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若干法律问题 (物权法作业)
船舶抵押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船舶交易、融资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对船舶抵押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旨在对船舶抵押适用法律进行梳理,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船舶抵押概述1. 船舶抵押的定义船舶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船舶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船舶的占有权转移给债权人,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船舶优先受偿。
2. 船舶抵押的法律特征(1)抵押权的设立不以转移船舶占有权为必要条件;(2)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船舶的占有权仍归抵押人所有;(3)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4)抵押权具有追及力。
三、船舶抵押的适用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关于担保的基本法律,对船舶抵押具有普遍适用性。
其中,第五章“抵押”对抵押权的设立、抵押物的范围、抵押权的实现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商法》是我国海商领域的专门法律,对船舶抵押具有特别适用性。
其中,第四章“船舶”对船舶抵押的设立、抵押物的范围、抵押权的实现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1)船舶抵押权的设立根据《海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船舶抵押权的设立,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①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吨位、船籍港;②抵押船舶的用途;③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④抵押船舶的占有权转移情况;⑤抵押船舶的处置方式;⑥抵押权实现的条件;⑦抵押合同签订的日期。
(2)抵押物的范围根据《海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船舶抵押的抵押物包括:①船舶的全部权利;②船舶的部分权利;③船舶的附属设备、配件、物料等。
(3)抵押权的实现根据《海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如下:①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一致,可以拍卖抵押船舶;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一致,可以折价转让抵押船舶;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一致,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实现抵押权。
船舶融资抵押标的物存在问题分析及相关建议
船舶融资抵押标的物存在问题分析及相关建议曾叙砜(上海海事大学交通运输学院 上海 201306)摘 要:在船舶融资法律实践中,评估船舶融资抵押标的物价值存在对于标的物的范围立法不够完善,以及实践操作中欠缺相关法律指导和监督等问题。
本文结合国内外法律制度,对船舶融资抵押标的物的范围进行研究后发现:需明确船舶属具和在建船舶范畴的判断标准;除保险赔偿金、损害赔偿,以及征用补偿金外,还有违约赔偿金、船东互保赔偿金可作为船舶的替代物;船舶的附属利益没有必要设定,理由在于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内容在我国制度下可以归入代位物的范畴;对于征用补偿金的具体标准还需进一步予以明确,等等。
关键词:船舶抵押;标的物;保险赔偿0 引 言船舶融资可以有很多种方式,常见方式之一是可以向银行或者担保公司贷款,除此以外,还可以得到政府的资助,向私人或者公众募集等等。
在多种融资方式当中,船舶抵押最为常见,船东或者造船厂通常将现有船舶或者在建船舶抵押给银行进行抵押融资。
船舶进行抵押之后,一旦船东出现破产或者融资不通等现象,抵押权人就可依法行使抵押权。
过程中,必然涉及权利的财产范围,即船舶标的物范围的界定问题。
《海商法》中并没有明确船舶标的物范围的定义,而是通过其他法律,例如《物权法》《担保法》等补充说明,尽管已经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是依然存在需要弥补的漏洞,如在建船舶的范畴问题,以及船舶代位物是否存在其他的替代物等问题。
因此,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和明确,以帮助解决实务上的困扰。
1 船舶融资抵押标的物存在问题1.1 关于船舶范围的问题(1)船舶的定义问题船舶是复杂的标的,在不同的环境下,具体含义也有所不同。
我国《海商法》规定,在建船舶可以设定抵押权,而在海上保险法当中,在建船舶不可以作为船舶保险的标的。
然而,目前《海商法》对于“在建船舶”存在定义模糊的问题。
(2)船舶属具的处理问题船舶分为三个部分:船体、船机和属具。
《海商法》第三条对船舶有着清楚的定义,但对于属具没有过多的阐述。
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问题探析
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问题探析作者简介:罗家清(1975-),湖北麻城人,鄂州职业大学社科部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学及思想政治理论。
船舶建造是资金密集性产业,大部分造船企业都依赖于船舶融资,特别是中小型造船企业,更需要船舶融资。
发展建造中船舶的抵押贷款融资是中小型造船企业解决融资困难的必由之路。
在对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对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办理程序、抵押登记等相关问题作了初步的探索与简要的分析。
标签:抵押融资;船舶;必要性;可行性;操作程序1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必要性1.1造船企业自有资产较少,信用担保困难很多造船企业缺乏雄厚的资产,大部分资产属于固定资产。
资产负债率比较高,流动资产比较少,企业的销售利润率较低,信用等级往往较低。
特别是中小型造船企业,很难获得银行发放的信用贷款。
因为,中小型造船企业的自有资产中能提供给银行用于抵押的厂房及土地等资产很少,往往达不到的融资抵押要求,而且造船企业也缺乏足够的质押物,所以中小型造船企业以自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的比例很小。
1.2银行缺乏了解造船业的专业人员制造船舶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工程,既涉及了技术系统,又涉及财务系统、贸易系统。
银行的专业人员通常只对金融业务的运作比较熟悉,对此很难有全面、深刻的认识,更谈不上熟悉船舶制造业的运作,为了规避信贷风险,银行很难为船舶制造企业的提供信贷支持。
2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可行性分析关于能否以建造中的船舶作为抵押物的问题,我国的法律作了相关的规定。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五)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海商法》第14条规定:“建造中船舶可以设定抵押权。
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以建造中船舶为抵押物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在现行的法律规定范围内,该种抵押权在登记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如果这些障碍不加以解决和规范,势必对建造中船舶抵押贷款融资有重大的不利影响。
