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生教育:施工合同执行过程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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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生教育:施工合同执行过程的管理
1.施工合同跟踪与控制
承包单位作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主体,必须对合同执行者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控制,确保合同义务的完全履行。
施工合同跟踪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承包单位的合同管理职能部门对合同执行者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的跟踪、监督和检查;二是合同执行者本身对合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的跟踪、检查与对比。
合同跟踪的重要依据是合同以及依据合同而编制的各种计划文件;其次还要依据各种实际工程文件以及管理人员对工程现场情况的直观了解等。
合同跟踪的对象包括:承包的任务;工程小组或分包人的工程和工作;业主和其委托的工程师的工作。
合同实施偏差分析的内容包括:产生偏差的原因分析;合同实施偏差的责任分析;合同实施趋势分析。
合同实施偏差处理调整措施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和合同措施。
施工合同执行者进行合同跟踪的依据不包括(A)。
A.合同实施中出现的偏差情况
B.管理人员对现场巡视、质量检查了解的情况
C.合同以及依据合同而编制的各种计划文件
D.原始记录、报表、验收报告等各种实际工程文件
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合同进行跟踪,跟踪的对象包括(ABDE)等。
A.业主的工作
B.工程师的工作
C.设计人的工作
D.承包人的工作
E.工程分包人的工作
2.施工合同变更管理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和履行完毕以前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
工程变更一般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对施工的程序、工程的内容、数量、质量要求及标准等做出的变更。工程变更属于合同变更,合同变更主要是由于工程变更而引起的,合同变更的管理也主要是进行工程变更的管理。
工程变更的原因一般主要有业主、设计人员、监理方人员、承包商、政府部门等有关主体的原因,以及工程环境、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情况、产生了新技术或新知识而需要变更等。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工程变更的程序:(1)变更的提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认为可能发
生通用条款约定变更情形的,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对于已经发生通用条款约定变更情形的,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合同约定情形的,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做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2)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变更的估价原则:(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D)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相关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A.分包费
B.暂估价
C.总承包服务费
D.暂列金额
关于变更估价的说法,正确的有(ACE)。
A.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
B.监理人不得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
C.变更报价书的报价内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
D.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后的28d 内,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确定变更价格
E.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