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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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义市第十二中学章程

孝义市第十二中学始建于1973 年,原名为下堡初级中学校,是一所公办农村初中。2013 年暑期,在市委、市政府“均衡学校发展,优化教师结构”的理念下,将原“下堡初中,南阳初中,杜村村中”三所初中合并成立了孝义市第十二中学,在原下堡初中原址上投资1000 余万元对学校进行了整体改建,扩建,使学校在硬件建设和教师分布上都得到了很大改善, 现教育服务对象为下堡镇、南阳乡、杜村乡三个乡镇范围内的适龄少年。学校现有12 个教学班,在校学生530 人,教职工79 人,其中教师76 人,专任教师68 人,中学高级教师5 人,中学一级教师29 人。学校占地面积19722 平方米,建筑面积14000 平方米。拥有藏书2.7 万余册、微机室一个,实验室三个,实验仪器和艺体器材全部达国家一类标准,各类功能室齐全。教师队伍爱岗敬业、素质良好,平均年龄36 岁,达本科学历的占89.8%。

近年来,在传承优良办学传统的过程中,以“孝心”、“求真”为校园文化建设的灵魂,强调教育教学:要以“德”为首,倡导师生求真务实,追求真理,掌握规律;要严谨扎实,时时处处重实际、说实话、务实事、求实效;大力发扬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的工作作风。通过广大师生的努力,学校教育教学成绩有了显著进步:2010 年通过“双百示范校” 验收、

2012 年在校园特色文化建设中被北京师范大学确立为“实验基地校”,2013 年获孝义市首批“课堂教学改革实验示范校” 称号,2014 年3 月成为“十二五语文教师专业发展实验基地校”。近几年

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和办学水平在市局评估中逐年提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应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管理要求,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规范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等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的名称、性质、校址和网址。学校名称:孝义市第十二中学,简称:孝义十二中。学校性质:全日制公办农村初级中学。

学校校址:孝义市下堡镇下堡村。

第三条学校由孝义市人民政府举办,直属孝义市教育局,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第二章办学宗旨和学校文化

第四条办学指导思想: 面对现实, 正确定位;抓住机遇,谋求发展;尚孝立德,育人为本。

第五条培养目标:乐观自信健康有特长

乐学会学沟通能表达

自理合作诚信懂责任第七条校训: 崇德尚美,求真务实。

第八条办学理念: 校以育人为本,师以敬业为乐,生以成才为志, 教以明理为先, 学以做人为要。

第九条教育特色:以孝文化为载体的求真教育。

第十条校风: 行孝立德, 笃学奋进。

第十一条教风: 敬业团结,乐教爱生。

第十二条学风: 立志守纪,勤奋文明。

第十三条课堂教学特色: 先学后教,以学定教, 实施“1333”教学模式,规范“学展点练”课堂教学环节。

第三章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3、依法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4、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5、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

实施初中阶段三年的基础教育。

2、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社会发展人才培养的要求,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

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3、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师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多重保障体系。

4、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6、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学校工作,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

2、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它用品。

3、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中的创造性成绩给予鼓励、帮助和奖励。

4、支持教职工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5、学校制定《教职工绩效管理制度》,规范对教职工的奖励

和处分。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七条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等职能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校长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全面负责。校长需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市教育局任命。

【校长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2、依据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指令,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重大问题行使最后的决定权。

3、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决定对副校长及中层干部的任免。依据《教职工岗位聘任方案》和学校实际,对教职工进行最终聘任。

4、依据国家的财经制度和结合学校的实际,决定办学经费的使用方案,合理安排和使用校舍和设备,并充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5 、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学,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6、发挥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校长的主要权力】

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大事项有决策权。

2、人事权:按上级有关规定,从学校工作的需要和实际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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