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人民防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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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范文

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范文

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范文前言:人民防空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威胁态势的变化,人民防空财务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财务管理,提高财务资源的利用效率,制定本规定,以保障人民防空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总则:人民防空财务管理应遵循合规性、规范性、透明性、公正性原则,以确保财务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

二、财务预算管理:(1)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明确人民防空工作的收入和支出计划,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2)财务预算编制应考虑人民防空工作的需要,合理分配资源,突出重点领域和项目,确保国家资金的优先使用。

(3)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及时调整和优化预算分配,合理处理资金收支关系。

三、资金管理:(1)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理利用和规范运作。

(2)完善资金使用申请和审批程序,加强审核和监督,杜绝挪用资金的行为。

(3)加强资金监管和风险防范,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避免财务风险发生。

四、会计核算:(1)建立健全会计制度,明确人民防空工作的会计核算范围和内容。

(2)加强财务数据的收集和汇总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做好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工作,及时进行审核和公示,确保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五、资产管理:(1)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和管理制度,规范资产的使用、处置和报废程序。

(2)加强资产清查和盘点工作,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准确性。

(3)妥善保管和维护资产,加强资产的监管和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益。

六、财务监督:(1)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2)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规范财务管理的流程和操作。

(3)加强外部监督,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结语:人民防空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化是确保人民防空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本规定的出台,旨在提高财务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人民防空工作的顺利开展。

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范本

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范本

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加强人民防空工作中财务管理,做好财务制度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财务管理原则1.依法合规:财务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确保人民防空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2.规范运作:财务管理应遵循规范的运作程序和流程,确保资源的正确配置和有效利用。

3.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应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4.科学决策:财务管理应依托科学决策,合理确定预算和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5.透明公开:财务管理应加强信息公开,确保财务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财务预算1.制定财务预算原则:合理预算、综合预算、统筹预算、科学预算。

2.编制财务预算:各级人民防空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并及时报送上级审核。

3.财务预算执行:各级人民防空机构应严格按照财务预算执行,不得超额支出和挪用资金。

4.财务预算调整:如需要调整财务预算,应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及时报备上级。

四、资金管理1.资金来源:人民防空机构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社会捐款、经营收入等,应明确记账和监管。

2.预算执行:人民防空机构应按照财务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合理支出,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3.资金监管:人民防空机构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对资金流向和使用的监督与管理。

4.资金调度:如确需调度资金,应经批准程序,确保资金的合理转移和使用。

五、会计核算1.会计准则:人民防空机构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准则和有关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处理。

2.财务报表:人民防空机构应按规定时间和范围,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并按时上报有关部门。

3.会计核算凭证:人民防空机构应按照会计核算凭证的规定,完整、准确地填制核算凭证。

4.财务检查核算:人民防空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检查核算制度,确保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六、财务审计1.财务审计原则:财务审计应依法依规、公正独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负责任的原则。

人防预算管理制度

人防预算管理制度

人防预算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人防预算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执行人防预算,保障人防工程建设和运行的需要,提高人防资源的利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人防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检查工作。

三、预算编制1. 预算编制依据人防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人防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全省人防预算。

2. 预算编制程序预算编制应当有序进行,分别按照部门计划、分户管理、管理格式规范的原则进行。

预算编制程序包括需求审核、预算方案、预算细化、编制汇总等环节。

3. 预算编制内容预算编制内容应当科学、合理,包括预算收入、支出、资本开支等各项内容。

四、预算执行1. 预算执行程序预算执行程序包括预算执行计划、资金拨付、支出监控等环节。

2. 预算执行责任制人防部门负责编制预算执行计划,并实行预算执行责任制,确保预算执行的合规、高效。

3. 预算执行监督对预算执行情况,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保障预算执行的规范有序。

五、预算监督和检查1. 预算监督机制建立严格的预算监督机制,加强预算监督、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预算检查程序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六、预算调整1. 预算调整依据根据实际需要,人防预算可以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2. 预算调整程序预算调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报上级人防机构审批。

七、预算管理1. 资金使用人防预算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格遵守财务管理法规和政策。

