小组应就审计情况和发现的问题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
见。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小组应及时编写审计结论,经与被审计单位充分
交换意见后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下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4.6.6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
交审计室,超过期限将按无不同意见处理。审计小组收到并认真研究被审计
单位意见后,形成审计报告书(定稿),经审计负责人审阅后报总经理签署
下发执行。
4.6.7 被审计单位如对正式下达的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接到报告之
日起十日内向董事会提出申诉,由董事会进行处理。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
仍须执行。
4.6.8 审计室应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系统完整的审计档案,按公司有关规定进
行管理。
4.7 附则
4.7.1 本条例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4.7.2 本条例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批准,于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