中国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方式立法问题研究
中国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方式立法问题研究中国航运与造船业的发展迅速,建船舶抵押权是商业贷款与海运贸易的关键因素。
因此,建立中国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立法问题也日益重要。
近年来,中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改进船舶抵押权制度,但仍面临多种立法难题。
本文将从几个案例入手,研究中国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方式立法问题。
首先,需要在法律上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
比如说,某航运公司想要贷款购买船舶。
但船舶建造周期较长,由此增加了借贷双方的不确定性。
在这种情况下,实现中国在建船舶的抵押权主要原则应该是切实保障借贷双方权益,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其次,加强保险公司的角色。
保险公司在航运业中有很大的作用。
随着保险公司的发展和壮大,其在船舶抵押事务中的作用日益重要。
因此,建立保险公司的意见领袖地位,制定诸如《船舶抵押风险评估标准》等切实可行的标准对于推动中国在建船舶的抵押权进一步发展是必要的。
最后,应该关注国际立法环境。
世界各国都在制定自己的舰船抵押权立法,并且中国本身就是许多贸易伙伴的主要借贷者。
因此,中国的船舶抵押权立法必须要注意吸取国际先进经验,在给航运公司和出借方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需要防范风险。
上述就是中国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方式立法问题的几个案例。
进一步完善法律立法,为实现中国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发展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对于提高中国船舶抵押权的国际地位和促进中国的经济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除了上述案例,中国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立法问题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与船舶建造合同的关系。
在建造船舶的过程中,存在着多方合同关系,如船东、造船厂、金融机构等相关各方。
因此,建立中国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立法需要考虑这些合同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将其保护起来。
其次是与船舶登记的联系。
建船舶抵押权需要登记,然而船舶登记是一个独立的程序。
为了使中国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立法更加健全,还应该着眼于加强船舶登记制度相关法规制定。
最后是与金融监管体系的适应问题。
船舶抵押权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因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对债务人所有的船舶设定抵押权,以确保其债权的实现。
船舶抵押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中都有明确规定。
本文将探讨船舶抵押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船舶抵押权的设立、登记、实现等方面的法律适用。
二、船舶抵押权的设立1. 设立条件根据《海商法》第13条的规定,船舶抵押权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抵押物为债务人所有的船舶;(3)抵押权人应当依法登记抵押权。
2. 设立程序船舶抵押权的设立程序如下:(1)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2)抵押人应当将抵押合同提交船舶登记机关登记;(3)船舶登记机关依法审查抵押合同,并在船舶登记簿上登记抵押权。
三、船舶抵押权的登记1. 登记机关根据《海商法》第15条的规定,船舶抵押权的登记机关为船舶登记机关。
2. 登记程序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程序如下:(1)抵押人应当将抵押合同提交船舶登记机关;(2)船舶登记机关依法审查抵押合同,并在船舶登记簿上登记抵押权;(3)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事项通知抵押权人。
3. 登记效力船舶抵押权的登记具有以下效力:(1)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2)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3)抵押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实现抵押权。
四、船舶抵押权的实现1. 实现条件根据《海商法》第18条的规定,船舶抵押权的实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2)抵押权人依法行使抵押权。
2. 实现程序船舶抵押权的实现程序如下:(1)抵押权人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实现抵押权;(2)船舶登记机关依法审查抵押权人提出的申请,并决定是否准予实现抵押权;(3)船舶登记机关准予实现抵押权的,应当通知抵押人;(4)抵押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5)抵押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抵押船舶。
3. 实现效力船舶抵押权的实现具有以下效力:(1)抵押船舶的所有权转移给抵押权人;(2)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3)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应当将抵押船舶交付给抵押人。
船舶抵押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我国的航运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船舶抵押法律规定了船舶抵押权的设立、转移、消灭等方面的内容,对于保障船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船舶抵押法律规定的角度,对船舶抵押的基本概念、法律依据、设立条件、抵押登记、抵押权实现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船舶抵押的基本概念船舶抵押是指船舶所有人或者第三人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船舶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船舶抵押权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债务人必须真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
2. 船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必须合法有效。
3. 船舶抵押权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船舶抵押权设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船舶抵押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物上设定抵押权。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抵押人不得拒绝。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船舶所有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将其船舶抵押给债权人,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船舶登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船舶抵押权的设立、转移、变更、注销,应当依法登记。