2. 预算管理制度人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规范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八、预算报告1. 预算报告制度人防机构应当定期编制预算报告,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 预算报告公开人防预算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九、附则本管理制度由人防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施行日期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防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预算外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国动字[1998]2号
【发布部门】国防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8.01.14
【实施日期】1998.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人民防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国动字〔1998〕2号
1998年1月14日)
各军区人防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财政厅(局),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预算外资金管理,提高人防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一、人防预算外资金的范围
人防预算外资金是各级人防主管部门除中央和地方预算拨款以外的,依据法律、法
规、规定,经中央、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收取的用于人防建设的各项资金。

主要包括:新建民用建筑应建未建战时用于防空地下室的易地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开发利用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收取的经费;其他未纳入人防预算管理的资金。

人防事业单位开发利用人防设备、设施,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平战结合收入,不作为人防预算外资金管理,但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收支统一核算。

二、人防预算外资金的收取
人防预算外资金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收取。

2023年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2023年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2023年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引言】随着现代战争的发展,人民防空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也需要对国家的防空设施和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

为此,制定《2023年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和加强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利用。

【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人民防空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投入专门用于人民防空事业的设施、设备、物资和技术等各类资产。

第二条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管理应以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推动资产管理的规范和高效。

第三条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加强资产核查、保护、评估和利用,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第二部分:资产管理】第四条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资产台账,全面准确记录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数量、规格、型号、存放位置和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资产管理单位应定期开展资产清查,核对资产台账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及时调整和更新资产信息。

第七条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保护应当按照防护等级分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保护,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发挥应有的防空功能。

第八条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评估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进行,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反映。

第九条资产管理单位应加强对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维修和检查,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营和使用,提高资产的持久力和可靠性。

【第三部分:资产利用】第十条资产管理单位应优先自主开展人民防空事业,充分利用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开展防空活动和培训。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单位可以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共同利用人民防空国有资产,推动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对闲置的人民防空国有资产进行合理利用,实现价值最大化。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单位应根据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特点和需求,有序进行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升资产利用效益。

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如下:
1. 人民防空财务管理部门应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负责编制人民防空财务管理制度,并对各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

2. 人民防空单位应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做好财务核算工作,确保财务账簿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人民防空单位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包括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以确保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4. 人民防空单位应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制度,按照预算安排使用资金,预算超支和超额支出的情况需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并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5. 人民防空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加强资金监管和风险防控。

6. 人民防空单位应及时、真实、完整地报送财务报表和财务信息,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7. 人民防空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财务信息的电子化和自动化处理,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8. 人民防空财务管理部门应积极参与预算编制和决策过程,提供财务分析和预测,为决策提供准确的财务数据和建议。

9. 人民防空财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财务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以上是人民防空财务管理的一些规定,具体情况还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进行规定和执行。

人防财务管理制度

人防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防财务管理,加强人防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人防经费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人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防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人防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防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人防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公开透明原则:财务活动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民主集中原则:重大财务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

(四)效益优先原则: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建立健全人防财务管理体制,明确各级人防部门的财务管理职责。

第五条人防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一)制定人防财务管理制度;(二)编制人防财务预算;(三)审核人防财务收支;(四)监督人防资金使用;(五)组织人防财务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人防部门所属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一)执行人防财务管理制度;(二)编制单位财务预算;(三)管理单位财务收支;(四)接受上级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第七条人防财务预算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人防工作计划和资金状况编制,经上级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人防财务预算包括:(一)年度预算:根据人防工作计划和资金状况编制;(二)季度预算:根据年度预算和实际进展情况调整;(三)月度预算:根据季度预算和实际进展情况调整。

第九条人防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应当经上级财务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章财务收支管理第十条人防财务收支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人防财务收支应当实行预算管理,按照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人防财务收支应当实行审批制度,各级财务管理部门对财务收支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人防财务收支应当实行票据管理,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资金使用效益管理第十四条人防资金使用效益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二)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三)严格考核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人防经费管理制度

人防经费管理制度

人防经费管理制度一、人防经费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专款专用原则。

人防经费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挤占或挪作他用。

2、严格经费预算原则。

人防经费必须按照预算管理,不得擅自透支、篡用或违规挪用。

3、明确责任分工原则。

人防经费的管理工作必须按照责任分工进行,各级单位和责任人要明确职责,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4、规范经费使用原则。

