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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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的通知各乡镇水管站、局属各股站室:为进一步做好我局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窗口服务,经局班子会研究同意,制定《上犹县水务局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上犹县水务局行政处罚流程图2、上犹县水务局行政许可流程图3、上犹县水务局行政检查流程图4、上犹县水务局行政征收流程图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主题词:行政执法职权流程图通知抄送:县法制办、县监察局、县行政服务中心附件1:上犹县水务局行政处罚流程图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水资源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二、承办岗位上犹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股、工管站、机电站、防汛办。

三、运行程序及相关接口(一)简易程序案件:当场处罚。

(二)一般程序案件:见附图1。

四、办理期限(一)简易程序案件: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二)一般程序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

五、工作质量标准合法、公正、合理、公开。

六、监督制约环节内部监督,上犹县水务局监察室电话:8542656七、相对人权利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要求说明理由、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八、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一)电话投诉:8542656(二)书信投诉:上犹县水务局九、执法责任追究按照《上犹县水务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执法人员违法执法责任。

附图1上犹县水务局行政处罚流程图附件2:上犹县水务局行政许可流程图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西省水资源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水政执法水行政处罚课件

水政执法水行政处罚课件
问应当制作笔录,证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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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水行政处罚程序
□ ㈡一般程序 □ 2.调查取证 □ Ⅲ视听资料 □ 录音、录像、照相、传真、计算机数据资料等。
随着科技的发展,视听资料将大量使用。但是也 有需要注意的问题,如照片,执法人员要对此照 片作出说明,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 录像,如果没有当事人或证人在场,要录下背景, 否则很难证明是什么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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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水行政处罚程序
□ ㈡一般程序 □ 2.调查取证 □ ⑸妨碍行洪案 □ ①障碍物来源、开始时间、运输周期、单位
运输量、合计(共计)运输量。 □ ②受何人指派或属个人行为。 □ ③雇主信息,与其的关系。 □ ④地点选定人。 □ ⑤车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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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水行政处罚程序
□ 2.调查取证 □ ㈡一般程序 □ ⑹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提纲 □ ①施工单位、现场具体地址(无具体地址、门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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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 ㈡水行政处罚的适用 □ 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 ②减轻危害的情形: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 配合水行政处罚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
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 ③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
者发包河道采砂经营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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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水行政处罚程序
□ ⑧案由:未依照取水许可规定取水案 □ 违法行为:未依照规定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的 □ 种类:超过批准的最大取水量取水的,不按批准
要求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取水水源和取水许可 批准用途不相符的。 □ ⑨案由:拒不缴纳水资源费案 ☆ □ 违法行为:违法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或原因,拒不 缴纳应缴纳水资源费的。
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种类:建筑物、构筑物等。 □ ⑤案由:侵占水利工程案 □ 违法行为: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

渔业行政处罚流程图

渔业行政处罚流程图

(1)永登县渔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渔业行政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轻微;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表明执法身份执法人员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调查取证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作出笔录并交由当事人签名。

告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陈述和申辩。

复核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处罚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时限。

当场收缴的罚款2日内交财务。

执行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处罚决定;符合强制执行情形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执法案卷归档备案。

复议、应诉按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定程序进行。

(2)永登县渔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立案获取案源并初步调查认定后,制作立案呈批表报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立案。

调查取证进入现场勘验、检查,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对现场进行摄像、照相,询问当事人、证人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告知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陈述和申辩权利。

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

复核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处罚综合有关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执行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处罚决定;符合强制执行情形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诉讼按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定程序进行。

强制执行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制作《处罚结案报告》,执法案卷归档备案。

审查调查结束后,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同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报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确定处罚意见。