”四、船舶抵押的设立条件1. 债务人必须真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
2. 船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必须合法有效。
3. 船舶抵押权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船舶抵押权设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5. 船舶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 船舶抵押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抵押船舶的范围、价值、期限、利率、抵押物保管责任等内容。
五、船舶抵押登记1. 船舶抵押登记是船舶抵押权设立的重要环节。
船舶抵押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抵押船舶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合法有效。
我国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我国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相关法律问题探析[摘要]船舶建造需要巨额资金,建造中船舶抵押即成为船厂或船东的一种融资的手段。
对此,各国法律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也有所涉及,但我国法律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性质和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等问题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争议较大,这样不利于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实现,不利于我国造船业的融资发展。
本文结合法律规定,从实际情况入手,着重分析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几个法律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建造中船舶;船舶抵押权;船舶所有权;船舶登记一、我国建造中船舶抵押制度的现状当前,中国造船业已跻身世界造船第一方阵,而作为资金密集型的船舶行业,能否顺利实现融资完成船舶的建造也成为了船舶行业能否发展壮大的关键。
但是,通过对一些大型造船厂的考察和了解,发现“融资难”已经成为我国造船业发展的一大瓶颈,船舶融资手段远远滞后于船舶企业的发展。
江苏、浙江和福建等地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让建造中船舶抵押取得银行的贷款找到了途径,但在目前实务中用建造中船舶设定抵押权的情况并不多见,笔者认为,其原因主要有这两方面:一.从社会环境来看,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中国的造船事业一片繁荣,大部分船厂都进行满负荷工作,造船订单源源不断,按照当前造船行业的发展惯例,普遍做法是船东(定造方)与船厂(卖方)通过签订造船合同来约定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的归属,这样用建造中船舶设定抵押权的方式来融资就比较少见了;二.从法律制度来看,目前我国关于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制度还不够完善,阻碍了此种融资担保方式的展开,我国《海商法》第十四条特别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同时我国《物权法》中第一百八十条也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可以抵押。
” 可以说,这两条规定对“建造中船舶”设定抵押权给予了立法上的肯定,但是在具体操作细节,并未进行详细的规定,2009年6月9日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颁布的《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这方面的立法空白。
中国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方式立法问题研究
确定抵押权人:选择具 有合法资格的抵押权人
确定抵押物:选择符合 法律规定的在建船舶作 为抵押物
确定抵押期限:选择合 理的抵押期限
确定抵押条件:选择符 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条件
确定抵押程序:选择符 合法律规定的抵押程序
确定抵押权实现方式: 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 抵押权实现方式
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方式的执行程序
04
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立法建议
章节副标题
完善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立法体系
明确在建 船舶抵押 权的定义 和范围
规定在建 船舶抵押 权的设立、 变更和消 灭程序
规定在建 船舶抵押 权的实现 方式和程 序
规定在建 船舶抵押 权的优先 受偿权和 限制
规定在建 船舶抵押 权的登记 和公示制 度
规定在建 船舶抵押 权的法律 责任和救 济措施
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拍 卖、变卖抵押物
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法院强 制执行抵押物
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方式中的权利保护
抵押权人: 享有优先受 偿权,确保
债权实现
抵押权实现 方式:拍卖、 变卖、折价
等方式
权利保护措 施:设立抵 押权登记制 度,确保抵 押权人的权
益
法律保障: 完善相关法 律法规,确 保抵押权人 的权益得到
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方式存在的问题
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 抵押权实现困难: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存在诸多障碍 抵押权人权益保护不足:在建船舶抵押权人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抵押权实现效率低下: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过程繁琐,效率低下
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方式问题的原因分析
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明确的规定和指导,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抵押权人权益保护不足:在建船舶抵押权人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船舶建造过程中风险较大:在建船舶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如质量问题、工期延误等 船舶市场波动较大:船舶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可能导致在建船舶抵押权人的权益受损
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若干法律问题 (物权法作业)