人防经费的使用必须依据规定的程序和程序进行,不得违规操作或私自决策。

5、加强监督管理原则。

人防经费的使用必须接受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确保经费使用合规、规范。

二、人防经费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1、经费预算管理。

根据人防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包括设备采购、维护保养、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费用,预算报批后方可使用。

2、经费执行管理。

对每项经费支出都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备案和支付,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3、经费监督管理。

设立经费监督机构,对人防经费的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追究责任。

4、经费使用管理。

对已支出的经费进行及时的结算和清理,确保不留余额和不形成滞留。

5、经费报销管理。

对于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销,明确报销标准和范围。

6、经费登记管理。

对于所有经费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都必须建立明确的台账和账簿,进行及时登记和归档。

7、经费使用绩效评估。

对人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的绩效评估和考核,对于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改进。

三、人防经费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法1、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人防经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种责任人的职责和权利,并进行相关培训和教育。

2、完善法规制度。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人防经费管理规定和标准,明确人防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3、建立监督机制。

设立专门的经费监督部门,对人防经费的使用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加强宣传教育。

对人防经费管理制度和规定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责任人的意识和规范。

人民防空财务制度

人民防空财务制度

人民防空财务制度一、人民防空财务制度的基本原则1.依法合规:人民防空财务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财务活动,确保合法合规。

2. 经济合理:财务支出应当在符合人民防空建设需要的前提下,通过科学核算和精细管理,力争达到经济合理的目的。

3. 透明公开:人民防空财务活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可靠。

4. 资金保障: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要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安全使用,确保资金供给。

二、人民防空财务制度的主要内容1. 预算编制:人民防空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预算制度的要求,编制年度预算,明确各项支出计划。

2. 财务收支管理:建立健全财务档案台账,准确记录各项财务收支,严格执行国家预算法规定,确保财务收支合理、规范。

3. 资金管理:建立现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流程,严格控制资金来源和去向,确保资金安全。

4. 财务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对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5. 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确保财产权益不受损害。

6. 绩效评估:建立健全绩效评估机制,对人民防空财务活动进行评估,推动人民防空建设和财务管理持续改进。

7. 公开透明:及时公开人民防空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财务活动公开透明。

三、人民防空财务制度的改进措施1. 加强人民防空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法规意识和管理水平。

2. 采用信息化手段,完善人民防空财务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3. 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督机制,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确保预算资金合理使用。

4. 强化内部控制,加强风险防范,防止财务风险和损失。

5. 完善人民防空财务监督机制,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6. 深化改革,探索适合人民防空财务管理的制度创新,推动财务管理向现代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通过以上措施和建议,可以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活动科学规范、合法合规,提高人民防空建设和财务管理水平,为维护国家防空安全作出贡献。

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范文

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范文

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的安全需要,为了加强人民防空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活动,保障防空设施和装备的建设及运行,维护国家的防空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防空各级机构和相关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人民防空财务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保证财务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

第四条人民防空财务管理应将预算管理、会计管理和资产管理三者紧密结合,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人民防空财务管理应遵守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第六条人民防空各级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七条人民防空预算应按照国家财政制度和财政预算法的规定进行,依法编制、审核、审批和执行。

第八条人民防空预算应综合考虑防空设施建设、装备更新及运行维护等各项支出,合理确定预算金额。

第九条人民防空各级机构和相关单位应按照预算分配的依据和要求,合理安排预算支出,确保防空设施和装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人民防空预算的执行应及时、完整记录预算支出情况,按规定报送财务部门。

第三章会计管理第十一条人民防空财务核算应按照国家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财务核算应建立完善的会计账簿和档案,做到账务准确、及时。

第十三条人民防空财务核算应定期进行财务报表编制,确保财务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人民防空财务核算应加强会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财务信息化水平。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财务核算应进行年度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财务问题。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十六条人民防空资产管理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的采购、使用、处置等活动。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资产管理应做到合理配置,统一管理,确保防空设施和装备的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人民防空资产管理应加强资产清查,定期进行资产盘点,确保资产的准确记录和安全保管。

第十九条人民防空资产管理应建立健全设备维修和保养制度,确保防空设备的正常运行。

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财务组织机构:人民防空部门应建立财务组织机构,并明确财务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财务预算管理:人民防空部门应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法规定,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并按照预算执行,做好预算控制和决算工作。

