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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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5•【字号】静商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进本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和评价,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主席令第八十二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和《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上海海关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法﹝2017﹞285号),结合静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组织,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以及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静安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商务委”)牵头负责本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组织、评价、日常管理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培育等工作。

第四条基本条件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均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企业在本行业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创新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上海市和静安区产业发展导向。

属于当年度《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中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企业,不得申报。

(二)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济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及认定管理办法

济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及认定管理办法

济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及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济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规范组建、认定的程序和标准,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加强我市工程化研究平台建设,培养并聚集一批高素质的工程化技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促进产学研结合,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度、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带动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工程中心建设主要依托我市有关行业和领域中科技实力较强的企事业单位,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

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共建工程中心。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一)围绕我市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开展攻关,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可规模化生产的成套技术、标准、工艺、装备,辐射带动行业和区域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二)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通过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实现再创新。

鼓励国内外相关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

(三)培养聚集行业领域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为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四)接受委托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咨询等工作,提高产学研结合、技工贸一体化、自我良性发展的能力,实行有偿服务,培植发展科技产业。

第五条工程中心实行业务上相对独立,经济上单独核算,可以是独立法人。

第六条工程中心组建申请每年评选1次。

每个技术领域或专业方向只设立一个,不重复建设。

第七条申报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属于国家、省、市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省内同行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和市场竞争优势。

(二)制造业企业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农村与社会发展领域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其中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贸易收入占企业年度销售总收入的比例在60%以上。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

第九条
省经济 和信息化 委在接受 申
报 材料之 E t 起 6 0 个 工作 E l 之 内发文 ,向
各市 经信 部 门通报认定结果 。
第三章 运行评价
各级 经信 部 门按 照 职能 ,
对省级企业技术 中心予 以支持 。
第 十五条 支持省级企业技术 中心承
第十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 委原则上每
第六条
省级企业技术 中心应 当具备
第七条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 中央
以下基本条件 :
驻鲁及省属企业 主管部 门)根据本办法及
( 一)企业 在 行业 中具 有显 著 的发 展 优势 和竞争优势 ,具 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 高创新水平 ; ( 二 )企业具有较好 的技 术创新机制 , 企业技术 中心组织体 系健全 ,创新效率和
息化 委 ( 中央 驻鲁 及省 属企 业 主管部 门) 负 责省级企 业技术 中心 的 申报 、管理 等事
项。
企业在 申请受 理截 止 日期 前 三年 内,
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
( 一 ) 因违 反 海 关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行
政法规 ,构成走私行 为 ,受到刑事 、行政 省级企业技术 中心认 定 省级 企业 技术 中心 的认 定 , 处罚 ,或 因严重违反海关 监管规定受到行 政处罚 ; ( 二 )因违 反税 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 、
建立健全企业 主导产业技术 研发创新 的体
制机制 。根据创新驱 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
构调整 需 要 ,对 创 新 能 力 强 、创 新 机 制
( 四)具 有 比较 完 善 的 研 究 、开 发 、 试验条件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 于
5 0 0万元 ;有 较好 的技术 积 累 ,重 视前 沿 技 术开发 ,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 活动

《济南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济发改高技〔2021〕233 号)

《济南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济发改高技〔2021〕233 号)

济南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济南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市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运行评价和监督管理等行为。

市工程研究中心是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现代经济体系建设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服务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任务、支撑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为目标,由研究开发能力和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设立的科研创新平台或共同设立的创新联合体。

市工程研究中心是济南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市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宗旨:(一)坚持目标导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着眼加快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建设面向行业开放服务的创新平台,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为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提供基础条件,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

(二)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坚。

瞄准国家和省市战略任务、重点工程中的技术难题,以及产业链、供应链的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等瓶颈制约,提高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支撑能力。

(三)坚持结果导向,探索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

围绕提升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效能,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探索建立知识、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激发科技人员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市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一)面向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实际需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

(二)以市场为导向,分析研判产业发展态势及需求,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科创济南”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科创济南”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科创济南”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29•【字号】济政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科创济南”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关于加快“科创济南”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29日关于加快“科创济南”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战略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加快打造“科创济南”,推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会建设,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全力争创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一)高标准建设齐鲁科学城。

依托齐鲁科创大走廊建设齐鲁科学城,按照要素集聚原则,围绕加快建设山东产业技术研究院、中科院济南科创城、国家超级计算济南中心、山东大学龙山创新港“四大创新圈”核心板块,打造形成创新一体化的综合性科学中心核心承载区。

重点推进中科院济南科创城建设,统筹承接好中科院驻我市各院所项目,实现集中布局、优势互补、联动发展。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构建大科学装置群。