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若干法律问题 (物权法作业)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若干法律问题董辉学号:0120110070船舶抵押权制度起源于古代航海冒险事业筹措资金的需要,是船舶所有人取得贷款的一种手段。
虽然目前船舶抵押融资已经不再具有古代冒险贷款的性质,但仍然是海运市场投资者应对国际航运竞争、扩大和优化商船规模的最为青睐的融资方式。
船舶抵押融资的标的除了已经建造完成或营运中的船舶外,还包括正在建造中的船舶。
为了鼓励造船和解决造船所需的资金问题,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了建造中船舶(vessel under construction)抵押权制度,有效促进了本国船舶工业的发展。
本文将围绕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涉及到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以期为我国进一步开展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业务提供一定参考。
建造中船舶的概念目前国际上对"建造中船舶"没有统一的标准定义,从字面上理解,所谓建造中船舶是指正在建造中的或尚未完成建造的船舶的物,也有称作“在建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8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第13条)中虽然提及 "正在建造的船舶"、"建造中的船舶"等词语,但都没有对该等词语的含义进行界定和解释。
《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第4条规定:"当建造一艘特定船舶的合同已经生效,或者建造者声明以其自己的资金建造这样一艘船舶时,有关即将建造或正在建造的船舶登记应予允许。
但是,国内法可将在船舶下水地点已安置龙骨或者已完成类似的建造工程作为登记条件。
" 我国海事局200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七)项中规定:"建造中船舶"是指"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有关在建船舶抵押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
有关在建船舶抵押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作者:鲁云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6期【摘要】当前,将建造当中的船舶进行抵押,已经成为了国际通用的一种融资方式。
但是在我国,有关船舶抵押方面的规定,有着较为明显的调整缺位和法律冲突。
在建船舶抵押权制度的完善,对于解决船舶建造企业融资贷款难担保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建船舶;抵押制度;法律问题一、浅析在建船舶抵押权的相关概念(一)在建船舶抵押关系当事人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在建船舶的抵押关系中一般为抵押权人。
关键问题在于在建船舶的抵押人是谁。
抵押权按照物权法的理论,是以所有权为讨论前提的一种担保物权。
我们可以从《担保法》的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看出,在建船舶的抵押人,必须是该艘在建船舶的所有权拥有人。
在《物权法》中有明确规定抵押人必须有处分该财产的权利。
这就涉及到了所有权和抵押权的问题。
而对于在建船舶来说,事实上抵押人不一定就是所有权人。
在明确船舶建造的合同性质之后,才能辨明在建船舶的抵押人、所有权人以及抵押权人。
(二)范围及特点抵押权人在其行使抵押权的时候,所提供的优先受偿的财产范围,就是在建船舶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
在建船舶抵押与一般传播抵押相比在这一方面也有其自己的特点。
1作为抵押的船舶,具有其特定性。
但是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客体具有不确定性,从最初建造船只时分离分散的材料,到交付之前已经成为了一艘完成的船舶,其形态不断地变化,需要经过一个变化的过程。
同时,在建船舶的债权数额也是无法进行确定的,只能对债权的最大额度进行确定。
所以,船舶抵押权具有特定性的这一特点,在在建船舶抵押权中并没有明显的表现。
2在建船舶的抵押权效力是随着建造的进度而改变的,并不是静止不变。
所以说,在建船舶所形成的抵押权担保相对来说更类似是一种浮动担保,而在建船舶的抵押权,自然也应该是一种浮动抵押权。
3由于在建船舶还不具备使用价值,所以在孽息方面是不可能跟整艘船舶相同的,比如说,运费或者是租金等方面的收入,这些内容自然也就无法包含在在建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当中。
船舶抵押适用的法律依据(2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明确的规范。
本文旨在分析船舶抵押适用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公约和行业惯例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船舶抵押法律体系的核心。
以下为《海商法》中关于船舶抵押的相关规定:1. 船舶抵押的定义《海商法》第十六条规定:“船舶抵押,是指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代理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船舶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并约定在债务履行后,船舶所有人或者其继承人、受让人有权取回船舶的一种担保方式。
”2. 船舶抵押的条件《海商法》第十七条规定:“船舶抵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二)抵押船舶属于抵押人所有或者抵押人有权处分的船舶;(三)抵押船舶的抵押价值不得低于所担保的债权金额;(四)抵押船舶的抵押权不得与船舶所有人或者抵押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相冲突。
”3. 船舶抵押登记《海商法》第十八条规定:“船舶抵押,抵押权人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后,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
”4. 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海商法》第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拍卖抵押船舶;(二)将抵押船舶折价;(三)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船舶折价清偿债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船舶抵押也具有指导意义。
以下为《物权法》中关于船舶抵押的相关规定:1. 抵押权的设立《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
”2. 抵押权的优先权《物权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抵押权人享有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3. 抵押权的变更和消灭《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抵押权人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四、国际公约和行业惯例1. 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船舶抵押权公约》《船舶抵押权公约》是一部旨在规范国际船舶抵押权的国际公约。
在建船舶抵押融资困境及对策
在建船舶抵押融资困境及对策文章来源:互联网作者:佚名浏览次数:7 次评论:[已关闭] 功能:打印本文摘要:利用在建船舶作抵押向银行提供担保,有助于造船企业打破融资瓶颈。
我国在建船舶抵押融资既面临法律困境也面临金融风险控制的困境。
文章指出完善我国在建船舶抵押融资制度,一方面要建立在建船舶抵押登记制度,另一方面要加强银行在建船舶风险控制能力。
