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涉烟案件办理问题及现状
办理涉烟刑事案件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办理涉烟刑事案件遇到的问题及对策涉烟刑事案件,是指涉及烟草专卖行为或者烟草制品走私行为的刑事案件,属于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的重点打击对象。
由于烟草专卖行业的特殊性质,办理涉烟刑事案件存在一些特殊的问题,在此我将结合实际工作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办理涉烟刑事案件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
一、案件获取难办理涉烟刑事案件的第一个问题是案件获取困难,即很难获取涉烟刑事案件线索。
烟草专卖行业和走私犯罪活动一般都是隐蔽的,犯罪者也会尽量避免留下证据。
此外,烟草专卖行业涉及面广,包括生产、加工、销售、运输、仓储等环节,很多涉嫌犯罪的线索需要跨部门或跨行业协作才能获取。
解决对策:1、重视烟草专卖行业数据采集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烟草行业信息库,提高信息获取的效率和准确性。
2、加强内部信息交流,建立警企合作机制,促进警方和烟草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合作。
3、加强外部协同,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开展警企、警检、警法等联合行动,提高线索获取和打击效果。
二、证据收集难办理涉烟刑事案件的第二个问题是证据收集难,即很难获得充分、可信的证据。
烟草专卖行业和走私犯罪活动一般都是隐蔽的,犯罪证据难以获取。
此外,烟草制品的特殊性质,如易燃、易变质、易腐烂、易挥发等特点,导致取证难度增大。
解决对策:1、强化技术手段支持,采用科技手段,如卫星遥感、视频监控、移动感应等技术手段,增加取证手段和证据质量。
2、建立完善的取证工作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现场勘查、取证等工作,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3、采用情报侦查手段,构建烟草行业信息收集机制,通过多部门合作,挖掘线索,压缩犯罪空间,提高证据获取的效率。
三、案件定性难办理涉烟刑事案件的第三个问题是案件定性难,即很难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罪名。
烟草专卖行业属于行政管制范围,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种类相对较少,而且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采取措施掩盖犯罪行为,导致案件的定性和认定困难。
解决对策: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审美能力,依法依规运用证据分析和案例对比等方式,加强案件定性和犯罪嫌疑人身份认定。
利用互联网经营烟草专卖非法性分析措施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烟草交易规模逐年增长,已经占据了烟草市场的一定份额。
交易额持续上升
由于烟草制品的刚性需求以及互联网购物的便捷性,互联网烟草交易额持续上升,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和商家参与。
互联网烟草交易规模
以企业为主体,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烟草制品的采购和销售,实现企业间的交易。
建立互联网烟草交易监测机制,通过大数据技术对互联网烟草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烟草交易。
强化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加强青少年吸烟危害教育,在学校开展烟草危害宣传活动,提高青少年对吸烟危害的认识。
对涉烟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其守法意识,防止非法经营烟草行为的发生。
通过媒体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提高公众对烟草专卖制度的认识和理解,自觉抵制非法烟草交易。
某公司利用互联网平台,以低价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涉案金额巨大。
案件概述
对涉案人员进行刑事处罚,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
公司负责人、销售人员、物流配送人员等。
涉案人员
通过社交媒体、电商平台等多种途径进行销售,客户群体广泛。
销售方式
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联合开展行动,对涉案人员的住所、仓库等进行搜查,查获大量假烟制品。
查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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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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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某团伙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从境外采购烟草制品并进行走私,企图逃避海关监管。
团伙头目、采购人员、物流配送人员等。
通过跨境电商平台采购后,利用隐秘渠道进行走私,规避海关监管。
海关部门根据情报信息,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打击行动,对涉案人员的住所、仓库等进行搜查,查获大量走私烟草制品。
浅析互联网及相关领域涉烟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浅析互联网及相关领域涉烟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摘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结合其他领域的涉烟犯罪案件也逐年增多。