对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会审决定。

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一、立案阶段1、收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2、验证举报或发现的事实情况3、初步核实违法行为是否属实4、决定是否立案,如立案,制作立案决定书5、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涉案方,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二、调查核实阶段1、发出调查通知书要求涉案方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2、调查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取证、询问涉案方当事人等3、分析、核实、评估收集到的证据三、听证阶段1、制作听证会通知书,通知被处罚方和听证委员会成员参加听证会2、召集听证会,由听证会主持人主持3、听证会进行听证、辩论、质询等环节4、制作听证会记录与意见书四、处罚决定阶段1、根据调查与听证结果,有关部门制作处罚决定书2、处罚决定书经审核后,报给主管部门审批3、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发布处罚决定书并送达涉案方4、监督部门对处罚决定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申诉与复核阶段1、涉案方不服处罚决定,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2、对申诉进行审查,作出复核决定3、根据复核结果,对处罚决定进行修改或维持原决定4、将复核决定书送达涉案方六、执行阶段1、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2、涉案方按照处罚决定书执行并缴纳相应的罚款3、如涉案方未按处罚决定履行义务,可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4、执行完毕后,监督部门组织验收,并制作验收报告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见相关附件部分。

法律名词及注释:1、立案决定书:水行政处罚的起始文件,用于正式立案并通知涉案方。

2、调查通知书:通知涉案方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的文件。

3、听证会通知书:通知被处罚方和听证会成员参加听证会的文件。

4、听证会记录与意见书:记录听证会过程和听证结论的文件。

5、处罚决定书:根据调查、听证和证据收集的结果,做出处罚决定的文件。

6、复核决定书:对处罚决定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查后做出的决定文件。

7、强制措施:在涉案方未按时按处罚决定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手段。

供用水管理流程图1

供用水管理流程图1

1.风险(1)F1供用水消耗计量不准确(2)L1.9.1未经行政审批和许可,私自取水(3)L1.9.2未按批准的条件取水(4)L1.10.1未缴纳或拖延缴纳水资源费(5)L1.10.2购买或使用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没有达到节水要求,建设项目未建节水设施或节水设施不达标(6)L1.10.3擅自修建水工程(7)L1.11.1 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进行行政审批(8)L1.12.1他人以污染水源、偷水、破坏取水用水设施等方式侵犯我方的取水权、用水权2.控制措施1)F:供用水消耗计量不准确(1)F1.1M供用水双方计量部门每月共同抄表确认供用水消耗量。

(2)F1.2M所属单位主管领导对用水消耗量是否准确进行审核。

2)L:未经行政审批和许可,私自取水(1)L1.9.1-F所属单位生产运行科提出用水申请,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取水许可证;生产运行处每年度进行用水情况检查。

(2)L1.9.1-K生产运行处发现私自取水的,在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审批和许可手续;生产单位如收到行政处罚通知,在2个工作日内报企业管理法规处。

(3)L1.9.1-KB如行政处罚不当,企业管理法规处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收集有关证据,采取申请听证或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降低损失。

3)L:未按批准的条件取水(1)L1.9.2-F生产运行处取得取水许可证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生产单位;生产运行处按年度检查用水情况,监督生产单位按照批准的日取水量/年取水总量取水。

(2)L1.9.2-K生产运行处发现不按批准条件取水的,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生产单位进行整改;生产单位如收到行政处罚通知,在2个工作日内报企业管理法规处。

(3)L1.9.2-KB如行政处罚不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收集有关证据,采取申请听证或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降低损失。

4)L:未缴纳或拖延缴纳水资源费(1)L1.10.1-F年初制定水资源费缴纳计划,列入年度预算。

环境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环境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环境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环境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一:接到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或发现1. 当接到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或发现时,相关部门应及时登记并记录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二:受理环境违法行为1. 相关部门应对接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核,并确认是否需要立案。

2. 如果需要立案,相关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收集支撑材料,包括现场检查记录、证据材料等。

三:立案决定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材料,相关部门应评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 如决定立案,相关部门应对违法行为进行编码,并记录立案时间、地点等信息。

四:事实调查1. 相关部门应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详细的调查取证工作,包括现场勘察、证人证言、收集证据材料等。

2. 调查结果应详细记录,并与相关证据材料一同整理备案。

五:听证程序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需要进行听证的环境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组织听证会。

