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办事指南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10.28•【字号】黔环综合〔2022〕59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直属各单位:《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第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0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第三章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第四章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五章地方其他生态环境标准第六章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制修订程序第七章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监督与评估第八章附则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修订、实施、监督和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其他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
第四条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发布,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其他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被强制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引用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被引用内容的效力等同于引用的文件。
第五条制定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应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符合下列要求:(一)对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补充制定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二)对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办事指南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办事指南阅读次数:1306字体大小:大中小一、办理对象本公共服务适用于向我中心申请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含专章(专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技术审查的建设单位.二、办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可以提出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审查申请.1.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经番禺区环境保护局确定需编写含专章(专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2。
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选址、布局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符合产业政策;项目环评文件中明确建设项目符合环保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确定项目建设可行。
三、所需资料建设单位按《环评文件技术审查资料清单》(见四、表格下载)提供相关材料。
四、表格下载1.环评文件技术审查资料清单2。
技术审查申请书3.专家复核/复评审申请书4.气象观测资料说明五、窗口流程环评文件技术审查一般包括初核初审、现场踏勘、组织(专家)评审、提出修改意见、对经复核已满足修改意见和达到环评技术导则要求的环评文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等程序,具体工作流程图见后附图。
⒈环评文件初核、初审建设单位报送的环评文件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及省市及番禺区环评文件审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包括编制人员、环评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员签名和加盖公章等。
对不符合技术审查要求的环评文件以书面意见形式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技术审查工作同时终止;对提交材料不齐全的环评文件,暂不接受该项目的审查申请,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充的材料。
环评文件经资料初核、技术初审后符合技术审查要求的,技术中心接受建设单位技术审查申请,承担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审查工作。
建设单位提交进行技术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后,技术中心出具受理回执.⒉项目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⑴对于需召开专家评审会的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评价重点,技术中心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环通〔2018〕30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人民政府,省直各相关部门:为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推进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切实守好生态环境底线,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12月6日附件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推进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等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严格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和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建立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绿色通道类(绿线)、从严审查类(黄线)、禁止审批类(红线)清单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新、改、扩建可能对环境产生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绿色通道类(绿线):(一)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对环境基本无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项目;(二)对区域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或环境治理类项目;第五条从严审查类(黄线):(一)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二)国家相关行业准入政策有限制性要求的项目;第六条禁止审批类(红线):主要是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环境敏感区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禁止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准入条件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主体功能区划、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十大行业污染源排查评估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7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十大行业污染源排查评估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十大行业污染源排查评估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7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十大行业污染源排查评估监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9日全省十大行业污染源排查评估监测工作方案为确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十大污染源治理工程实施方案〉和〈贵州省十大行业治污减排全面达标排放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9号)确定的2017年底前完成磷化工(含磷矿开采)、火电、煤矿(含洗选)、水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等五个行业污染源超标排放治理;2018年底前完成氮肥、有色金属、铁合金、酿造、屠宰等五个行业污染源超标排放治理的目标,根据省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梳理重点行业污染源名单按照行业进行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现有行业污染源的企业基本信息、分布位置等进行全面梳理,建立污染源名单。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梳理磷化工(含磷矿开采)、水泥、氮肥、有色金属、铁合金、酿造共6个行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梳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行业,省商务厅负责梳理屠宰行业,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梳理煤矿(含洗选)、火电2个行业。