此类犯罪的形式多样化、领域新颖化、手段智能化,为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为有效预防、遏制和惩治此类犯罪,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就其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进行探讨。
关键词:互联网、快递、托运、特点、成因、对策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普遍运用,互联网结合其他领域的涉烟犯罪案件也逐年增多。
仅2010年以来,环翠区检察院共审查批捕、起诉各类涉烟刑事案件16件32人,其中通过互联网、邮政快递等领域实施的犯罪12件26人,分别占总数的75%和81%。
此类犯罪的形式多样化、领域新颖化、手段智能化,无疑给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为有效预防、遏制和惩治此类犯罪,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就其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做如下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特点1. 网上订购、航空托运、邮政、快递等方式相互结合。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信息广泛性、操作便捷性、运行隐蔽性,以及邮政快递、车船托运物品监管不严的便利条件,通过网上空间、微博、贴吧、网站等散布各式各样买卖香烟的信息,采用QQ、MSN等聊天工具联系买家卖家,利用邮政快递、物流、客车托运假烟等实施一条龙销售,已成为当前涉烟犯罪的主要作案方式。
如犯罪嫌疑人周某于2009年12月,通过网络、电话联系,与杨某结伙,利用在邮局工作的熟人李某,先后分七次通过银行汇款、邮政快递的方式,从杨某处购入假软中华香烟1575条、硬中华香烟150条,并分别以每条480元、360元的价格在某机场商贸部销售。
2、涉案假烟数量大,货值高。
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此类犯罪时,利欲熏心,铤而走险,胆大妄为,涉案金额少则十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上百万元。
在环翠区检察院办理的发生在互联网、邮政快递等领域的12起涉烟案件中,涉案货值20万元以上的案件8件15人。
利用互联网经营烟草专卖非法性分析措施
强化行政执法力度
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烟草专卖、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应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加大对互联网烟草销售的打击力度。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发现的互联网烟草销售违法行为,应依法从严处罚,起到震慑作用。
推动行业自律
引导烟草企业自律
烟草企业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从 事互联网烟草销售活动,并积极配合 政府监管。
建立专门的烟草专卖网站 进行销售,提供在线订购 、配送服务。
互联网烟草销售的监管现状
监管难度大
互联网烟草销售具有匿名性、跨地域性等特点,监管部门难以追踪 和查处。
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针对互联网烟草销售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存在监管漏洞和空 白。
执法力度不足
由于监管资源和力量有限,执法部门对互联网烟草销售的执法力度不 足,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销售活动。
税收流失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经营烟 草专卖业务逃避税收,导致国家 税收流失,同时也给正规经营的 商家带来不公平的竞争压力。
03
打击互联网经营烟草专卖的措 施
加强立法监管
制定严格的互联网烟草专卖法律法规
01
明确禁止利用互联网经营烟草专卖的条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
责任。
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
02
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互联网上的烟草专卖活
动,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加强国际合作
03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互联网烟草专卖活
动,形成全球性的监管合力。
强化行政执法
加强执法力度
对发现的互联网烟草专卖活动,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对违法者进 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互联网涉烟案特点及应对
互联网涉烟案特点及应对互联网涉烟案特点及应对摘要: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互联网给烟草企业经营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专卖管理提出了新挑战。
本文主要对利用互联网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进行研究探讨,分析这种新型涉烟违法犯罪行为的特点及案件侦办中遇到的难点,提出了治理互联网涉烟案件的应对策略。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1月16日发布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13亿。
全年新增网民5580万,其中,网络购物用户数达到1.934亿人,比2011年增长20.8%。
利用互联网销售商品已经形成一个巨大的虚拟市场。
与此同时,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现象日益增多,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问题尤为突出。