3. 财务收支管理:人民防空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收支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财务收支行为,确保财务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不得挪用、截留、私分财务资金。

4. 财务核算管理:人民防空部门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做好财务核算工作,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 财务报告管理:人民防空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及时编制财务报表,向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6. 财产管理:人民防空部门应建立财产管理制度,加强对财产的保管和使用管理,确保财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7. 财务监督检查:人民防空部门应建立财务监督检查制度,对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人民防空财务管理的基本规定,具体规定还需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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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公布日期】1985.06.11•【文号】•【施行日期】1985.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1985年6月11日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根据党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为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一步推动人防工程的建设,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人防工程除重要指挥和通信枢纽外,都要依据建筑形式和规模,因地制宜地充分利用起来,为城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凡拟利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城市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和履行立约手续。

已经使用的人防工程,人防部门要与使用单位补办立约手续。

二、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平时使用时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由人防部门收取使用费。

其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根据工程用途和经济效果,本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和有利于发挥单位、个人积极性的原则确定。

收取使用费的范围:(一)利用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兴办工业、商业、服务业以及其他有经济效益的行业;(二)利用人防工程敷设通信线缆和已敷设的其它管线;(三)利用人防工程冷风降温和排水井点作水源;(四)使用人防工程施工排出的碴石等副产品。

收取费用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和财政部门确定。

三、利用人防工程兴办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室、各单位自用的会议室、办公室、学校教室、图书馆等无经济收益的社会福利公共事业,可免收使用费。

四、人防部门收取的使用费,50%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列入年度工程计划实施;50%用于各级人防部门的事业建设、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其中奖励基金按国家有关发放奖金的规定执行。

后一个50%,各级人防部门分配的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和财政部门确定。

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
是指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对于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1. 资金管理:人民防空部门应当按照相关的财务制度和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财务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2. 预算管理:人民防空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财务预算法规定,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合理安排财务收入和支出,确保财务预算的执行。

3. 收支管理:人民防空部门应当依法收取相关费用,并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收入的资金,确保收支平衡和合理使用。

4. 财务核算:人民防空部门应当按照财务核算准则和制度,及时、准确地进行财务核算,做好财务记录和报表,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 财产管理:人民防空部门应当对其拥有和使用的财产进行合理、安全的管理,建立相应的财产清查和使用登记制度,确保财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6. 财务监督:人民防空财务管理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及时整改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合规行为。

以上是人民防空财务管理的一些基本规定,具体的财务管理要求还需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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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04.27•【文号】计价格[2000]474号•【施行日期】2000.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计价格〔2000〕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人防办公室建设厅(委员会),各军区人防办公室: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附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使用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使用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使用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2.05.09•【文号】[2003]国人防办字第103号•【施行日期】2002.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使用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国人防办字第103号)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赣人防办文[2003]25号请示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人防工程使用费是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人民防空法》有关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在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时,必须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并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

财政部、税务总局也明确规定对人防工程使用费免征营业税、所得税([86]财税管字第038号、财税字[1997]36号)。

人防工程使用费主要用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弥补工程使用无折旧形成的资金缺口。

它是人防行政管理职能的体现,不是经营性收费。

二、人防工程使用费应严格按人防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国动字[1999]1号)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人防经费收入包括社会负担人防经费、工程使用费…”。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人民防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国动字[1998]2号)第一节中也明确规定:“人防预算外资金包括:开发利用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收取的经费”,第四节中进一步指出:“人防预算外资金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一管理”。

人防工程使用费必须纳入人防预算,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请你们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人防工程使用费管理工作。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00二年五月九日。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公室: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2000]474号)及国家和省有关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原结建人防工程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范围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及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对按规定需要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坚持同步配套修建,不得收费,但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对符合上述条件范围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易地建设费,由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对于长春市、吉林市民用建筑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市、县民用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须报省人防办公室审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应根据防空地下室实际造价确定。

人防办财务制度管理规定

人防办财务制度管理规定

人防办财务制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防办财务管理行为,保障人防办财务资金的安全、合法、有效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防办内部各类资金的管理,包括预算编制、执行、审核、监督、决算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人防办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必须服从组织管理,确保财务制度的执行和针对性。

