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烟刑事案件移送相关法律实务初探
涉烟刑事案件移送相关法律实务初探
元以上的, 属于 《 刑法 》 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 ,
以销售假 冒注册 商标 的商 品罪定 罪处 罚 ;销售金 额在二 卜 五
1 1生产 、销售伪 劣产 品罪 . 根据 《 刑法 》第 一百 四十条 的规定 ,生 产 、 售伪 劣烟 销
草制 品 ,销 售金额 在五万元 以上 的 ,构 成生 产 、销售伪 劣产
( 3)其 他情 节严重 的情 形 。
具有 下列情 形之 一 的 ,属 于刑 法第二百 一 十三条规 定的 睛节特 别严 重” ,应 当以假 冒注 册商标 罪判 处三年 以上 七年 以下 有期 徒刑 ,并 处 罚金 : ( E 经营数 额在 二 卜 1 法 五万元 以上 或者违法 所得 数额
万元 以上 的 ;
随着 我国行政 法制 的发展 ,行政处 罚与 刑事处 罚相 衔接
的问题已逐渐引 20 年 7 41颁布《 01 月 3 行政 执法 机关移 送涉 嫌犯罪 案件 的 规定 》 ( 以下简 称 《 定 》 ),对我 国所 有行使 行政 处罚 规
属于 《 刑法》第二百一 } 五条规定 的 睛节严重” ,以非法制 造 、销售非法制造 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 () 1 伪造 、 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 自制造的烟草制 擅 擅
品 注册商标 标识 数量 在二万 件 以上 , 者非 法经 营数额在 五 或
1 2假 冒注册商标罪 . 根据 《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未 经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烟草制品上使用与其 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 百一十三条规定的‘ ‘ 情节严重” ,应当以假 冒注册商标罪判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的 执 法机 关 如何 向公 安 机 关 移交 涉 嫌 犯 罪案 件 做 出 规定 。 20 0 6年 1月 2 ,最高 人 民检 察院 、全 国接规 办 、公安部 、 61 3
办理涉烟刑事案件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办理涉烟刑事案件遇到的问题及对策涉烟刑事案件,是指涉及烟草专卖行为或者烟草制品走私行为的刑事案件,属于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的重点打击对象。
由于烟草专卖行业的特殊性质,办理涉烟刑事案件存在一些特殊的问题,在此我将结合实际工作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办理涉烟刑事案件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
一、案件获取难办理涉烟刑事案件的第一个问题是案件获取困难,即很难获取涉烟刑事案件线索。
烟草专卖行业和走私犯罪活动一般都是隐蔽的,犯罪者也会尽量避免留下证据。
此外,烟草专卖行业涉及面广,包括生产、加工、销售、运输、仓储等环节,很多涉嫌犯罪的线索需要跨部门或跨行业协作才能获取。
解决对策:1、重视烟草专卖行业数据采集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烟草行业信息库,提高信息获取的效率和准确性。
2、加强内部信息交流,建立警企合作机制,促进警方和烟草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合作。
3、加强外部协同,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开展警企、警检、警法等联合行动,提高线索获取和打击效果。
二、证据收集难办理涉烟刑事案件的第二个问题是证据收集难,即很难获得充分、可信的证据。
烟草专卖行业和走私犯罪活动一般都是隐蔽的,犯罪证据难以获取。
此外,烟草制品的特殊性质,如易燃、易变质、易腐烂、易挥发等特点,导致取证难度增大。
解决对策:1、强化技术手段支持,采用科技手段,如卫星遥感、视频监控、移动感应等技术手段,增加取证手段和证据质量。
2、建立完善的取证工作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现场勘查、取证等工作,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3、采用情报侦查手段,构建烟草行业信息收集机制,通过多部门合作,挖掘线索,压缩犯罪空间,提高证据获取的效率。
三、案件定性难办理涉烟刑事案件的第三个问题是案件定性难,即很难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罪名。
烟草专卖行业属于行政管制范围,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种类相对较少,而且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采取措施掩盖犯罪行为,导致案件的定性和认定困难。
解决对策: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审美能力,依法依规运用证据分析和案例对比等方式,加强案件定性和犯罪嫌疑人身份认定。
对涉烟犯罪案件的几点思考
对涉烟犯罪案件问题的几点思考内容摘要:我县检察院自去年以来,办理了多起涉烟刑事犯罪案件。
在办理这些涉烟刑事犯罪案件中,因法律规定不明确,分歧意见较大,遇到的问题较多。
涉烟刑事犯罪案件是指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必须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
现拟就县检察院办理的涉烟刑事犯罪案件的特点、办理中的分歧意见,探讨办理涉烟刑事犯罪案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涉烟刑事犯罪案件的特点经调查,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烟刑事犯罪案件,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1、伪装运输,特种车辆运输,规避检查。
1起涉烟刑事犯罪案件当事人为了逃避检查,采取了伪装运输与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的手段,规避检查。
2、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渠道不明。
始运地均是福建等南方城市,目的地是江苏省、山东省等。
涉案嫌疑人承认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而多次运输或贩卖,但拒不供述假冒伪劣卷烟的货源渠道及货主情况。
3、奸诈狡猾,逃避打击。
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打击、推卸责任,就是否明知是卷烟或烟叶的问题大多作虚假供述,运输假冒伪劣卷烟的案件尤其如此。
4、幕后操纵、遥控指挥。
所办理的无证运输烟草制品案件,均是由货主幕后操纵、遥控指挥。
长途运输卷烟的涉案嫌疑人大多数是货运司机,个别是受货主指派跟车处理事务的人。
途中,货主通过指挥货运司机或跟车人行走路线等。
货到目的地后由幕后操纵者通知来人接货。
二、分歧意见无证运输卷烟、烟叶的行为是否应该由《刑法》调整问题,是否应该作为犯罪处理,法律规定并不是很明确,因此,虽然我县早就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要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此类案件,但一直到近几年年底才开始按非法经营罪处理此类案件,而在办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公、检、法三家对如何确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涉案数额应如何认定,涉案人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争议比较大,存在不同意见,主要分歧在如下几个方面:1、对明知是烟草制品而运输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的问题有二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不是非法经营行为,不涉嫌犯罪。
卷烟行政案件移送工商部门浅谈
烟的行为 ,从 内部监管 角度追溯无 证经营真
品卷烟 的来源 、做好案 件移送工作 ;市场稽 查员则应侧重 于收集无 证经营卷烟 的各类线 索信息 ,摸排 重大案件 嫌疑人 ,办 理特大无