不仅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公民健康,更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笔者作为专卖管理队伍的一员,分析了互联网涉烟犯罪活动的现状及其主要特点,并针对其特点进行分析总结,提出了打击涉烟网络犯罪的具体应对策略。
利用互联网从事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现状互联网因其隐蔽性以及庞大的覆盖面积、巨大的市场潜力,近年来已成为涉烟违法犯罪分子销售非法卷烟的重要交易平台。
首先,互联网涉烟信息传播渠道广。
目前,网上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主要有四种途径:一是直接建立独立网站,在网站上发布烟草专卖品信息。
二是借助电子商务网站,类似于在淘宝网上开网店的形式来销售烟草专卖品。
三是利用企业商务平台,经过注册缴费后可以拥有一个独立页面,该页面包含企业联系方式、产品展示、供求信息发布等。
四是借助论坛、贴吧、QQ、微博等发布涉烟违法信息,还利用这类聊天工具进行通讯联络。
其次,互联网涉烟案件已形成完整模式。
利用互联网从事涉烟违法犯罪活动主要模式可概括为“网上交易订货,邮政物流配送,网上银行转账”,具体操作手段是利用互联网发布制售假烟的非法信息吸引买家,采用网上交易和结算方式,通过伪装物流手段实现暗中销售。
互联网涉烟案件办理问题及现状(大全五篇)
互联网涉烟案件办理问题及现状(大全五篇)第一篇:互联网涉烟案件办理问题及现状互联网涉烟案件办理现状及问题一、互联网涉烟案件监管现状如今,互联网是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项高科技产品,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捷,同时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在任何一个搜索引擎或者在线购物网站输入“烟草”二字,有关烟草品牌、规格、价格等海量信息鱼贯而出。
尽管有关部门对购物网站进行了整顿,网络涉烟行为在QQ、微信等网络信息平台,以及其他网店兼营卷烟业务的现象仍随处可见。
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以其低廉的价格吸引了大量不明真相的消费者。
同时,因为网络购物销售地域广、客户分布散、资金转移快,烟草部门侦破此类案件过程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其他相关执能部门的密切配合。
而最终的处罚力度并未对犯罪分子予以沉重的打击,从而该类案件的处理所引发的社会效果并不显著。
二、互联网涉烟案件烟的特征(一)销售链特征互联网烟草专卖品销售分为网络等级制和团伙组织两种形式,网络等级制是复制加盟别人的网店进行销售,货源从上线处购进再进行分发,从中赚取差价。
他们有严格的保密制度,并且会在网上晒一些宣传图片以及收款单据和金额,以沟引加盟及消费。
团伙组织大多为3 人以上,其团伙协作默契、分工细致,已形成完整的货源组织、网上订单确认、网银付款、物流运输、收获确认、退(换)货服务销售链。
从货源组织到收获确认,各个环节紧密相扣,且节点间双方不产生任何实际接触,一切交易均靠成员之间达成的默契来推动,销售链非常完整。
(二)销售主体特征非法商家在QQ、微信、陌陌或其他电子商务平台匿名注册虚拟商店,利用QQ、百度贴吧、论坛等发布商品信息、网上店铺名称、电子邮箱、QQ 账号,进行产品宣传。
更有甚者,挂靠国外购买的服务器,以逃脱监管部门对其IP 地址的查处,销售主体形式完全处在虚拟状态。
(三)涉案金额大不法商贩以真品烟标、烟盒为掩护,暗地进行假烟销售。
网络销售活动有其不确定的时间性、空间性,从而大批次假烟流入市场,流向普通消费者。
互联网销售卷烟(烟草)案件的分析
摘要:互联网在给公众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违规销售烟草专卖品的问题。
与传统涉烟违法犯罪行为相比,利用互联网从事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隐蔽性强、覆盖面广、违法成本低、社会危害性大等新特点,是当前烟草专卖打假打私工作急需解决的难题。
本文从互联网涉烟案件的“变”与“不变”入手,研究其发展规律,为侦办互联网涉烟案件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涉烟案件变不变互联网涉烟案件的“变”与“不变”思想家斯宾塞·约翰逊曾说“这个世界上,唯一不变的是改变。
”对于变化,《荀子·儒效》进一步指出:“千举万变,其道一也”,即世界万物无论如何变化,都有不变的规律。
如何应对这纷繁的变化呢,《孙子兵法.虚实篇》有精彩论述:“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能因敌而取胜者,谓之神。
”近几年的打假形势变化就是例子:售假不断从线下走到线上;物流寄递逐步取代道路运输,成为假冒卷烟的主要流通渠道......伴随着新技术和新产业的快速发展,涉烟犯罪必然还会不断出现更多新变化,如何有效应对这些变化呢,下面结合我局近几年办理的涉烟案件,谈谈互联网涉烟案件的“变”与“不变”。
一、认清四个“变化”(一)交易方式变化变化一:波及范围广、跨度大。
犯罪嫌疑人只要通过一台联接互联网的终端便可以实施犯罪行为,而且覆盖全网络,可以将犯罪触角延申到全国各地、甚至境外,比如我局办理的3.28案,涉及全国25个省151个地市,波及范围之广,前所未有。
变化二:交易速度快,成本低。
犯罪分子只需要计算机终端或智能手机,通过网上转帐、微信支付、特流寄递等方式,短时间就能完成交易,整个过程不需要投入很大的资金、人力和物力。
变化三:销售层级多、结构复杂。
互联网涉烟案件经营网络存在横向、纵向交叉联系,不仅上线为消费者供货,有的下线会通过网络向其他地域供货;同时交易方式又呈现分级态势,既包括使用互联网的网上交易,也包括通过业务联系、银行转帐、物流配送等方式进行的网下直销交易。
最新-利用互联网从事涉烟违法犯罪活动问题研究 精品
利用互联网从事涉烟违法犯罪活动问题研究摘要:本文通过对“利用互联网从事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现状”的调查,对涉烟违法犯罪活动从违法主体、情节轻重、归口管理部门等角度予以归纳分类。
在此基础上,尝试结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参照其他行业领域“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处理情况,提出可操作性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烟草专卖非法经营2019年3月7日国家发改委颁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其中规定“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这一规定也是我国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国际义务的表现。