2. 听证会应公开、公正进行,听证结果应记录并整理备案。

六:违法行为认定1. 基于事实调查和听证结果,相关部门应进行违法行为认定,并作出书面认定决定。

2. 认定决定应明确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和等级。

七:处罚决定1. 根据环境违法行为的分类和等级,相关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2. 处罚决定应明确处罚种类、处罚金额等,并向违法行为当事人送达。

八:复议和行政诉讼1. 如对处罚决定不满意,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提起复议。

2. 如复议结果仍不满意,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现场检查记录模板2. 证据材料收集要求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违法行为: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排污、废物处理等违法行为。

2. 立案:指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记录的程序。

3. 取证:指环境行政执法机关采集与环境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

4. 听证:指环境行政执法机关为了听取违法行为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组织的一种程序性活动。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1997年第8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三章水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人员第四章水行政处罚的管辖第五章水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一般程序第三节听证程序第六章水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处罚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第三条水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水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水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章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四条水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处罚;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水行政处罚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水行政处罚;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第七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八条依据法律、法规设定的罚款实施水行政处罚的,罚款限额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依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章设定的罚款实施水行政处罚的,罚款限额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得超过一千元;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三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国务院另有规定或者特别批准的除外;第三章水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人员第九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机关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水行政处罚权;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二法律、法规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三地方性法规授权的水利管理单位;四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五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委托实施水行政处罚,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公布;第十一条受委托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水利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第十二条委托实施水行政处罚,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受委托组织签署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二委托实施水行政处罚的权限和委托期限;三违反委托事项的责任;四其他需载明的事项;委托书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委托书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内应当以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水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不得超越委托书载明的权限和期限;超越权限和期限进行处罚的,水行政处罚无效;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水行政处罚;第十四条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和期限内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不免除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行政处罚权;第十五条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受委托组织不符合委托条件的,应当解除委托,收回委托书;第十六条水政监察人员是水行政处罚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第四章水行政处罚的管辖第十七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管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水行政处罚;第十八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水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管辖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水行政处罚;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水行政处罚,认为需要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十九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管辖其职权范围内的水行政处罚;第五章水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第二十一条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未经查证核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十二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政监察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当事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四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五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当事人;六在五日内在水上当场处罚,自抵岸之日起五日内将水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水行政处罚机关备案;第二十三条当场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违法事实;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数额和依据;四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水政监察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七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地点和水行政处罚机关名称;第二节一般程序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第二十八条水政监察人员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水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二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有关部门;三依法需退还当事人的,退还当事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第二十九条水政监察人员进行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水政监察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一式两份,写明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等事项,由水政监察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清单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应有邀请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清单上注明情况;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者对证据保存不利的可以异地保存;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三十二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应当在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第三节听证程序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第三十五条听证由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具体工作由水政机构组织;第三十六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依据、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期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听证要求;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第三十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举行听证的三日前,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第三十八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以及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等;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交委托书;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又不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或者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在听证中无正当理由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三十九条听证主持人由水行政处罚机关指定水政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记录人负责听证记录和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有关事务;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回避申请;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听证记录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第四十条案件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二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和提出新的证据;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五对听证笔录进行核对、签字或者盖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一条听证按下列步骤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听证纪律;二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身份;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其他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宣布听证开始;四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水行政处罚建议;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询问;七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有权对参加人不当言行予以制止,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第四十二条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案由;二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三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姓名;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五案件调查人提出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水行政处罚建议;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调查人员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经证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笔录应经听证主持人审核后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四十三条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情况,作出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听证的决定;第四十四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包括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水行政处罚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第四十五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第六章水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四十六条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水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八条当场处罚时,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水政监察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不停止当场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水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水政监察人员依法作出罚款的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水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水政监察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第五十条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外,决定罚款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书面告之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银行代收罚款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第五十三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水政监察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实施水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8月15日水利部发布的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和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3号

