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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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08•【字号】宁政规字〔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8日南京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建设覆盖人民群众的、内容丰富、结构合理、反映真实面貌、富有地方特色的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体系,科学划定南京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完好保存和有效利用本地区档案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南京市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南京市档案馆是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政府直属的国家综合档案馆,是永久保管全市各类重要档案资料的基地,是党和政府及社会各方面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的中心,是政务公开信息查询服务场所。

第三条南京市档案馆贯彻“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本着维护历史真实面貌,保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方便社会各界利用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属于南京市档案馆收集范围的各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列入档案收集范围的各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南京市档案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档案移交工作。

第五条南京市档案馆依法收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业档案、照片档案、音像档案和实物,以及有助于了解或补充档案内容的各种重要书刊资料。

其中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业档案均包括纸质档案和内容对应的原生电子档案或数字化的副本;照片档案包括纸质照片和数码照片;音像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音视频光盘等;实物包括纪念品、外交礼品、奖状、各类证书、样品、印章、字画等。

南京市档案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

南京市档案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

南京市档案管理办法正文:---------------------------------------------------------------------------------------------------------------------------------------------------- 南京市档案管理办法(1997年1月23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档案事业,应当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的落实。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为档案工作提供必须的条件,保障档案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机构第六条南京市档案局是本市档案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对本市的档案事业依法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区、县档案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局的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负责管理本组织的档案,指导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和归档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实物档案——精选推荐

实物档案——精选推荐

实物档案实物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实物档案的种类很多,不同性质的单位形成的实物档案种类不尽相同,但它们有⼀个共同的特点——载体形态各异。

正是由于这⼀特点,造成实物档案管理的混乱。

据笔者所知,⽬前还没有⼀个统⼀规范的实物档案整理标准。

长此以往,不仅对实物档案的保护不利,⽽且严重影响提供利⽤。

为珍藏历史,留住记忆,笔者在⼯作实践中对实物档案规范化管理做了⼀些尝试,在此做⼀交流。

⼀、实物档案规范化管理的原则笔者认为,实物档案规范化管理应遵循三个原则:⼀是外观整齐⼀致;⼆是档号编制应便于整理、保管和利⽤;三是⼤型实物档案⼀定要有照⽚,照⽚编号要与实物编号相⼀致。

⼆、实物档案规范化管理的⽅法本⽂就各单位最普遍存在的证书类档案、单位证件档案和作废印章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做⼀简要介绍。

(⼀)证书类档案管理⽅法1、证书类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证书类档案是实物档案家族中的⼀员,它包括证书、奖状、奖杯、奖牌、奖章、锦旗等(笔者权且称之为“证书类档案”,以下同)。

