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完善
浅谈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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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段宏艳 (9 7一) 女 , 17 , 山西 吕梁人 , 吕梁高专离石师范讲师 , 山西财经大学 法学 院在读研究生 。
4 7
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颁布的《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规定 了认定驰 名商标应 当考虑的因素。在具体案件 中, 认定驰名 商标只要“ 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 有证 明其商标 、
胆 的超 范 围使 用 , 正 他 们 有 司法 认 定 的判 决 书这 反 张“ 王牌 ” 。可是 , 对 同行 业 竞 争 者 很 不 公 平 , 这 对
、
我 国司 法认定 驰名 商标 存在 的 问题
( ) 一 司法认 定驰 名 商标 被 企业作 为终 南捷径
20 03年之前 , 多数 “ 名 商标 ” 大 驰 的认 定是 通 过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数量急速增长 , 这种情况在很 大程度 上正 是利 益 驱动 的结 果 , 我 国 企业 迄 今 为 与 止的商标运作积累 、 品牌经营基础的实际状况是不 相称的, 是十分过热 的, 也可 以说是极不正常的 , 这 不利 于我 国知识 产权事 业 的发展 。
一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象 , 由让我们想到“ 不 地方保护主义” “ ,权钱交易” 等词 汇 。
际侵权案件 发生 , 通过 法 院审理和判决 , 驰名 商 “
标 ” 可 能 生 效 。 因此 , 就 司法 认 定 被 很 多 企 业 看 作 是相对更简便 、 快捷 的认 定途 径 , 些 企业 甚 至不 惜 一
具有知名度高 、 信誉好 、 影响面广 、 市场占有率高、 权
利高 度确定 以及 能受 到法 律 “ 级 ” 护等 好处 。 超 保 在我 国 , 名商 标 的 认定 是 行 政 认 定 与 司法 认 驰
论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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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完善摘要:可口可乐老总曾说过:“假设其公司在全球的工厂一夜之间全部被毁灭的话,公司仍然可以凭借其‘可口可乐’这一驰名商标的价值在短期内东山再起”。
在经济趋同化的全球背景下,对知识产权领域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显得更为重要。
关键词:认定标准司法认定民意测验联合质检一、驰名商标认定标准2012年10月31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并已决定将该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将《商标法》第14条调整为:“驰名商标应当在商标注册、评审、管理等行政处理程序和商标民事纠纷诉讼过程中,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办理。
”该修正案(草案)规定了驰名商标依申请认定的原则,认定时应考虑的相关因素没有变化,增加了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的区别,驰名商标为国家级别,著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下放到各地方法规规章,可以说著名商标是在区域内有同驰名商标认定时考虑的五个因素时,将范围缩小到本地区即可,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在知名度、地域范围、相关公众等因素上要求的程度不同。
二、对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新构想(一)在认定方式上,应更倾向于司法认定我国实行“双轨制”驰名商标认定方式,但笔者更倾向于司法认定模式,因为驰名商标不是一种称号、荣誉,当今市场对驰名商标异化非常严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认为,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最初的设立目的在于防止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兼顾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和消费者利益,当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跨类保护后,保护的重点就落在了驰名商标巨大的商誉和显著的表彰功能上。
驰名商标的保护更加突出的是保护驰名商标所有权人、制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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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摘要:本文在介绍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的发展的基础上,对现阶段我国驰名商标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析,并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意见驰名商标的保护一直以来都是知识产权界关注的焦点问题,而驰名商标的正确认定是其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重的双轨制,由于建立的时间不长,存在着很多问题。
本文将结合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过程,就现行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作一探讨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发展我国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经历了从有到无、从单一的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认定到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双轨并行的过程。
1996年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在我国建立了一套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持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采用”行政批量认定”的方式,这套制度与《巴黎公约》及国际通行做法在许多方面并不一致,因而遭到学术界的较为强烈的批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该《暂行规定》更加显得不合适宜。
因此,在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同时废除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与先前的暂行办法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它将保护和认定结合在一起,只有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时才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而放弃了”行政批量认定”认定驰名商标的做法。
当前,由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成本低、门槛准入机制不高,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已经成为很多企业趋之若鹜的选择。
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热潮中,一系列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二、我国现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一)认定标准尺度不一致。