证经营案 件。
来看 ,就是 国家财政收 入这条 “ 大 河 ”与个 人收入这条 “ 小河 ”之 间存在 断层。
国家 利益和 消费者利益 ,需要 烟草与工 商两
部 门紧密 合作,进行假 冒卷烟案件的移送 。
接下来,要深化掌握案件 移送工作机制 。
一
笔者认 为,案件 移送中 ,需要注意 以下
问题 :
赋予的职权 ,是责无旁贷 的。 第二个问题 ,如果烟草专卖局有检查权 ,
其 内部职 能应 如何划分 ?笔者认为 ,市场监
持 烟草专 卖零售许 可证经营 户 售假案件 的移送 。
一
、
烟的话 ,真 烟就应 按工商 另行 返还 当事人。
要注意真烟的返还 日期 。
现 时,社会 环境复 杂,社会经 营活动 更
总之 ,烟草部 门执法离 不开工商部 门的 紧 密配合 ,做好 售假案件和 无证经营案件 的 移送 工作 ,为 的是更好地打击售 假和无证 经 营 ,共 同维护好烟草市场 。
参考文献 :
家无烟草 专卖零售许 可证经 营的卷烟零售
由权 威机构 出具假 冒卷烟 的鉴定结论 ,案件
才有移送 的价值 2 . 在填写移送函中 , 需注 明卷烟 的移送数 量 。烟草部 门移送卷烟 类案件 时,在移送 的 材料 中通 常包括现场 检查笔 录、先行 登记保 存证 据通知 书、烟草 鉴定报 告、移送财物 清 单等 ,随这 些材 料一并移送的还有涉案卷烟 。 在通 常情况 下 ,工商 机关接 收涉案卷烟 数量 与烟 草部 门现 场检查 先行登记 保存 的卷 烟数 量 并不一致 ,这是 因为烟草 部门在对涉 案卷 烟先 行登记保 存后还 要进行 鉴定, 导致 部分
涉烟案件移送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烟草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财政收入、社会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烟草市场的不断扩大,涉烟案件也日益增多,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为了规范涉烟案件的处理,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我国法律对涉烟案件的移送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涉烟案件移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二、法律依据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是我国涉烟案件移送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法于1991年6月29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统一管理,并设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配套法规,于1997年7月3日由国务院颁布。
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以及涉烟案件的移送程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涉烟案件移送的重要法律依据。
刑法中涉及烟草犯罪的规定,为涉烟案件的移送提供了刑法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我国涉烟案件移送的重要程序法依据。
该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执行等内容,为涉烟案件的移送提供了程序保障。
三、涉烟案件移送的法律依据具体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烟草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烟草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
具体移送程序如下:(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烟草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涉烟案件移交适用法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烟草行业的发展,涉烟案件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文旨在分析涉烟案件移交适用的法律依据,探讨涉烟案件移交的法律程序,并对现行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一、引言烟草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历程伴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涉烟案件移交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将涉嫌烟草违法犯罪的案件移交给烟草专卖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的过程。
涉烟案件移交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如法律适用、程序规范、证据标准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涉烟案件移交适用法律进行探讨。
二、涉烟案件移交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是我国烟草行业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烟草专卖部门在查处烟草违法犯罪的职责和权限。
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烟草违法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烟草专卖部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
根据该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和原则。
在涉烟案件中,当事人不服烟草专卖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涉烟案件移交的法律程序1. 侦查机关发现涉嫌烟草违法犯罪案件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烟草违法犯罪的案件,应当立即进行立案侦查。
2. 侦查机关制作起诉意见书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
3. 侦查机关将案件移交给烟草专卖部门侦查机关将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证据等一并移交给烟草专卖部门。
4. 烟草专卖部门审查决定烟草专卖部门收到案件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涉烟刑事犯罪司法实践中证据运用浅析
涉烟刑事犯罪司法实践中证据运用浅析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司法实践中涉烟刑事案件逐年增加,各种新情况层出不穷,类型复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对办理涉烟刑事案件提供了更为具体和详细的法律依据,但司法实践中,办理涉烟刑事案件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涉烟刑事犯罪的相关罪名概述(一)涉烟刑事犯罪的相关罪名涉烟刑事犯罪是一个较为宽泛的说法,其可能触犯刑法的单个罪名,如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及非法经营罪等;也可能因为牵连或者竞合,同时触犯刑法的多个罪名,涉及到数罪并罚与择一重罪处罚的问题;同时涉烟犯罪还可能引发其他犯罪,如妨害公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窝藏、包庇罪等。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接触的涉烟刑事犯罪较多的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概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2、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其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具体到涉烟刑事犯罪中,该伪劣产品则为假烟,在客观方面的表现通常为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