笔者因工作原因曾在互联网上寻找、搜集了不少“涉烟”信息。
新“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已近三个月,此次为筹备这一专题,又对各大商务门户网站进行了调查。
同时还使用搜索引擎进行随机网页抽查。
本文即是在此调查基础上进行的理论提炼和对策总结。
作为烟草专卖队伍的一员,也衷心希望自己的工作能够对专卖执法有所裨益。
第一部分利用互联网从事涉烟活动的现状一、“互联网涉烟”调查情况概述《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本文所称“互联网涉烟”情况,就是以此根据。
即凡是违反烟草专卖制度,利用互联网违法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包括制售假冒卷烟),均归于此类。
限于客观条件,调查按照如下思路进行:第一,侧重于知名互联网商务企业;第二,调查对象侧重于地理位置在本市局域。
第三,侧重于证据信息较为明确的违法情况。
第四,对样本中的典型案例予以单独分析。
从调查的结果看,我国目前在电子商务监管方面还比较薄弱。
尤其是烟草专卖监管工作,因领域特殊,目前对互联网实施监管的部门大多不涉及。
而仅从已有的小部分数据就可以看到——互联网已不再仅仅是新颖的犯罪工具,而是在整个违法犯罪活动中起到核心作用。
烟草网络案件情况汇报
烟草网络案件情况汇报
近期,我部门接到了一起严重的烟草网络案件举报,经过调查和核实,我将就
此案件情况向领导做一份汇报。
该案件涉及一家名为“烟草网”的网站,该网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大量销
售各类烟草制品,包括香烟、雪茄等。
经过初步调查发现,该网站存在以下问题:首先,该网站未经烟草管理部门的许可,擅自销售烟草制品,严重违反了相关
法律法规。
其次,该网站销售的烟草制品来源不明,存在假冒伪劣产品的可能性,给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健康风险。
再次,该网站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售假、欺诈等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该网站在广告宣传和销售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针对以上问题,我部门已经展开了调查工作,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首先,对该网站进行了立案调查,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烟草制品,并配合相关
部门的进一步调查工作。
其次,加强对烟草网络销售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再次,加强对烟草销售的监管和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烟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最后,加强对烟草网络销售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烟草网络销售的监督检查,有效遏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以上情况,我部门将继续深入调查,严格依法查处,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
者权益,确保烟草网络销售行为合法有序。
同时,也呼吁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烟草制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避免购买假冒伪劣产品,保护自身权益和健康安全。
以上就是我部门对烟草网络案件情况的汇报,我将继续密切关注此案件的进展,并会及时向领导汇报最新情况。
感谢领导的关注和支持!。
自媒体时代互联网涉烟监管的挑战与对策
自媒体时代互联网涉烟监管的挑战与对策作为一种新兴的科技传播媒介,互联网的不断革新正在迅速而深刻地改变着世界已经成了毋庸争论的事实。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年初在北京发布的《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4.57亿,较2009年底增加了7330万人;网络购物用户年增长48.6%,是用户增长最快的应用,这表明中国的市场经济已经大跨步地步入了互联网时代。
风行一时的网上购物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负面的社会效应,滋生了一些违法欺诈行为,利用网络售烟,就是其中一种。
以国内购物第一大网站淘宝网为例,近日,笔者以“烟草专卖”为关键词,搜索到有关店铺14家,其中2家烟标藏品专门店,3家销售戒烟产品,4家贩售香烟,其余5家则是使用烟草作为店名噱头来招揽顾客,销售货品与卷烟无关;以“卷烟”作为关键词,搜索到17567个结果,涵盖产品包括国内国外的卷烟、过滤嘴、卷烟纸、烟标、烟盒、烟缸、打火机、烟斗,卷烟器不等,甚至有1家在公开贩售中型进口品牌卷烟机;以“烟标”为关键词,搜索到62406个结果,其中绝大多数是以售卖“烟标”为名义,以“正品”,“免税”等字样为噱头,销售假冒或走私卷烟,产品涵盖国内各省份及境外多个品牌。
据有关机构调查,网络售烟的主要渠道正是以卖烟标为名以低价贩售假烟。
此外,其它购物网站、QQ、阿里旺旺、博客、微博等网络交流平台也都是目前非法进行网络售烟的便捷渠道。
对互联网涉烟的性质认定和政策导向作为一种新兴的卷烟交易行为,消费者往往会产生质疑:网络售烟究竟合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6条明文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该条例第7条、第8条、第9条规定,对取得卷烟的批发、零售以及特种卷烟经营许可证均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互联网涉烟案特点及应对
从三起案件浅谈互联网涉烟案件的特点及应对策略朝天公安分局何晓燕目前,利用互联网从事涉烟违法犯罪活动作为一种新型方式,大有迅速蔓延之势,给正常卷烟市场带来严重冲击。
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现象日益增多,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问题尤为突出。