加强设施建设运行统筹布局,规划建设空间集聚、方向关联、功能支撑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提升基础研究能力。

围绕信息、生命、材料、空天科技等领域谋划建设2-3个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三)支持高水平实验室建设。

鼓励支持国家实验室济南基地申报建设,重点围绕网络空间安全、微生态生物医学和粒子科学与应用技术等科技前沿领域,强力推进省实验室建设,加大财政投入,努力培育国家实验室、国家实验室网络成员或国家科学研究中心。

济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济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济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济南市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功能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工作,参照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提高企业自主开发和利用社会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内容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区域内各种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三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

技术中心的首要任务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工作目标是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

技术中心建设经费应由本企业提供。

技术中心在服务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四条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科研院所、高校和社会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五条由市经信委牵头,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年度考核评价工作。

第二章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职能第六条技术中心的职能:(一)技术开发职能。

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应用开发,不断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积极搞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

跟踪世界先进技术和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共性、关键性应用技术的开发,发挥技术辐射和技术服务作用,带动行业技术水平的提高,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信息资源整合职能。

不断提高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能力,从技术机会和市场机会相结合的角度对企业技术创新决策提供咨询参考,参与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承担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及年度开发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三)开展产学研合作的职能。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8.03.26•【字号】济科发【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关于印发《济南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济科发【2018】19号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科经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2018年3月26日济南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培育发展全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加快推进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区域性科创中心建设。

根据《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山东省支持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是指市内从事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专业化服务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或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

第三条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主要职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业务范围包括:(一)对技术信息搜集、筛选、分析、加工;(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四)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提供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评估、备案和管理。

区县科技局,高校、科研院所和市直有关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服务机构建设发展、归口推荐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市内从事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技术中介等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或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备案:(一)独立法人机构已在市内注册,且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活动,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应具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二)机构成立1年以上,不少于3人服务团队;(三)有明确的科技服务流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四)具有开展业务所需要的办公条件和设施;(五)经营状况良好,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市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万元,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20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300万元或促成3项以上科技成果转化;(六)信誉良好。

济南市技术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关于济南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地址变更的敬告

济南市技术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关于济南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地址变更的敬告

济南市技术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关于济南市技术合同认
定登记地址变更的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技术市场管理服务中心
•【公布日期】2010.06.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济南市技术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关于济南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地址变更的敬告
各有关单位:
自2010年7月1日起,济南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迁至济南科技服务中心,为方便工作,现将有关变更事项敬告如下:
办公地点:济南科技服务中心(高新区舜华路747号三楼)。

联系电话:88875385
济南市技术市场管理服务中心
2010年6月30日。

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建设,加快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主导作用,根据国家对技术中心建设的有关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开发和利用社会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重要内容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建立科技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第三条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和技术管理部门,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可以设立分中心,分中心在企业技术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技术中心的首要任务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工作目标是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和创新意识。

第五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经费应由本企业提供。

技术中心在服务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六条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科研院所、高校和社会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七条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青岛海关成立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年度考核评价工作。

办公室设在山东省经贸委。

第二章省级技术中心的职能第八条技术中心的职能:(一)、技术开发职能。

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应用开发,不断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积极搞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

(二)、信息资源整合职能。

企业技术中心主要规章制度

企业技术中心主要规章制度

企业技术中心主要规章制度一、技术中心的组织结构和职责1. 技术中心的组织结构应当清晰明确,包括技术中心主任、副主任、各部门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等。

各级职责和权限应当明确,确保技术中心的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2. 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企业技术发展规划和创新战略的制定;指导和协调企业内部的技术研发项目;负责研发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等。

二、技术中心的项目管理规定1. 技术中心项目应当根据企业的技术发展需求进行立项,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2. 技术中心应当建立科学的项目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总结等各个阶段,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成果的有效推广。

三、技术中心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1. 技术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括对技术研发项目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认真申报和保护。

2. 技术中心应当对员工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培训,确保员工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四、技术中心的财务管理规定1. 技术中心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风险的控制。

2. 技术中心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的财务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定期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计。

五、技术中心的考核评价规定1. 技术中心应当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制度,对技术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定,激励和奖励表现优秀的员工。

2. 技术中心的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与员工的晋升和薪酬挂钩,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六、技术中心的安全生产规定1. 技术中心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 技术中心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七、技术中心的保密管理规定1. 技术中心的工作涉及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商业机密,应当建立保密管理制度,对机密信息进行有效保护。