3、处罚标准: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涉嫌犯罪案件中烟草专卖品处理的法律问题探讨
环球市场/理论探讨涉嫌犯罪案件中烟草专卖品处理的法律问题探讨李文晖河南省烟草职工培训中心培训研发科摘要:涉嫌犯罪案件中烟草专卖品处理问题是一个存在较大争议的法律问题,通过对涉嫌犯罪案件中烟草专卖品处理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进而提出相关法律完善建议,以推进涉嫌犯罪案件中烟草专卖品处理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关键词:涉嫌犯罪;烟草专卖品;处理;法律问题;完善一、涉嫌犯罪案件中烟草专卖品处理问题的提出烟草专卖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指烟草专卖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涉烟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符合刑事追诉的标准、涉嫌构成犯罪,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必须移交给公安机关的案件。
在查处这类涉嫌犯罪案件中,烟草专卖执法机关同公安机关之间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相互制约,建立了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机制,形成了彼此间的良性互动。
然而,针对这类案件中依法扣押的烟草专卖品的处理问题一直困扰着烟草专卖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即涉嫌犯罪案件中依法扣押的烟草专卖品是否移交;以什么形式移交扣押的这些烟草专卖品;基于涉嫌犯罪烟草专卖品所具有的自然属性、法律属性,哪个机关有权处理这些专卖品,这些机关做出的处理是何种性质。
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地方公安机关认为卷烟属专卖品,即使是移送时接受了违法的卷烟,公安部门最后还得委托烟草公司进行变卖,没有必要交来交去;二是公安机关以卷烟属易腐烂、变质等不易或者不易保管的物品为由,只接受《涉案物品清单》,拒绝接受违法卷烟;有的地方法院只对案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判决,对涉案的违法卷烟没有作出任何判决和处理意见。
二、涉嫌犯罪案件中烟草专卖品处理存在的法律问题(一)对涉嫌犯罪案件中烟草专卖品处理程序的忽略这类处理主要是指烟草专卖执法机关依照《烟草专卖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将案件当事人和《涉案物品清单》一同移送公安部门,而违法卷烟没有随之移送,也没有对违法卷烟进行任何的处罚或者处理。
案件移送法律法规(3篇)
第1篇摘要案件移送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重要的环节,对于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案件移送的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立法背景、原则、程序、法律效力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引言案件移送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之间,根据案件性质、管辖范围和审判程序,将案件从原受理机关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的过程。
案件移送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现行法律对案件移送的规定较为分散,涉及多个法律法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案件移送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
二、案件移送的立法背景1. 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案件移送有助于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判,避免因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等因素影响案件处理。
2. 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
案件移送有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
3. 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案件类型日益增多,案件移送的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司法需求。
三、案件移送的原则1. 管辖原则。
案件移送应当遵循管辖原则,即案件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2. 及时原则。
案件移送应当及时进行,以保障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3. 公正原则。
案件移送应当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防止出现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问题。
4. 便民原则。
案件移送应当方便当事人,减轻当事人诉累。
四、案件移送的程序1. 提出移送申请。
案件受理机关认为案件应当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应当提出移送申请。
2. 审查批准。
移送申请经有权机关审查批准后,案件方可移送。
3. 通知当事人。
案件移送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4. 移送材料。
案件移送时,应当将全部案件材料一并移送。
5. 接收案件。
接收案件的机关应当接收全部案件材料,并按照规定办理手续。
五、案件移送的法律效力1. 确认管辖权。
案件移送后,原受理机关丧失管辖权,新受理机关取得管辖权。
涉烟案件司法实务问题探讨
涉烟案件司法实务问题探讨作者:菅森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6期摘要本文分析了当前在涉烟案件办理中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刑事司法机关面临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检察环节如何开展好涉烟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提出了相关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涉烟案件司法实务行政执法机关作者简介:菅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助理检察员。
对假冒伪劣烟草案件的刑事打击是维护烟草行业市场秩序最后的保障手段,其运行的效果直接影响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以及国家财政收入。
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办理涉烟案件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完善。
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方面(一)执法主体应统一或明确牵头单位表面上看,法律已经对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详细的分工,各主管部门各司其职,既可以自行执法,也可以联合执法,可以有力打击烟草专卖违法行为。
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同一执法行为在许多部并行法律法规中进行规定,由多个执法部门进行执法,容易出现要么“都来管”,要么“没人管”的尴尬情况,例如,对无证运输假烟、走私烟的行为,烟草专卖局可以无证运输处理,工商行政部门可按侵犯商标权处理,海关可按走私处理,公安机关可以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处理,对同一行为,这么多部门都有管辖权限,既不利于市场的规范管理,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笔者认为,就涉烟案件,应当由烟草专卖局管辖,“各级工商行政、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都应当配合烟草专卖局加强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实际执法中,对于涉烟案件,其他行政部门应当适时移送烟草专卖局处理,或由烟草专卖局牵头,联合执法。
