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解除条件与法定解除条件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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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中的解除与解除的条件

法中的解除与解除的条件

法中的解除与解除的条件合同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其目的是约束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可能会面临解除的情况。

解除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本文将探讨法中的解除以及解除的条件。

一、法中的解除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自愿解除和强制解除两种方式。

自愿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根据约定自行解除合同。

而强制解除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合同法赋予一方或者第三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1. 自愿解除自愿解除是合同解除中最常见的形式之一。

当合同当事人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或者合同生效后发现无法或者不愿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通过自愿解除的方式终止合同关系。

自愿解除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1)协商解除: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合同的意向。

(2)约定解除: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了解除合同的具体条件和方式。

(3)通知解除:根据合同的约定,一方在提前通知对方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2. 强制解除强制解除是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赋予一方或者第三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主要情况包括以下几种:(1)条件解除:当合同中约定的特定条件满足时,合同可以被解除。

例如,合同中规定若一方违约,则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合同法规定的情况下,一方或者第三人可以解除合同。

例如,法律规定买卖合同中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解除的条件在法律的规定下,合同的解除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通常,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合同约定的条件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当这些条件满足时,解除权利就可以行使。

例如,在租赁合同中,合同可以规定当一方未按时支付租金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2. 违约行为当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违约行为包括主观违约和客观违约。

主观违约是指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违反合同义务,客观违约是指因不可抗力等非当事人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

法中的解除条件

法中的解除条件

法中的解除条件法律中的解除条件引言:在法律领域中,解除条件是指一个合同、协议或法律关系可以终止的一种情况或事件。

解除条件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它可以影响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本文将对法律中的解除条件进行详细探讨,探索其定义、种类、应用和影响等方面。

一、解除条件的定义与作用解除条件是指在一定条件发生时,法律上允许一方或各方通过解除合同或终止法律关系的方式来结束原本存在的合同或关系。

解除条件的作用是保护各方的权益和维护合同的稳定性。

二、解除条件的种类根据法律规定,解除条件可以分为合同法定解除条件和约定解除条件。

1. 合同法定解除条件合同法定解除条件是指法律对合同附加的、不需要各方另行约定的解除条件。

例如,在合同中约定的履约期限到期、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都可以触发合同法定解除条件。

2. 约定解除条件约定解除条件是指各方在合同中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的解除条件。

约定解除条件可以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和各方的需求来确定。

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一定金额时可以解除合同。

三、解除条件的规定与适用解除条件的规定通常包括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中。

各方在签署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解除条件,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规定执行。

不遵守解除条件可能导致一方权益受损或违约责任。

1. 解除条件的明示约定各方在签署合同时可以明示约定解除条件,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解除的权利和义务。

明示的解除条件应当具备明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以确保各方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2. 解除条件的默示约定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解除条件,根据法律、法规或合理的推断,解除条件仍然可以被认定存在。

例如,在合同未约定违约时间的情况下,一方长期不履行合同义务可以被视为解除条件。

四、解除条件的影响和后果解除条件的发生会对各方的权益和责任产生重要影响。

根据不同的情况,解除条件可能导致合同的终止、违约责任的承担、赔偿金额的确定等后果。

1. 合同终止当解除条件发生时,合同可以自动终止,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消失。

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

在法律上,合同解除可以分为合同条款约定的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
情形。

法定解除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可以被解除,而无
需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合同可以
在以下情况下被法定解除:
1. 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2.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可
能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3. 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实现,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
能履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在以上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解除合同
的程序和方式,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合同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以确保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根据法律规定和您的具体情况,为您提供合适的合同范本,以确保您在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下能够依法行使您的权利,并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对法定解除合同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咨询和指导,请随时与我联系,我将竭诚为您提供帮助。

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在同一合同下的行使

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在同一合同下的行使

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在同一合同下的行使按:合同当事人签署合同时约定解除条件,但未明确排除法定解除权,若一方当事人以法定解除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若合同中明确排除法定解除权的行使,一方当事人以法定解除权为由提起诉讼解除合同,又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案概要情】2012年11月13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1200罐/分凉茶植物饮料生产线交钥匙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书”),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1200罐/分凉茶植物饮料生产线,包括设备的安装、调试费和运输、保险费,合同总金额为3333万元;同时合同书中特别约定:“如因卖方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卖方负责免费解决质量问题;如都不能解决,卖方更换整台套设备,如更换整台套设备还不能达到买方所需生产性指标,卖方应退还买方设备已付货款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损失”。

