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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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对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会计法对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 会计法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布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作了具体规定。

1.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对永久性会计档案无限期保管;定期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别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2.会计档案的销毁: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各单位在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各级主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当有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由同级审计机关派员参加监销。

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应当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领导。

国家档案法规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

国家档案法规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

国家档案法规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公司建设、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重要经济史料和凭证。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借阅及销毁的程序和方法。

一、职责财务部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装订、归档、保管。

各车间、仓库负责成本核算会计凭证的整理、装订及保管工作。

二、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资料。

具体包括: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帐、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会计电算化类: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及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数据是指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等数据。

5、其他类: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保存的会计核算资料。

三、会计档案的整理1、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有财务部指定专人按照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2、会计档案整理立卷,应遵循财务工作的规律,当会计年度终了后,按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分别进行整理,装订成册。

具体要求是:⑴会计凭证的整理a、要分别将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单据按照顺序号摆放整齐,超过装订范围的大型原始凭证应折叠摆放。

b、为便于查找每册凭证封面应标注“之一”、“之二”、“之三”等标志,以示区别。

C、会计凭证装订时,要剔除凭证上的金属物和空白页。

装订后要整齐、牢固、美观,不掉页、不压字、不串页、不倒置,便于翻阅。

⑵会计账簿整理a、会计账簿要按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明细帐、辅助帐分别整理立卷。

b、订本式账簿以一本为一个保管单位,活页式账簿在整理时去掉空白页,按科目顺序整理成册,对帐目较多的科目,应按明细科目分开装订组卷。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办法一、会计档案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对企业运作、财务管理及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行为,制定了本规定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会计档案管理和使用。

三、(一)会计档案的保管1.会计档案必须存放在安全的地方,防止丢失、损毁和篡改。

2.会计人员必须做好文件保密工作,不得将未经授权的会计档案泄露给外人。

3.会计档案的存放必须建立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实物档案必须保持干燥、防火、防潮、防虫,并且要有明确的密封记录。

4.电子档案必须定期备份,并按照保密要求做好访问权限的控制。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1.企业应该对每一个年度的会计档案进行一个完整的整理,按照规定时间将其归档。

2.已经归档的会计档案,必须具有明确的权限管理和访问记录。

3.每一个年度的会计档案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电子化存档。

(三)会计档案的销毁1.会计档案的销毁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2.对于某些无需保留的会计档案,可以采用合理的方式进行销毁。

3.会计档案销毁结束后,必须进行明确的记录,以便日后查询。

四、1.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处理会计档案的职责和权限,并落实重点人员的责任。

2.企业要对会计档案管理和使用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和复核,例如制定检查和审核对象的范围和方法等。

3.会计人员应该加强技术和管理的学习,尽可能提升个人素养,确保能够胜任相应工作。

五、会计档案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应该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合理的进行会计档案的保管、归档和销毁工作,增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合规性和科学性。

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办法

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办法

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办法第一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帐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孤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三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四条本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制定本。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会计档案的保管附销毁办法

会计档案的保管附销毁办法

会计档案的保存和销毁方法第一条各单位必定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存、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稳当保存、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消失和泄密。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响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凭证。

详尽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帐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财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治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孤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存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三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会计机构依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存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存一年,期满此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一致保存;未成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存。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存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四条本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别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赞同,可以供应查阅也许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也许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成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保存限时分为永久、如期两类。

如期保存限时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存限时,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六条本方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存限时为最低保存限时,各样会计档案的保存原则上应当依照本方法附表所列限时执行。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详尽名称如有同本方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切合的,可以对照近似档案的保存限时办理。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障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处理会计事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归档第四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归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会计凭证应当按照会计年度和时间顺序排列,装订成册;(二)会计账簿应当按照会计年度和账簿种类排列,保持整洁;(三)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会计年度和报告种类整理,编制目录;(四)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其性质和用途分类整理。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保管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条会计档案应当存放在干燥、通风、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适宜的环境中。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

具体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利用第九条单位应当制定会计档案的利用制度,明确利用条件、程序和要求,确保会计档案的合法、合规利用。

第十条会计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清点,发现遗失、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第五章会计档案的销毁第十二条会计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档案销毁的规定,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三条单位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第十四条销毁会计档案应当有两人以上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会计档案丢失、损毁、泄密的,依法追究责任。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1会计档案管理概述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办法的档案管理规定,对财务部门档案进行立卷、归档、保管、借阅、移交和销毁,保证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借阅、完整移交、安全销毁,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1.2会计档案保管(一)会计档案保管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在财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存储会计数据和程序的介质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1、会计凭证类: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指由记账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形成的会计档案。

原始凭证是指由于数量过多而单独装订成册形成的会计档案。

2、会计账簿类:总账、日记账、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其他辅助性账簿。

其他辅助性账簿:库存现金盘点台账、支票管理台账、应收票据备查账簿、应付票据备查账簿等。

3、财务会计报告类: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他财务会计报告。

4、电子介质财务信息资料包括:年度备份数据、财务软件升级前的备份数据、相应版本的系统应用程序软件及标准代码、数据库软件、每年一次的经系统管理员签字的系统管理维护记录本、本单位系统管理员名册、其他应该存档的资料或数据。