虽然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但是过于原则,仍然存在着很大的裁量空间,造成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这些法律时不统一,再加上我国是经济文化水平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受此影响,我国有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权的法院之法官的素质也参差不齐,司法经验也存在很大差别,这些因素会必然反映在案件审理中,从而导致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存在较大差别。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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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完善
来小鹏;傅家杰
【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
【年(卷),期】2009(0)8
【摘要】200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依据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和现实需要,一方面就<商标法>和现有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规定中存在的不足予以补充,如重新界定了驰名商标的含义、进一步明确了设立驰名商标制度的意图等;另一方面,对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尚未涉及的问题也作出了新的规定,如关于注册商标与在先驰名商标冲突问题的解决方式、驰名商标淡化问题的规定等.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务方面,<解释>的规定可以说均属于对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总页数】3页(P40-42)
【作者】来小鹏;傅家杰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存疑性听证:我国刑事司法证据认定制度体系的完善
2.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完善
3.关于完善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法律思考
4.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研究
5.现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之弊端及改进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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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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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 名 商 标 作 为 册取 得 原则 做 出 例外 性 规定 . 即对 驰 名 商标 而 言 . 标权 可 以因驰 名 而取 商
得 . 以 注 册 为 前 提 . 且 有 时 不 以 实 不 而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 标 事 业 得 到 发 展 的 同 商 时 , 国 一 些 信 誉 好 、 望 高 、 名 度 大 我 声 知
际 使用作 为认 定 商标 驰名 的必 要条件 可 以说 ,经过 几 次修 改 与 完 善 , 我 国法 律 对 于 未 注 册 驰 名 商 标 的 保 护 有 了一定 的进 展 , 但是 , 体到 操 作层 面 . 具 还存 在很 多 问题 . 待解决 有 第一 . 然我 国商标 法 规 定对 于 侵 虽 犯 他 人 未 注 册驰 名 商标 权 的 商标 是 不 予 注 册并 禁 止使 用 的 .但 我 国 商 标 法 律 、 规及 司法解 释 未把 违 反 商标 法 第 法 十 三 条第 一 款 规 定 的行 为 明确 规 定 为
但对 违 反 该款 规 定 的行 为 . 律并 未规 法
名 商 标 在 我 国 己注 册 或 己使 用 且 被 相 关 公众 所熟 知 的 . 国也 应给 予保 护 我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的保 护 , 中华 人 民共 和 《 国商 标法 实 施条 例 》 以下 简称 《 施条 ( 实 例 》 和《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理 商 标 民 ) 最
事 纠纷 案 件适 用 法律 若 干 问题 的 解 释》 所 有 人 有权 在诉 前 向法 院 申请 采 取 责 ( 以下简 称 《 标 纠纷 问题 的解 释 》 所 令 停 止 有 关 行 为 和 财 产 保 全 的 措 施 及 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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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对商标驰名这一客观事 实的法律 确认 , 既然是客观事实 ,就 存在时间和空间性的
问题。我国现行 的驰 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
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 作为一个正式 的 法律术语最 早见于 1 2 年修订 的《 95 保护工 业产权 巴黎公约 》( 以下称 《 巴黎公约 》) 。 我国全 国人大常委会于1 8 年审议通过 了 2 9
所确立 的 “ 个案保护 ,被动认定”的模式 , 基 本上可 以很 好的解决驰 名商标的时间性
问题 , 但是 关于驰名商标的空间性问题 , 笔 者认 为驰名的地域范 围上 尚有两点需明确 之处 。 ・ 1商 标驰名 的地域不 应仅限于 一个国 .
第 一部 《 商标法 》 该法并 未规定 驰名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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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国 名 标 我 驰 商 法 保 体 的 善 律 护 系 完
■ 郑 淑霞 ( 西安 工业 大学 西安 703 ) 10 2
◆ 5
的驰 名商标。在随后 的几 年间 ,我 国通过
《 商标法 》 及其 《 实施条例 》 《 、 保护规 定》 《 和 网络 域名问题的解释 》 《 及 商标纠 纷问题的解释 》 共同构成了我国现阶段驰 ,
名商标法律保护体 系。驰名商标的法律保
管理保护的做 法 , 转而采取 “ 动保护、 被 个 案认定 ” 的国际通行惯例。 一举 措 , 这 使我 国驰名 商标保护体 系也 进一 步得到 完善 。
问题 ,结合 我国实际 ,提 出了相应 的解 决
方法。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的发展 ,进一步完 善商标保护制度 ,履 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
时所 作的承诺 ,全 国人 大常委对商标法又
完 善 我 国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体 系 的 建 议
论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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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 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存在的 问题 及对策
汤 亮
( 中共江西 省委 党校
摘
法 学教研 室 , 西 南 昌 300 ) 江 30 3
要: 驰名商标 以其高知名度和信誉 , 在销售 市场上拥有得 天独厚 的竞 争优 势, 当前我 国司法认 定驰名 商标存
在发展过 快、 认证过 多、 资格 审查不够严格等诸 多问题 。针对这 些现状和 问题 , 本文就 司法认 定程 序和监 管方 法 上进行研 究 , 期望能够为我 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制度 建设和完善提供 有效的建议 。 关键词 : 司法认 定 ; 驰名 商标 ; 存在 问题 ; 对策
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 局商标 局 按照 相关 规定 和标 准认 定 了 24件 国内驰名商标 。 7 在 20 0 3年 , 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 总局 又颁 布了新 的《 驰 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同时废 除了《 , 驰名商标认 定和管 理暂行规定》 的旧标准 。新认定 标准 彻底废 除 了旧标准批
量认定驰名 商标 的做 法 , 应 性 的采 用 了 “ 案认 定 ” 适 个 和 “ 被动认定 ” 的两项基 本认定 方案 , 同时加强 了对 驰名商标 的法律保护 , 少 了对 “ 减 驰名 商标 ” 的管 理。据 统计 , 仅在
