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烟刑事案件移送相关法律实务初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涉烟刑事案件移送相关法律实务初探[市场管理]
詹家淮 约5698字
[摘要]涉烟刑事案件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6种罪名。移送涉烟刑事案件,按照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案件移送、跟踪监督、后续处理等5个步骤进行。在涉烟案件移送实务中,对于烟草、公安联合执法查获的涉嫌犯罪案件,应由公安部门直接立案查处;在审查案件是否移送时,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进行初步认定,对于移送的证据标准,达到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即可。
[关键词]涉烟刑事案件罪名程序实务
随着我国行政法制的发展,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衔接的问题已逐渐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务院为此专门于2001年7月4日颁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我国所有行使行政处罚的执法机关如何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做出规定。2006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进一步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问题,建立顺畅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是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经济秩序的主力军,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中有一些违法行为涉及到刑法所规定的罪名,如何认真执行涉嫌犯罪移送制度,是专卖行政执法的当务之急。
1涉烟刑事案件相关罪名和追诉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涉烟刑事案件的相关罪名和追诉标准具体如下:
1.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予追诉。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1.2 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未经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烟草制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
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3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1.4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伪造、擅自制造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5 非法经营罪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而生产、批发、零售、运输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生产、拼装、购买、销售烟草专用机械,以及生产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烟草专用机械,其价值达到刑法所规定相关
数额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6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运输、携带
、邮寄烟草专卖品进出境,逃避海关监管,个人偷逃应缴税额五万元以上,单位偷逃应缴税额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涉及上述罪名的违法行为,由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使行政处罚权,但当上述行为达到犯罪追诉标准时,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就应当依照法律程序,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司法机关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罪、走私罪等多个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序
结合《规定》、《意见》和专卖执法实践,本人认为,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以上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案件移送、跟踪监督、后续处理五个步骤,具体如下:
2.1 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取证,提出报告。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专卖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专案组成员要求政治可靠、业务精湛、责任心强。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专案组成员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烟草专卖品,应当由法定的检测机构依法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专案组在综合案件各方面的情况后,提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报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2.2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对涉嫌犯罪案件报告进行审阅,作出决定。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自接到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对于案情十分复杂的,可以召开案件讨论会,由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2.3 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
材料。同时,根据《意见》规定,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要
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2.4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后的跟踪监督。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移送案件的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2.5 对不予立案的案件作出后续处理。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以上是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一般程序,为了防止行政执法机关久查不决,国家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还规定了特殊的程序。《意见》的第一条规定:“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因此,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此外,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意见》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3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实务中应注意的三个问题
3.1 烟草、公安联合执法查获的涉嫌犯罪案件应由公安部门直接立案查处
在专卖执法实践中,为加大执法工作力度,烟草经常合同公安部门开展以卷烟打假为主的联合执法行动,以严厉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对于查获的案件,即使是涉嫌犯罪的,也往往是先由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立案,然后在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案件案值认定、涉案物品检测之后,再移送给公安部门,这不利于打击犯罪。本人认为,联合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涉烟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是专门的刑事执法部门,在现场证据的固定、收集和案件的深挖方面,都比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对于联合执法查获的涉嫌犯罪案件,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协调工作,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和收集证据,以更有力地打击犯罪。
3.2 在审查案件是否移送时要考察当事人的主观过错
本人认为,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是否
考察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要划分不同阶段区别对待,在行政执法阶段,根据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理论,对当事人的过错采取“推定过错”原则,因此案件定性时不必考察当事
人的主观过错;在审查是否移送阶段,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考察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专卖行政违法行为与涉烟犯罪虽然具有联系,但是也存在本质的区别。前者是行政违法行为,后者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机关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只需考察行为人是否存在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无需考虑其主观过错。但由于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因此,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以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来衡量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便决定是否移送,可见在移送之前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以便为案件移送后司法机关对当事人是否有主观过错的认定提供参考。在审查是否移送阶段,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与刑事侦察、检察院审查起诉和司法审判阶段的判断标准保持一致,考察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但由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专业性,判断是否构成主观过错本身也十分复杂,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是司法机关,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是主要职责和专长,在移送审查阶段,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的考察和认定只是初步的、非实质性的、非终局的,也不对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负举证责任。因此,本人认为,在移送审查阶段,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进行分析,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进行初步认定,在《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中予以体现,为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提供一定参考。
3.3 涉嫌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达到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程度即可
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精神,本人认为,案件移送的及时,是指行政机关一旦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事实清楚的,即应当移送。在理论上,不应当要求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所有违法事实全部查清后再行移送。因为,犯罪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处罚也是最严厉的,当事人为逃避刑罚,手段常常非常狡猾,非常隐蔽。而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于事实的调查,只有一般的调查权限,没有公安、检察机关追诉犯罪嫌疑人的专门侦查手段,更没有强制手段,例如对当事人涉嫌犯罪,公安部门可以适用拘传、拘留,甚至逮捕等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而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则没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手段相对较弱,要求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的所有事
实调查清楚后再移送,是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力所不及的,而且有可能因为手段的欠缺,迟迟不能查清事实,导致不能及时移送,影响对犯罪行为及时迅速的侦查,而予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因此,对于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的“及时移送”,应当理解为一旦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事实清楚,即应根据规定程序移送。也就是说,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移送案件的证据标准,达到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程度即可,不要求达到《刑事诉讼法》要求的对犯罪定性的全部标准。当然,根据有关规定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审查证据、保全证据的义务,对于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够尽快查清的事实,也可在查清事实后一并移送。
涉烟刑事案件移送工作十分复杂,而且随着形势的发展,一些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手段、方式越来越隐蔽,逃避打击的技巧越来越高明,这些都使得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涉烟刑事案件实务,加强部门工作协调,提高办案人员素质,规范案件移送程序,提高证据收集能力,以有力维护健康、规范的烟草市场经济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
参考文献:
[1] 陈兴良. 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关系[J]. 中国法学, 1992, (4): 25.
[2] 杨解君, 周佑勇. 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相异和衔接关系分析[J]. 中国法学, 1999, (1): 33.
[3] 唐光诚. 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J].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02, (1): 4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