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3号

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正文:---------------------------------------------------------------------------------------------------------------------------------------------------- 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0年8月15日水利部令第3号发布)第一条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法规(以下简称水法规)的贯彻实施,使违反水法规行为(或称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水事违法案件和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

地、市、州、盟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和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同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

第三条在必要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处理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案件,也可将自己查处的水事违法案件交由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更为适宜时,可请求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条水利部流域机构查处由水利部授权管辖的水、水域和水工程等的违法案件或水利部交办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五条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检查监督中发现的违反水法规的违法行为,可立案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违反水法规的水事违法案件应予受理。

第六条举报水事违法案件可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

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口头举报案件时,必须详细记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盖章;举报人举报案件,如不愿使用真实姓名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二行政处罚流程图

二行政处罚流程图

(二)行政处罚流程图L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流程图 L 地域管辖一级别管辖 厂发现案源途径 —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一县(区)、市(地、州)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的案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由广告发布 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管辖T 旨定管辖 f 送管辖公用、独占企业不正当竞争的,由省或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 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级指定管辖 上级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管辖,也可直接查处下级管辖的案件一填写立案审批一?旨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 立案时间一依据职权一投诉、申诉、举报 J 其它—附相关材^4 ------------------------------ 一县以上局长批准(含副局长) 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机关确定管辖 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有关管辖机关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管辖一投诉材料 一申诉材料 一举报材料--------------------- 移送材料一交代材料 一检查报告 I-已获取的证据收到投诉、申诉、举报、移送、交办材料七个工作日内核查,决定是 否立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L 收集、调取证据出示证件,告知权利收集、调取原始一~有困难的一注明经核对一注明出证日期L 提供人签名或盖章 凭证作书证 可以复制与原件无误 证据出处一询问 ------- 个别进行,制作笔录 ------- 交被询问人核对」有当事人或第三人在场一拒绝到 场的在现场笔录中注明现场一出示证件检查——制作现场笔录办案人即当事人、第三人签名或盖章一无阅读能力的一宣读 一有差错、遗漏一更正、补充—涂改部分一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其他方式确认 一被询问人签名、盖章等方式确认 L 拒绝签字的在笔录上注明「对当事人进行人提请公安机关 身或住所检查—gg iπ≡≡ 管理机关配合「一证据可能灭失或者先行登记保存T 以后难以取得 I - 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一厂采取记录、复制、拍卖录像等保全证据措施 一需要鉴定的,送交鉴定一违法事实成立一没收一依法扣留、封存一违法事实不成立一解除一行政强制措施与违法行为有直接 关系的财物,依法—「妥善保管——扣护_易腐品征得当事人同意一先行处理(―一托运物品 ----------------------------一家存或寄存物品7令当事人取出 L⅛事人拒绝的一制作协助扣押通知书有当事人在场一抽样取证上开具物品清单J 办案人、当事——依法责令 人签名或盖章__1-加贴封条查封「一 当事人自行保管的一一出具保证书 停销售 ------------------------ ∙L≠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一通知运输部门协助 J 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取出 —办理扣押手续书面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履行——负责人批准 ----- 当场清点_______________ ——开具清单----- 当事人、办案人签字,交当事人一份 ----- 送达通知书是否有管辖权 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 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处罚是否适当 程序是否合法——建议移送司法机关—提交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一建议办案机构修改 --- 建议办案机构补正 —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建议办案机构移送 ——建议销案厂定性不准,适用法规不当一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一程序不合法 ------------------- 一超出管辖权 ------------------- 一事实不成立或超过追责期限 —涉嫌犯罪 --------------------- —办案、审核机构意见不一致调查一—证据书证 物证证人证言 --------------- 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 当事人陈述 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现场笔录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草拟处罚建议书 交审核机构书面审核•程序调查终 (同级审提出审核书面 意见和建议超出管辖权 违法事实不成立一 构成犯罪的 案情复杂或给予较 重处罚的局长批准处罚建议 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证据异议权 ------------- 当事人对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厂责令停产停业 一吊销营业执照 一较大数额罚款告知 (包括处罚告知、听 以市场监督 管理机关名 义告知当事期间局长决定形式口头告知—制作告知笔录—当事人签名、盖章 —直接送达 书面告知—一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厂办案机构调查结果—审核机构审核意见或听证报告J 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一《处罚决定书》—— 内 容当事人签收三个工作日内行使权利挂号寄出15日内行使权利(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自实际 收到之日三个工作日内) 公告之日15日内行使权利 厂当事人姓名、名称、地址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内容、裱据—决定理由 ------------------确有违法行为的 作出处罚决定一证据采信理由一依据选择理由 一决定裁量理由 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一不予处罚—采纳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 一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救济途径、期限 「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日期、印章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移送 销案移送司法机关 提交局长办公会 议决定一期限一案情复杂,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一案情特别复杂,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直接送达——宣告后当场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应在7日内送达 委托送达—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代为送送达一L 原邮寄送达——挂号邮寄公告送达一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即视为送达(记明原因和经过) 行政处罚执行 法人、经营单位;一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 其他组织托代理人或收发部门签收公民、个 体市场监 拒绝卷 收的当事人应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交本人签收 一匚交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I~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 —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日期 —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将文书留在当事人住处,视为送达~复议或诉讼不停止执行-收到处罚决定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场收缴 -------------------------------------------------- 逾期不履行一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数一将扣押、封存物资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J 申请法院执行确有困难,经批准可以缓缴或分期缴纳一20元以下—公民>20元<50元,法人、其它组织1000元以 下,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一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确有困难,当事人提出的 一出具统一罚款收据日内交所在机关,所在机关2日内交指定银行一没收 -------------------- 没收的财物公开拍卖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收票据交有关部门统一处一销 毁 ------------------ 按国家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县局局长批准,2名以上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一无人认领财物公告通知在6个月内认领财物,无人认领的,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变价款保存 在专门账户上,处理之日起一年内仍无人认领的,变价款扣除费用后上缴财政案卷应当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正卷装订顺序: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送达回证-听证笔录-证据材料-财物处 理单据-其他有关材料 副卷装订顺序: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调查终结报告及批件-核审意见-听证报告-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处罚类流程图及清单