第四条财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尊重财务管理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维护国家和人防办的财务利益。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人防办年度预算编制应遵循科学规范、合理制定、严格执行的原则,确保预算收支的合理性和有效运作。

第六条人防办各部门应按照预算编制工作的时间节点,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预算编制工作。

第七条人防办财务部门应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适应性。

第八条人防办各部门对超支预算的费用必须提前向财务部门提交申请,并说明原因及后续处理措施。

未经财务部门批准,不得超支预算。

第九条人防办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应当由独立的审计机构或者专业人员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条人防办各级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专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具有较高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的工作态度,熟悉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人防办财务人员应根据政策、法规和实际需要,健全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档案,并及时更新、完善。

第十二条人防办财务部门及时准确排查财务风险,建立健康的内部控制机制,规范资金流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人防办财务人员在执行预算和财务管理活动中,应遵循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勤勉尽责、服务大局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章财务审计第十四条人防办每年都要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一、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财务管理规定”),旨在规范人民防空领域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高效性。

二、财务管理职责1.人民防空机构应设立财务管理部门,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

2.财务管理部门应负责编制人民防空机构的财务规划和预算,制定财务政策和制度,监督财务活动的执行情况。

3.人民防空机构应按照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财务核算、财务监督和财务报告工作。

三、预算编制与执行1.财务管理规定要求人民防空机构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制定年度财务预算。

2.财务预算编制应科学合理,基于实际需求和经济可行性,充分考虑人民防空工作的特殊性和需要。

3.财务预算执行应严格按照预算的安排和规定进行,严禁超预算或挪用资金。

四、资金收支管理1.人民防空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资金收支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高效使用。

2.资金收支管理应注重分类管理,划分专项资金和一般资金,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3.资金收支管理要求认真履行资金监督和审计职责,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五、财务会计核算1.财务会计核算应遵循会计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财务会计核算要求认真履行账务记录和汇总、核算、报表编制等职责,保证财务数据的完整和准确。

六、财务监督与审计1.财务监督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要求财务管理部门对人民防空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2.人民防空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发现财务问题及时纠正并提出改进意见。

3.对于人民防空机构的财务活动,相关部门应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七、财务报告与信息公开1.财务报告是人民防空机构财务活动的总结和反映,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人民防空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财务报告应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编制和公开,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3.人民防空机构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财务信息,加强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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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人民防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
【标 签】人民防空预算外资金
【颁布单位】
【文 号】国动字﹝1998﹞2号
【发文日期】1998-01-04
【实施时间】1998-01-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军区人防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财政厅(局),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预算外资金管理,提高人防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一、人防预算外资金的范围人防预算外资金是各级人防主管部门除中央和地方预算拨款以外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央、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收取的用于人防建设的各项资金。

主要包括:新建民用建筑应建未建战时用于防空地下室的易地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开发利用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收取的经费;其他未纳入人防预算管理的资金。

人防事业单位开发利用人防设备、设施,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平战结合收入,不作为人防预算外资金管理,但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收支统一核算。

二、人防预算外资金的收取人防预算外资金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收取。

执收要严格执行中央、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所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

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三、人防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人防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收入的人防预算外资金,必须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户;使用人防预算外资金时,依据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人防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提出申请,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核拨,确保使用。

人防预算外资金是中央、地方预算安排人防建设资金的补充,专项用于人防战备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部门不准将人防预算外资金挪作他用、平衡本级财政预算或统筹调剂使用。

年度结余要全额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人防建设。

四、人防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把人防预算外资金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人防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按预算级次编报人防经费预决算。

(一)编制预算时,应把人防预算外资金和中央、地方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人防经费一并纳入单位年度人防经费预算,统一计划,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其中:年度人防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年度人防经费预算是国家指令性计划,一经批准,要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必须报经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编报年度人防经费决算、季度报表时,必须把人防预算外资金和中央、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人防经费收支情况上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

(四)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所属单位上报的人防经费预算、决算和季度报表。

对未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和违反规定的支出,一律不予列决,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人防预算外资金的监督检查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检查,建立人防预算外资金管理的监督机制和稽核制度。

对隐瞒、截留、挪用人防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帐外帐、搞计划外投资、从事证券市场交易活动和滥发奖金实物等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领导要对人防预算外资金使用效果负责。

财会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管好用好人防建设资金。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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