(二)证据搜集应进一步规范在办案涉案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辩解最多的是“烟不是我的”、“我的库房根本放不下这么多烟”、“我不知道是假烟”。
而其中第二种辩解,应该是可以通过执法中搜集的证据予以充分推翻的,但卷宗中的一些证据,因为操作不规范,使其证据效力大打折扣。
例如有的勘验检查笔录中,对现场的情况,查获卷烟的具体箱数、条数、香烟品种记载不详细,无法真实、准确地反映现场情况;有的照片上反映的现场情况与勘验检查笔录上的记载不相符,还有的现场执法人员的证言某些细节都不一致,这些都使得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不能及时排除,从而阻碍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法律的困惑香烟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香烟,作为一种广泛消费的消费品,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众多争议。
在我国,香烟问题更是法律、道德、公共卫生等多方面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的香烟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法律在香烟问题上的困惑与冲突,以及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平衡。
二、案例背景某市一家知名烟草公司生产的香烟品牌在市场上广受欢迎,但同时也引发了诸多争议。
一方面,该品牌香烟因口感独特、价格亲民而备受消费者喜爱;另一方面,该品牌香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长期吸烟可能导致消费者身体健康受损。
此外,该品牌香烟广告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三、法律冲突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在本案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烟草公司的产品质量、虚假宣传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然而,由于香烟的特殊性,法律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存在一定困惑。
(1)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生产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但对于香烟这种消费品,国家标准往往难以明确界定“合格”与“不合格”的界限。
此外,香烟质量问题往往具有隐蔽性,消费者难以在短时间内发现。
(2)虚假宣传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然而,在本案中,烟草公司的广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以及如何界定虚假宣传,成为法律困惑的关键。
2. 公共卫生法公共卫生法旨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预防疾病。
在本案中,香烟对公共卫生的影响成为法律关注的焦点。
(1)吸烟与健康:公共卫生法规定,国家实行烟草控制政策,限制烟草广告、销售和消费。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香烟消费仍然广泛存在,如何平衡吸烟与健康之间的关系,成为法律困惑之一。
(2)二手烟问题:公共卫生法规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然而,二手烟对非吸烟者的健康影响同样严重,如何界定二手烟问题,以及如何保护非吸烟者的合法权益,成为法律困惑的关键。
3. 广告法广告法旨在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
涉烟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烟草制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生产和销售在我国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的规范。
涉烟案件是指涉及烟草制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的案件。
随着我国烟草市场的不断发展,涉烟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本文旨在分析涉烟案件的法律适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涉烟案件的法律依据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涉烟案件中,宪法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了基本原则。
2.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涉烟案件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如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罪,走私烟草专卖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等。
刑法为涉烟案件提供了严厉的法律制裁。
3.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是我国烟草行业的基本法律,对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
烟草专卖法为涉烟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是烟草专卖法的配套法规,对烟草专卖法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实施条例为涉烟案件提供了具体操作依据。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上述法律法规外,涉烟案件还可能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三、涉烟案件的法律适用1.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适用此罪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如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草专卖品数量、金额等;(2)违法行为的次数,如多次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3)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对国家烟草专卖政策的破坏等。
2.走私烟草专卖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型烟草制品涉烟违法犯罪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的思考
新型烟草制品涉烟违法犯罪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的思考摘要:加强烟草专卖执法同刑事司法部门衔接,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解决行刑衔接中的实际问题,是维护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维护卷烟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目前,烟草行业在促进专卖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结合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和问题,制约着衔接工作。