由于载体形态各异、⼤⼩不⼀,以及颁发年度与表彰年度的不⼀致,给整理、保管和利⽤带来了极⼤不便。

突出表现在两点:(1)载体形态各异,难以排列。

⼩到奖章,⼤到锦旗、奖杯,不同规格、不同形状、不同质地的奖品,“⽆矩’’使得它们“⽆规”。

由于没有统⼀的装具,长期以来⼀直处于“混乱”保管状态。

有的单位将其码放在档案柜⾥,有的任意摆放在桌⼦上,不仅排列不整齐,⽽且年代久了即使编了档号也极易混乱,很难做到快速、准确地提供利⽤。

(2)内外时间不同,难分归属。

证书类档案的“内在时间”即表彰内容所针对的时间,与“外在时间”即颁发证书的时间往往不⼀致,⼀般都跨年度,给档案归属带来了⿇烦。

⽐如,“××单位被评为某局2004年度计划⽣育先进单位”,从内容所针对的时间上看属2004年,但颁发⽇期却是2005年。

这就引发了⼀个问题:按常规,各单位的总结表彰都是年底或年初(春节前)进⾏,⼀⽅⾯把⼀年来所获得的荣誉进⾏统计写进全年总结之中,另⼀⽅⾯对获奖⼈员进⾏物质奖励。

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档案管理手册

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档案管理手册

PART 4
档案利用与借阅
档案利用方式
借阅服务:向档案馆申请借 阅档案
现场查阅:在档案馆现场进 行档案查阅
复印服务:在档案馆复印所 需档案资料
邮件传递:通过邮件方式传 递档案资料
档案借阅流程
借阅人需填写 《档案借阅申请 表》,并提交至 档案室
档案室对申请进 行审核,确定借 阅范围和借阅期 限
档案管理人员提 取档案,并与借 阅人签订《档案 借阅协议》
内部等。
档案编号
定义:对档案进行唯一标识的字符序列 目的:便于档案的检索、查找和利用 编号方式:按照档案形成部门、年度、档号等要素进行编号 管理要求:定期对档案编号进行检查、核对,确保编号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档案保管期限
永久保存:重要档案, 如涉及重大决策、规 划、执行等
长期保存:一般档案, 如日常管理、业务操 作等,保管期限一般 在5-10年
档案销毁流有保存价值
审批:对需要销毁的档案进行审 批,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登记:对需要销毁的档案进行登 记,记录档案的名称、数量、价 值等信息
销毁: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需 要销毁的档案进行销毁,并确保 其彻底毁灭
档案销毁方式
档案目录编制
档案目录的编制应按照档案分类进行,确保档案分类清晰、准确。 档案目录应包含档案的编号、题名、责任者、日期等基本信息。 档案目录的编制应便于检索,可以通过关键词、主题等方式进行检索。 档案目录的编制应定期更新,以保持档案目录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档案归档时间
每月25日进行档案归档 每年12月25日至31日进行年度档案整理 档案归档需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整理 归档后的档案不得随意更改或删除

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南京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发布日期:[08-08-26 10:43:23] 点击次数:[68 ]南京市政府近日以“宁政发[2008]137号”文批转市规划局、市档案局拟定的《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作为我市依法制档的重要管理依据,为今后我市城建档案的良性发展奠定基础。

附: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规划局市档案局 2008年7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南京市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和文件材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管理列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保障城建档案工作与城市建设事业的协调发展。

城建档案馆(室)的馆库建设、设备购置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日常经费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县(区)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是集中管理城建档案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 收集、接收和保管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和资料;(二) 对城建档案的形成、报送和利用进行业务指导;(三) 对城建档案和资料进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城建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四) 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档案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

南京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开放与利用办法

南京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开放与利用办法

南京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开放与利用办法南京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开放与利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所属各级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馆藏档案的查阅利用行为,有效保护和充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提供档案信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南京市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所属各级综合档案馆开放与利用馆藏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馆藏档案开放,是指对馆藏档案进行鉴定划控后,将无需保密的馆藏档案取消利用限制,利用馆内服务平台和档案馆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向社会开放。

本办法所称的馆藏档案利用,是指对馆藏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等。

第四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开放、利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馆藏档案的开放和利用遵循合法、便捷和维护档案安全的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馆藏档案的开放与利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章档案的开放第六条档案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拟开放的涉密馆藏档案进行解密审查,未经解密审查的馆藏档案不予开放。

第七条档案馆馆藏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馆藏档案,以及内容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馆藏档案,可以随时开放。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国家重大利益的馆藏档案,以及涉及公民非国家公职行为信息的馆藏档案、企业商业信息的馆藏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50年内不开放。

受赠档案依捐赠协议开放。

非法定原因,捐赠档案的最长保密期为自捐赠日起50年。

第八条档案馆开放馆藏档案,必要时,应当征得馆藏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或者报经馆藏档案形成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开放。

第九条档案馆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报纸、电视、广播、档案信息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众通告开放馆藏档案的信息。