行政处罚类流程图及清单
实施主体
高县统计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法律《统计法》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2)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3)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4)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5)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2.“三定规定”《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县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高府办发〔2011〕18号)。
1.法律《统计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1)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自由裁量标准

办理部门
统计分析监测股(高县统计执法大队)
监督电话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宜宾市统Fra bibliotek局或高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高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投诉。

水行政强制执行工作流程图

水行政强制执行工作流程图

水行政强制执行工作流程当事人未履行行政决定发出履行催告书流程说明一、流程分类:蓝线表示正常流程走向绿色虚线表示可能发展方向二、流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当事人未履行行政决定: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2.发出履行催告书: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3.听取陈述和申辩: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作出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5.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1.起诉阶段1.1 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 收集相关证据- 确认违法行为1.2 初步调查- 召集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视察现场- 确认违法行为事实1.3 确定处罚权力机关- 根据违法行为性质确定处罚权力机关 - 通知相关部门和当事人1.4 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确定处罚形式和幅度- 决定罚款数额- 决定其他处罚措施- 决定是否需要听证2.处罚阶段2.1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通知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听证2.2 当事人的申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事实、证据、处罚措施提出申辩意见- 行政机关对申辩意见进行认真考虑2.3 听证程序- 根据需要通过听证程序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 确定听证地点、时间和参与人员2.4 签发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合申辩意见和听证结果作出最终决定- 决定是否需要执行停止违法行为的强制措施3.执行阶段3.1 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 通知当事人应当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3.2 监督履行- 对当事人进行履行情况的监督- 通知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3.3 强制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时,采取强制措施- 可以进行财产查封、扣押或强制代扣等手段4.结案阶段4.1 处罚决定的履行检查- 检查当事人是否履行了处罚决定的义务- 确认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4.2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复议和诉讼程序附件:1.相关证据材料- 证人证言- 相关文件记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水行政处罚:依法对违反水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主体进行处罚的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权力机关:具备水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拥有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力。