只有正确认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才能真正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从而充分发挥两者调控社会关系的法律功能。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衔接机制;法律效力;意义;问题;对策;电子烟弹;加热不燃烧卷烟;一、研究背景自2017年下半年我国公安机关开始侦办非法经营“电子烟弹”案以来,全国多地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了审理裁判,但对于“电子烟弹”是否属于烟草专卖品仍颇具争议,即便在已判决有罪的案件中,以何种理由定罪也各有不同。
究其根本,系因现行法律中尚未明确规定电子烟弹系烟草专卖品。
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依据罪刑法定的根本原则与非法经营罪保护的法益需求,认定符合条件的“电子烟弹”属于烟草专卖品,既是亟待解决的司法实务问题,更是涉及国家利益的价值判断问题。
二、烟草专卖执法与涉烟刑事司法衔接的重要意义司法实践对于电子烟弹定性的争议,各地法院同类案件裁判概况。
自2017年公安机关开展打击销售电子烟弹行动以来,全国各地法院陆续有相关案例发布,大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定罪理由不尽不同,有依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认定为卷烟;有根据检验报告结果认定为卷烟;还有直接认定属于烟草制品,纳入专卖范围。
(一)烟草专卖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迫切需要要深刻认识“两法衔接”工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
随着国家对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保护问题的日趋重视,烟草专卖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衔接配合与高效办案成为迫切需要。
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烟草制品犯罪案件线索后,依法应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査处,因此健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下称“两法衔接”)的法律制度体系,成为当前必须解决好的重要问题。
涉烟案件移送的法律依据(2篇)
第1篇一、引言烟草制品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生产和销售一直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监管。
涉烟案件,即指涉及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的违法行为。
在查处涉烟案件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案件移送是一项重要程序。
本文将探讨涉烟案件移送的法律依据,旨在为相关执法机关提供法律参考。
二、涉烟案件移送的法律依据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对于涉烟案件的移送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其中,与涉烟案件移送相关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1)第一百四十三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储存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是我国烟草行业的基本法律,对涉烟案件的移送具有重要的法律依据。
其中,与涉烟案件移送相关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1)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运输、储存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对于涉烟案件的移送具有重要的法律依据。
其中,与涉烟案件移送相关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1)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烟案件专业法律咨询(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烟草行业的快速发展,涉烟案件也日益增多。
涉烟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包括合同纠纷、侵权责任、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保护等。
为了帮助当事人更好地了解涉烟案件的法律风险,本文将对涉烟案件的专业法律咨询进行详细阐述。
二、涉烟案件类型1. 合同纠纷案件涉烟合同纠纷案件主要包括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烟厂与烟农之间的销售合同、烟厂与烟草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等。
当事人因合同履行、合同解除、合同变更等问题产生纠纷。
2. 侵权责任案件涉烟侵权责任案件主要包括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案件,以及因产品质量、虚假宣传等引发的侵权责任案件。
3. 不正当竞争案件涉烟不正当竞争案件主要包括假冒伪劣烟草产品、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4. 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涉烟知识产权保护案件主要包括烟草制品的商标、包装、装潢等知识产权的注册、保护、维权等。
三、涉烟案件法律咨询内容1. 合同纠纷案件(1)合同签订前的法律审查在签订涉烟合同时,当事人应进行法律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法律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确认合同双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
2)合同内容的审查:审查合同条款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存在无效条款。
3)合同形式的审查:确认合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咨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遇到以下法律问题:1)合同违约:当事人应了解违约责任的承担,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等。
2)合同解除:当事人应了解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和责任。
3)合同变更:当事人应了解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2. 侵权责任案件(1)知识产权侵权认定当事人应了解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标准,包括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专利侵权等。
(2)侵权责任的承担当事人应了解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3. 不正当竞争案件(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当事人应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包括假冒伪劣、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
