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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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排污许可办理详细解读

医疗机构排污许可办理详细解读

医疗机构排污许可办理详细解读为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医疗机构》(HJ1105-2020)的编制思路、主要内容和重点难点,相关技术专家对本标准进行重点内容解读。

一起来看看:规范适用范围该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对床位500张以上的(不含专科医院8415中的精神病、康复和运动康复医院以及疗养院8416)医疗机构实行重点管理;对床位100张及以上的专科医院8415(精神病、康复和运动康复医院)以及疗养院8416,床位100张及以上500张以下的综合医院8411、中医医院8412、中西医结合医院8413、民族医院8414、专科医院8415(不含精神病、康复和运动康复医院)实行简化管理。

行业主要污染物确定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排放污水主要为门诊、病房、手术室、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等从事诊疗活动的各科室,以及洗衣房、太平间、消毒供应中心、医疗废物暂存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主要特征污染物包括粪大肠菌群数、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结核杆菌和总余氯等。

医疗机构污水许可排放管理依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浓度限值,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水污染物不许可排放量。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排放废气主要为污水处理站废气,主要污染物包括硫化氢、甲烷、氨、氯气等。

医疗机构废气许可排放管理依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有组织排放速率限值参考《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医疗废物、废药物、药品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包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许可排放量为0。

排放口类型和管理要求“医疗机构技术规范”将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的污水排放口管理类型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两类。

医院污水处理现状分析与改造难点简述

医院污水处理现状分析与改造难点简述

91技术装备 | TECHNOLOGY & EQUIPMENT摘 要:结合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的污水处理情况,介绍了医院污水特点,详细阐述了其对污水处理系统改造中的难点及问题,提出了污水处理站整体改造方案,为其他类似工程提供参考。

关键词:医院污水;污水处理站改造;消毒Abstract: Combined with the sewage treatment situation of Peking University First Hospital, it introduc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hospital sewage, explains the difficulties and problems in the transformation of sewage treatment system in detail, and proposes the overall transformation plan of sewage treatment station, provides reference for other similar projects. Keywords: Hospital sewage; Sewage treatment station transformation; Disinfection 中图分类号:TU82 Doi:10.3969/j.issn.1671-9174.2021.06.017医院污水处理现状分析与改造难点简述Status quo Analysis and a Brief Introduction to the Difficulties of Hospital Sewage Treatment文/赵韵文BY ZHAO Yunwen医院污水是多种病原体的聚集地,污水中含有的细菌和病毒相较于生活污水更加复杂和多样,因此从医疗建筑排出的污水应先经过适当处理后再排入城市排水系统。

医疗机构及公共场所对微生物控制标准

医疗机构及公共场所对微生物控制标准

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
医疗机构类别
粪大肠菌群数 肠道致病菌 肠道病毒 结核杆菌 /(MPN/g) 蛔虫卵 死亡率 /%
传染病医疗机构
≤10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95
结核病医疗机构
≤100
不得检出
>95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 它医疗机构
≤100
>95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15979-200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内从事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生产 与销售的部门、单位或个人,也适用于经销进口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单位或个人。 引用标准 GB 15981-1995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 准
≤5
≤5
≤5
≤500
≤10
≤10
Ⅳ类

≤15
≤15
对微生物控制的指标
致病性微生物 不得检出乙型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 葡萄球菌及其他致病性微生物。 母婴同室、早产儿室、婴儿室、新生 儿及儿科病房的物体表面和医护人员手上, 不得检出沙门氏菌。
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范围
进入人体无菌组织、 无菌 器官或接触破损皮肤、 粘膜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它医疗机构水污染 物排放限制(日均值)
控制项目 粪大肠菌群数/(MPN/L) 肠道致病菌 肠道病毒 排放标准 50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排放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 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mg/L。 预处理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 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等级
Ⅰ 手术区(百级) 周边区(千级)
≥0.5μm尘埃粒子(粒/m3)