不仅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公民健康,更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如果不尽快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坚决打击,形成有效遏杀之势,势必会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不仅卷烟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得不到保证,卷烟打假成果也难以巩固。
笔者结合广元市朝天区部分典型案例,就基层公安机关如何破解互联网涉烟案犯罪打防难题谈些看法,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三起典型案件的侦破经过案例1:2013年5月7日,朝天分局网安大队在清理烟草专卖专项行动中发现,一个QQ昵称“香烟的诱惑”的网民在QQ群“个体私营企业群(群号104690575)”内发布出售卷烟信息。
朝天网安大队发现该情况后高度关注,在市局网安支队的大力协助下,通过现有的技术手段掌握到该网民(王秦岭)的有关信息,于6月2日凌晨,我局侦查人员在棋盘关收费站成功抓取该犯罪嫌疑人,查获赃物中华香烟600余条,涉案金额20余万元。
案例2:2013年5月21日,朝天区公安分局在108国道棋盘关治安检查站查获嫌疑车辆川H46490,挡获嫌疑人张友文、谢明。
网安大队迅速对该案展开全面侦查,通过技术手段掌握犯罪嫌疑人谢家治(QQ1532735174)在广元城区内的活动轨迹,并查实嫌疑人通过网银、即时聊天工具等进行非法经营的大量证据。
我局侦查人员6月4日在利州区上西坝金轮路林业站宿舍抓获犯罪嫌疑人谢家治。
该案当场查获卷烟617条,涉案金额25万余元。
案例3:2013年8月6日,朝天区公安分局接到烟草专卖局移送的陈伟涉嫌非法经营一案后,迅速对该案件展开侦查。
广元市朝天区公安局网安大队立即开展网上信息关联搜查,在广元市大话利州论坛发现相关出售信息,通过梳理分析该嫌疑人的网上虚拟身份,于2013年8月6日,陈伟驾驶车辆运载卷烟由陕西省运往绵阳市三台县进行贩卖时,在广陕高速108国道被朝天区烟草专卖局查获,当场查获卷烟300余条,涉案金额5万余元。
浅谈当前卷烟打假破网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浅谈当前卷烟打假破网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第一篇:浅谈当前卷烟打假破网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就当前卷烟打假破网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内容摘要:近几年来,随着卷烟打假工作的深入开展,一些不法商贩由明转暗,利用不法手段销售假冒卷烟,他们不仅组织严密、分工明确,而且还在模仿当今烟草的营销方式。
“按订单组织货源”,根据需求组织假烟生产,市场上什么烟好销,他们就生产什么。
长期以来形成一定的售假规模,具有复杂的销售网络。
他们的售假交通工具比较先进、隐蔽,方式越来越狡猾,所生产的假冒卷烟更加逼真,社会背景较为复杂,查处难度大。
俗话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烟草行业也对“打假破网”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任务越来越艰巨,面对这种新形势,要求我们不断提高“打假破网”能力和案件经营水平。
本文结合“打假破网”工作实际,从打假创新上提出建议:制定奖惩措施、建立情报信息网络、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市场日常监管、加大溯源力度。
当前卷烟打假破网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几年来,随着卷烟打假工作的深入开展,一些不法商贩由明转暗,利用不法手段销售假冒卷烟,他们不仅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现在还学习烟草的营销方式。
“按订单组织货源”,根据需求组织假烟生产,市场上什么烟好销,他们就生产什么。
长期以来形成一定的售假规模,具有复杂的销售网络。
根据这一销售特点,省市局乃至国家局把“端窝点、破网络、抓主犯”作为工作主线,长期开展打假破网工作。
一、制售假烟网络的含义根据《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售假烟网络案件标准》定义为:制售假烟网络是指非法生产、购进、运输、储存、销售烟草专卖品,联系紧密,分工明确,组织严密,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具有一定规模和网络化特征的制售假烟违法犯罪团伙。
它不同于一般的售假案件,此类案件涉案金额较大,涉案人员较多,售假窝点不止一处,拥有多辆非法运输车辆。
他们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由于此类案件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程度较大,近几年,国家局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讨破网对策,把“端窝点、破网络、抓主犯”作为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工作主线,长期开展下去。
探索涉烟网络案件办理难点
探索涉烟网络案件办理难点第一篇:探索涉烟网络案件办理难点探索涉烟网络案件办理难点2007-11-05随着卷烟市场“打假”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和深入,卷烟市场的净化程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但随着烟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违法烟贩为牟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贩“假”售“假”,其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卷烟市场秩序的稳定,扰乱了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危害了国家利益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特别是现在涉烟犯罪越来越隐蔽,手段越来越狡猾,反侦察能力也越来越强,制售假冒卷烟呈网络化、家庭化、集团化、信息化、专业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办理此类涉烟网络案件,从开始调查取证到成功收网抓捕,实施追刑打击的过程中,有不少的难点,需要解决的问题也较多。