涉税案件移送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涉税案件移送相关法律问题探讨A Study on Relevant Legal Points Regarding Tax Cases Transferring from Tax Authorities to Judicial Authorities目次一、税务案件涉嫌犯罪何时移送?(一)税务机关的法定移送职责(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移送时间规则:“审理终结”(三)移送时间是一个重大程序性问题二、偷税案件移送前是否能先行罚款处罚?(一)理论和实务界对此问题的争论(二)本文支持先罚款后移送的理由三、移送前是否有必要举行听证?(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核对事实和听取意见”程序(二)移送对相对人的潜在、重大不利影响(三)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与移送听证(四)税务机关的理性选择与对相对人的不公正四、移送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行为”理论与移送行为的性质(二)移送行为不改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状态(三)从实定法看移送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四)移送行为的不可诉性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局限五、何种条件下移送―兼论认定偷税行为是否要考查相对人的“主观故意”?(一)认定偷税行政违法与偷税犯罪的标准是否一致?(二)考查偷税的主观故意与否:不同阶段区别对待六、初步结论涉税案件的移送既是连接税务行政执法和税务司法活动的一个桥梁,也是税务行政执法当中的一个重要和疑难问题,这些问题大致包括:移送还是不移送何种条件下移送?不移送有何法律后果?错误移送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何时移送才是合法移送?移送之前是否应该听取相对人的申辩和陈述或者就移送问题举行听证?涉嫌偷税犯罪的案件移送之前能否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认定偷税行为是否需要考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移送行为是否可诉的行政行为?审查移送之时是否需要考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本文试从以下五个方面作出初步分析探讨。
一、税务案件涉嫌犯罪何时移送?(一)税务机关的法定移送职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第3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以下简称:“移送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对近年来我市涉烟案件的分析及对策
对近年来我市涉烟案件的分析及对策随着城市化、现代化、国际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市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市场经济蓬勃向上,经济形势日胜一日。
与此同时,以牟取暴利为目的的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犯罪行为呈上升态势。
这些犯罪行为,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使地方财政受到很大冲击,也极大地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直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破坏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扰乱市场秩序,应当引起人们的广泛重视。
为有效遏止此类刑事案件高发势头,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特对我市2005年以来办理的涉烟刑事案件进行了综合分析,对预防对策和措施进行了初步探究。
一、我市涉烟犯罪现状和特点(一)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呈总体上升趋势。
由于假烟利润高达几十倍,且不像假酒、假药那样具备直接的人身伤害性,不少消费者没有足够的防范意识,给犯罪分子较大的售假空间。
我市两级法院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0日共审理涉烟刑事案件16件33人(包括一、二审案件,一审15件28人,二审1件5人)。
其中一审情况,2005年1件5人,2006年3件6人,2007年1件2人,2008年5件8人,2009年5件7人,而2004年全年却没有一件。
(二)涉案人员一低二多。
“一低”是指文化程度低。
一审15件涉烟案涉案人员共28名,其中小学文化程度的12人,初中文化程度的13人,高中文化的2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总人数的近90%;“二多”是指罪犯中农民和无业人员以及本地人所占比例多,其中农民为15人,无业人员11人,占93%;本地人员24人,占近86%,外来人员4人,其中来自福建和河南省的各1人,来自内江市的2人,外来人员占涉案人员总数的20%。
(三)犯罪类型相对集中。
在定性处罚的15件涉烟犯罪中,高居首位的是非法经营罪6件10人,占总数的40%;其次是销售伪劣产品罪4件10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件5人,另外还有假冒注册商标罪2件3人。
杨帆劝烟案件涉及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吸烟现象在我国逐渐蔓延。
吸烟不仅对个人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还可能对他人造成二手烟的危害。
在此背景下,杨帆劝烟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案中,杨帆在公共场所劝阻他人吸烟,遭到对方反抗,导致双方发生冲突。
该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公共场所吸烟的法律规定、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等。
二、涉及的法律问题1. 公共场所吸烟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禁止吸烟。
”据此,公共场所吸烟是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杨帆在公共场所劝阻他人吸烟,是在履行公民的义务,维护公共卫生权益。
2. 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在本案中,杨帆作为公民,有权维护公共卫生权益,劝阻他人吸烟。
然而,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也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3.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本案中,如果杨帆在劝阻他人吸烟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侮辱性语言,可能构成侮辱罪。
同时,如果对方在反抗过程中对杨帆造成伤害,对方也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 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如果杨帆在劝阻他人吸烟的过程中,因言语刺激导致对方情绪激动,从而发生意外伤害,杨帆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 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
”在本案中,如果杨帆在劝阻他人吸烟的过程中,违反了公共场所吸烟的相关规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移送案件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移送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等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案件从原办理机关转移到其他机关继续办理的行为。