20 04年 由国家工商行 政管 理总 局 和商标 评审 委员 会共认
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 , 而且 “ 驰名 商标 ” 持有企业 的公 司
景或 注册 与否 , 只要这种商品或商标 达到《 驰名商标认定和 保护 规定》 中的认定标准 , 就可 以通过我 国司法认 定 , 为 成 我国的“ 驰名商标” 从而 可以享有我 国相关法 律法规 的保 ,
护。
() 2 国内司法机构认定 的“ 驰名商标” 的有效使用 范 围 仅 限于国内的市场 。在这个层面上 , 我国司法认定 的“ 驰名 商标 ” 明确规定了它的有效使用范围 , 即无论任何 国家和企
现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之弊端及改进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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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何 评 估 训 练 的 成 效 、
() 4 受训者的资格要求 ; () 5 训练 的限 制 ( 相关 人 员了 解 , 让 为何 训练 的某些 方面 无法做 到最 理 想 。 例如 , 何以训练课程无法更长 些 ) ; () 6 内容/ 习活动 大纲 ( 学 这个部 分是
受 训 的 员工 一 起 讨 论 课 程 目标 , 以及 课
除了保护 工业产权外 ,也开始 了中国驰
名 商标 保 护 工作 方 面 的探 索性 实 践 。 18 9 7年 8月,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
1日, 根据修订 后的 《 商标 法》 商标 法 和《
实施条例》 国家 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重新 , 颁 布了 《 驰名 商标认定和 保护规定》 国 (
共和国 商标 法》 开始 恢复并加强对 商标 ,
的法律保护。
18 9 5年 3月 , 中国加入《 巴黎公约》 。
中国开 始履 行该 公约 规定 的 国际 义务 ,
发 ,未 像某些发达 国家 那样对驰名商标
认 定采 用单一 的司法 被动 认定 模式 , 而 采用双轨制模式即行政认 定和司 法认 定 并行的模式 。驰名商 标行政认定 统一 在 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商标局 、商标 评 审 委员会 。司法认定 根据 2 0 0 2年 1 O月 1 2日的最 高人民法院 《 关于审理 商标 民 在接受训练之前 ,主管可 以和准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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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沈庆中 江西省工 商行政管理局
现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之弊端 及改进构想
些发达国家认定驰 名商标采用 的 一 是单 一由司 法机 关认 定的模 式 。
由 于 我 国 是 一 个 发 展 中 国家 , 市
论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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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概述论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内容提要】[摘要]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对驰名商标进行充分的法律保护的基础。
2001年,我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结束了行政认定单轨制模式,形成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并存的双轨制模式。
在这八年里,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相关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之中。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实践中仍暴露出很多问题。
因此,确立一套统一、科学、公正、完善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是我国商标法制建设中面临的一项迫切任务。
论文围绕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这一问题,对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对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作了一个概述,包括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认定的主管机关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原则。
然后阐明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法律依据,并指出我国司法认定问题包括“驰名”地域范围、相关公众的范围、知晓程度的理解与界定。
最后探讨如何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
针对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完善一、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概述(一)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的英文译法为“Well-known Trademark”,国际条约中关于驰商标规定的条约比较重要的有三个。
第一个就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之后还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及WIPO 的《保护驰名商标联合建议》(以下简称《联合建议》)。
在1925年的海牙大会上,《巴黎公约》增补了保护驰名商标的第6条之2,规定:“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注册机关认为一个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伪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成员国应依职权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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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摘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为适应国内统一大市场、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我国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来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我国于2001 年修改了《商标法》,随后又颁布了一系列配套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共同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因为驰名商标是商标中更具价值的知识产权,更容易受到他人的仿冒侵害,所以新《商标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可以说我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保护水平已与国际接轨。
但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就其中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中存在的问题试论一二。
关键词:商标法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一、我国现行驰名商标的界定和认定方式什么是驰名商标?国内外法学界并没有定论,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6 年8 月14 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 条对驰名商标作的定义: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基于该定义,笔者认为驰名商标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驰名商标必须是已经使用的商标。