省地方税务局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上述十大行业企业名单,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汇总全省污染源名单并按地区进行分类。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12.30•【字号】黔环综合〔2023〕54号•【施行日期】202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有关要求,规范入河排污口许可和监督管理,现就严格规范我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一)明确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情形。
下列情形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以及在乌江、赤水河等八大水系干流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八大水系干流范围见附件1、附件2)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实施;2.其他跨市(州)界或共界河流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设置市(州)生态环境局应征求有关市(州)生态环境局意见协商办理。
存在争议且协商不一致的,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实施;3.跨市(州)越域排放的入河排污口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实施。
(二)明确市(州)生态环境局审批情形。
除生态环境部审批入河排污口和上述第(一)项规定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情形以外的入河排污口,由市(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实施。
二、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流程新建、改建或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批应当严格按申请、受理、受理公示、技术评估、审查、审批前公示、决定。
入河排污口审批属独立行政许可事项,应独立予以审批。
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可以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同时申请、送审、审批。
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危险废物“以管促调强化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危险废物“以管促调强化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08.10•【字号】黔环综合〔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危险废物“以管促调强化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危险废物“以管促调强化防治”工作方案》已经2023年第6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8月10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危险废物“以管促调强化防治”工作方案一、强化源头监管(一)优化产能配置。
新改扩建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严格遵循“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省内需求总体匹配”原则,不符合《贵州省“十四五”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原则上不再新增产能。
(二)强化跨省转入监管。
含钡废物、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无机氰化物废物等省域内利用处置能力不能满足省内需求的危险废物不得跨省转入。
实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制度,跨省转入的危险废物类别以转移自相邻或开展区域合作的省份、以及全国或省内统筹布局的特殊危险废物为主。
二、强化过程监管(一)推进危险废物可追溯信息化管理。
依托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化系统,到2025年,建立年产危险废物100吨及以上的产废单位和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可追溯信息化管理模式,逐步推广到年产危险废物10吨及以上的产废单位。
信息化监管过程中一旦发现违法线索,立即将违法线索移交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查办,重要线索可由省生态环境厅直接查办。
经查属实,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规定的,依法不予受理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跨省转移等行政许可事项以及省内转移联单流转。
(二)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
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第三方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单位进行经营能力评估,组织人员现场复核评估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严格许可证办理流程。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11.23•【字号】•【施行日期】202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实施方案》已经2022年第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1月23日贵州省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2〕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省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为核心,创新执法理念,加大执法力度,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构建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新格局,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23年年底,全省重点行业实施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有效联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基本形成。
到2025年年底,全省实现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全覆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全面建立。
三、主要任务(一)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加强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撤销等环节管理。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系统快捷操作指南V1.0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系统快捷操作指南目录1 系统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系统登陆.....................................................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个人信息设置................................................. 错误!未定义书签。
修改密码.................................................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系统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人员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项目审批.....................................................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上报数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监督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备案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登记表备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试运行备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普通大众:《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示系统》验收备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1•【字号】黔府发[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08〕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环保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的《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省环保局)第一条为确保我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黔府发〔2006〕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 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