探索这些问题并总结工作经验,采取相应措施解决这些问题,是提高我们进一步打击“经营”涉烟网络案件成功的关键。
一、当前存在的难点一是发现难。
涉烟犯罪具有预谋性、隐蔽性和作案时间长的特点,一时较难被发现。
且大多数案件的查处带有滞后性,往往在事情败露时作案人行为有的时间已不短,且一般是在偶然查处或在被举报时,犯罪行为才被发现。
这种“时过境迁”现象,对收集犯罪证据和对其进行更为深入的调查则存在一定难度。
二是当场查处难。
一些违法烟贩具有较强的反侦察、抗打击能力,并由直接押运转为人货分离、单兵作案转向网络经营等形式多种多样,手段极为狡猾、行动极为隐蔽,他们经常在人少的地方或夜晚进行非法交易,如果没有准确的信息,现场抓获不太容易。
三是作证难。
一类是怕被打击报复。
有的证人基于作证后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打击报复而不愿作证。
二类是存有利害关系。
有的证人与烟贩之间是亲戚关系,拒绝作证并有意庇护;有的是好友或经济上来往密切等利害关系,不仅不作证,反而还为当事人开脱;甚至与烟贩串通作案,因利益的关系而不愿作证。
三类是有的证人与烟贩关系虽一般,但为避免招惹麻烦和“事不关己”的想法,拒不作证。
探我市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成因、现状特点及防打对策
探我市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成因、现状特点及防打对策第一篇:探我市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成因、现状特点及防打对策探我市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成因、现状特点及防打对策摘要:在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确立之后,烟草行业发展对国家及各级地方财税的贡献力度是有目共睹的。
特别是1992年《烟草专卖法》正式施行以来,在国家合理调控下、在各级地方政府的深切关注与大力支持下,烟草行业的蓬勃发展为增强区域财税实力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同时,在丰厚的违法利益的诱惑下,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在我市区域内也一直客观存在并呈频发之势。
关键词:烟草违法犯罪对策在当前的大背景下,大力开展烟草市场的综合整治、有效遏制涉烟违法犯罪发生,切实维护烟草市场经营秩序已势在必行。
笔者结合我局侦破的“3〃26”特大跨省贩卖假烟案过程中进行了相关总结、调研。
而以案件解析成因、发现问题、寻找思路,并最终得以完善和提高,是笔者思考成文的朴素初衷。
一、我市涉烟违法犯罪活动频发的基本成因涉烟违法犯罪活动频发的诱因是多方面的,但从根本上说都与区域经济发展环境密不可分:(一)地方经济发展结构的历史因素黄石作为我省一个经济发展规模较大的二级城市,有着较长时期的工业化传统,作为第三产业的商业服务业发展相对处于后起阶段。
而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来,大批从事农业生产的县、郊农民不断转移到城市,直接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市场体制的不健全、不完善,让当时从事卷烟经营活动的那一批人大获其利,而他们的成功让更多人效仿并逐渐稳固为一个特定的从业群体,这个群体主要以大冶及周边县、郊、乡镇的进城农民为主,他们中的一小部分发展为了固定从事非法贩运卷烟的大烟贩、老烟贩;另有相当一部分改变非法经营方式,集中于上窑批发市场及市区各经营店面,以坐店经营为幌子、以终端销售为手段,继续从事非法经营卷烟活动;还有一部分被称之为“背包队”的群体,他们直接从外省市小数量地将卷烟贩运回黄石,然后兜售给辖区坐店经营户。
正是这些特殊的利益群体构成了黄石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主力军。
互联网涉烟案件调查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
互联网涉烟案件调查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摘要:目前,利用互联网从事涉烟违法犯罪活动作为一种新型方式,大有迅速蔓延之势,给正常卷烟市场带来严重冲击。
互联网因其辐射面广和隐蔽性强成为不法分子涉烟违法犯罪行为的一项重要的工具和手段,无疑给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查办此类案件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有效打击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本文结合互联网案件的调查内容和方法,分析当前此类案件调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正文:近年来,随着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不法分子以网络为平台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案例逐步增多。
这不仅扰乱了烟草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严重损害了国家和消费者利益,而且给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考验。
打击互联网涉烟案件的任务具有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和易反复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必须积极采取措施,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给予有力打击。
一、互联网涉烟案件调查的内容和方法(二级P7)二、互联网涉烟案件调查存在的问题1、综合协调难。
由于查处利用互联网从事涉烟犯罪案件涉及的执法管理部门多,且执法权限并不相对集中,在对信息网络后面的地下贩烟团伙进行深挖时,往往需要多部门配合,比如查信息网络需要电信、移动等部门,涉及追查交易账户的需要公安、金融部门,涉及物流的需要邮政、物流等部门,涉及查烟需要烟草部门,涉及追刑打击必须公、检、法及时跟进,如果哪个环节出现薄弱环节,那么案件侦办过程中随时可能停滞,甚至因此而不了了之。