关键词:在建船舶所有权抵押登记风险控制中国已经跨入了世界造船大国的行列,作为资金密集型的船舶行业,融资环境是其发展软环境中的重要部分,但是我国地方造船企业普遍面临贷款融资难的窘境,船舶融资手段远滞后于船舶工业的发展,已成为制约我国地方造船业发展的一大瓶颈。
我国造船企业资产负债率较高,资金回收周期长,大部分资金集中在土地、码头、厂房、船台和专用设备上,可用于融资抵押的资产较少,贷款担保困难,银行所能提供的融资产品根本无法满足造船企业的需要。
在这种情况下,如将在建船舶视为与在建建筑物相同的不动产,向银行设定抵押或向担保公司等企业设定反担保,就成为造船企业打破其融资瓶颈的关键。
但由于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只是允许对建造中的船舶设定抵押权,均未就“在建船舶”抵押权的行使作出较为明确细致的规定,同时由于船舶行业融资风险较大,商业银行对在建船舶贷款采取了回避态度,因此,在建船舶抵押融资在实务中难以开展。
突破我国造船企业的融资瓶颈,促进金融业对我国造船业的支持,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在建船舶抵押制度迫在眉睫。
而目前我国海商法和金融法理论界对相关问题的研究还相当匮乏,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也十分欠缺。
在建船舶抵押融资的困境一方面,在建船舶的法律属性不明,登记制度无法操作,其抵押的效力也无法确定。
另一方面,船舶融资本身具有投入高、技术性强、回报期长的特点,其立项、实施与运营等环节上都面临着种种风险,银行对此类融资手段还没有形成成熟的制度,进而难以下决心加大对船舶领域融资的力度。
我国海商法并不排斥在建船舶抵押登记。
船舶抵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我国航运业和金融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船舶抵押是指抵押人将船舶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以保证债务的履行。
为了规范船舶抵押行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船舶抵押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船舶抵押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船舶抵押的定义和特征1. 定义船舶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拥有的船舶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行为。
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船舶优先受偿。
2. 特征(1)标的特定性:船舶抵押的标的为抵押人拥有的船舶,具有特定性。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船舶抵押行为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债权人有权利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对抵押船舶优先受偿。
(3)登记公示性:船舶抵押需要进行登记,以便债权人查询和了解抵押船舶的真实情况。
(4)物权性:船舶抵押是一种物权担保,抵押权人享有对抵押船舶的优先受偿权。
三、船舶抵押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因船舶抵押而享有的,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对抵押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船舶登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船舶抵押权人应当持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
”四、船舶抵押的设立和登记1. 设立条件(1)抵押人拥有船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2)抵押船舶价值与债务金额相当;(3)抵押人同意提供船舶作为抵押物;(4)债权人同意接受船舶抵押担保。
2. 登记程序(1)抵押人、债权人和抵押船舶的名称、地址;(2)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登记证书编号;(3)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4)抵押担保的范围;(5)抵押期限;(6)其他应当登记的内容。
在建船舶抵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航运业的快速发展,船舶作为航运业的重要载体,其价值日益凸显。
在建船舶作为一种特殊的船舶类型,其抵押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实现等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规范在建船舶抵押行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在建船舶抵押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在建船舶抵押的法律规定出发,对其相关内容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在建船舶抵押的定义及特征1. 在建船舶抵押的定义在建船舶抵押是指抵押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在建船舶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抵押给债权人,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2. 在建船舶抵押的特征(1)抵押物特殊。
在建船舶抵押的抵押物为在建船舶,其特殊性在于船舶尚未建造完成,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2)抵押权设立特殊。
在建船舶抵押权的设立需要经过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3)抵押权实现特殊。
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较为复杂,需要依法进行。
三、在建船舶抵押的法律规定1. 在建船舶抵押权的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抵押人将其在建船舶抵押的,应当与抵押权人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二)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三)抵押担保的范围;(四)抵押期限;(五)抵押物的保管;(六)抵押权实现的方式;(七)其他约定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抵押人将其在建船舶抵押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抵押合同已经签订;(二)抵押物属于抵押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抵押;(三)抵押权人具有抵押权;(四)抵押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2. 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抵押人或者第三人对抵押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应当取得抵押权人、抵押人或者第三人的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3. 在建船舶抵押权的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抵押权人、抵押人或者第三人对抵押合同的内容进行转让,应当取得抵押权人、抵押人或者第三人的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建造中船舶的抵押权,你该如何设定和实现?