《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

《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
( 五 )技术性评估 技 术 性 评 估 是 从 《办法》的形式结构、实质结构 以及语言文字表达三个方面进行评估|5]。根 据 《立法 技 术 规 范 (试 行 )(一 )》和 《立 法 技 术 规 范 (试 行 ) (二)》的要求,评 估 表 明 《办法》形式结构层次分明, 实 质 结 构 科 学 合 理 ,语 言 表 述 明 晰 ,但个别 条款的表 达不够规范、严谨。如 《办法》第一条引用行政法规时, 只 须 所 引 法 律 的 名 称 用 全 称 加 书 名 号 ,无须对制定机 关加以表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表述一般 用 “应 当 ”,不 用 “必 须 ”。机构改革后,市 、区城建 档案管理领导机构发生变化,应 是 “规划资源或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 (六)实施效果评估 综合评 估 表 明 ,《办法》 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南 京市城建档案管理制度,规范了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 作 ,相 关 部 门 分 工 明 确 ,实 施 覆 盖 面 广 ,基本实现了 城 建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的 全 覆 盖 。《办法》 的出台为南京市 公 民 查 阅 档 案 信 息 和 进 行 相 关 咨 询 提 供 了 依 据 ,保障 了公民的知情权。城建档案包含大量的地形勘测数据、 地 形 图 、城 市 规 划 和 公 用 建 筑 资 料 ,是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的 决 策 提 供 了 可 靠 的 数 据 支 撑 ,促 进 了 城 市 建设 的 健 康发展,为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服务作出了重大贡献。
否明确具体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表明《办法》中对市、
区 城 建 档 案 馆 职 责 划 分 、移 交 档 案 审核 程 序 等 多个 方 面 规 定 明 确 合 理 ,具 有 很 好 的 可 行 性 。但部分规定的 可行性不够。一 是 《办法》 中关于城建档案接收的范 围 规 定 详 细 ,涵 盖 了 城 市 建 设 各 个 方 面 。但是在实施 过 程 中 , 由 于 职 能 部 门 的 合 并 划 分 ,城建档 案馆接收 的内容主要以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 、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档 案 为 主 ,其他档案 类型接收工 作 存在困难。二是在实际工作中,城建档案馆作为《办法》 的 具 体 操 作 部 门 , 未 取 得 合 法 委 托 ,而且由于项目竣 工 后 ,经 常 发 生 建 设 单 位 注 销 的 情 形 ,对这一类违法 行 为 实 施 主 体 的 处 理 中 ,执 法 对 象 不 再 存 在 ,也导致 了执法的困难现状。三 是 《办法》规定城建档案的利 用实行有偿服务,实际操作中已按照省、市规定不再 执 行 ,且 现 实 工作 中 也 取 消 了这 一 规 定 。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9.16•【字号】宁公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公规〔2023〕2号市公安局各有关部门、各区公安分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人才落户政策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9月16日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8〕1号)第八条及《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21〕1号)第十五条规定,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努力打造国际化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一)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同等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二)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三)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35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四)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五)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第三条夫妻双方均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四、五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或一方户口已在本市(不含户口登记在本市学生集体户及鼓楼区上海路203号),另一方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四、五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可以同时申请随迁未成年子女。

持有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可随迁未婚子女和配偶。

税务管理类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税务管理类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税务管理类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管理类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税务管理类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的管理,更好地发挥案件档案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南京市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档案管理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地方税务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地方税务局税务管理类行政处罚案件文件材料的归档整理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管理类行政处罚案件文件材料,是指在办理税务管理类行政处罚案件活动中形成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标、声像、证物、计算机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记录。

第四条案件文书材料实行“部门立卷,集中保管,统一管理”的原则。

税务管理类行政处罚案卷应作为南京地方税务局档案综合管理的一部分,应遵循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档案综合管理制度。

第五条案件文件材料按照谁主办谁立卷的原则,由案件主承办人员在案件结案后15日内立卷完毕,于次年一季度前移交本单位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移交前应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对案件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对档案管理的质量进行检查,移交时应编制移交清册,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凡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案件文件材料均应收集齐全。

第七条案件材料归档的整理必须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案件文件材料的有机联系,每个案件形成的文件材料应集中立卷,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八条从初查或者立案之日起,案件承办人员就应当开始系统收集有关文书,做好立卷的前期准备。