2、调查取证难。
由于信息网络地下贩烟网络团伙使用的是高科技手段,隐蔽性强;其次人员作案地点并不相对集中,作案方式十分狡猾,加之作案人员常常使用假证件、网名或者代号相互联系,彼此之间虽有分工但并不十分熟悉,加之网络IP地点不停变换,有些使用的网站服务器为租用第三方服务器,或者通过境外服务器中转链接,常常使目标对象很难锁定,证据很难搜集到位,因而给执法部门跟踪调查带来很大难度。
3、追踪破网难。
由于这类犯罪团伙利用信息网络相互勾结,联系渠道多,方式隐蔽,上下线之间联系时间和地点不确定,通常是主网下面还有支网,支网与支网又相互牵连,有时打掉一个网络,可能只是涉及冰山一角,真正的主网并不容易一网打尽,稍有放松又可能死灰复燃。
利用互联网经营烟草专卖非法性分析
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商平台不得为违法商品提供交易服务。该电商平台为烟草专 卖店提供在线销售服务,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涉嫌为违法商品提供交易服务。
案例启示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任何违反 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
制裁。
经营烟草专卖需要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不得在互联网上销售烟草
制品。
鼓励社会监督
通过公开举报渠道、设立举报电 话等方式,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 与监督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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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介绍
案例一
某烟草专卖店在互联网上开设网店, 销售烟草制品,被相关部门查处。
案例三
某电商平台为烟草专卖店提供在线销 售服务,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二
某个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烟草广告, 吸引顾客购买,被相关机构处罚。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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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加强互联网烟草专卖监 管,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禁 止任何形式的互联网烟草销售
行为。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 度,提高法律威慑力,遏制互
联网烟草专卖的蔓延。
加强公共宣传教育,提高公众 对烟草危害的认识,倡导健康 生活方式,减少烟草消费。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积 极参与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的
利用互联网经营烟草专卖非 法性分析
汇报人: 2024-01-09
目录
• 互联网经营烟草专卖的现状 • 互联网经营烟草专卖的非法性
分析 • 打击互联网经营烟草专卖的措
施 • 案例分析 • 结论与建议
01
互联网经营烟草专卖的现状
互联网烟草销售的规模
近年来,互联网烟草销售规模持续增 长,成为烟草行业新的增长点。
普及烟草危害知识
利用互联网从事涉烟违法犯罪活动问题研究
全文共计8000字利用互联网从事涉烟违法犯罪活动问题研究
摘要:本文通过对“利用互联网从事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现状”的调查,对涉烟违法犯罪活动从违法主体、情节轻重、归口管理部门等角度予以归纳分类。
在此基础上,尝试结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参照其他行业领域“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处理情况,提出可操作性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烟草专卖非法经营
2019年3月7日国家发改委颁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其中规定“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 ——这一规定也是我国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国际义务的表现。
笔者因工作原因曾在互联网上寻找、搜集了不少“涉烟”信息。
新“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已近三个月,此次为筹备这一专题,又对各大商务门户网站进行了调查。
同时还使用搜索引擎进行随机网页抽查。
本文即是在此调查基础上进行的理论提炼和对策总结。
作为烟草专卖队伍的一员,也衷心希望自己的工作能够对专卖执法有所裨益。
第一部分利用互联网从事涉烟活动的现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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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涉烟案件办理现状及问题
一、互联网涉烟案件监管现状
如今,互联网是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项高科技产品,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捷,同时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在任何一个搜索引擎或者在线购物网站输入“烟草”二字,有关烟草品牌、规格、价格等海量信息鱼贯而出。
尽管有关部门对购物网站进行了整顿,网络涉烟行为在QQ、微信等网络信息平台,以及其他网店兼营卷烟业务的现象仍随处可见。
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以其低廉的价格吸引了大量不明真相的消费者。
