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低压配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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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

工程建设合同

发包方(甲方):淮北市华松房地产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合同编号: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淮北市华松房地产有限公司

建设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标准,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

1.4建筑规模:平方米

1.5 承包方式:包设计、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建设工程文件、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合格送电。

第二条工程工期

2.1甲方工程场地符合进场施工条件,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的进场日期计算,计划工期多层年月日至年月日;高层年月日至年月日。

2.2如遇下列情况,工期相应顺延:

2.2.1不可抗力(指政府行为、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双方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地震、高温等自然灾害)。

2.2.2停水、停电连续三天,每次累计8小时以上,而影响工程进度的;

若出现上述情况,由乙方于该情况发生之日起7天内,向甲方书面提交工期顺延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甲方书面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乙方逾期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顺延请求权。

第三条工程费用

3.1本工程费用采用固定总价(含配合费,配合费为合同固定总价的%)。固定总价是指

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甲方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性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

3.2合同固定总价(含税):,小写:。

第四条工程款支付

4.1该工程无预付款。工程土建完成,甲方支付至合同固定总价(含税)的%工程进度款。工程所有配电设备、电缆到达施工现场,甲方支付至合同固定总价(含税)的 %工程进度款。工程验收合格送电前,甲方支付至合同固定总价(含税)的 %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通电后乙方负责该工程移交淮北供电公司,移交完成后30日内,甲方支付至合同固定总价(含税)的100%工程款。

4.2工程完毕,甲方支付合同固定总额余款时,甲方可用房产抵用工程款,抵用房产需满足以下要求:(1)抵用房产总价不得超过合同固定总额 %,(2)房价按抵扣当日销售成交价计算。

4.3甲方每次支付价款前,乙方需交付合法、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约定资料。

第五条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5.1合同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5.2本工程适用的质量规范及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5.2.1《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工程篇)》SDJ69-87

5.2.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

5.2.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90

5.2.4《电力变压器、油浸式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8-90

5.2.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90

5.2.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

5.2.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

5.2.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0171-92

5.2.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1996

5.2.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实验标准》GB50150-2006

5.2.1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

5.2.1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87水电生字108

5.2.13《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

5.2.1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5.2.15《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规定》SH3503-93

5.2.16其他相关国家标准、规范。

5.2.17 合同履行期间,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的,按从新兼就高原则执行。

5.2.18双方对合同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则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建设工程质量技术监督站进行检测,检测费用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则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5.3工程材料要求

5.3.1合同工程范围由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成品、半成品质量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特殊材料在使用前还须进行材料报验制,试验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试验检验费用由乙方负担。如使用后发现乙方供应的材料不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则由乙方拆除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合同工程所有材料、设备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质保书、说明书及厂家授权委托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如上述约定资料不齐备,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到场材料、设备。

5.3.2乙方材料进场时或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将随机随批抽取材料样品,并送样至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如送样材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国家相应指标的要求,在乙方尚未施工情况下,由乙方负责无条件按甲方指定时间重新采购符合合同约定的材

料,同时,甲方可视情况处以不低于10000元/次的违约金;乙方已开始施工的,甲方可责令其返工,已完成工程量不予承认,并中止支付相应工程价款;由此造成的返工损失、工期延误责任及甲方的损失赔偿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工程验收

6.1合同工程内的隐蔽工程、中间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乙方应及时做好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文件的签署工作。乙方在隐蔽和中间工程验收前,书面通知甲方和淮北供电公司,并提供自检合格记录及验收单(包括并不限于隐蔽和中间工程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与部位)。验收合格的,由甲方和供电部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乙方方可进行隐蔽工程、中间工程及下道工序的施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验收记录中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合格并重新验收,工期不予顺延。

6.2合同工程完工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通知甲方和供电公司验收并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供电公司提供符合工程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馆规定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等工程文件,乙方自供电公司接到验收通知和竣工验收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承担整改的费用。

6.3验收合格,各验收职能部门签署竣工验收文件,并将工程移交供电公司管理。

第七条双方义务

7.1甲方义务:

7.1.1 指定为甲方技术工程师,负责现场对接并对乙方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涉及工程量增减、工程款变动、工程验收等价款结算等重要事项的,须由甲方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7.1.2 合同工程进场施工前7个工作日内,甲方组织乙方、设计和监理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工作;

7.1.3为乙方提供施工水源、电源接驳口;

7.1.4负责协调乙方与其它专业施工单位之间的配合关系,为合同工程提供便利的施工条件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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