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目录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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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徐县政府投资项目

中介机构目录库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目录库(以下简称目录库)管理,规范中介服务活动,提高政府性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构筑预防腐败体系,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服务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实行目录库管理的通知》(并政办发…2013‟58号)、《清徐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建运行方案》(清政发…2013‟37号)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外地经验,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录库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目录库,是指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需要由社会第三方出具意见或提供专业技术性资料、服务时,按照公开择优、综合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确定符合相关资质、业绩要求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的目录库。

二、目录库类别及组建

(一)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服务主要包括:

1.招标代理类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组建;

2.工程造价咨询类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组建;

3.资产评估类、拍卖类由县财政局组建;

4.可研报告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编制类、评估咨询类由县发改局、县经信局组建;

5.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类由县发改局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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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环境影响评价类由县环保局组建;

7.土地使用权评估类由县国土局组建;

8.审计验资类由县审计局组建;

9.公路设计类、公路勘察类、工程检测类、公路监理类由县交运局组建;

10.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类、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类、建设工程设计(含人防)类、市政工程设计类、建设工程勘察类、建设工程监理类、城乡规划编制类、工程测量类、园林绿化设计类由县住建局组建;

11.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类、项目水资源论证类、防洪影响评价类、水利工程设计类、水利工程监理类由县水务局组建;

12.房地产估价类、房产测绘类由县房管局组建;

13.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类由县防震减灾局组建。

目录库单项类别中介机构数不足三家的,由县行政服务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适时补充后启用。政府需要委托的其他中介服务类别,视具体情况另行组建。

(二)纳入目录库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享有独立民事权利,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依法取得相应中介服务资质;

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内未因业务质量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受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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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能正常开展业务咨询和业务洽谈,并能签订承接业务合同;

5.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并接受、配合检查;

6.执业三年以上,有健全执业规则及其他相应管理制度;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目录库的建立。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本行业、本系统相关目录库,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全程监督目录库组建工作。

目录库建成后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建立统一管理平台。县行政服务中心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目录库入库中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按年度对入库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审核调整。审核不合格或不参加审核的,将清退出库。入库中介服务机构登记资料变更时应及时向县行政服务中心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三、目录库的应用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建设的项目。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需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时,应从目录库中抽选中介机构(目录库不能满足的、须公开招投标等特殊情况除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委托中介机构。

四、目录库中介机构的选用

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纪检监察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监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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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项目单位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现场从目录库中抽取选用中介机构。

(一)中介机构选用方式

1.公开招投标方式。单项服务费用在50万元以上,以及其他依法适用公开招投标竞选的,按有关规定公开招标确定。

2.择优选取方式。单项服务费用在10万元—50万元的,项目单位至少在目录库中抽取3家中介机构,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在公开、公正、公平基础上,采取竞价等方式,择优选取确定。

3.随机抽取方式。单项服务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单位可从目录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中介机构,也可采用择优选取方式确定。

4.其他选取方式。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选取。

(二)中介机构选用程序

按照以上方式选用中介机构以后,县行政服务中心向中选中介机构发出中选通知书,中选结果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公示,由项目单位与中选中介机构签定中介服务合同。

(三)中介机构中选凭证

中选通知书作为县财政、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拨付资金依据,否则不予拨付。

五、中介机构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入库中介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在自身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并按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

2.依法独立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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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

3.对目录库管理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有权提出申诉;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入库中介机构应履行以下义务:

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2.提供信息、资料及出具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

3.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4.接受和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执业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

5.档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目录库管理单位报告;

6.中介机构与项目相关方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或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回避的须实行回避。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目录库实施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

中介机构应在约定时限内完成服务,提供服务成果。具体办结时限须在服务合同中明确。因特殊情况延期的,应征得委托人同意。项目属省、市、县重点工程、项目的,服务时限应压缩50%以上。

(二)“黑名单”动态管理机制

目录库按照优胜劣汰原则实行“黑名单”制度。“黑名单”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清除出目录库,三年内不准入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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