案件办理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整理案件的全部材料,进行立卷。

第九条税务管理类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件归档文件材料包括:1.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及送达回证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2.执行报告3.完税凭证书4.证据材料5.其他材料第十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归档文件材料包括:1.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3.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4.行政处罚事项知书及送达回证5.执行报告6.完税凭证书7.内部审批文件材料(1)立案审批材料;(2)减轻处罚审批材料;(3)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集体讨论记录;(4)其他审批材料8.实体性证据材料(1)当事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通知书及送达回证;(4)证人证言;(5)图片;(7)鉴定、检测、评估等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8)有关部门协助调查出具的材料;(9)其他证据材料。

南京市玄武区档案服务中心档案服务管理办法

南京市玄武区档案服务中心档案服务管理办法

南京市玄武区档案服务中心档案服务管理办法玄武区档案服务中心隶属区档案馆领导,由具有较高档案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组成,能提供档案业务方面的各项技术服务,同时具有保管档案的先进设施和管理经验。

为适应社会发展及满足各类单位及个人对档案服务的需求,本中心特向社会提供档案服务,办法如下:一、服务对象本中心坚持“服务、信誉、优质、高效”的原则,承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档案事务(属于非法定移交进馆范围的档案),为社会提供档案事务服务。

二、服务项目.档案寄存服务。

为单位、个人提供代保存、代管理档案业务。

凡文书档案、专业档案、声像档案以及个人收藏的日记、信札、手迹、照片、录音录像带及其他实物珍品等,均可寄存。

.档案整理服务。

为单位、个人提供各种门类档案的规范整理,包括分类、组卷、编目、装订、装盒等。

.档案咨询服务。

为单位、个人提供档案业务技术指导,包括各业务规范、标准的指导和培训。

.档案用品服务。

为单位、个人提供档案专业书籍、用品、橱柜以及相关的文化用品服务。

三、服务程序.需要档案寄存服务和档案咨询服务的单位、个人可与档案服务中心联系并填写《玄武区档案服务中心档案服务登记表》。

.服务中心与申请单位或个人商定有关事宜,并签订档案服务协议书。

一式两份,申请者和档案服务中心各存一份。

.档案实体的寄存和整理,双方须严格履行清点手续,对实体的各门类和种类的数量、质量等按清单逐一进行核对,检查。

.核对无误后双方在清单上签名、盖章,此清单一式两份,作为协议书附件双方保存。

.需要档案用品服务的单位、个人,可直接来档案服务中心购置,若需定制档案卷、盒、橱等均签订档案服务协议书。

四、服务费用本中心采取先付费后服务的方式。

服务费的支付按不同的项目、不同的服务方式、不同的要求确定相应的服务收费标准(详见玄武区档案服务中心收费项目标准)。

五、服务项目的问题处置.寄存档案的利用。

寄存档案的所有权归寄存者所有,对寄存的查阅、利用,只限于寄存者。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机制的实施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机制的实施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5•【字号】宁委办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机制的实施意见(宁委办发〔2011〕50号2011年7月25日)为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努力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社会矛盾,提升新形势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水平,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部署,以及市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维稳工作意见的要求,现就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实现科学发展、保障和谐稳定为目标,以创新社会管理为抓手,以促进决策科学化为导向,在制定重大政策、审批重大事项、实施重大项目以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相关事项时,全面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作为可行性研究和决策的必经程序,做到全领域、全覆盖、应评尽评,充分评估和预测社会稳定风险,落实化解应对措施,实现维稳关口前移,加大问责力度,促进各级党委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经济社会发展事项,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保证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确保“项目要推进、风险要防范、矛盾要化解、群众得实惠”,努力实现“和谐稳定争第一”的奋斗目标。

二、基本原则1、突出保障民生。

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是否支持拥护作为衡量各项政策和举措出台的根本标准,把是否有利于广大群众利益作为科学决策的衡量准则,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成效的基本尺度,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增进人民群众的幸福感。

