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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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建筑
(一)房屋建筑建筑专业
1一般规定
1.0.1建筑总平面应与经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及审批意见一致。
1.0.2个体设计的项目名称、层数、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应与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
1.0.3建筑设计应以建筑通用规范和项目所属分类建筑设计规范为依据。规范、标准应为现行的有效版本。
1.0.4建筑设计应贯彻建筑节能国策,按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设计标准要求,作好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1.0.5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应按各类建筑的无障碍实施范围进行无障碍设计。
2建筑施工图设计内容和深度
建筑施工图文件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以下简称《深度规定》)和《建筑制图标准》的要求。
2.1总平面图
2.1.1总平面图应符合《深度规定》4.2节规定,着重审查以下各点:
1)场地四界的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用地红线等的位置;
2)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绿化带等的位置,以及主要建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
3)建筑物、构筑物(人防工程、地下车库等隐蔽工程以虚线表示)的名称、编号、层数、定位坐标或相互关系尺寸;
4)广场、停车场、运动场、道路、无障碍设施、排水沟、挡土墙、护坡的定位坐标或相互尺寸。2.1.2竖向布置图应符合《深度规定》4.2节规定,需标示以下关键标高:
1)场地四邻的道路、水面、地面的关键性标高;
2)建筑物室内外地面设计标高,地下建筑的顶板面标高及覆盖土高度限制;
3)道路的设计标高、纵坡度、纵坡距、关键性标高;广场、停车场、运动场地的设计标高,以及院落的控制性标高;
4)挡土墙、护坡或土坎顶部和底部主要标高及护坡坡度。
2.1.3当工程设计内容简单时,竖向布置图可与总平面图合并。
2.2建筑设计说明
2.2.1说明应符合《深度规定》4.
3.3条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设计标
高、主要工程做法及室内装修做法、门窗表及门窗性能要求、幕墙工程的性能及制作要求等,还应包括建筑防火、无障碍设计和建筑节能设计说明等内容。
2.2.2审查中应重点核查以下几
点:
1)设计依据性文件和主要规范、标准是否齐全、正确;
2)设计概况中建筑面积、建筑基底面积、建筑层数和高度是否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许可证附件一致;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人防工程类别和防护等级是否正确;
3)设计标高的确定是否与城市已确定的控制标高一致。审图时要特别注意±0.000的绝
对标高是否已标注;
4)建筑墙体和室内外装修用材料,不得使用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公布的淘汰产品。采用新
技术、新材料须经主管部门鉴定认证,有准用证书;
5)门窗框料材质、玻璃品种及规格要求须明确,整窗传热系数、气密性等级应符合规定;
6)幕墙工程(包括玻璃、金属、石材等)及特殊的屋面工程(包括金属、玻璃、膜结构
等)须有明确的性能及制作要求;
7)建筑防火设计、无障碍设计和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应与图纸的表达一致。
2.3建筑平面图
平面图应符合《深度规定》4.3.4条对平面图的规
定。
2.3.1凡是结构承重,并做有基础的墙、柱均应编轴线及轴线编号,内外门窗位置、编号及开启方向,房间名称应标示清楚。库房(储藏)需注明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2.3.2尺寸标注应清楚,外墙三道尺寸、轴线及墙身厚度、柱与壁柱的截面尺寸及其与轴线的关系尺寸都应标注清楚。
2.3.3楼梯、电梯及主要建筑构造部件的位置、尺寸和做法索引。
2.3.4变形缝的位置、尺寸及做法索引。
2.3.5楼地面预留孔洞和管线竖井、通气管道等位置、尺寸和做法索引,以及墙体预留洞的位置、尺寸和标高或高度。
2.3.6室内外地面标高、底层地面标高、各楼层标高、地下室各层标高。
2.3.7各层建筑平面中防火分区面积和防火分区分隔位置及安全出口位置示意。
2.3.8屋顶平面应表明女儿墙、檐口、天沟、屋脊(分水线)、坡度、坡向、雨水口、变形缝、屋面上人孔、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室外消防楼梯及其他构筑物,必要的详图索引号、标高等。
2.4建筑立面图
立面图应符合《深度规定》4.3.5条对立面图的规定。
2.4.1每一立面应绘注两端的轴线编号,立面转折复杂时可用展开立面表示,并应绘制转角处的轴线编号。
2.4.2建筑立面图应表达立面投影方向可见的建筑外轮廓、和建筑构造的位置,如女儿墙顶、檐口、柱勒脚、室外楼梯和垂直爬梯、门窗、阳台)雨蓬、空调机搁板、台阶、坡道、花台、雨水管,以及其他装饰构件、线脚等。如遇前后立面重叠时,前部的外轮廓线宜加粗,以示立面层次。
2.4.3立面尺寸应标注建筑总高、楼层数和标高,以及平、剖面图未表示的屋顶、檐口、女儿墙、窗台及装饰构件、线脚等的标高或高度。特别是平屋面檐口上皮或女儿墙顶面的高度、坡屋面檐口及屋脊的高度须标注清楚。
2.4.4外装修用料、颜色应直接标注在立面图上。
2.4.5墙身详图的剖线索引应在立面图上标注。
2.5建筑剖面图
剖面图应符合《深度规定》4.3.6条对剖面图的规定。
2.5.1剖面图的剖视位置应选在具有代表性的部位。应用粗实线画出所剖到的建筑实体切面
(如:墙体、梁、板、地面、楼梯、屋面等),用细线画出投影方向可见的建筑构造和构配件(如:门、窗、洞口、室外花坛、台阶等)。
2.5.2剖面图应标注墙柱轴线和轴线编号。
2.5.3高度尺寸一般标注三道,第一道各层窗洞口高度及与楼面关系尺寸,第二道层高尺寸,第三道由室外地坪至平屋面檐口上皮或女儿墙顶面或坡屋面下皮总高度。坡屋面檐口至屋脊高度单注。屋面之上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另加注其高度。
2.5.4标高应标注室外地坪、各层楼地面、屋顶结构板面、女儿墙顶面的相对标高、内部的隔断、门窗洞口、地坑等标高。
2.5.5标柱节点构造详图索引。
2.6建筑详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