5、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内部存款余额调节表、工资发放明细表、奖金发放明细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票据存根、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借阅登记清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工作交接移交清册、财产清查资料、审计报告等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财务部门于年度终了时,按照会计档案的分类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编制案卷号。

1、会计凭证。

按月份和册号顺序整理,月内按凭证种类即先会计凭证、后原始凭证的顺序编制册号和年度案卷总序号。

分类号为I01。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98)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98)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08.21•【文号】财会字[1998]32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档案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1984年实施以来,对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工作为单位经济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和会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原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已不适应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的要求。

为此,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在总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会计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84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请布置所属单位贯彻实施。

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1998]32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1998]32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09-03-23财会[1998]3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会计档案的保管流程和方式

会计档案的保管流程和方式

会计档案的保管流程和方式
会计档案的保管流程和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分类整理:对会计档案进行分类整理,以便更加清楚、精细地保管会计档案。

2. 建立保管程序:建立会计档案保管程序,明确会计档案的起止日期,核实和校核会计档案的完整性等。

3. 建立责任制:将会计档案交由责任人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保管和及时共享。

4. 严格执行安全保管程序: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将会计档案妥善保管,不得移动或改动,以防止会计资料丢失或被篡改。

5. 定期查阅和审核:定期查阅会计档案,审核档案是否存在损坏、遗失或篡改等情况,保持会计档案的完整性。

6. 配备专业人员:对于未设专职档案机构的单位,必须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保管、调阅、销毁等工作。

7. 建立电算化档案:对于存储于计算机和磁性介质上的会计资料,应当建立电算化档案,并规定数据复制备份。

8. 安全措施:保存会计档案应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虫,磁性介质还要防尘、防热、防冻、防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9. 办理交接手续:在机构变动或者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10. 定期销毁: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

以上是会计档案的保管流程和方式,具体的操作可能因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保管流程和方式。

会计档案的保管时限和销毁办法

会计档案的保管时限和销毁办法

会计档案的保管时限和销毁办法第一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二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三条 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四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五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一)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会计档案的销毁应报上级单位审批,档案销毁时上级单位应派专人参与监销。

(三)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监审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四)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监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各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六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1998]32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1998]32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09-03-23财会 [1998]3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5.12.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细则

会计档案管理细则

会计档案管理细则一、档案整理立卷会计档案应按照年度、类别进行整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有序。

档案材料应按时间顺序排列,用文件夹或档案盒妥善保存,并附上清晰的标签和目录。

档案整理完成后,应编制档案立卷清单,由档案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二、档案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根据档案的性质、重要性及法律法规要求来确定。

不同类别的档案应设定不同的保管期限,如:会计凭证、账簿等长期保存;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定期保存。

档案保管期满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或移交。

三、档案利用与借阅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合规、保密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借阅档案应履行审批手续,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

借阅者应爱护档案,不得涂改、损坏或遗失,并按期归还。

四、档案销毁管理档案销毁应遵循安全、环保的原则,确保档案在销毁过程中不被泄露或丢失。

销毁档案应编制销毁清单,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销毁。

销毁过程应有专人监督,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档案被彻底销毁。

五、档案安全保密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档案内容不被泄露。

档案存储区域应设置监控设备,防止档案被盗或损坏。

涉密档案应单独存放,并采取加密措施保护档案的安全。

六、档案移交与接收档案移交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档案在移交过程中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档案接收方应对接收的档案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移交与接收过程应有书面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七、档案数字化管理鼓励采用数字化技术管理档案,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利用率。

数字化档案应建立备份机制,确保数据安全。

数字化档案管理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八、档案工作人员职责档案工作人员应熟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认真履行职责。

负责档案的整理、立卷、保管、借阅、销毁等工作。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积极推动档案数字化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doc6)(1)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doc6)(1)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doc6)(1)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管理制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会计法》与《中华人民共与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与其他组织(下列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务必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与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与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与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与证据。

具体包含:(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含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储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报告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会计机构内部制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监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与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储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能够提供查阅或者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与抽换。

【会计知识】公司会计档案销毁制度-你知道吗?

【会计知识】公司会计档案销毁制度-你知道吗?
【会计知识】公司会计档案销毁制度,你知道吗?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企业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查账报告、
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和投资者权益有关的其它重要文件,如 合同、章程、董事会计等各种会计资料。
第三条 会计档案的保存。 财务部应有专人负责保存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按顺序立 卷登记有效。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部门经 理审查,总经理批准,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 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应由审计部和财务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单上 签名或盖章。 第四条 会计档案的借用。 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 阅入库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集团内各单位若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证明,经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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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经理同意, 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 应持有单位介绍信, 经财务经理同意 后, 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人的 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 如有特殊情况, 需带出室外复制时, 必须经财务 部经理批准, 并限期归还。
(三)会计报表类: 1.主要财务指标报表 3 年 2.月、季度会报表 15年 3.年度会计报表 永久 (四)其它类: 1.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 25年 2.财务成本计划 3 年 3.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 永久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 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 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 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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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办法
第一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帐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孤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三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
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四条本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七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

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
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了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八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位抽出立卷,保管到末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九条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十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输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输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输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输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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