3.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事实作出的对违法行为主体处罚的书面决定。

4.申辩:指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事实、证据、处罚措施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水行政处罚流程图

水行政处罚流程图

行政处罚流程图适用项目1、对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2、对拦水、蓄水未按照调度方案运行保证河道合理生态流量处罚。

3、对将天然河道改为暗河(渠)的处罚。

4、对擅自在边界河道修建取水、引水、排水、阻水、蓄水、排渣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的处罚。

5、对擅自在河道采砂的处罚。

6、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处罚。

7、对河道采砂结束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河道的处罚。

8、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处罚。

9、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处罚10、对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要求修建水工程、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罚。

11、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12、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13、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14、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15、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
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笔录;保守有关秘
密。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定办结
60 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0 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
14
时限 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15 处罚流程
详见附件。
16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17 运行系统
广西水政执法管理平台、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
1.立案责任:发现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19 追责情形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社会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以及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罚款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负责人、案件承办
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
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问责

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
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监督检查(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事实两人以上执法,出示执法证,告知违法(行为)事实和处罚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复核。

现场制作笔录(执法询问笔录、陈述申辩笔录)不予处罚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权利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结案、归档(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备案)按照《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和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事实,以及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举报等违法线索立 案(单位负责人审批并指定两名以上承办人)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撤案,不处罚(移 执法证,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送、举报线索失实) 调查、取证 据。

调查终结,承办人写出调查终移送司法机关(构 结报告,并根据认定的违法违规事成犯罪) 实和法律、法规依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批。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按照《甘肃省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和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按《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执行 行政复议或自觉履行拒不履行 行政诉讼按《行政强撤销 制法》第五十三条执行维持或变更处罚决定表1 立案审批表立字()第号表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说明:现场照片、示意图等可作为本记录的组成部分附后表3询问笔录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第次询问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______ 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联系地址:我们是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执法证件号码分别是_____________、,请你确认。

答:现依法向你询问,请如实回答所问问题,如果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执法人员与你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你可以申请回避。

问:答:被询问人签名及时间:询问人签名及时间:第页,共页附页第页,共页注:附页每页都应当注明页码,并由相关人员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

水行政执法程序

水行政执法程序

水行政执法程序处罚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巡查发现、举报、移送等)案件受理立案审批调查取证调查报告处理审批告知(听证告知)水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执行(复议、诉讼)。

文字说明:1、案件来源:水事违法行为一般经水政监察支队水政监察人员执法巡查发现,或由举报人举报,以及相关部门移送。

2、案件受理:发现水事违法行为后,由局水政处会支队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并派员赴现场进一步核实、了解情况。

3、立案审批:水事违法行为一经核实,既由支队提出立案建议,由局水政处审核后报局主管领导审批。

4、调查取证:立案审批后,水政监察人员即对水事违法行为依法全面展开调查,包括制作调查笔录,拍摄相关图片资料,制作录音、录像资料,摘抄相关资料,现场勘测等,调查结束后由案件承办人撰写水事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5、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由水政监察支队召集承办人及相关人员,依据违法事实,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报局水政处审核,并由局主管领导审定。

重大水事案件由水政处审核后报局水事案件审定委员会集体审定。

6、告知(听证告知):依据局审定的处理(处罚)意见,填制水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制作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违法当事人。

7、水行政处罚决定:在告知或听证告知期满后,如当事人放弃听证和陈述,我局将正式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陈述或要求听证,我局依法制作陈述笔录或组织听证会,再行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8、水行政处罚的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

一方面由我局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我局的处罚决定,将由我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需要暂停执行的除外)。