第二,驰名商标必须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三,驰名商标必须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即所代表的产品必须是优质的,为公众所信赖和喜爱的,拥有良好的社会评价[1]。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3 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的商标局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认定包括主动认定与被动认定。
主动认定是在发生权益纠纷之前,主管机关应申请人的请求,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因此,又称为事前认定。
被动认定是在发生权益纠纷之后,应申请人的请求,有关认定机构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的认定,因此,又称为事后认定。
这就是说,一个商标已具备了驰名商标的条件,即使没有被认定,也不能否认它是驰名商标。
只有当它受到侵害时,发生纠纷时才有必要提出认定。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的认定原则及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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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 ) 晓 的程 度 二 知
二、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原则 现今, 我国虽然有着一套完整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体系, 但在司 法实践中还存在着问题 , 在立法、 司法不断完善的过程 中, 以硬性 必须 的原则为标准 , 才能使 司法认驰体制健康 的发展。 ( ) 需认 定原 则 一 按 按需认定, 是指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根据 当事人的请求, 在一般 商标权难以保护而需要运用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理论的情况下, 根据当 事人提供的证据, 审查认定该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最高人 民法 院 ‘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规 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 “ 根据当事入的请求和案件的具 体情况, 可以对涉及 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此条款对 , “ 因需认定原则” 作出了规定.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有些 申请人不是 因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发展过程 我过驰名商标认定制度 的建立是在 内因和外 因的共同作用下完 成的。 外因主要源于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 例如: 巴黎公约》 R P ‘ 和T I S 协议, 以及根据加入 WT O后的新形势修改《 商标法》 出台《 和 驰名商 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内因主要源于改革开放后 , 国经济的飞速发 我 展和 日益增强的企业竞争力。这两方面原因迫使我 国要尽快改变驰 名商标保护的无序状态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 的发展主要经过 了
、
以下 三个 阶 段 。 ( ) 会 认 定 阶段 一 社
பைடு நூலகம்
社会认定是指社会团体 、 调查机构通过对公众进行民意调查或举 行评选活动等方式来认定商标是否驰名。这种社会认定在过程中有 着太多的人为因素干扰, 不能达到公平认定的 目的。 ( ) 政 认定 阶段 二 行 行政认定是指以商标管理部门作为认定机关,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 规对商标是否驰名做 出认定。19 9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 了 ‘ 驰 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该规定第 3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 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 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这条规定明确 了驰名商标行 政认定的方式。行政认定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结果上都要比社会认 定更具有科学性和公平性。 但是行政认定主体的单一制 , 没有监督机 制存在 , 会导致认定权的滥用 。 ( ) 三 司法 认定 与 行政 认 定 相 结合 阶段 人 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有权对当事人提 出的确认之诉、 变更之诉 进行审判 。 司法机关参与驰名商标认定和对行政认定进行司法审查 , 不仅能更公正地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 而且能更全面地保护当事人 的 ( ) 众 的范 围 一 公 合法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 20 年颁布了‘ 03 驰名商标认定 我国‘ 商标法》 中用了“ 相关 一词对公众加 以限定, 相关” 这“ 一词 和保护规定》 删除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为驰名商标唯 是一个模糊的范围, , 没有对具体限定做 出要求。 本人认为公众应被限 认定机构 的规定 , 并对驰名商标的概念和认定依据等作 了较为详细 制在相关领域内的公众 , 而不是普遍意义 的消费者, 因为商 品和参加 的规定, 这意味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以行政规章的形式确认 了法 消费的人群 是相对的, 不同商品的消费者之间是有所区别的, 所以应 院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权 ,并赋予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司法救济权 该把这“ 相关” 规定为相 同或相关商品领域内的消费者为恰当。
关于浅析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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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浅析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论文关于浅析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论文1.驰名商标的基本定义和价值1.1驰名商标的定义和内容驰名商标就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商标。
通过分析定义可知,驰名商标主要包含两大构成要素:一是该商标必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即在一定区域内被社会大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二是该商标必须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和名望,这是构成驰名商标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驰名商标是商标的一种高级形式,它是从普通商标中脱颖而出的商标,凝结着企业的商品和服务精华,是知名度的象征。
“驰名商标”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925年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合约》(以下简称《巴黎合约》)。
而1994年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进一步补充和丰富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内容。
目前,驰名商标保护已成为一种国际性的潮流,各国纷纷制定了符合其经济发展特点的商标法,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