2019年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年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年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表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废气排放要求
1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应进行除臭除味处理,保证污水处理站周边空气中污染物达到表3要求。

2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应对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进行消毒处理。

表3 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1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属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

2污泥清淘前应进行监测,达到表4要求。

表4 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

医院卫生间规划、设计、建设的要求

医院卫生间规划、设计、建设的要求
基础型卫生间要求满足功能需求、安全需求
舒适型及以上类型的卫生间应采用本文件三点一线排气及隔板墙面材料;三星及以上类型需空调系统、配马桶;四星级需加配背景音乐系统、马桶占比大于1:1
高雅型卫生间硬件要求五星加智慧化卫生间、马桶占比大于3:2,六星级需加除菌抑菌系统或自洁系统、实现全程无触碰
外观色调
不对周边环境和建筑景观形成消极影响
男、女进出口设有明显的性别标志并设置在固定的墙体上;卫生间门设坐、蹲位标志或无障碍厕位标志、厕位有无人标志。有残疾人引导系统。
视线屏蔽
无分设男、女通道。
分设男、女通道,在男厕区、女厕区入口处设置视线屏蔽。
分设男、女通道,在男厕区、女厕区入口处设置视线屏蔽,能很好保护隐私。
除臭措施
宜采用防臭便器、防腐水封地漏、有基本的除臭设备或空气环保净化措施。
通风暖通设施
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室内通风良好,换气次数≥8次/小时。
室内通风良好,有强制通排风设备;换气次数≥10次/小时;提供冷暖空调。
室内通风良好,有自动通排风设备;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小时。自动智能调节,宜≥12次/小时提供冷暖空调。
照明设施
照明设备完好,照度均匀,亮度足够,无炫目光;配置应急照明。
照明设备完好,照度均匀,亮度足够,无炫目光;配置应急照明。
照明设备完好,照度均匀,亮度明亮舒适,无炫目光;选择智能节电开关及灯具;配置应急照明。
给排水设施
1、卫生间的给排水管路的布置与安装应符合GB50242的规定;
2、给水管路进户前应设水表检查井,井内应设排空阀门。进户管道内径≥0.05m;
3、每个厕位的水压应保证冲卫生间需的必要压力,或可通过设立二次水箱以保证冲厕压力;
厕位空间净尺寸

医疗废水排放标准2019

医疗废水排放标准2019

医疗废水:
医疗废水来自医院,含有大量的病原细菌、病毒和化学药剂,需要特殊工艺处理。

医疗废水来源及成分:
医疗污水主要是从医院的诊疗室、化验室、病房、洗衣房、X片照相室和手术室等排放的污水,其污水来源及成分十分复杂。

医院污水中含有大量的病原细菌、病毒和化学药剂,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传染的特征。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一个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edical organization( GB18466-2005 2006-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和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限值、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
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945.2-2018)》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945.2-2018)》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范国家水污染排放标准制修订,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订行业型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标准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标准文本结构和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12月19日批准本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制订行业型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标准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标准文本结构和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行业型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

行业型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可参考本标准进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9 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与方法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68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 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565 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HJ 2300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编制导则《危险化学品目录》(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5 年第 5 号)《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7 年第83 号)《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环办科技﹝2016 ﹞94 号)《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 〕1 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502编号医疗废水排放标准2019

502编号医疗废水排放标准2019

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
间≥1.5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 6.5-10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
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
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
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注: 1 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排放标准: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mg/l。

预处理标准: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mg/l。

2) 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3、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
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向GB3838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
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其他要求:
1、化粪池应按照最高日排水量设计,停留时间24-36小时,清掏周
期180-360天。

2、采用臭氧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mg/l,臭氧用量应大于
10mg/l,接触时间应大于12min或由试验确定。

同时,《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规定:“排污单位如有污水处理设施并能正常运转使污水能稳定排放,则污染物排放曲线比较平稳,监督监测可以采瞬时样。