A公司于2013年2月27日与C公司就上述合同书签订《1200罐/分凉茶植物饮料生产线增减设备工程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书”),双方就上述饮料生产线设备进行变更,增减设备报价为6万元。

后A公司向B公司支付货款共计3097.47万元。

2013年1月3日起C公司向A公司运送设备,于隔月派人前往A公司进行设备调试及完善。

但自2013年6月29日A公司开始将设备投入试生产后发现设备存在诸多问题。

自此A公司与B公司进行长期的沟通与协商,但设备问题一直无法解决。

后A公司提起诉讼,诉请:1、解除A公司与B公司签署合同书;2、解除A公司与C公司签署的补充协议书;3、B公司与C公司连带承担退还已付设备货款3097.47万元;4、B公司与C公司连带承担因设备不合格造成的损失1900万元。

【法院观点】一审法院认为:1、A公司、B公司和C公司以实际行为变更合同书主体,因此三方皆为合同书当事人;2、B公司和C公司出售的设备存在问题,两公司与A公司其经过多次协商仍无法解决设备问题,系违约行为。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解除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书,由B公司和C公司共同退还A公司已付货款。

合同解除中的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合同解除中的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合同解除中的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的《__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的相关约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原合同的解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约定解除1.1 甲方和乙方同意按照原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自合同解除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合同。

1.2 甲方和乙方应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与原合同有关的未完成事项。

1.3 甲方和乙方应相互协助,确保合同解除的顺利进行。

二、法定解除2.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等法定解除事由,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2.2 甲方和乙方应在解除合同后,根据法律规定和原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3 甲方和乙方应共同协商,确定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处理方式。

三、解除合同的生效条件3.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1.原合同及相关文件2.双方确认的解除合同的书面材料3.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文件(注:本示例仅供参考,具体合同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篇范文:第三方主体+甲方权益主导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的《__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的相关约定,甲乙双方及第三方主体(以下简称“第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原合同的解除事宜及第三方主体责权利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第三方主体责权利1.1 第三方主体同意按照原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自合同解除生效之日起,参与解除原合同。

1.2 第三方主体应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方式,协助甲乙双方处理与原合同有关的未完成事项。

1.3 第三方主体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原合同约定,协助甲方维护其合法权益。

解除的法律与约定

解除的法律与约定

解除的法律与约定解除合同是指合同各方达成协议或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终止合同的行为。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合同的解除。

本文将从法律和合同约定两个方面来探讨解除合同的相关问题。

一、法律规定下的解除1. 合同法关于解除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合同解除的情况包括:一方违约,经催告后未履行或者履行义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2. 一方违约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向其发出催告书,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合同。

如果催告后,对方仍不履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催告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 严重违约《合同法》将一方严重违约定义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违约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导致另一方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的利益。

当出现严重违约情况时,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有些合同在订立时即约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例如达到一定的经济指标、经营状况恶化等。

当满足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时,各方可以依据约定解除合同。

5. 不可抗力《合同法》规定,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情况,例如地震、洪水、战争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解除合同。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6.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有些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可解除,如劳动合同在一方严重违法人道主义原则或者工作条件恶劣、危及生命安全时,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约定下的解除除了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况外,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和方式。

约定解除条件可以为双方达成一致的事项,如某一方向对方提出书面解除通知,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到一定的经济目标等。

合同的解除可以分成三种: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权解除以及法定解除

合同的解除可以分成三种: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权解除以及法定解除

合同的解除可以分成三种: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权解除以及法定解除合同的解除不同于合同的终止,前天已经和大家分享过。

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合同解除的种类。

合同的解除一共有三种: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权解除以及法定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协议解除的法律规定体现在第93条第一款中:“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协议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由于这种方式是在合同成立以后,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而不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解除权,因此又称为事后协商解除。

协议解除的法律特征:第一,协商解除本身是通过订立一个新的合同而解除原来的合同,当事人协商目的是达成一个解除合同的协议;第二,协商解除不得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三,在协商解除的情况下,合同解除后是否恢复原状、如何恢复原状,也应当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这也是协商解除的办法与其他解除方法的不同之处。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约定解除权解除的特征有:一,约定解除权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三、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实际行使解除权。

在第三点中,约定解除权和附条件解除的合同的不同之处就在于此,对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来说,如果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就会导致合同自动解除。