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09年贵州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更新调查的通知-黔环通[2009]38号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09年贵州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更新调查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09年贵州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更新调查的通知(黔环通[2009]38号)各市(州、地)环保局:为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落实《中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持久性有机污染更新调查的通知》(环办[2009]8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决定在2007年-2008年全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下简称“POPs”)调查工作基础上,2009年组织开展全省POPs更新调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07年-2008年全省POPs调查工作基本了解了我省POPs排放源情况,并建立了动态数据库,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2009年开展全省POPs更新调查工作是对前期成果的深化,也是进一步建立POPs排放源动态上报机制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大投入,保证人员,确保更新调查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二、按照《关于开展全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调查的通知》(黔环通[2007]55号)和《2009年全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更新调查实施与质量控制方案》(见附件)的统一要求,各地负责部署、组织、协调和指导实施本辖区内的更新调查工作。
三、各地要充分总结前期工作经验,深入学习有关调查技术文件,积极参加我厅即将组织的调查培训,并组织开展好本辖区调查培训工作,切实做好全过程质量监督工作,保证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
四、各地要结合已有工作成果,深入分析本辖区POPs排放源变化情况,研究建立持续的POPs排放源动态申报和长效监管机制。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8.28•【字号】黔环通[2012]184号•【施行日期】201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黔环通[2012]184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环保局: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特区)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黔党办发[2012]1号)精神,加快推进《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2修订)》(黔环通[2012]108号)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明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审批权责,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审批质量,严格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全过程管理,强化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管,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推进和规范扩大县(市、区、特区)环评管理工作的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环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环评管理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下发后,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推到了一个全新的历史起点。
在此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指引,准确把握新时期环评管理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定位,积极探索新时期环评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方法,认真实践新时期环评管理参与宏观决策的新途径,具有极为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
李克强副总理在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加强环境保护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任务”、“加强环境保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加强环境保护是人民群众的迫切希望”,同时强调“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把环境保护作为稳增长转方式的重要抓手”。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境保护厅贵州省“六个一律”环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境保护厅贵州省“六个一律”环保“利剑”执法专项行动2017年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府办函[2017]54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4.11【实施日期】2017.04.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境保护厅贵州省“六个一律”环保“利剑”执法专项行动2017年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5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环境保护厅《贵州省“六个一律”环保“利剑”执法专项行动2017年百日攻坚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1日贵州省“六个一律”环保“利剑”执法专项行动2017年百日攻坚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巩固“六个一律”环保“利剑”执法专项行动成果,推进《贵州省环境保护十大污染源治理工程实施方案》和《贵州省十大行业治污减排全面达标排放专项行动方案》等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全省环境质量,决定从4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在全省组织开展“六个一律”环保“利剑”执法专项行动2017年百日攻坚行动(以下简称百日攻坚行动)。
一、工作目标坚决守住生态底线,以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导向,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把环境保护执法与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有机结合,持续保持环境监管的高压态势,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各类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问责一批环境违法违纪问题,推动省人民政府2017年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确保全省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行业环境质量明显好转。
二、工作内容(一)严查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
1.对《贵州省十大污染源治理工程实施方案》、《贵州省十大行业治污减排全面达标排放专项行动方案》和《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以及我省“十三五”规划环境保护工作、环境保护十二件实事和环境保护攻坚行动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6.19•【字号】•【施行日期】201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贵安新区环境保护局,仁怀市、威宁县环境保护局:一、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环评审批简政放权,科学规范环评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和环境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以及2017年第44号),经省政府同意,调整制定了《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以下简称《2018年本》),现予以公布。
二、对涉及跨市(州)的公路、水库、水电站、输油(气)管网、独立公(铁)路桥梁、独立隧道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除环境影响报告表外,均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网上备案并公开相关信息。
四、其他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的新兴产业项目,由省级环保部门确定其环评分类及审批权限,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五、除生态环境部和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密建设项目外,其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除辐射类外的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均由市(州)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辐射类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