”因此,在满足上述要求后,瞬时样可用于监督性监测。

医疗机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要求讲解及操作演示

医疗机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要求讲解及操作演示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
作为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并明确其排污行为依法应当遵 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
排污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环境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实施 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
管理范围及时限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
包括:受纳水体的名称、水体功能目标、汇入受纳水体地理坐标等,入河排污口信息需填报入 河排污口编号、入河排污口名称、排污口批复文号等相关信息。 污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口为间接排放口,填报污水间接排放口基本信息。需填报受纳污 水处理厂相关信息,包括污水处理厂名称、医疗机构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以及受纳污水处理厂 执行的相关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排放口执行标准 传染病、结核病专科医疗机构:GB18466 表1;非传染病、结核病专科医院的医疗机构:GB18466 表2
医疗机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要求讲解及操作演示
背景介绍
◆ 《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 都
明确提出要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到2020年,完成覆盖
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 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5.3 污水
排放口类型 排放口类型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重点管理医疗机构污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 简化管理医疗机构污水总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产生特殊医疗污水的科室或设施排放口为主要排
放口。 排放口受纳基本情况 直接排入或通过城市下水道排入地表水体的排放口为直接排放口,填报污水直接排放口基本信息。
●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4主要原辅料及燃料

医院废水排放标准

医院废水排放标准

医院废水排放标准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医疗服务的不断扩大,医院废水排放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环境问题。

医院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细菌、病毒和药物残留物,如果排放不当,将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

因此,制定严格的医院废水排放标准势在必行。

首先,医院废水排放标准应明确规定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要求。

医院应当配备完善的废水处理设施,包括预处理、生化处理和深度处理等环节,确保排放的废水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同时,医院应建立健全的废水处理运行管理制度,定期对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其次,医院废水排放标准应明确规定废水排放的监测和报告要求。

医院应当配备废水排放监测设施,并定期对排放的废水进行监测,确保排放水质符合标准要求。

同时,医院应当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废水排放情况,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另外,医院废水排放标准应明确规定废水排放的标准要求。

废水排放标准应包括废水中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和排放标准,确保排放的废水对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不造成影响。

同时,废水排放标准应根据医院的规模和医疗服务项目的特点进行分类,制定不同的排放标准。

最后,医院废水排放标准应明确规定废水排放的处罚和奖励机制。

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医院,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并要求其立即整改。

对于严格执行排放标准的医院,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鼓励医院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综上所述,医院废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对于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医院应当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加强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做好废水排放监测和报告工作,确保排放的废水符合标准要求。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医院废水排放的监管和执法,确保排放标准得到有效执行,共同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卓顶精文2019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卓顶精文2019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来源:发布时间:20XX-5-2316:37:57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8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试行日期:1983年6月1日关于颁发《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的通知经基〔1983〕37号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和卫生部(77)卫科字第240号通知的要求,由卫生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医院污水排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83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本标准由卫生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负责。

国家经济委员会卫生部一九八三年一月十二日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562号和卫生部(77)卫科字第240号文下达的制订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的任务,由我部委托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主持,会同有关省、市卫生防疫站、医学院校、科研与建筑设计等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遵循我国“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为防止医院排放带有病原体的污水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在编制过程中,曾对部分省、市、自治区医院污水的情况进行重点调查,各课题组参照国内外有关的标准、文献,还进行了必要的科学试验,并向全国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经多次讨论修改,由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环境卫生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定稿。