2、聚焦科学发展。

通过科学预测评估社会稳定风险,及早预防、发现、化解和防范风险,着力解决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保障重大政策、重大决策、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1986]27号

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1986]27号

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1月28日宁政发〔1986〕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省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的规划、计划、设计、施工、管理和科研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技术文件,是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的真实记录,是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的重要依据。

凡在南京地区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均应遵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根据国家按专业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全市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有城建档案的单位为基础的管理网络,实行统一部署,分级管理。

第三条市城建档案馆是全市城建档案的主管机构和存储中心。

它的基本任务是:一、接收和管理全市重要的城建档案;二、指导、检查有关档案业务;三、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与咨询服务;四、汇编、出版有关资料。

第四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视任务大小,设置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领导的档案室或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收集和管理本单位的城建档案。

有关的主管局、公司应有分工管理城建档案的职能部门,各县、区应设置城建档案室,接收和管理所辖范围内的城建档案。

第五条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有关技术专业和档案专业的知识。

对合格者,应按国家规定授予相应的专业职称,保证他们的工作岗位相对稳定。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形成与归档第六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把设计、施工等技术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等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技术管理制度,列为有关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归档的档案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做到纸质优良,图样清晰,密级和保管期限明确,并有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档案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落实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是指组织对档案的采集、整理、保存、利用、鉴定和销毁等工作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各级组织和领导人员应当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切实加强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档案包括:全国公文、文件、合同、协议、图纸、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文档等载体的记录材料。

第二章档案的采集第六条各级组织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并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

第七条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档案采集计划,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档案的采集工作。

第八条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不断完善档案采集制度,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信息化管理,确保档案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信息系统,对档案的采集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和归档处理。

第十条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档案调查和遗产档案收集工作,完善档案的收集工作。

第三章档案的整理第十一条档案整理是指对采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整理、修复和鉴定等工作。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档案整理制度,明确档案整理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设定档案整理的工作标准,统一整理档案的工作流程和标准。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配备整理档案的专门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档案整理的档案保管要求,并对整理后的档案进行保管。

第四章档案的保存第十六条档案保存是指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妥善保管,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档案保存的制度和规定,并根据档案的不同性质制定对应的保存措施。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对保存档案的安全环境进行监控和维护,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定期的档案保管方法和制度,对档案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调整。

南京个人档案管理制度

南京个人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档案管理工作,保障个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组织的个人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个人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保密性和便捷性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个人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五条个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个人基本信息档案,如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二)个人工作档案,如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职称评定材料等;(三)个人培训档案,如培训证书、培训记录等;(四)个人奖惩档案,如奖励证书、处罚决定等;(五)其他与个人有关的档案。

第六条个人档案的收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确保档案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个人档案的整理应当按照档案分类、编目、编号、装订等要求进行,保证档案的有序性和可检索性。

第八条个人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由所在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个人档案的收集工作可以由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完成。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个人档案的保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保管,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二)分类保管,根据档案性质、类别、保管期限等进行分类;(三)定期检查,发现档案损坏、丢失等情况及时修复或补办;(四)保密管理,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第十条个人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依法利用,个人档案的利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尊重个人隐私,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个人档案中的个人信息;(三)便民服务,为个人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复制等服务。

第十一条个人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档案归档与移交第十二条个人档案的归档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确保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个人档案的移交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按照档案归档规定,将个人档案移交给有保管责任的档案管理部门;(二)移交时,应当附具档案目录、归档凭证等材料;(三)移交过程中,应当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2•【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施行日期】2004.05.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蒋宏坤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保证行政许可法的顺利实施,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决定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13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5号)1、第七条修改为:运输渣土必须经市市容主管部门批准。

2、第八条修改为:自产自运渣土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准运证,经营渣土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委托方申办的准运证。

各类运输渣土的车辆均应当接受固体废弃物管理人员、公安交警和交通部门的检查。

准运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3、第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运输渣土未办理准运证的,责令其立即停运,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4、第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准运证的,每证处以200元罚款。