六、坚持战略环评先行,规划环评优先的原则,实施“三线一单”的管控要求,对高质量完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内建设项目,其环评内容可根据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七、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同时享有市(州)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省级环保厅(局)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省级环保厅(局)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15•【文号】环办函[2010]1108号•【施行日期】2010.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省级环保厅(局)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0]1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为不断推进全国环保系统政务公开,加强和指导全国环保系统政府网站的建设工作,环境保护部将组织开展2010年度省级环保厅(局)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目的围绕建设“透明、服务、民主”型政府的要求,深化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在线服务、政民互动”功能定位,以评促建,以评促用,引导和推动全国环保系统政府网站科学发展。
二、评估对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厅(局)政府网站。
三、评估时间2010年11月10日-12月10日。
四、评估方式采取人工访问、人工核查和专家评审委员会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1.人工访问:指对于部分“信息公开”和“网站设计”指标,由不少于15名信息技术专家与环保专家登录各地网站,对照评估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2.人工核查:指对于部分“信息公开”、“在线服务”、“政民互动”和“网站制度”指标,由不少于两名的信息技术专家根据各地上报的信息和数据,登录各地网站逐项进行核查打分,必要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模拟用户或实地核查。
3.专家评审委员会考评:指对于“特色服务”指标,聘请不少于5名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各地上报的内容,在专家考评会上进行综合评议。
五、其他事项请各地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做好2010年度省级环保厅(局)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认真编写《2010年度省级环保厅(局)政府网站建设情况报告》(报告提纲见附件二),于2010年11月10日前将内容一致的纸质文件(以邮戳时间为准)和电子版文件报送到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
他 石油制 品 项 目
煤化工
含
(
煤
炭
液化
、
气 化) :
除 环保部 审批外 的 项 目
有 色金 属 :
采、
选项 目
黄金 : 采 、 选项 目
稀土 :
深 加工项 目
触媒生产 及废触 媒利 用处置 : 全部
五 、 冶 炼
黑色金 属 : 球 团 、 烧 结 、 炼铁 包 ( 括直接 还原 、 熔融 还原 ) 、 炼 钢项 目
兴产业项 目 , 由 省 级环保部 门 确定 其环评分类及 审批 权限 , 并报生态环境 部备 案 。
五 、 除 生态 环境部 和 省环 境 保护 厅审 批 的 建设项 目 以及涉 f建设项 目 外 , 其它 建设项 目 环 境影 响
报告书 和 除辐 射类 外的 所有 建设项 目 环境 影 响 报告表均 由 市
:
;
码头 :
单个泊位 1 000 吨及 以 上 内 河 港 口 的货 物 通用 码头 ;
单个泊 位 3000 吨及 以 上 内 河港 口 的 集
装 箱专 用码头
航 道 航道 工程 :
城市轨道交通 : 全部
四 、 原 材 料 石 化 : 除环 保部 审 批外 的 原 油加 工 、 天 然 气加 工 、 油母页 岩等提炼原油 、 煤制 油 、 生 物制油 及其
黔 通 环
号 〔 2 0 1 8 〕 1 4 5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 《省级环境保护
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 目
目录
年本 ( 2〇 1 8
)》
的通知
各市
州 (
)
环境保护局 、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11.01•【字号】黔环通[2010]189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黔环通〔2010〕189号)各市、州、地环保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 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 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第四条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五条受环境保护部的委托,省环境保护厅审批部分应由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详见附件1 )。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8.14•【字号】黔环通〔2014〕181号•【施行日期】2014.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黔环通〔2014〕181号各市(州)环保局,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贵安新区环保局,仁怀市环保局、威宁县环保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全省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现将我厅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环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环评从业人员范围及总体要求本通知所称环评从业人员是指在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三同时”环境监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及环评文件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工作的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持有人员、技术评估人员、接受评估机构或行政审批机构聘请从事评审工作的专家、验收监测人员、验收调查人员、环评文件审批人员、“三同时”验收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等。
环评从业人员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循职业操守,规范日常行为,坚持做到依法遵规、公正诚信、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守住环保底线、服务经济发展。
二、环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一)环评机构人员1.不兼职,不弄虚作假,不歪曲事实,不隐瞒真实情况,亲自查看现场,不编造数据信息,确保环评结论明确。
2.如实向建设单位介绍环评相关政策要求。
3.不出借、出租个人有关资格证书、岗位证书,不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有关业务,不在本人未参与编制的有关技术文件中签名。
4.加强学习,积极参加相关专业培训教育和学术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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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办事指南
●适用范围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
●业主应提交的资料 ●审批时限
●办理流程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10份。
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毕。
●适用范围
建设项目对环境有轻度影响的。
●业主应提交的资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式10份(含电子文档);
●办理流程图
●审批时限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适用范围
合格
建设项目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
●业主应提交的资料
●审批时限
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本(含电子文档);
2、技术评估意见16份;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备案表》各4份及电子文档(环评单位制作、填写);
4、主管部门预审意见(有主管部门的提交);
5、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6、需要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的,提交听证会(论证会)意见。
●适用范围
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已同步建成或落实,已具备试生产(运行)条件。
●业主应提交的资料
●审批时限
试生产请示。
现场检查确实具备试生产(运行)条件的下达同意试生产(运行)通知单,不符合试生产(运行)条件的下达《整改通知》。
5个工作日内办毕。
●适用范围
经试生产(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能稳定运行,生态保护措施已落实,污染物排放能满足环保要求,且环保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的建设项目。
●业主应提交的资料
●审批时限●办理流程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各10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备案表》各4份、环评资料电子文档1份。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表》各10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备案表》各4份、环评资料电子文档1份。
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卡》10份。
收到齐全、规范的资料,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办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