但如果是约定解除权接触的话,必须是由解除权人主动行使解除权,才能导致合同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该条的规定当出现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如何理解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如何理解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如何理解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依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不同可将其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此种合同解除权的约定属事前约定,它规定在将来发生一定情况时,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权。

依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不同可将其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此种合同解除权的约定属事前约定,它规定在将来发生一定情况时,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通常附有解除权的发生情形、行使条件或期限以及行使解除权的效力等。

当发生符合行使约定解除权的事由时,并不当然出现合同解除的后果,必须由解除权人在解除期限内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由于单方解除是一方的行为,因此无需相对人的同意。

通常情况下,解除合同既可在诉讼外提出,亦可在诉讼中提出。

但如果合同就解除权行使方法有特殊约定的,应依其约定。

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也就是《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通过行使解除权,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

通常情况下,在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事实以后,应当赋予受害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这决不等于说,一旦违约即导致合同解除。

一方面,在许多情况下,合同解除对非违约方并非有利,且非违约方并非愿意解除合同,所以,对违约解除情形在法律上不作任何限制,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不利。

另一方面,要求在任何违约情形下均导致合同解除,既不符合鼓励交易的目的,也不利于资源有效利用。

因此,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究其实质,是对在违约情况下合同解除所作出的限制。

正确认识这一点,是理解法定解除规定的关键所在。

在《合同法》颁行之前,原经济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条件规定得过宽,致使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大量动辄解除合同的现象,给正常的经贸关系带来了诸多不良影响,也与世界各国立法严格限制合同解除的通常做法相冲突。

合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及协商解除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及协商解除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及协商解除是如何规定的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后,因当事⼈⼀⽅或双⽅的意思表⽰,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为。

合同⼀旦解除,根据合同性质的不同,在合同当事⼈之间形成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权利义务关系。

那么,民法典定解除、约定解除及协商解除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店铺⼩编为您解答。

民法典定解除、约定解除及协商解除是如何规定的合同的解除有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及协商解除三种形式。

对于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可以分别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段使守约⽅的权利得到保护。

从最⾼法院公布案例来看,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违约责任条款的适⽤,在解除合同后,守约⽅依然可以追究违约⽅的违约责任。

但对于协商解除⽽⾔,是否也存在“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情形?从⼀般意义上理解,所谓合同的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之间达成合意,解除双⽅基于合同⽽产⽣的权利义务。

合同经协商解除是向将来发⽣约束⼒,⽽对已履⾏部分,⼀般不需要返还或恢复原状等。

《民法典》条⽂未区分三种解除情形并分别就每⼀情形的解除规定法律后果,⽽是笼统的规定为:“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这就使得在实际操作中,⼀旦遇到协商解除合同的情形,在拟订解除协议时必须得加⼊这么⼀句话:“互不要求对⽅就已履⾏部分承担返还或恢复原状的责任”。

否则,合同协商解除后,任何⼀⽅都有权根据97条要求对⽅返还或恢复原状。

⽐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原约定租期三年,在第⼆年的时候,双⽅协商解除合同并签定《解除协议》,但未特别注明:“互不要求对⽅就已履⾏部分承担返还或恢复原状的责任”。

于是承租⼈有权要求返还租⾦,出租⼈有权要求承租⼈就房屋装修恢复原状,还有权要求承租⼈⽀付房屋的实际使⽤费。

这与合同⽆效的法律后果何异?但从另⼀个⽅⾯来说,所谓“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都是属于违约责任的形式之⼀(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包括:继续履⾏、⽀付违约⾦、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等)。

意定解除的条件和法定解除的条件

意定解除的条件和法定解除的条件

意定解除的条件和法定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的类型不同,各种类型的合同解除⾃有不同的解除条件。

本节拟从意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解除类型出发,分析合同解除的条件。

前⼀节已经指出,意定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协议解除。

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属于意思⾃治的范畴,只要不违背法律和诚实信⽤原则,当事⼈可以将任何情形约定为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则属于⽴法者的判断,需要明确并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当事⼈双⽅协商⼀致,是将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协商⼀致,也就是在双⽅之间⼜重新成⽴了⼀个合同。

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2]“在性质上是对双⽅当事⼈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安排、调整和分配。

” [3]事实上,协议解除条件也属于意思⾃治范畴,与约定解除不同者,协议解除是以新合同(新协议)解除既有合同。

因此,解除协议须具备合同有效要件,当事⼈应当具备相应的⾏为能⼒,意思表⽰真实,协议内容不得违反强⾏性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定解除的条件法定解除有⼀般法定解除和特别法定解除之分。