本标准分总则、排放标准、设计要求与管理要求等四章和附录一,检验方法。

在试行本标准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并抄送我部,以便修订时参考。

卫生部一九八三年一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防止医院排放带有病原体的污水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完整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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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限制项目及其排放和限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限制, 医疗机构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 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 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 的相关规定.2标准性引用文件以下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6 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那么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标准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3.1医疗机构medical organization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3.2医疗机构污水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3.3污泥sludge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3.4废气waste gas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4技术内容4.1污水排放要求4.1.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 1 的规定.4.1.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 2 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 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 执行预处理标准.4.1.3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前方可排放.4.1.4禁止向GB3838I、II 类水域和III 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 GB3097 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4.1.5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 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前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4.1.6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 假设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表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序号限制工程标准值1粪大肠菌群数〔MPN/L 〕1002肠道致病菌不得检出3肠道病毒不得检出4结核杆菌不得检出5PH 6-96化学需氧量〔COD〕浓度〔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60607生化需氧量〔BOD〕浓度〔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20218悬浮物〔SS〕浓度〔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20219氨氮〔mg/L〕15 10动植物油〔mg/L〕5 11石油类〔m g/L〕5 12阴离子外表活性剂〔mg/L〕5 13色度〔稀释倍数〕30 14挥发酚〔m g/L〕0.5 15总氰化物〔mg/L〕0.5 16总汞〔mg/L〕0.05 17总镉〔mg/L〕0.1 18总铬〔mg/L〕 1.5 19六价铬〔m g/L〕0.5 20总砷〔mg/L〕0.5 21总铅〔mg/L〕 1.0 22总银〔mg/L〕0.5 23总A(Bq/L)1 24总B(Bq/L)1025总余氯1〕 2 〔mg/L〕〔直接排入水体的要求〕0. 5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限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6.5-10 mg/L.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表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限制工程排放标准预处理标准1 粪大肠菌群数〔MPN/L〕500 50002肠道致病菌不得检出3肠道病毒不得检出4pH 6-9 6-95化学需氧量〔COD〕浓度〔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6060 250250 6生化需氧量〔BOD〕浓度〔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7悬浮物〔SS〕浓度〔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8氨氮〔mg/L〕9动植物油〔mg/L〕2021 1001002021 6060155 2010石油类〔mg/L〕52011阴离子外表活性剂〔mg/L〕51012色度〔稀释倍数〕3013挥发酚〔mg/L〕0.5 1.014总氰化物〔mg/L〕0.50.515总汞〔mg/L〕0.050.0516总镉〔mg/L〕0.10.117总铬〔mg/L〕 1.5 1.518六价铬〔mg/L〕0.50.519总砷〔mg/L〕0.50.520总铅〔mg/L〕 1.0 1.021总银〔mg/L〕0.50.522总A(Bq/L)1123总B(Bq/L)101024总余氯1〕2〕〔mg/L〕0.5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限制要求为:一级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 mg/L 二级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 mg/L.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4.2 废气排放要求4.2.1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应进行除臭除味处理, 保证污水处理站周边空气中污染物到达表 3 要求.4.2.2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应对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进行消毒处理.表3 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序号限制工程标准值1氨〔mg/m3〕 1.02硫化氢〔mg/m3〕0.033臭气浓度〔无量纲〕104氯气〔mg/m3〕0.15甲烷〔指处理站内最高体积百分数% 〕1%4.3 污泥限制与处置4.3.1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属危险废物, 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4.3.2污泥清淘前应进行监测,到达表4要求.表4 医疗机构污泥限制标准医疗机构类别粪大肠菌群数(MPN/g) 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结核杆菌蛔虫卵死亡率( %)传染病医疗机构< 100 不得检出不得检出->95结核病医疗机构< 100 - - 不得检出>95综合医疗机构和其它医疗机构<100 - -->955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5.1医疗机构病区和非病区的污水, 传染病区和非传染病区的污水应分流, 不得将固体传染性废物、各种化学废液弃置和倾倒排入下水道.5.2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综合医疗机构的传染病房应设专用化粪池,收集经消毒处理后的粪便排泄物等传染性废物.5.3化粪池应按最高日排水量设计,停留时间为24-36h.