2. 技术中心应当对员工进行保密意识的培训,确保员工不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质量强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质量强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质量强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2.25•【字号】济市监办〔2023〕59 号•【施行日期】202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质量强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市监办〔2023〕59 号各区县(功能区)市场监管部门、各区县(功能区)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质量强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财政局2023年12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重点及标准条件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四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济南市质量强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质量强市战略和品牌战略,发挥济南市质量强市建设专项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争创质量强国标杆城市的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济发〔202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质量强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以及国家、省下达我市用于提升质量发展能力和品牌建设水平的资金。

第三条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资金主要用于2023-2025年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对争创质量品牌、打造区域品牌、标准化创新发展、计量基础支撑能力建设、检验检测认证提质增效等项目的支持。

第五条鼓励各区县(功能区)加大经费投入,上下联动,共同推动我市质量强市建设。

第二章支持重点及标准条件第六条鼓励争创质量品牌。

济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及认定管理办法

济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及认定管理办法

济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及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济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规范组建、认定的程序和标准,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加强我市工程化研究平台建设,培养并聚集一批高素质的工程化技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促进产学研结合,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度、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带动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工程中心建设主要依托我市有关行业和领域中科技实力较强的企事业单位,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

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共建工程中心。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一)围绕我市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开展攻关,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可规模化生产的成套技术、标准、工艺、装备,辐射带动行业和区域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二)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通过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实现再创新。

鼓励国内外相关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

(三)培养聚集行业领域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为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四)接受委托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咨询等工作,提高产学研结合、技工贸一体化、自我良性发展的能力,实行有偿服务,培植发展科技产业。

第五条工程中心实行业务上相对独立,经济上单独核算,可以是独立法人。

第六条工程中心组建申请每年评选1次。

每个技术领域或专业方向只设立一个,不重复建设。

第七条申报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属于国家、省、市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省内同行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和市场竞争优势。

(二)制造业企业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农村与社会发展领域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其中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贸易收入占企业年度销售总收入的比例在60%以上。

济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济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济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济南市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功能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工作,参照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提高企业自主开发和利用社会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内容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区域内各种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三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

技术中心的首要任务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工作目标是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

技术中心建设经费应由本企业提供。

技术中心在服务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四条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科研院所、高校和社会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五条由市经信委牵头,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年度考核评价工作。

第二章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职能第六条技术中心的职能:(一)技术开发职能。

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应用开发,不断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积极搞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

跟踪世界先进技术和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共性、关键性应用技术的开发,发挥技术辐射和技术服务作用,带动行业技术水平的提高,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信息资源整合职能。

不断提高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能力,从技术机会和市场机会相结合的角度对企业技术创新决策提供咨询参考,参与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承担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及年度开发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三)开展产学研合作的职能。

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创新规划、凝聚高层次科研人才、组织实施技术研发项目、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体系、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等,是山东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山东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根据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对自主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信用状况好、符合条件的技术中心予以认定,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组织和运行评价相关工作。

各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推荐申报和日常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

各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属地原则,认真做好推荐申报工作。

第六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1亿元),或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高于10%。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鲁发〔2015〕13号),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

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属企业主管部门、中央驻鲁企业)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第五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属企业主管部门、中央驻鲁企业)按照省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六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 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60 人;(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 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五)具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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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济南市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功能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工作,参照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提高企业自主开发和利用社会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内容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区域内各种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三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

技术中心的首要任务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工作目标是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

技术中心建设经费应由本企业提供。

技术中心在服务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四条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科研院所、高校和社会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五条由市经信委牵头,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第二章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职能第六条技术中心的职能:(一)技术开发职能。

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应用开发,不断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积极搞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

跟踪世界先进技术和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共性、关键性应用技术的开发,发挥技术辐射和技术服务作用,带动行业技术水平的提高,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信息资源整合职能。

不断提高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能力,从技术机会和市场机会相结合的角度对企业技术创新决策提供咨询参考,参与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承担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及年度开发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三)开展产学研合作的职能。

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协同关系,有效地组织和运用社会资源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

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联合开展战略性研究开发, 推动产业技术的升级换代。

(四)培育技术创新队伍的职能。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完善必需的研究开发条件,增强企业对科技人员的凝聚力,吸引国内外科技人才到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

(五)实施技术管理的职能。

承担企业的项目申报、项目管理、项目鉴定、评价考核等职能。

制定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发挥技术创新的源头作用,为技术改造工作提供技术来源。

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三章认定条件第七条申请济南市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1 亿元以上。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5000 万元以上。

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企业决策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市场竞争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发展条件。

(三)企业有一支结构合理、专业素质高的技术创新队伍,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

专职研究与实验发展人员不少于30 人。

技术中心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以上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从事研究与开发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中心人员的30% 。