建造中船舶的抵押权,你该如何设定和实现?摘要:建造中的船舶,虽在其概念的表述中含有“船舶”二字,但其却不构成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
①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为了满足船舶所有人融资的需要,在法律中确立了建造中船舶的抵押制度。
②我国《海商法》第14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80条第一款(五)都规定了建造中船舶可以设定抵押权。
但是,由于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对于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规定过于粗陋、原则,使得在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对建造中船舶所有人的融资目的的实现造成了阻碍和困扰。
本文拟就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在设定和实现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进行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所有权认定;法律适用;效力范围AbstractAlthough containing theterm ‘vessels’ in its expression, the vessels under construction are not the vessels regulated by Chinese Maritime Law. Recently, in order to meet the owners’ need of financing, more and more countries establish the mortgage system for the vessels under construction. The article 14 of Chinese Maritime Law and the first clause(5) of the article 180 of Chinese Property Law all stipulate that vessels under construction can be mortgaged. However , the provisions of this kind of mortgage in Chinese Maritime Law and Property Law are so broad-brush that it is hard to handle the problems arising in practice and they block the actualization of the owners’ intention of financing. The writer of this paper will briefly analyse and dissertate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resolving strategies during the process ofestablishing and carrying out the mortgage of the vessels under construction.Key words Vessels under construction;Mortgage;Ascertaining of ownership;Application of law;Effective scope建造中的船舶(vessels under construction),是指处在造船人占有之下的用于和将要用于建造某一特定船舶的材料、机器和设备的总称。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效力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效力法律冲突及其解决摘要:建造中的船舶抵押权,已成为国际普遍使用的船舶建造融资方式。
实践中以建造中船舶作抵押担保,向银行借款融通资金的模式很多具有涉外因素,但我国没有相应的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效力的法律冲突适用规则,不利于争议解决。
本文主要通过阐述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相关概念,分析各国对该抵押权效力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对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建议。
关键词:抵押权效力;建造中船舶;法律冲突;法律适用一、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概述(一)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概述1、建造中船舶概念我国《海商法》第14条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此外,我国港务监督局于1994年发布的《若干问题的说明》,从建造中船舶的登记条件角度对其下了定义:“建造中船舶,是指已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但是这一定义无法确定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抵押范围。
基于以上认识,建造中船舶应被定义为:处在造船人占有之下并能被明确识别的用于和将要用于建造某一特定船舶的材料、机器和设备的总称。
①2、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定义根据我国《海商法》对船舶抵押权的规定,可以将其定义为: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建造中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并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效力的法律冲突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法律冲突包括两方面:抵押权设立的法律冲突与抵押权效力的法律冲突,本文着重探讨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效力的法律冲突。
第一,抵押权标的物范围不同。
各国对该抵押权效力所及标的物范围有不同规定。
例如,在德国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标的包括正在建造的部分、正在使用的设备,甚至包括船东为建造中船舶投保特别的保险而获得的保险赔偿金②;而在英国和加拿大,只有用合理的方式清楚的表明其属于该特定的船舶,才被视为船东的财产。
③第二,抵押权的实现方面存在不同规定。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这个问题上规定不同,以英国与法国为例。
英国的船舶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占有船舶并进行出售、指定接管人,而法国的船舶抵押权人只能通过法院拍卖等司法程序获得救济。
船舶抵押的应用及法律风险防范
船舶抵押的应用及法律风险防范船舶抵押的应用及法律风险防范作为交通运输工具的船舶和正在建造中的船舶都可以设定抵押。
建造中的船舶和建造中的建筑(亦称在建工程)在《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同一款规定,但是操作中并没有太大的共性。
本文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93年7月1日实施的《海商法》、1995年1月1日实施的《船舶登记条例》和《船舶登记条例》若干问题说明、2007年1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2009年6月9日《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等。