同时,因为网络购物销售地域广、客户分布散、资金转移快,烟草部门侦破此类案件过程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其他相关执能部门的密切配合。
而最终的处罚力度并未对犯罪分子予以沉重的打击,从而该类案件的处理所引发的社会效果并不显着。
二、互联网涉烟案件烟的特征
( 一) 销售链特征
互联网烟草专卖品销售分为网络等级制和团伙组织两种形式,网络等级制是复制加盟别人的网店进行销售,货源从上线处购进再进行分发,从中赚取差价。
他们有严格的保密制度,并且会在网上晒一些宣传图片以及收款单据和金额,以沟引加盟及消费。
团伙组织大多为3 人以上,其团伙协作默契、分工细致,已形成完整的货源组织、网上订单确认、网银付款、物流运输、收获确认、退( 换) 货服务销售
链。
从货源组织到收获确认,各个环节紧密相扣,且节点间双方不产生任何实际接触,一切交易均靠成员之间达成的默契来推动,销售链非常完整。
( 二) 销售主体特征
非法商家在QQ、微信、陌陌或其他电子商务平台匿名注册虚拟商店,利用QQ、百度贴吧、论坛等发布商品信息、网上店铺名称、电子邮箱、QQ 账号,进行产品宣传。
更有甚者,挂靠国外购买的服务器,以逃脱监管部门对其IP 地址的查处,销售主体形式完全处在虚拟状态。
( 三) 涉案金额大
不法商贩以真品烟标、烟盒为掩护,暗地进行假烟销售。
网络销售活动有其不确定的时间性、空间性,从而大批次假烟流入市场,流向普通消费者。
从全国查获的同类案件看来,涉案金额少则十几万元,多则上千万元,以石嘴山市局查处的“01.01仇晓楠非法经营案”案值221万元。
( 四) 运输方式隐蔽
以“网络联系(微信、陌陌等自媒体)、银行打款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微信支付、财付通等软件支付)、邮政、快递、物流送货”贩卖假烟的方式,已经成为贩卖假烟的主流方式。
运输方式更是非常隐蔽。
一是采用快递公司物流送货。
发送假烟时,销售团伙往往在快递上不写明卷烟,而是写日用品、化妆品、茶叶等名目掩盖犯罪,通过航空、铁路、公路运输等方式运输到购买方手中。
二是通过
长途大巴车运输。
卖方通过收买长途客运司机,由长途客运车将货物转移到购买方手中。
三、互联网假烟销售监管难的原因
( 一) 互联网购物及物流领域检查难度大
在对物流环节的监控方面,由于行政管辖权的问题,导致很多案件线索因为不能做到及时查处而流失。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想对该地区邮政企业涉嫌非法运销卷烟的包裹进行检查,就必须要获得该地公安机关立案,开具检查证、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等进行检查。
因此,地市级以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想对邮政包裹中涉嫌非法运销卷烟的包裹进行检查,难度较大。
(二)互联网售烟门槛低、灵活性、隐蔽性强,打击难度大互联网上的卷烟卖家,无需开有实体店铺,更不必办理或出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只需通过身份证和银行卡的认证就可以在网上开店售烟。
通常互联网卖家以销售烟标为名,规避网络监管,在网上经营各类国产名优卷烟、市场上难觅踪迹的特供卷烟以及洋烟等,品牌种类多,价格大幅低于市场价格,无论是品种还是价格都有优势,很容易吸引网络消费者的眼球,不惜甘心配合卖家进行伪装交易,在买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顺利付款后,卖家再通过快递公司伪装货品后发货。
这样的非法经营方式,发生极为便利,隐蔽性很强,证据不易保存。
销售和购买都是随机进行的,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第三方订单等有关交易记录和证据也极易消除或伪装,很容易让非法经营者钻空子。
正因为目前的网络贩售烟草专卖品活动极为隐蔽且流动性强,
使违法份子处于易守难攻的态势,不易被专卖执法部门察觉,给专卖执法部门整治和打击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三)加强队伍建设,培养一批熟悉互联网操作的网络监管能手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非法活动在一定时期内势必会成为烟草专卖监管工作崭新的重要的领域,加强互联网非法涉烟监管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迫切要求我们的专卖监管工作务必要从烟草行业发展大局和卷烟市场发展的长远来看,把网络监管队伍建设纳入到烟草专卖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心上来。
一是要在加大人力和财力的投入力度,积极引进优秀的高素质网络管理和技术型人才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发展和培养一批网络监管工作能手,认真提高专卖人员工作能力,紧跟时代需求,培养高素质的网络打假技术队伍。
二是要狠抓落实,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网络操作等技能培训,全面综合提高队伍素质。
要根据网络渉烟交易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的加强网络知识、操作技能及法律法规的学习,要通过网络监管工作的实践,不断提高专卖队伍的执法水平和综合素质,建立一支工作效率高、监控市场有力、执法规范的专卖稽查队伍;三是要跟紧时代步伐,要鼓励对网络监管有业务潜力的年轻同志主动适应时代发展和行业大局要求,积极探索网络监管各项工作,利用各种最新的网络通联方式进行运作,使烟草监管工作由被动伏击变主动出击,引领广大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从规范守法的途径了解、购买或经销卷烟。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互联网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促使人类的生存环境和交往方式发生转变,网络在全民化、市场化、社会化的同时,也
带来了日益严重的负面影响。
眼下,新兴的网络交易方式不仅冲击着传统的卷烟经营秩序,也对烟草专卖部门的监管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事实证明,烟草行业在互联网生活的面前必须变被动为主动,积极面对机遇,勇敢迎接挑战,通过打击和整顿互联网非法涉烟活动占据网络经营的主动权和控制权,才能真正做到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国家利益继续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