(四)企业有一支爱岗敬业、技术水平高的生产第一线员工队伍,其中具有技师以上职称人员不低于全体员工的3% 。

(五)企业有良好的技术创新机制,成立了对自身发展具有决策、检查、监督作用的技术委员会和对重大项目进行指导、咨询、评价作用的专家委员会。

(六)企业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应达到销售收入的3% 以上, 支出额不低于300 万元。

技术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帐。

(七)技术中心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拥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中试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 万元。

(八)企业技术中心组织机构完善,运行机制健全,有明确的技术创新方向、发展规划和中长期研究开发目标。

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技术创新成果显著。

第八条济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一)济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每年7 月10 日前,企业根据发展需要,自愿提出申请,向各县(市)区经信局上报申请材料。

各县(市)区经信局初审后于8 月31 日前报市经信委。

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8 月31 日。

(二)申报材料包括:(1 )《济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2 )《济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信息表》及附表1—10 。

(3)《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B107 —2 表。

(4)《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B107 —1 表。

(5 )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6)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市经信委根据申报情况,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成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现场考核,确定济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对通过认定的技术中心,由市经信委与有关部门联合下达文件,并统一挂牌。

第四章济南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考核第十条市经信委依据《济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信息表》及附表1- 附表11 ,对所有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每两年一次。

第十一条企业技术中心于考核年度的3 月30 日前将考核材料报各县(市)区经信局初审,各县(市)区经信局初审后于4 月30 日前报市经信委。

考核材料包括:1.《济南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2《. 济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信息表》及附表1—附表11 。

3. 证明材料包括:技术中心专家名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名单;专利证书复印件;制定或参与制定的标准证明;驰名、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科技奖励证书复印件等。

4. 《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B107 —2 表和《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B107 —1 表。

5. 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黄牌警告和不合格。

1 .评价得分90 分(含90 分)以上为优秀。

2 .评价得分66 分至89 分为合格。

3 .评价得分60 分至65 分为黄牌警告。

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 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 分(含65 分)至60 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

(4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比率、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最低标准的。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 万元。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比率不低于3% 。

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 人。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 万元。

第五章调整与撤消第十三条企业由于改革重组等原因需要作更名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60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经信委。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企业技术中心资格:1.评价不合格。

2.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3.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4.有重大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企业。

5.企业自行要求撤消的。

第十五条市经信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考核结果和调整与撤消情况,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第六章管理与政策第十六条企业上报的认定材料、考核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

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新申报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已认定的企业撤销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七条对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滚动发展。

成绩突出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技术中心,优先申报技术创新项目;达不到要求的给予警告或撤消资格。

撤消资格的企业第三年方可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八条凡未被认定为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一律不予转报认定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九条加大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资金支持。

对当年晋升为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的企业,按照《济南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济政发[2010]6 号)文件规定,分别给予300 万元、100 万元的经费补助。

对当年新认定为市级技术中心企业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O 一O 年五月二十七日济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济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信息表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县(市)、区经信局意见(章):报告年度: 年月日附表1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主要内容与金额附表2 技术中心专家表注:专家类型指国家级政府津贴、省部、市级政府津贴、国家级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部、市以上政府科技人才、博士、在站博士后,其他(请说明)附表3 技师以上职称人员表注:指工人队伍中获得技师以上职称人员附表4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信息注:需提供合作协议及合同。

合作方式指:①共同研究开发;②委托对方开发附表6 拥有的有效专利或已受理信息注:需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和受理证书复印件2.专利类型包括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附表7 通过省级以上组织(部门)认定的实验室、检测中心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信息注:需提供认定证书复印件附表8 拥有的市级以上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信息附表9 当年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信息注:1•项目来源指国家、省、市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国家863项目,国家、省、市科技攻关项目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其他省部级、市级以上重点开发项目(请注明),国际合作项目,企业自立项目,其他项目等。

2 .项目类型: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基础研究等。

附表10 二年内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信息注:标准类型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2.三年内指在填表年前三个年度内颁布的标准。

3 •需提供标准名称和能证明企业作用的资料复印件。

附表11 获国家、省、市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信息注:需提供证书复印件行业系数有关说明:1 .其他行业指烟草、煤炭、交通、建筑、石油等行业,这些行业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利润占企业产品利润总额的比重两项指标按满分的60%计算;轻工I为家电行业,轻工II 为轻工的其他行业。

2 .由于不同行业在技术创新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评价中不同行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与产品销售收入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比重、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比重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3.行业系数只作为评价使用,企业填表时不需考虑,只按实际数据填写。

评价指标解释1.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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