一、船舶抵押权的界定船舶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中的动产抵押权。
但是《物权法》对船舶抵押权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
船舶抵押权就是以船舶(包括建造中的船舶)为对象的抵押权,《海商法》第十一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船舶抵押的客体(一)船舶抵押标的物的范围船舶可以分为:建造中已经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建造完毕但尚未检验、登记的船舶;业经检验、登记的船舶。
1、建造中的船舶(1)建造中船舶的界定《海商法》和《船舶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未对何谓“建造中船舶”下一个明确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的规定,可将“建造中船舶”定义为处于建造阶段的船舶,即如为分段建造的,应该已经完成至少一个以上的船舶分段并处于建造阶段,如为整体建造的,应该已经安放龙骨并处于建造阶段。
建造中已经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和建造完毕但尚未检验、登记的船舶都可以作为建造中的船舶抵押。
(2)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并未对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本课题组认为,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应包括:处于建造阶段的船体;分段建造时的各个船舶分段;将要安装到某个船舶上的材料、设备、零部件等。
但“将要安装到某个船舶上的材料、设备、零部件等”必须是已经特定化地将用于某个船舶建造的材料、设备、零部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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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中船舶是指处在造船人占有之下的并能被明确识别的用于和将要用于建造某一特定船舶的材料、机器和设备的总称。
由此,笔者认为建造中船舶的等级不应以安放龙骨为必要,只要有相应造船文件并付诸实施即可,如此将给航运投资者更多的融资空间。
建造中船舶抵押的法律依据
《海商法》第14条明确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5项亦规定,正在建造的船舶可以抵押。
该等法律规定为建造中的船舶设立抵押权从而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在《物权法》、《海商法》或《担保法》等法律中对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均未详细涉及。
由此,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以及辽宁省等地方政府还专门就此问题分别出台了《浙江省建造中船舶抵押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点办法》、《山东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行办法》以及《辽宁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暂行办法》等进一步规范建造中船舶抵押行为,包括抵押人应具备的条件、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应具备的条件、受理机关、申请时间及应提交的材料等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建造中船舶抵押主体
《物权法》、《海商法》虽然明确了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进行抵押权登记,但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应当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
此外,江苏省的《试点办法》第10条也规定了抵押人的条件之一必须是“独立拥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山东省的《试点办法》第11条也规定,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首先办理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因此,建造中船舶抵押时,明确谁是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人,谁有权对建造中船舶设定抵押权而成为抵押人,是银行在提供抵押借款时应首先考量的法律问题。
《海商法》第三条定义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建造中的船舶并不能纳入《海商法》定义的船舶之中,因此《海商法》中有关船舶所有权的规定不能适用于“建造中的船舶”。
其他法律对于建造中船舶所有权也无特别之规定
尽管我国现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建造中船舶所有权,但这并不影响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属于原始取得,无需进行所有权
登记,只有在设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权利、关系交易安全时,进行登记公示才成为必要。
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的归属,即谁是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人,这取决于船舶建造合同属性以及船舶建造合同的约定。
关于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处观点认为船舶建造合同是买卖合同,适用于有关买卖的法律。
另一种观点认为船舶建造合同是承揽合同,适用有关承揽合同的法律。
笔者认为, 船舶建造合同实质上是一种无名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不同,合同的性质就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认定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时,应探求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目的。
如果合同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则此类船舶建造合同应定性为承揽合同;如果合同重在以等价有偿的方式转让标的物的财产所有权,则此类船舶建造合同应定性为买卖合同。
未免歧义,目前国际上常用的船舶建造合同文本,多通过设定相关合同条款对船舶所有权作出相应约定,从而明确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的归属。
有关约定方式大致有如下几种:(1)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归属于船舶建造方。
如BIMCO 新造船合同标准文本第31条规定,在船舶交付给买方之前,船舶所有权属于船舶建造方,相关灭失和损害的风险也由船舶建造人承担。
日本船东协会(SAJ)造船合同在其第7条第5款规定,船舶所有权自完成交接后转移给买方,建造期间的所有权属于船舶建造方。
(2)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归属于定造方(“买方”)。
如根据美国海运部(MARAD)造船合同第24条规定,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属于买方;根据挪威造船合同第6条规定,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一般也属于买方。