1.2驰名商标的价值驰名商标是商标王国中的佼佼者,浓缩了比一般商标企业更多的心血、智慧和投入,不仅在国内而且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缔约国的贸易交易中也受到扶持和特别保护。
一个国家的驰名商标的数量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国的经济实力和竞争力,国际驰名商标则代表着国际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每一个驰名商标都是一个国家的巨额财富,驰名商标意味着市场占有甚至市场垄断。
从企业角度看,创立驰名商标是一个艰苦努力的过程,驰名商标是企业经济实力、经营管理水平、产品生产水平和销售水平的综合展现,它直接代表着企业的未来发展能力和水平,是一种宝贵的无形资产。
创立一大批国内外驰名商标既是我国企业的一项战略任务,也是当代企业家的历史使命。
2驰名商标的认定2.1认定的主体要想做好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执法机关首先就必须明确其认定的主体,并科学划定了其认定范围。
对此,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颁发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该规定中明确规定商标认定的法定认定机构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新发展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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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 名 商 标 司 法 认 定 的 新 发 展 及 完 善
f 要】 于法律 法规 酌实施 在最 近 凡年 来 ,出现 了司法 认 定酌 驰 名 商标 泛滥 酌 现状 , 进Aa o E L 摘 鉴 o  ̄ -- 4来,最 高 八民法院 连续 出台关 于驰名 商标 认 定 豹 规 定 ,进 一 步 规 艳 驰 名 商 标 酌 认 定 。 对 驰 名 商标 酌 认 定 机 构 、 标 准 和 方 武 进 行 了 更加 严 格 的 划 定 。 【 键 词 】 名 商 标 司 法 认 定 新 发 展 关 驰
、
起 ,涉 及驰 名 省 、 自治 区人 市 中 级人 民法 人 民 法 院管 辖 法 院 ); 其 他
商 标 认 定 的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 由 市 场 声 誉 : (六 )证 明 该 商 标 已 属 驰 名 的 其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市 、 计 划 单 列 他 事 实 。 其 中 商 标 使 用 的 时 间 、 范 围 、 方 式 院 , 以 及 直 辖 市 辖 区 内 的 中 级 等 , 包 括 其 核 准 注 册 前 持 续 使 用 的 情 形 。 对 (含 北 京 市 第 一 、 二 中 级 人 民 于 商 标 使 用 时 间 长 短 、 行 业 排 名 、 市 场 调 查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此 类 民 事 纠 报 告 、 市 场 价 值 评 估 报 告 、 是 否 曾 被 认 定 为 纷 案 件 , 需 报 经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批 准 : 未 经 批 著 名 商 标 等 证 据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结 合 认 定 商
作者简 介 :侯 芳 ( 8 一),女,汉 ,安徽 蚌埠人 ,蚌埠 学院 助教。 南京 师范大 学大学 法学 研究生 ,研 究方 向 9 1 诉讼 法学 。
关于驰名商标保护及立法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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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驰名 商标保 护及 立法 完善路径
毕红 雨
(- e东怀明律师事务 所, 东 深 圳 580) 广 111
【 摘 要】 国的 司法运 行 中驰名 商标的保护不尽如人意 , 我 还存在许 多有待完善的1 ̄ 。 " - 7 本文在对 驰名 商标概念进行界定 的基
础上, 分析了我国驰名商标在立法和认定方面存在的问 题及原 因, 并提出了完善驰名商标保护立法的推进思路。
【 关键词】 驰名商标; 护; 保 立法完善
驰名商标概念界定及我国立法现状
一、Βιβλιοθήκη 年l O月, 高人 民法 院在 《 最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
“ 驰名商标 ” 早出现于 1 最 9世纪 中叶一些欧洲 国家 的判 例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 定:人 民法 院在审理商标纠纷 案件中 , “ 中, 英 文 中表 述 为 “ lk o nmak 或“ lk o ae 根据 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 的具体 情况 , 以对涉及的注册 商标 在 wel n w r” we- wnt d - — l n r 可 ma ”2 0 年我 国加入世贸组织, r 。01 k 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将人 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 的权 限从 的需 要, 国在 2 0 年 修订 的 《 标法》 我 01 商 中增 加了驰名 商标的 计算机域名民事纠纷案件扩大到商标 民事纠纷案件。但仍将认
二、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分析 ( 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
目前我 国关 于驰 名商标的认 定的立法依据是 , 驰名 商标 更被企业不恰 当地当作销售工具 。企业这种对驰名商标的误读 《
认定和保护规定》 ,该规 定只是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的部 是我国驰名商标异化 的重要原因。在政 治上 , 国目前 正积 极 我
谈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不足与完善
![谈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不足与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ece94c20cfc789eb172dc8f1.png)
注; 国际上受到特殊保护; 能在 可以遏制他 J作出认定。至此 ,我国形成 了较为完善的 规定 了合乎 WT O规则和 《 巴黎公约) )关 人将驰名商标 、名牌注册为 公司名称 ; 还 驰名商标保护体系
可以避免他人将 驰名商标注册域名 ; 驰名 1
标可 以受 到跨类 保护 ,可以对 抗恶意抢 标 纠纷案件时 , 以对 注册 商标 是否驰名 可
现行 商标 法) 《 ) 商标法实施条例 及 于驰名商标 “ 被动保护 、 个案处理 ” 的保
护原则 。认 定和保 护规定》 驰名商标 也 《 对 采取 了 “ 被动保护 、个 案处理 ”方式 ,改 变 了 暂 行规 定》 “ 以主动认定为主 、 被
被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 定) 下简称 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 ) ( 但当驰名 商标 遭到侵权主张保护时 , 动 《 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二 条规定 , 名商 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下简称 《 ) 驰 ( 域名 认定要经过一个驰名商标认定程序 , 要 需
) 人民法院 审理 很长的时间 , 给不法者提 供了利 用他人驰 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 纠纷的解释》 第六条规定 ,
商标 法实施条例》 也规定 了相应 驰名商标 提供的保护 虽然是消极被 动的 , 标 ,通常是 指那些 在市场 上享有较 高声 施行的 《 20 年 认定 但其 以达到实现跨类保护和撤销抢洼为 目 誉 、为相关 公众所熟知 , 并且有较强竞争 的 内容 。 0 3 国家工商局颁 布了
维普资讯
焉Li尺 Ay I , E
法 理 探 究
谈司 定 商 的 与 法认 驰名 标 不足 完善
一
、
浅谈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法律保护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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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 国驰 名商标认 定中的 问题
1 驰 名 商 标 司 法 认 定 中存 在 的 问题 .