因此,法定解除条件也有⼀般法定解除条件和特别法定解除条件之别。

前者是适⽤于所有合同的解除条件,后者是适⽤于特定合同的解除条件。

(⼀)⼀般法定解除条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在下列法定条件下,当事⼈可以⾏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1.不可抗⼒:因不可抗⼒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不可抗⼒,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的现象,包括某些⾃然现象,如地震、台风等;也包括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

[4]不可抗⼒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该合同应该消灭。

但通过什么途径消灭,各国⽴法并不⼀致。

德国法系是采取合同当然且⾃动消灭的原则。

基本上由债务⼈承担风险,⽽不是通过合同解除的⽅式。

这种⽴法表⾯上不拖泥带⽔,解决问题⼲脆利落,但实际上却没有顾及当事⼈如何采取救济措施,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有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之嫌。

民法典如何规范解除条件

民法典如何规范解除条件

民法典如何规范解除条件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各类经济交往中,合同是一种常见且重要的法律行为。

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些情况,导致一方或者双方希望解除合同。

那么,民法典对于解除条件是如何进行规范的呢?这对于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解除条件。

简单来说,解除条件就是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一旦该条件成就,合同就可以解除的情形。

民法典对于解除条件的规定,旨在平衡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解除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当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一规定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也就是说,只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于解除条件的约定是自愿、平等、公平的,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那么这种约定就是有效的。

然而,约定的解除条件并非可以随意设定。

民法典要求约定的解除条件应当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如果解除条件的约定过于模糊或者不确定,可能会导致解除权的行使出现争议和纠纷。

比如,双方约定“当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对于“重大变化”的具体标准没有明确界定,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就很容易产生分歧。

此外,民法典还对法定解除条件作出了规定。

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条件,当出现法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也有权解除合同。

例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

这些法定解除条件的设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比如,不可抗力是一种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那么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这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再比如,如果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那么另一方继续等待履行已经没有意义,此时赋予其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合理的。

约定解除权合同与附解除条件合同

约定解除权合同与附解除条件合同

约定解除权合同与附解除条件合同对于解除合同来说,拥有很多种解除合同的⽅式,虽然不同的⽅式效果可能不⼀样,但是最后的结果都是属于⼀样的,都是把合同解除掉,对于约定解除权合同与附解除条件合同的含义,很多⼈不知道,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约定解除权合同与附解除条件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四⼗五条第⼀款确⽴了附解除条件合同制度,该法第九⼗三条第⼆款确⽴了约定解除权合同制度。

这两项制度从效果上看有⼀定的共性,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解除条件成就时其效⼒归于消灭,⽽当事⼈约定解除权的合同在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使解除权后合同效⼒亦归于消灭。

可能正是由于⼆者存在着⼀些共性,有⼈将其联系起来,认为约定解除权合同中所约定的解除“条件”亦应与附解除条件合同中所附解除“条件”的含义相同,即所谓解除“条件”也必须是将来的不确定的事实,如果当事⼈所约定的解除“条件”是现在或过去的事实,则不能产⽣解除权。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未能正确区分附解除条件合同与约定解除权合同,值得商榷。

⼀、约定解除权合同与附解除条件合同的根本区别其⼀,在合同中附解除条件,是当事⼈以意思表⽰限制合同的效⼒,当解除条件成就时,⽆须任何⼀⽅当事⼈主张“解除权”,该合同即⾃动且当然地失效;⽽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在当事⼈所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并不当然且⾃动地失效,解除条件的成就只不过是赋予⼀⽅当事⼈以解除权,只有当该当事⼈⾏使解除权时才能使合同实际解除。

其⼆,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般是向将来失去效⼒,⽽合同因当事⼈⾏使解除权⽽失效时,既有向将来失效的,也有溯及既往失效的。

⼆、约定解除权合同中的解除“条件”不应限定为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对于约定解除权的合同,由于当事⼈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与否只关乎当事⼈的解除权得否发⽣,并不直接影响合同的效⼒,⽽且解除权⼈⾏使解除权对合同效⼒的影响既有向将来发⽣的,也有溯及既往的,因此,它⽆须要求当事⼈所约定的解除“条件”⼀定是在作出这种约定以后才发⽣的。