案件移送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法律程序,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办案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移送案件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研究,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移送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移送案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108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受理。
”(3)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移送作出了明确规定:(1)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行政案件,认为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依法受理;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行政行为违法的事实和理由的,应当受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移送也作出了规定:(1)第39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应当合法、客观、全面。
”(2)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三、移送案件的条件1. 法律依据案件移送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如《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10条和第170条等。
2. 案件性质案件移送应当符合案件性质。
如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管辖,行政案件应当由行政机关管辖。
3. 管辖权案件移送应当符合管辖权。
重大涉烟案件移送若干问题
重大涉烟案件移送若干问题第一篇:重大涉烟案件移送若干问题重大涉烟案件移送若干问题作者:小小烟民更新日期:2010年4月1日烟草在线专稿近年来,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紧紧围绕行业主要工作任务,严格按照国家局党组提出的“节奏要快、标准要高、工作要实、状态要好”的“四要”要求,不断深化打私打假工作。
在各职能部门的协助配合下,查获的案件逐年增多,相应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涉烟案件也在增长。
在这些案件的办理过程当中,由于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对于案件移交的细节问题强调得并不是很细致,给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所查获的个别案件在移交过程和移交后都带来了很多不便。
比如说,现在的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形式越来越严密,一般都是由上线组织采用单线联系等手段联系驾驶员等一些作案人员,并且所使用的联系方式都是不登记的户头,在驾驶员、搬运工人等被抓获的同时,上线就切断联系,给烟草专卖机关的查处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难处。
因为一般的查处中都只能抓获负责运输工作的下线人员,货主闻风而逃后就缺少了该案件的犯罪主体。
在移交公安机关后,限于公安人力物力等方面的原因,无法进一步开展案件,并且已经立案的案件,在实际操作中不便于撤案,致使案件进展往往陷入僵局。
另一方面,部分地区联合运管部门在开展打击非法涉烟运输专项整治工作当中,也发现了一些查处重大涉烟案件不利的因素。
一般的被查处过有涉烟运输行为的物流企业、快递公司负责人员,基本都与违法托运的当事人有联系。
往往我们这边一查处非法托运的卷烟,当事人马上就收到了相关的消息,同时关闭未经登记的联系电话,使案件的进展受阻。
同样,该方式也切断了追根溯源的源头,在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后,无法查明相关的违法犯罪主体。
那么,应该如何打破这一制约烟草专卖执法的僵局呢?首先一点就是要集多家意见,多余相关的职能部门召开协调会议,探讨几个部门间都能行得通的解决方案。
同时,根据前期的合作经验,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尝试着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作如下探讨:明确需要移交的案件范畴《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什么样性质的案件需要移交等问题,但是涉及到烟草这些部门的细微方面,规定较笼统,无法明确给出特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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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涉烟刑事案件罪名程序实务
随着我国行政法制的发展,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衔接的问题已逐渐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务院为此专门于2001年7月4日颁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我国所有行使行政处罚的执法机关如何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做出规定。2006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进一步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问题,建立顺畅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是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经济秩序的主力军,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中有一些违法行为涉及到刑法所规定的罪名,如何认真执行涉嫌犯罪移送制度,是专卖行政执法的当务之急。
2.5 对不予立案的案件作出后续处理。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以上是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一般程序,为了防止行政执法机关久查不决,国家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还规定了特殊的程序。《意见》的第一条规定:“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因此,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此外,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意见》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2.4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后的跟踪监督。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移送案件的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涉烟刑事案件移送相关法律实务初探[市场管理]
詹家淮 约5698字
[摘要]涉烟刑事案件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6种罪名。移送涉烟刑事案件,按照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案件移送、跟踪监督、后续处理等5个步骤进行。在涉烟案件移送实务中,对于烟草、公安联合执法查获的涉嫌犯罪案件,应由公安部门直接立案查处;在审查案件是否移送时,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进行初步认定,对于移送的证据标准,达到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即可。
3.2 在审查案件是否移送时要考察当事人的主观过错