一
是 认 定 门槛 低 ,导 致认 定 泛 滥 。 二 是认 定 标 准 不 统 一 ,导 明文禁止。作为 “ 司法”途 径的仲裁 方式 ,在驰名商标认定方 准 仲 裁 员 裁 决 纠 纷 时 ,不 仅 可 以适 用 法 律 的 规 定 ,还 可 适 用 行 业 习 惯 , 因 此赋 予 仲 裁 机 构 驰 名 商 标 的认 定 权 应是 一 种 理 性 的 选 择 。
致一定 自由裁量空间。三是法院系统 内部缺乏有效的沟通与信息 面 有 独 特 的 优 势 。 先 , 名 商 标 认 定 有 较 强 的 技 术 性 和 复 杂 性 。 首 驰
共享 。 2 驰 名 商 标 认 定 的 空 间性 问题 有 待 进 一 步 商 榷 .
20 0 3年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出 台 的 《 名 商 标 认 定 和 保 其 次 ,当今 技 术 产 品 的生 命 周 期 愈 来 愈 短 ,这 就 要 求 驰 名 商 标 纠 驰 护 规 定 将 驰 名 商 标 的 地 域 限 定 为 在 中国 , 虽然 相 对 于 我 国 国 纷 要 快 速 解 决 。而 仲 裁 实 行 一 裁 终 裁 制 ,加 之 纠 纷 双 方 仲 裁 适 用 情 有 一 定 的 合 理 性 ,但 是 与 巴 黎 公 约 和 TR P I S协 议 的 的程 序 还 可 根 据 意 思 自治 原 则 具 体 约 定 , 符合 驰 名商 标 保 护 对 都
三 、完善驰名商标认定法律机 制
1 驰 名商 标 司法 认 定 的 完 善 .
驰名商标司法认 定中应当坚持被动 认定原则 、个案有效原则
关于完善驰名商标法律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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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 的《 商标法 》 增加 了驰名 商标法 律保 护规定 , 使得 保 护 驰名商标有法可依 。 但是 , 国现行 的驰名商标法律制度 我
还 存 在 一 些 不 足 ,不 能 适 应 知 识 经 济 时 代 保 护 驰 名 商 标
的要 求 , 标 法 律 制度 亟 待完 善 。本 文 试 对 完 善 我 国驰 名 商 商 标 法 律 制 度 进 行 理论 探 讨 。
代 的要 求 。 关键 词 : 名 商标 ; 律 保 护 ; 标 淡 化 ; 利 冲 突 驰 法 商 权 中 图分 类 号 : 2 .3 D93 4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号 :6 2—4 2 2 1 ) 5—0 5 17 0 X( 0 0 0 0 5—0 3
驰 名 商标 具 有 显 著 标 识 性 、 形 财 产 性 、 额 价 值 性 无 巨 等特 征 , 观 上 要 求 法 律 给 予 特 殊 保 护 。2 0 年 , 国修 客 01 我
广 东技术 师 范学 院学报 ( 会科 学 ) 社
21 0 0年 第 5期
J u n l fGu n d n oye h i r lUnv ri o r a a g o gP ltc n cNoma iest o y No5, 0 0 . 2 1
关于完善驰名 商标法律 制度 考 的思
在驰名商标 的认定 主体方 面 , 国《 我 商标 法》 规定 , 商 标局 、 商标 评审委 员会 , 根据 当事人 的请求 , 在查 明事 实 的基础上 ,可 以认定 其商标是否 为驰名商标 。2 0 年 7 01
月 , 高 人 民法 院 颁 布 的《 于 审 理 涉 及 计 算 机 网络 域 名 最 关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 解 释 》 定 , 民法 院 规 人
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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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阶段 我 国对 驰 名商 标 认 定 存 在 的 问题
( ) 立驰 名 商 标 反 淡化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一 建 驰名商标淡化 。是指无权使用人将 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 注册或使用于 与驰名商标核定 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相 同或不类似 的商 品 或服 务 上 。淡 化 行 为 可 能是 i 际所 有 人 的 自我 淡 化 , 町能 是他 人 恶 也 意使用造成的淡化。对 于知名度较高的驰名商标来说 , 淡化行 为会严重 影响驰 名商标 的声誉 , 害驰名 商标所 有人的合法权益 , 损 但是 目前我国 现行 的法 律 法 规 中 , 没 有 对 反 淡 化 制度 进 行 明 确 的 规 定 。 还 ( ) 二 修改《 商标法》《 不正 当竞争法》 广告法》 、反 及《 1 改 《 标 法 》 增 设 “ 名 商标 的认 定 和 保 护 ” . 修 商 。 驰 专章 废 除 现 行 的驰
( ) 名 商标 的 滥 用 一 驰
驰名商标与其核定使用 的商品或服务项 目的关系是固定的, 商标所 有人不得随意扩大商品或服 务的范围。近年来 , 有些企业将其被认定 为 中国驰名商标 的某件商标 ,超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 服务类别 , 使 用在企业的其他商品或服 务上 , 并标注“ q 国驰名商标” 字样 。驰名 商标 与 其 核 定使 用 的 商 品 或服 务 项 目的 关 系是 固定 的 , 商标 所 有 人 不 得 随 意 扩大商品或 服务的范围 由于我国驰名商标法律制度起始于工商行政部 门, 从驰名商标制度构建开始 就产生一 种误 导 , 导致人们对驰名商标产 生 误 解 , 为 驰 名 商 标 等 问 于 名牌 , 同 于 “ 誉 称 号 ” 思 想 已在 我 国 认 等 荣 的 根深蒂固, 连政府和企业都不断作出异化驰名 商标的行为。 首先是政府 。 不少地力‘ 政府把当地驰名商标的拥有量看成一种政绩工程 , 以标榜地 区 经济的繁荣 , 对获得驰 名商标认定的当地企业发放高额奖金 。 其实 , 驰名 商 标 仅 仅是 个案 认 定 的一 个 程 序 , 也仅 对 个 案 有 效 , 并非 一 种 荣 誉 。 地 各 政府的这种行为 , 鼓励 了某些企业对驰 名商标的不当逐利。 然后是企业 。 各地企业无视驰名商标认定 中“ 个案有效 ” 原则 , 为扩大销售 , 把驰名商 标作为广告 资源 , 夸大宣传, 把驰名商标当成 “ 金字招牌” 误导消 费者 , 这 样不仅明显违背 _驰名商标不得做广告宣传 的法律规定 , r 而且不利于市 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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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完善摘要:获得驰名商标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广告效应和经济利益,近些年来通过诉讼认定驰名商标的现象越来越多,经营者通过诉讼获得商标驰名的认定以达到扩大商品、服务的影响力的目的。
由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相对于行政认定更加简便有效以至于司法认定泛滥,法院压力增大,且存在认证过多、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范围模糊、资格审查不够严格、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范围的标准和尺度不统一等问题。