针对有罚款的水行政处罚实行罚缴分离制度。

执法依据:(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二)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5、《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6、《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7、《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8、《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9、《江苏省防洪条例》10、《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11、《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1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1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4、《水政监察工作章程》15、《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16、《江苏省防洪工程管理办法》17、《无锡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18、《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执法制度:水行政执法承诺制度水行政执法投诉制度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程序制度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及水行政赔偿制度无锡市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执法范围和职责:(一)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水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全市水利法规并监督实施,实行依法治水、依法管水。

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的通知

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的通知

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的通知各县(市、区)水利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局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揭府办〔2007〕165号)要求,现将《揭阳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揭阳市水利局行政处罚流程图2、揭阳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流程图3、揭阳市水利局行政强制流程图4、揭阳市水利局行政检查流程图5、揭阳市水利局行政征收流程图二OO七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1:揭阳市水利局行政处罚流程图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承办岗位揭阳市水利局,揭阳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工程建设科、工管科、揭阳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揭阳市水政监察支队。

三、运行程序及相关接口(一)简易程序案件:当场处罚。

(二)一般程序案件:见附图1。

四、办理期限(一)简易程序案件: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二)一般程序案件:自立案之日起120日内。

五、工作质量标准合法、公正、合理、公开。

六、监督制约环节揭阳市水利局办公室监督电话:8219117七、相对人权利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要求说明理由、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规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规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规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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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教育表彰和奖励流程图
法律援助表彰和奖励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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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辞退备案的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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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及组成人员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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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评比操作
流程图
人事任免操作流程图
人员录用工作流程图。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作业指导书》,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管理部门:法制与综合业务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部门进行立案不符立案条件的,退回各发立案审核现部门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审查调查报告及证据材料事实清楚,证据确适用法律、事实不清,证据违法事法规错误的凿,适用法律、法规不足或者程序不实不能正确,程序合法的合法的成立的告知予以纠正重新调查撤销案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结案行政处罚审批下达行政处罚决定15日内向上级机关备案送达执行结案立卷归档第 1 页共 9 页《作业指导书》,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1.文字说明:1.1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部门:指根据管辖权限~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要求~有权进行行政处罚立案工作的部门。

包括宁夏局有行政执法行为的部门~以及分支局有行政执法行为的部门。

1.2宁夏局直接管辖的案件~由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部门在发现之日起10日内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经法综处审查报本局主管领导决定立案。

1.3调查阶段:宁夏局由法综处负责组织调查~分支局由其调查部门负责组织调查。

1,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指定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等必要证据材料~需经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3,需要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经批准~签发《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填写《证据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对物品加贴封条。

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采取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应当出具《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并填写《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当事人、物品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并加贴封条或者加施封识。

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需要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并填写《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当事人、物品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解除登记保存、第 2 页共 9 页《作业指导书》,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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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流程图
查明案件来源和相应的材料
立案:填制《行政案件立案呈批表》 整理案件材料:制作《行政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告知: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当事人陈述: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结案:填制《行政案件结案审批表》
立巻归档
出示执法
证件,告知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听取陈述申辩
据,拟作警告/对公民50元以下或法人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
当场填写
预定格式的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机
关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罚
不需 处罚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构成犯罪
拟处罚
送达听证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
要求听证
举行听证会
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向负责人提出意见
放弃听证或超期未提出
调查取证:视情况需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笔录》、《抽样取证材料、物品登记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材料、物品登记表》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填写《送达回证》 C
措施:1、认真填写表格,对案件相关材料仔细研究,多人、多次审查,做到无遗漏。

2、
对办理人员定期进行思想道德、明确岗位职责培训。

3、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执法,做到操作程序透明、到位。

4、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措施:1、认真填写案件相关材料,多人、多次审查,做到无遗漏。

2、对办理人员定期进行思想道德、明确岗位职责培训。

3、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执法,打消主观思想,做到操作程序透明、到位。

4、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措施:1、对办理人员定期进行思想道德、
明确岗位职责培训。

2、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执法制度,打消主观思想,经得住外界各种诱惑,做到操作程序透明、到位。

3、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主管局长审批《行政案件调查终结报告》B
执行: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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