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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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票据的安全使用并提高票据管理质量,使各部门、货场、门市在使用公司指定联号的票据更加严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具体办法
第二条领用各种公司指定联号票据时应指定专人保管,并保证票据的整洁及单据的安全性;
第三条票据出现丢失的部门、货场、门市负责人应及时通知财务部票务室主管,其在接到通知后打印一份票据遗失申明,并加盖“公司公章”传至部门、
货场、门市负责人并及时张贴于门口;
第四条门市或货场在使用“XX物流运输合同”时发现托运凭证联(即第二联)未盖有“XX凭证专用”章,应及时与财务部票务室联系并将票据传回财
务部票务室加盖该章后方可使用(或告知财务部票务室并进行票据作废
处理);
第五条在联号票据使用过程中凡进行作废处理的票据应将该同号的4联票据全部传回财务部票务室进行处理。

第六条如部门有特殊情况为接货、项目大客户需求的出现票号段的短暂错乱的,应经财务部票务室主管及营运副总同意后将错乱票号段的所有票据使用
情况作详细记录备查。

第七条凡出现票据的遗失或漏传,门市、货场、返货库需用公司指定专用补票来进行补票(财务部票务室对该类票据实行统计,凡超过一定比例者,按比例进行罚
款),不可使用其他票据进行改单并影响其他票据的联号情况。

第八条“补票”指已开出“XX物流运输合同”因工作失误丢失或被遗漏在上一工作环节,为保证托运货物不受影响而采取的补救措施重新开出的“XX
物流运输合同”专用票据。

这些票是由财务部对已停运的线路单据的再
利用。

●票据管理
(1)、对停运的线路单据由财务部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并做为公司内部
一段时间内的“补票”,用完后再更换。

(2)、财务部票务室将对发往各部门的“补票”作记录,写明起止号码,
同时对各货场、门市使用过的“补票”单号作核销登记。

第九条货场票据的装订应根据票据联号顺序(由小至大)、门市、欠票种类按票据装订要求整齐装订;
第十条凡出现门市剩货,托运方需在门市取货,门市负责人需将盖有“XX物流凭证章”客户联收回,并连同当日底票联传至财务部票务室收取;
第十一条门市、货场在第一时间收到作废通知时(因货物未及时装走托运方或发货商凭发货凭证取走所发货物后)应该即时通知票务室,并隔日回
传发货凭证联
第三章处罚
第十二条凡出现票据丢失情况除查明原因并对部门、货场、门市负责人处于10元/单的处罚。

第十三条凡使用“补票”单号出现断号,被财务部查出处以50元/单罚款;
凡当月补票断号超过5单以上,处以200元/单罚款。

第十四条凡因未及时通知或未张贴出遗失申明造成的后果一律该负责人承担,并对负责人处于10元/单的处罚。

第十五条“未印刷有凭证章的票据”按常规票据使用的将对使用者所属的负责人处于10元/单的处罚;
第十六条凡未能将作废单据四联传回票务室的对其处于10元/单的处罚,票务室进行记录并由未传回门市及货场承担后果及责任;
第十七条凡未能按序号进行使用,或未能提前通知票务部门者一律按跳单10元/单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凡未能用补票补单者对其处予10元/单的处罚,如托运方及发货商与票务室核对客户签收因补票托运方及发货商不认同,补票部门、门市、
货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凡未按序号(从小到大)装订票据者,对其处于20元/次的处罚。

第二十条凡因客户来取前日未装走之货物时,应收回“发货凭证联”违反该规定者处于20元/单的处罚,并承担该票据所产生的不良后果。

第二十一条凡货场或返货库在清理欠票时说明大票上做的明细表是作废时,经货场、门市传回大票至票务室核查属实后,将针对门市、货场负责人予
以不低于20元/次的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修订、解释权归财务部票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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