关键词:驰名商标认定的主体及程序认定的范围认定标准商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其目的用来标识产品或服务的来源。
一旦一个普通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意味着企业的信誉、服务和商品的质量都获得了消费者的广泛认可,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会对企业来说有着巨大的意义。
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和《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概念做出了规定。
驰名商标是指为中国相关公众所广泛知晓、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不仅是企业的重要财产更是国家经济实力的表现。
由于驰名商标特别容易受到他人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等形式的侵害,其所有人利益更容易受到损害,按一般保护注册商标的法律规定不足以有效地保护驰名商标,因此需要一些特殊的方法实施保护。
给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不仅涉及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也是企业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坚强后盾。
驰名商标不仅在该商标核准注册的保护范围内获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同时还能防止他人“搭便车”,在对抗商标恶意抢注等方面都将得到更大力度的保护。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最初的设立目的在于防止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兼顾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而今其保护重点已转移至驰名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和所起到的表彰功能。
获得驰名商标会让企业的知名度增加,其商品和服务会得到更多消费者的青睐,同时产生品牌效应。
作为一种无形资产,驰名商标会为企业带来更多的收益。
此外,各地政府对所属地区的企业争创驰名商标也采取了大力支持的态度。
基于此,越来越的企业希望自己的商标能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有两种,一种是行政程序。
另一种是司法程序。
司法认定的范围要大于行政认定,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只有在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时才可以要求行政认定,本文主要探讨驰名商标在司法认定上存在的问题。
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案件原来由中级人民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在2009年初发出的《最高人民发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中,改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的案件为三种情形: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这种情形下,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律后果,在于赋予未注册驰名商标以注册商标的权力,其目的是弥补注册在先或使用在先原则可能造成的明显不公平的后果。
二、他人在不同的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商标权由专用权和禁用权两个方面组成,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扩大,禁用权是商标权人禁止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权利。
基于驰名商标对社会的贡献及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禁用权进行了适当的扩展,将禁止使用的范围扩大到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
三、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
除此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公众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受保护的记录等相关因素。
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从行政认定单轨制到行政认定、司法认定双轨制的发展历程。
我国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开始对驰名商标进行实质上的保护。
1996年8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并对驰名商标的含义和认定标准进行了界定。
此后,我国开始对驰名商标进行批量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的数量也逐渐增加。
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做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初步确立了法院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保护的审判机制。
至此,我国确定了驰名商标由行政机关认定转变为由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的双轨制认定方式。
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采用了“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原则,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逐步完善对于启动我国政府、企业和公民以及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推动与提升我国企业商标与品牌的战略意识都有着积极地效果。
然而,在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违背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制度设计的初衷。