本人认为,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是否考察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要划分不同阶段区别对待,在行政执法阶段,根据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理论,对当事人的过错采取“推定过错”原则,因此案件定性时不必考察当事
人的主观过错;在审查是否移送阶段,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考察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专卖行政违法行为与涉烟犯罪虽然具有联系,但是也存在本质的区别。前者是行政违法行为,后者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机关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只需考察行为人是否存在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无需考虑其主观过错。但由于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因此,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以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来衡量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便决定是否移送,可见在移送之前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以便为案件移送后司法机关对当事人是否有主观过错的认定提供参考。在审查是否移送阶段,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与刑事侦察、检察院审查起诉和司法审判阶段的判断标准保持一致,考察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但由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专业性,判断是否构成主观过错本身也十分复杂,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是司法机关,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是主要职责和专长,在移送审查阶段,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的考察和认定只是初步的、非实质性的、非终局的,也不对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负举证责任。因此,本人认为,在移送审查阶段,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进行分析,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进行初步认定,在《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中予以体现,为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提供一定参考。
2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序
结合《规定》、《意见》和专卖执法实践,本人认为,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以上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案件移送、跟踪监督、后续处理五个步骤,具体如下:
2.1 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取证,提出报告。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专卖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专案组成员要求政治可靠、业务精湛、责任心强。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专案组成员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烟草专卖品,应当由法定的检测机构依法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专案组在综合案件各方面的情况后,提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报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1.2 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未经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烟草制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3 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同时,根据《意见》规定,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要
1涉烟刑事案件相关罪名和追诉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涉烟刑事案件的相关罪名和追诉标准具体如下:
1.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予追诉。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2.2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对涉嫌犯罪案件报告进行审阅,作出决定。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自接到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对于案情十分复杂的,可以召开案件讨论会,由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而生产、批发、零售、运输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1.4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伪造、擅自制造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生产、拼装、购买、销售烟草专用机械,以及生产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烟草专用机械,其价值达到刑法所规定相关数额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6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运输、携带
、邮寄烟草专卖品进出境,逃避海关监管,个人偷逃应缴税额五万元以上,单位偷逃应缴税额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实务中应注意的三个问题
3.1 烟草、公安联合执法查获的涉嫌犯罪案件应由公安部门直接立案查处
在专卖执法实践中,为加大执法工作力度,烟草经常合同公安部门开展以卷烟打假为主的联合执法行动,以严厉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对于查获的案件,即使是涉嫌犯罪的,也往往是先由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立案,然后在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案件案值认定、涉案物品检测之后,再移送给公安部门,这不利于打击犯罪。本人认为,联合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涉烟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是专门的刑事执法部门,在现场证据的固定、收集和案件的深挖方面,都比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对于联合执法查获的涉嫌犯罪案件,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协调工作,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和收集证据,以更有力地打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