5、第十二条第(六)项修改为:未随车携带准运证的,每车处以50元罚款。

二、《南京市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1、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赠送、交换、出卖。

需要向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的,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邮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实物档案

实物档案

实物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实物档案的种类很多,不同性质的单位形成的实物档案种类不尽相同,但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载体形态各异。

正是由于这一特点,造成实物档案管理的混乱。

据笔者所知,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实物档案整理标准。

长此以往,不仅对实物档案的保护不利,而且严重影响提供利用。

为珍藏历史,留住记忆,笔者在工作实践中对实物档案规范化管理做了一些尝试,在此做一交流。

一、实物档案规范化管理的原则笔者认为,实物档案规范化管理应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外观整齐一致;二是档号编制应便于整理、保管和利用;三是大型实物档案一定要有照片,照片编号要与实物编号相一致。

二、实物档案规范化管理的方法本文就各单位最普遍存在的证书类档案、单位证件档案和作废印章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做一简要介绍。

(一)证书类档案管理方法1、证书类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证书类档案是实物档案家族中的一员,它包括证书、奖状、奖杯、奖牌、奖章、锦旗等(笔者权且称之为“证书类档案”,以下同)。

由于载体形态各异、大小不一,以及颁发年度与表彰年度的不一致,给整理、保管和利用带来了极大不便。

突出表现在两点:(1)载体形态各异,难以排列。

小到奖章,大到锦旗、奖杯,不同规格、不同形状、不同质地的奖品,“无矩’’使得它们“无规”。

由于没有统一的装具,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混乱”保管状态。

有的单位将其码放在档案柜里,有的任意摆放在桌子上,不仅排列不整齐,而且年代久了即使编了档号也极易混乱,很难做到快速、准确地提供利用。

(2)内外时间不同,难分归属。

证书类档案的“内在时间”即表彰内容所针对的时间,与“外在时间”即颁发证书的时间往往不一致,一般都跨年度,给档案归属带来了麻烦。

比如,“××单位被评为某局2004年度计划生育先进单位”,从内容所针对的时间上看属2004年,但颁发日期却是2005年。

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按常规,各单位的总结表彰都是年底或年初(春节前)进行,一方面把一年来所获得的荣誉进行统计写进全年总结之中,另一方面对获奖人员进行物质奖励。

南京市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南京市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南京市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的管理,更好地发挥案件档案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南京市档案条例》以及国家档案管理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授权组织和受委托执法组织)有关案件文件材料的归档整理和管理。

国家、省驻南京行政执法机关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件文件材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处罚案件活动中形成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标、声像、证物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管理案件文件材料应当遵循统一、规范、集中的原则,将案件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作为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重要工作环节,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案件文件材料的完整、安全。

第五条凡在行政处罚案件审查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案件文件材料均应收集齐全。

第八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件归档文件材料包括:1.处罚决定书2.处罚收据或执行情况记录3.其他文件材料第九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归档文件材料包括:1.行政处罚决定书。

2.实体性证据材料(1)当事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调查询问笔录;(4)证人证言;(5)图片;(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检查、暂扣等物品清单;(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检查、暂扣等物品返回清单;(8)鉴定、检测、评估等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9)有关部门协助调查出具的材料;(10)其他证据材料。

3.程序性证据材料(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通知书及送达回证;(2)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及送达回证;(4)行政处罚陈述权、申辩权告知书及送达回证;(5)行政处罚听证权告知书及送达回证;(6)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公告)及送达回证;(7)陈述、申辩记录;(8)陈述、申辩复核材料;(9)听证笔录;(10)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11)其他文书或证据材料。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档案局《南京市档案馆接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档案局《南京市档案馆接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档案局《南京市档案馆接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08•【字号】宁政办发[2008]115号•【施行日期】200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档案局《南京市档案馆接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1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档案局拟定的《南京市档案馆接收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八日南京市档案馆接收档案管理办法(市档案局2008年10月)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存和有效地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财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南京市档案条例》和《南京市档案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包括本市所属的市级机关、团体,市级或市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各种档案资料。