约定解除条件与法定解除条件之间的关系

约定解除条件与法定解除条件之间的关系

约定解除条件与法定解除条件之间的关系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约定解除在实务中比较普遍,例如,一份《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约定了两项解除条件,第一项是销售代理商销售策划代理权不得转让,否则,房地产开发商有权解除该销售代理合同;第二项是如果销售代理商服务不到位,房地产开发商有权责令销售代理商整改,如果几次整改后仍未被房地产发展商认可,则房地产开发商有权解除该合同。

后因种种原因,房地产开发商于2002年8月22日发函给销售代理商,依据《合同法》第410条及第94条第4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

销售代理商则认为,合同约定的两项解除条件合法有效,且已经排斥了法定解除条件的适用,因为按照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当事人的约定处于优先的地位。

鉴于两项约定的解除条件均未成就,即涉案合同中没有产生解除权,房地产发展商无权解除合同。

这是约定解除条件排斥法定解除条件说。

字串1与此相对的是法定解除条件大于约定解除条件说,即任何时候法定解除条件都可以适用,否则,法律规定解除条件便失去了意义。

意思自治原则不是至高无上的,而是受到公序良俗原则等强制性规定限制的。

笔者持折衷说,认为在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涵盖了全部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只要这些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法定解除条件就不再适用,这是奉行意思自治原则的当然结论。

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没有涵盖全部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在未涵盖的领域,法定解除条件仍有其适用余地,这是法律行为调整模式和法定调整模式相互衔接配合的当然要求,是法定解除制度的目的的表现。

上述案件不存在销售代理商转让代理权的事实,故约定的第一项解除条件未成就,政府主管部门未完全批准调整方案,销售代理商对此没有“整改”的可能、余地,故约定的第二项解除条件也没有成就。

既然如此,当事人完全有权援引法定的解除条件,主张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在进行交易或是合作时,一般都会签订合同。

合同一旦签订,当事人应该依法履行合同,但有时也会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那么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下面就由我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我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的区别1、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而约定解除是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一方的行为不能导致合同解除。

2、法定解除的条件主要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而约定解除不一定以违约为条件。

其联系表现在:约定解除可以对法定解除作补充,比如约定违反合同中的任何一项规定,不论程度如何,均可解除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的是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以及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都是不同的。

首先,法定解除区别于协议解除。

法定解除是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将合同解除,不必征得对方的同意。

而协议解除则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并非一方行使解除权的结果。

其次,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也不同。

二、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

本文将重点探讨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一、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1.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这里的“主要债务”是指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如果当事人一方未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履行,但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这里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指合同中约定的目标无法实现。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3.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这里的“明确表示”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

而“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暗示对方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这里的“补救措施”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违约后采取的措施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但违约方未采取补救措施,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法律规定(3篇)

约定解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合同的解除是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手段。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

其中,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这些条件成就时,合同即告解除。

本文将围绕约定解除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约定解除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这些条件成就时,合同即行解除。

约定解除是一种合同解除方式,具有以下特点:(1)当事人意思自治:约定解除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2)条件成就:约定解除的生效条件是合同中约定的条件成就,而非法定解除的法定条件。

(3)合同解除:约定解除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2. 特征(1)合意性:约定解除必须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

(2)条件性:约定解除的生效条件是合同中约定的条件,而非法定解除的法定条件。

(3)可撤销性: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约定解除。

二、约定解除的法律规定1. 合同法规定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

”这一规定明确了约定解除的法律地位,为当事人提供了约定解除的依据。

2. 条件成就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 解除通知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合同解除的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 解除后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解除劳务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的区别

解除劳务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的区别

解除劳务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的区别劳务合同作为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形式,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解除劳务合同是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在劳务关系出现问题时,解除合同成为解决矛盾的关键步骤。

在劳务合同解除中,存在着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两种形式。

本文将重点阐述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的区别。

一、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根据劳动法律及相关规定,当劳动合同中发生特定情况时,一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方式。

劳动法律对于法定解除的情况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以下是常见的法定解除情况:1. 解除原因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当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因以下原因之一而解除合同时,视为法定解除:(1) 劳动者患有疾病或非因工缺勤超过规定时间;(2) 劳动者不符合入职条件或者偷越国(边)境,且过了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后不重新入职;(3)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职业道德;(4) 劳动者因受到违法侵害,提供劳动者权益保护时限已届满;(5) 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向负有相应职业危险责任的机构提出伤残认定申请,经认定是劳动者的工伤并达到工伤待遇标准的。

2. 解除程序法定解除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发出解除通知书: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需要以书面形式将解除意向通知对方;(2) 通知期限:通常规定了提前解除的期限;(3) 通知方式:可以书面送达、专人送达等。

