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煤矿项目建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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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项目建设程序

一、项目核准阶段

1、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井田勘查地质报告,其煤炭储量、构

造、瓦斯、水文等开采条件等须满足煤矿设计要求,地质勘查程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须进行补勘。

2、井田勘查地质报告须通过国土资源部门的评审。对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达不到规范要求

的,建设单位不得委托设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设计单位也不得接受委托。

3、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资询单位编制可研、安全专篇。

4、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资询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

安全预评价、地质灾害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环境评价报告)。

5、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

构编制;由自治区、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6、建设单位办理土地规划意见批文、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批文。

7、建设单位办理安全预评价、地质灾害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环境评价报告)批文。

8、建设单位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向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以下附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有安全预评价、地质灾害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9、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

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请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10、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

的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11、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

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12、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

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13、申请项目核准后,建设单位可按规定向商业银行申请银行贷款(煤炭项目资本金比例

为35%及以上)。

二、前期技术准备工作阶段

14、申请项目核准后,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资询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

安全设施设计。

15、项目核准批复文件、评审备案的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是矿井

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的重要依据。对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委托设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设计单位也不得接受委托;

16、建设单位要根据煤矿建设规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同一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与安

全设施设计。

17、煤矿安全设施设计按有关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初步设计应按照批准的

煤矿安全设施设计修改和完善。煤矿初步设计由所在地的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查,省级政府未指定审查部门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煤矿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井筒检查孔设计;

●征购用地图设计;

●工业场地土方调配图设计;

●场外供水、供电、公路等工程设计;

●场外水源井设计;

●工业场地管网设计;

●非标件设计;

●其它首批施工图设计。

18、建设单位须进行的勘察工作:

a)井筒检查孔施工;

b)供水水源地的勘探;

c)工程地质勘察;

d)工业场地实际地形的勘察与测量;

e)文物勘察;

19、建设单位须进行的投招标工作:

●确定标的的划分,编制各类招标文件;

●建设监理公司的招标;

●井筒工程施工招标;

●土建工程施工招标;

●场外供水、供电、公路等工程施工招标;

●设备材料供应招标;

●签定各种合同;

参与投标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0、建设单位须进行的外协工作:

●建设项目开工备案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以及拟开工日期等,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备案,有关部门应出具备案回执。

●各类设计的审查与报批;

●与电力部门签定供电协议;

●与水力部门签定供水或水资勘察及开发协议;

●购地(工业场地、居住区、道路、水源地等);

●对拆迁户及农牧民的补偿;

●施工图会审;

●落实银行贷款;

21、建设单位须进行的拆迁工作;

三、工程准备工作阶段

22、测量工作,完成实测、定位工作,设置永久性坐标桩、水准基桩;标定井筒十字中心

基桩,确定施工建筑位置等。

23、大临工程生活设施,包括施工单位的办公用房、职工临时宿舍、食堂等。

24、通水、通电、通路、通迅工作。

25、工业场地平整、障碍物拆迁。

26、大临工程生产服务设施,包括施工单位的附属和辅助生产设施(如预制构件场、砼搅

拌站、机修车间、金属、木工、钢筋加工棚等)、仓库、材料试验室、场内临时道路、管线、变电站、油库、炸药库、锅炉房、水井、水塔、照明设施等。

27、大临工程生产辅助设施,包括压风、通风、排水、排矸设施等。

28、大临工程的井口工程,包括立井提升绞车、凿井绞车、三盘、凿井井架等。

29、所需各种技术资料、非标件加工及资金、材料、设备、劳动力的准备。

四、矿井建设施工工作

五、项目竣工验收

30、煤矿项目按设计要求建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编制联合试运转(含试生产)

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

31、联合试运转结束后,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总结报告,向有关部门申请安全、环保、消防

等专项验收。

32、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档案资料移交)。

33、国家核准煤炭规划矿区内煤炭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国家规划建设矿区以

外的煤炭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或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

34、竣工验收通过后,方可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式投入生产。

各有关单位对煤矿建设工程的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发生事故的,要依据调查情况和责任划分,分别予以追究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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