由于行政认定的时间较长多为一两年,且有名额限制而司法认定案件的范围广,且时间较短没有名额限制,只要实际侵权案件发生,通过法院审理和判决,就可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司法认定被很多企业看多最为有效快捷的途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竞争的需要,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提高品牌竞争力,创造名优产品,希望自己商标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1年12月1日我国第二次修改后的《商标法》实行以来,全国法院受理涉及商标的民事纠纷越来越多,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数量不断跃升,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法院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2001年仅为舒肤佳和杜邦2件;但是至2004年上升至20件,2005年已跃进65件,2006年破百件大关,高达106件,2007年后全国每年认定驰名商标都数以百计,近些年来更是呈现不正常的增幅。
迄今我国法院累计已认定驰名商标四百多件,这一不正常的现象显然与我国的国情不符,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制度的设立初衷相悖。
在《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驰名商标制度设计中,保护是目的,认定是手段。
即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在于保护,无保护之必要就无认定之必要。
司法实践中,在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是最普遍的认定方式,只有在制止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才有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不存在侵权事实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则不需要认定驰名商标。
商标专用权人并不能单独提出确认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
而我国广大企业却将认定驰名商标视为一种荣誉和抢占市场、排挤竞争对手的武器。
原本含有驰名商标认定的判决书,仅是用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法律文书,现如今判决书中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结果变成了企业“全国通用,长期有效”的广告资源。
企业往往刚拿到一份被认定驰名的法院判决书,就迫不及待地上报上网上电视,大事宣传做广告。
其中一些案件中的企业在诉讼中要求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并非是为了解决个案纠纷本身,而是为了获得一纸含有个案认定了驰名商标的判决书,为此不择手段,制造虚假案件既干扰了正常的司法活动,也损害了司法的严肃性。
已经曝露的驰名商标认定典型弄虚作假案例如安徽省宣城市认定的“康王kangwang”、“康王kanwan”及“kanwan”一案三件“驰名商标”造假案,福建“漂流岛”商标等。
同时,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孜孜不倦地鼓励与鼓动相关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其目的也并非为了依法推进商标纠纷个案的解决,却也是在片面追求其自己的政绩数据、“亮点”指标和形象工程,将其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所认定的驰名商标乃至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数量多少,作为其政绩高低的计量标志和政府形象的标准。
因此甚至动不动就上百万元、几百万元地许诺奖励和实施奖励被认定了驰名商标的单位,以期“重赏之下,必有勇夫”,追求本辖区驰名商标多多益善,就更证明其政绩辉煌。
例如商务部系统的“湖南商务之窗”网站上2007年10月30日报道:“近年来,醛陵市大力实施品牌战略,特别是今年初出台了对获得我国驰名商标和我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企业的名牌观念大为提升。
全市企业在政策引导下,积极转变观念,不断加大投入,使醋陵市品牌产品和品牌企业逐年增加。
对于各地地方政府和企业对通过认定司法认定获得驰名商标的过度追捧的现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11月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要认真核实被告身份和有关行为的真实性,防止当事人通过刻意制造纠纷以获得驰名商标认定。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范围模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标准和尺度不统一,出现很多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
外界对于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已提出了负面评价,认为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已出现草率和过滥的势头,由此会淡化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的信赖,进而损害整个驰名商标保护机制。
这些问题都是我们完善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时应着重注意的问题。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是判定一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的本质要求,而要确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对驰名商标则应该根据保护的需要来进行定义。
对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虽然《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但该规定仅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过低,不适合法院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依据。
商标法第十四条虽然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但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
依据2009年《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认定商标的美誉度等相关因素。
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该审查下列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
由于全国有400多个法院有权认定驰名商标,这些法院的知识产权业务水平还有一定的差距,致使不同法院在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上存在明显差别。
认定驰名商标较多、认定速度较快的那些中级法院几乎都是地处偏远地区缺乏知识产权经验的,而知识产权审判历史较长、知识产权经验积累较丰富的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较少,因为他们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更加的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