二、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了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的方式。

与法定解除不同的是,约定解除是双方自主达成的协议,解除条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

以下是常见的约定解除情况:1. 解除条件约定解除的条件多样化,常见的解除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合同期限届满或到达预定解除日期;(2) 一方提前通知对方或经过双方协商后的解除;(3) 出现严重违约情况,如经济犯罪、工作失职等。

2. 解除协议双方约定解除时,通常需要签署解除协议,协议中需要明确解除时间、双方权益调整、解除事由等内容。

约定解除的法律规定(3篇)

约定解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合同的解除是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其中,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

约定解除是合同解除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本文将围绕约定解除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包括其概念、条件、程序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

二、约定解除的概念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一定条件下,任何一方或者双方都有权解除合同。

这种解除方式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前提,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者双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二)当事人依法享有解除权。

”三、约定解除的条件1. 合同约定条件成就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是约定解除的前提。

合同中的解除条件可以是具体的,如“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也可以是概括的,如“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只要约定的条件成就,当事人即可行使解除权。

2. 当事人依法享有解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解除权,包括以下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约定解除的程序1. 当事人协商一致当事人协商一致是约定解除的基础。

在协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就解除合同的期限、方式、赔偿损失等问题进行约定。

2. 发出解除通知当事人协商一致后,一方应当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

解除通知应当明确告知对方解除合同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 解除合同的生效解除通知发出后,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合同法定解除时间是什么时候?合同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有什么区别?

合同法定解除时间是什么时候?合同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有什么区别?

合同法定解除时间是什么时候?合同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有什么区别?合同法定解除的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就合同法定解除来看,处理有具体的解除方法外,同时法律还对合同法定解除的时间期限进行了限制。

那么合同法定解除时间是什么时候呢?合同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有什么区别?以下就由我为您详细介绍。

合同按照法定的要求签订后就开始生效了,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签订后的合同不能随便解除,若想要解除合同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个是法定解除、一个是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就需要合同在满足法定解除的条件下才可以解除,约定解除就可以双方达成解除共识就能解除合同。

一、什么是合同的法定解除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已经依法成立而且生效的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形,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使一方当事人付出代价或遭受重大损失,因此规定这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经过解除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使合同向将来终止法律效力或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特点在于: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此种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换言之,法律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当事人享有法定的解除权,通过行使解除权,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

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是不同的,其区别在于法定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一方当事人享有仅凭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当事人双方间现成的法律关系消灭的权利,其行使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而约定解除则是通过双方协商或事先约定解除的条件,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二、合同法定解除时间法律规定当事人合同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行使解除权的时间期限分为两种情况:(一)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行使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比如,如果当事人约定出现某种事由可以在一个月内行使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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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
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
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
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
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
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
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

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

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约定解除在实务中比较普遍,例如,一份《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约定了两项解除条件,第一项是销售代理商销售策划代理权不得转让,否则,房地产开发商有权解除该销售代理合同;第二项是如果销售代理商服务不到位,房地产开发商有权责令销售代理商整改,如果几次整改后仍未被房地产发展商认可,则房地产开发商有权解除该合同。

后因种种原因,房地产开发商于2002年8 月22日发函给销售代理商,依据《合同法》第410条及第94 条第4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

销售代理商则认为,合同约定的两项解除条件合法有效,且已经排斥了法定解除条件的适用,因为按照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当事人的约定处于优先的地位。

鉴于两项约定的解除条件均未成就,即涉案合同中没有产生解除权,房地产发展商无权解除合同。

这是约定解除条件排斥法定解除条件说。

字串1
与此相对的是法定解除条件大于约定解除条件说,即任何时候法定解除条件都可以适用,否则,法律规定解除条件便失去了意义。

意思自治原则不是至高无上的,而是受到公序良俗原则等强制性规定限制的。

笔者持折衷说,认为在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涵盖了全部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只要这些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法定解除条件就不再适用,这是奉行意思自治原则的当然结论。

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没有涵盖全部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在未涵盖的领域,法定解除条件仍有其适用余地, 这是法律行为调整模式和法定调整模式相互衔接配合的当然要求,是法定解除制度的目的的表现。

上述案件不存在销售代理商转让代理权的事实,故约定的第一项解除条件未成就,政府主管部门未完全批准调整方案,销售代理商对此没有“整改”的可能、余地,故约定的第二项解除条件也没有成就。

既然如此,当事人完
全有权援引法定的解除条件,主张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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