(3)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归属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决定。
如西欧造船家协会(AWES) 造船合同在第8条b款对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约定提供了三个可供选择的方案,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约定为买方所有,也可以约定为船舶建造人所有。
我国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制定的造船合同,其属性为买卖合同,根据第7条第4款的规定,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属于卖方,即船舶建造方。
同时,在实践中,船舶建造合同还经常包含一条“所有权过户”条款,该条款通常规定,第一笔分期付款一旦支付,船舶(包括在建部分、归于它的所有材料、部件)即成为买方的财产,造船厂只有留置权。
因而,银行在给建造中的船舶进行抵押融资贷款时,应注意审查船舶建造合同中是否有关于所有权过户条款以及船舶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从而确定由哪一方有权以建造中的船舶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建造中船舶抵押登记效力
建造中船舶抵押是指船舶所有人将建造中的船舶作为担保物抵押给抵押权人进行融资的行为。
有关船舶抵押权的设立,《海商法》第12条、第13条和《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相似,均确定了船舶抵押权登记对抗主义模式。
稍有不同的是,《海商法》强调了抵押合同应是书面形式,这同《担保法》第38条的规定一致,也符合《物权法》第172条的担保物权根据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的规定。
而《物权法》第188条明确了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改变了《担保法》第41条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
《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同时《物权法》对善意取得物权的情形作出了相关规定,即:(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笔者认为建造中船舶抵押采取登记对抗要件主义即兼顾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也保障了交易便捷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适合于建造中船舶这一特殊动产。
因此在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实务中,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为了强化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效力以尽可能保护自身权益,应在抵押合同中对要求抵押登记作出明确约定。
建造中船舶抵押登记时间
建造中的船舶何时可以去申请抵押权登记在《船舶登记条例》中没有明确,但是在我国海事局200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七)项中规定:"建造中船舶"是指"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因此,“已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实际上已成为我国建造中船舶进行抵押登记的起始时间。
比如,在江苏省的《江苏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点办法》中第10条规定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登记的条件之一为“整体建造的船舶已经处于安放龙骨阶段。
分段建造的船舶已经完成全部或部分分段的建造,且评估价值达到船舶合同价的8%以上”。
浙江省的《浙江省建造中船舶抵押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规定“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应该已经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同时取得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中国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书”。
如前所述,笔者认为该等关于建造中船舶权利的登记的起始时间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我国造船工业与建造中船舶融资业务的发展需求,应与建造中船舶的概念协调进行规范。
建造中船舶抵押物的范围
遇到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银行可以拍卖抵押物受偿。
但是对于建造中的船舶的拍卖则比较复杂。
因为建造中的船舶并非一个独立确定之物,其价值处于不断的变化发展之中,银行可以拿来拍卖的抵押物的范围有多大,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对于造船厂来说,可能同时建造好几艘船舶,同时购进很多的机器、材料、设备。
对于已经安装在被抵押船舶上的机器、设备、材料,因为这些物已经特定化,因而可以视为建造中船舶的价值范围。
但是对于未进行安装的应该如何判定则存在一定困难。
如果仅以已经安装的机器、设备、材料进行拍卖,显然对银行不利。
因而,商业银行应当在抵押贷款合同中写明抵押物的范围。
一般说来,已经安装的,已经进入了造船车间的,清楚标明并表示为该船所用的部件都应当约定为该物已经特定化,并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拍卖。
在建船舶的重复抵押问题
对于已经建造好的船舶,《海商法》规定可以同时设立两个以上抵押,按登记时间先后顺序受偿。
而对于建造中的船舶是否能适用此规定,法律没有明确。
《浙江省建造中船舶抵押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抵押人应当确保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未设有其他的船舶抵押权和担保债权。
江苏省的《办法》第10条亦规定建造中船舶抵押登记的条件之一就是该船舶上没有设立其他船舶抵押权和担保债权。
从该等规定来看,国内是不允许对建造中的船舶重复抵押的,商业银行从事在建船舶抵押贷款业务时应当注意审查是否有重复抵押问题。
结论
我国《海商法》虽然早早确立了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制度,但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没有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对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制度进行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因而未能发挥建造中船舶融资应有的作用,使得国内大量的船舶融资业务转而通过方便旗的方式在异地设定建造中船舶抵押,从融资便利性及金融业务角度而言,对于我国的航运投资者及金融机构无疑都是个重大损失。
《物权法》关于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规定虽有进步,但亦未能对建造中船舶抵押的范围、抵押权的实现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因此有关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法律制度值得进一步的研究,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