南京市档案馆是综合性国家档案馆,是南京市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和利用档案资料的中心。

第三条档案的接收应当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根据档案分级管理的原则,把属于接收范围内的对国家与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完整齐全地接收进馆,逐步建立起内容丰富、结构合理、具有地方特色的馆藏体系,为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市档案馆负责档案接收的具体工作。

列入档案接收范围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档案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档案移交工作。

第四条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档案(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形成的档案。

市级机关及其直属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市政府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局和其他机构形成的档案;上述单位所属二级机构形成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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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追回档案,并处以警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
(一)赠送、交换、出售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擅自赠送、交换、出售其复制件的;
(二)擅自将非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向外国组织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的。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2日国务院法制局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专门档案馆是收集和保管各类专门领域或者特殊载体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机构。
部门档案馆是收集和长期保管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的机构。
第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材料,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立卷,定期交档案机构集中管理。
外国组织和个人到档案馆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应当经市有关部门和有关档案馆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或其他组织保管的档案,应当经有关档案馆或有关组织同意,并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或者泄露档案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寄存者可以随时利用。档案馆如需向社会提供利用,应当征得寄存者同意。
市或市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验收或鉴定,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其项目档案的验收工作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按照规定有接收项目档案任务的档案馆参加。
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不得申报成果。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组织和国家所有的其他组织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列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利用档案时,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损毁和丢失档案。
第二十七条 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提供处用重要的、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件或缩微品代替原件。有档案收藏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档案复制件,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为利用者提供服务。
妨碍档案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档案行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所在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机关、团体被列入收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属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在本单位保管满十年的,向同级档案馆移交;专业性较强的或者需要延长档案移交期限的,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适当延迟移交期限;
(二)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的,可以提前向档案馆移交;
第十九条 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向综合档案馆捐赠、寄存其所有的档案。
第二十条 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赠送、交换、出卖。需要向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的,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必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利益。
非国家所有的组织和个人的档案,由档案所有者公布。向社会公布档案,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公民的利益。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公布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档案。
第三十二条 档案利用者在著述中引用档案部门向社会开放的档案,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在出版物上说明。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三)被兼并企业的档案,应在被兼并时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档案馆移交;
(四)建国前的档案,应按规定向相应的档案馆移交。
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连同案卷目录及其他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一并移交。
第十七条 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置适宜保管档案的库房和设施,采用现代化先进的技术设备,确保档案管理的有效进行,防止档案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
区、县档案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局的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负责管理本组织的档案,指导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和归档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
第十二条 涉及行政区划变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建立、变更和撤销,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批准,以及市或区、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向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改造、科学技术研究等项目的验收、鉴定,应吸收本单位的档案机构参加并负责对项目档案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单位予以奖励:
(一)模范执行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成绩显著的;
(二)在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三)对档案的保护和在档案现代化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四)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70123(颁布时间)
19970123(实施时间)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文号)
南京市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档案机构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并保持其相对稳定。
第八条 市和区、县其他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负责本系统的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地方各类档案馆包括具有公共性质的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负责征集、接收、整理、永久保管各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邮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凭介绍信、身份证等合示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档案事业,应当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档案机构、人员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擅自携带、运输、邮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依法没收的档案应当移交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六)在公务活动中形成并应归档的文件、资料,未按规定向本单位档案机构移交档案的;
(七)科研成果、产品开发、建设工程或其他重大技术项目进行鉴定、竣工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非国家所有的组织的档案归该组织所有,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或者以继承、受赠等合法方式获得的档案归个人所有。
第十五条 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实施。
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市专业主管部门制订,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为档案工作提供必须的条件,保障档案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 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 档案机构
第六条 南京市档案局是本市档案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对本市的档案事业依法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五)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资料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擅自设置专业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档案和档案工作的;
(三)档案保管不符合规定,危及档案安全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档案霉变、破损及散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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