清掏周期为180-360d.5.4医疗机构的各种特殊排水应单独收集并进行处理后,再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5.4.1低放射性废水应经衰变池处理.5.4.2洗相室废液应回收银,并对废液进行处理.5.4.3口腔科含汞废水应进行除汞处理.5.4.4检验室废水应根据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单独收集,单独处理.5.4.5含油废水应设置隔油池处理.5.5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宜采用二级处理+消毒工+消毒工艺.5.6综合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排放标准时, 宜采用二级处理+消毒工艺或深度处理+消毒工艺;执行预处理标准时宜采用一级处理或一级强化处理+消毒工艺.5.7消毒剂应根据技术经济分析选用,通常使用的有:二氧化氯、次氯酸钠、液氯、紫外线和臭氧等.采用含氯消毒剂时按表1、表2 要求设计.5.7.1采用紫外线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10 mg/L,照射剂量30-40mJ/cm2,照射接触时间应大于10s或由试验确定.5.7.2采用臭氧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 mg/L,臭氧用量应大于10mg/L,接触时间应大于12min或由试验确定.6取样与监测6.1污水取样与监测6.1.1应按规定设置科室处理设施排出口和单位污水外排口, 并设置排放口标志.6.1.2表1 第16-22项, 表2 第15-21 项在科室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总A、总B 在衰变池出口取样监测.其它污染物的采样点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排口.6.1.3医疗机构污水外排口处应设污水计量装置, 并宜设污水比例采样器和在线监测设备.6.1.4监测频率6.1.4.1粪大肠菌群数每月监测不得少于 1 次.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接触池出口总余氯每日监测不得少于 2 次〔采用间歇式消毒处理的, 每次排放前监测〕.6.1.4.2肠道致病菌主要监测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沙门氏菌的监测,每季度不少于 1 次;志贺氏菌的监测,每年不少于 2 次.其他致病菌和肠道病毒按6.1.4.3规定进行监测.结核病医疗机构根据需要监测结核杆菌.1.1.1.3收治了传染病病人的医院应增强对肠道致病菌和肠道病毒的监测.同时收治的感染上同一种肠道致病菌或肠道病毒的甲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5人、或乙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10 人、或丙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20人时, 应及时监测该种传染病病原体.1.1.1.4理化指标监测频率:pH每日监测不少于2次,COD和SS每周监测1 次,其他污染物每季度监测不少于 1 次.1.1.1.5采样频率:每4小时采样 1 次,一日至少采样3次,测定结果以日均值计.1.1.4监督性监测按HJ/T91 执行.1.1.5监测分析方法按表5和附录.1.1.6污染物单位排放负荷计算见附录F.6.2大气取样与监测6.2.1污水处理站大气监测点的布置方法与采样方法按GB16297中附录C和HJ/T55 的有关规定执行.6.2.2采样频率,每2h 采样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每季度监测一次.6.2.3监测分析方法按表6.6.3污泥取样与监测6.3.1取样方法,采用多点取样,样品应有代表性,样品重量不小于1kg. 清掏前监测.6.3.2监测分析方法见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和附录E.7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7.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执行本标准不能到达本地区环境功能要求时, 可以根据总量限制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各级医院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2019年版)

各级医院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2019年版)

各级医院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2019年版)目录一、机构管理 (2)二、质量管理 (4)三、安全管理 (7)四、监督与管理 (9)为加强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的管理水平,保障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安全,规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质量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特种设备安全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病人、医务人员和器械用手术单、手术衣和洁净服》(YY/T0506 1-7)、《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一部分:管理规范》(WS 301.1)、《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二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301.2)、《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三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WS 301.3)、《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 367)、《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WS 507)、《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WS/T 508)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医疗消毒供应中心,不包括医疗机构内部设置的消毒供应中心、消毒供应室和面向医疗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消毒供应机构。

一、机构管理(一)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应当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依法为医疗机构提供复用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消毒供应服务。

(二)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应当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并落实各项规章管理制度,执行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复用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清洗消毒灭菌工作安全有效地开展。

(三)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应当设置独立的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质量安全管理专职人员,负责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履行以下职责:1.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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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表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废气排放要求
1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应进行除臭除味处理,保证污水处理站周边空气中污染物达到表3要求。

2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应对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进行消毒处理。

表3 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1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属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

2污泥清淘前应进行监测,达到表4要求。

表4 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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