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公共选择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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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公共选择理论

第一节什么是公共选择理论

一、定义

公共选择理论(Public Choice Theory)是一门介于经济学和政治学之间的新的交叉学科,它是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来研究政治决策机制如何运作的理论。

1.公共选择理论的代表人物詹姆斯·布坎南说:“公共选择是政治上的观点,它以经济学家的工具和方法大量应用于集体或非市场决策而产生。”

2.丹尼斯·缪勒(Dennis C·Mueller)的定义常被西方学者引用:“公共选择理论可以定义为非市场决策的经济研究,或者简单地定义为把经济学应用于政治科学。公共选择的主题与政治科学的主题是一样的:国家理论,投票规则,投票者行为,政党政治学,官员政治等等。”

3.保罗·萨缪尔森和威廉·诺德豪斯在他们合著的流行教科书《经济学》中的定义是:“这一理论是一种研究政府决策方式的经济学和政治学。公共选择理论考察了不同选举机制运作的方式,指出了没有一种理想的机制能够将所有的个人偏好综合为社会选择;研究了当国家干预不能提高经济效率或收入分配不公平时所产生的政府失灵;还研究了国会议员的短视,缺乏严格预算,为竞选提供资金所导致的政府失灵等问题。”

通过这些定义,我们不难对公共选择理论及其研究的主题有

一个概要的了解。

二、公共选择理论的三个要素

1、经济人假设

经济人假设认为人有两个基本特点:自利和理性。财政选择理论认为,虽然理性原则并不总是意味着利己主义或一味追求个人主义,但个人即使在公共选择活动中也主要是追求个人物质利益,只是可能比在私人市场活动中要弱一些,而决不是像传统理论中认为的那样,只存在公共利益而不存在个人利益,因此在公共选择理论分析中将利己主义因素放在主要地位。

2、交易的政治市场

除了经济人假设,公共选择理论的另一个基本要素是关于交易的政治市场的看法。布坎南接受哈耶克的观点,认为经济学是关于交易的学科,主要研究交易的过程及交易过程中次序的产生,研究独立的个体在自由交易中自发产生的秩序。经济学的基本命题是不同个体之间的交易。经济学是关于契约的学科。政治领域中的基本活动也是交易,政治是个体、团体之间出于自利动机而进行的一系列交易过程。政治过程与市场过程一样,基础是交易行为,是利益的互换。

3、方法论的个人主义

公共选择理论的第三个基本出发点是方法论的个人主义,认

为人类的一切活动都应从个体的角度来理解,个人是分析的基础。

社会被看作一种个人追求其自身利益的总量效果,国家被当作个

人得以通过它寻求自身利益的一种机构。集体行动是一些个人为

了各自的利益而共同行动,并承诺遵守相应的规则的活动,集体行动不

过是个体利益得以实现的工具。

三、基本思路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人类社会由两个市场组成,一个是经济市场,另一个是政治市场。在经济市场上活动的主体是消费者(需求者)和厂商(供给者);在政治市场上活动的主体是选民、利益集团(需求者)和政治家、官员(供给者)。在经济市场上,人们通过货币选票来选择能给其带来最大满足的私人物品;在政治市场上,人们通过政治选票来选择能给其带来最大利益的政治家、政策法案和法律制度。前一类行为是经济决策,后一类行为是政治决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主要是做出这两类决策。该理论进一步认为,在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上活动的是同一个人,没有理由认为同一个人在两个不同的市场上会根据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动机进行活动,即在经济市场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在政治市场上则是利他主义的,自觉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同一个人在两种场合受不同的动机支配并追求不同的目标,是不可理解的,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这种政治经济截然对立的“善恶二元论”是不能成立的。公共选择理论试图把人的行为的两个方面重新纳入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或理论模式,用经济学的方法和基本假设来统一分析人的行为的这两个方面,从而拆除传统的西方经济学在经济学和政治学这两个学科之间竖起的隔墙,创立使二者融为一体的新政治经济学体系。

四、产生与发展过程

公共选择理论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末,60年代末70年代初形成一种学术思潮。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原理和理论框架是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形成的。

1.英国经济学家邓肯·布莱克(Dencan Black,1908—1991)被尊为“公共选择理论之父”,他于1948年发表的《论集体决策原理》一文(载《政治经济学杂志》1948年2月号),为公共选择理论奠定了基础。他在1958年出版的《委员会和选举理论》被认为是公共选择理论的代表作。

2.公共选择理论的领袖人物当推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James · M · Buchanan,1919——)。布坎南是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从事公共选择理论研究的,他发表的第一篇专门研究公共选择的文章是《社会选择、民主政治与自由市场》(载《政治经济学杂志》第62期,1954年4月号)。布坎南与戈登·塔洛克(Gordon Tullock,1922——)二人合著的《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被认为是公共选择理论的经典著作。布坎南因在公共选择理论方面的建树,尤其是提出并论证了经济学和政治决策理论的契约和宪法基础而获得1986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

此外,著名经济学家阿罗(K·J·Arrow)、唐斯(A·Downs)(代表作《民主的经济理论》)、奥尔森(代表作《集体行动的逻辑》)、尼斯卡南(代表作《官员与代议制政府》)等对公共选择理论的建立和发展也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二节投票理论

一、西方民主决策机制与投票规则

直接民主决策机制是指公民直接投票,参与公共决策,并以投票结果作为最终选择的一种决策制度。

间接民主决策机制是指不由公民直接投票进行公共决策,而是由他们投票选举出少数人作为代表,并授权这些代表按确定的政治程序做出公共决策的一种决策制度。它也被称为代议制民主决策机制。

由于直接民主决策机制的复杂性和运行的高成本,使其不能成为经常使用的决策机制,在西方国家现实政治生活中,实际运行的主要是间接民主决策机制。

投票规则包括:

1.一致同意规则,是指一项决策,须经全体投票人一致赞同或没有任何人反对,才能获得通过的一种投票规则。该规则实行的是一票否决制,根据这个规则做出的集体决策,可以满足所有投票人的偏好,因此,一致同意规则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这一点已经由维克塞尔(Wicksell)和林达尔(Lindahl)提出的维——林模型得以证明。

但在实际中,一致同意规则由于一些明显的缺点而难于被普遍使用,这些缺点是:(1)决策成本太高。有人曾证明,在三个人的场合一致同意就难以达成决策,在成千上万人的社会就更加困难。(2)这一规则要求人们在投票时能真实表达自己的偏好(如希望的公共物品数量及自己愿承担的税收份额),而由于公共决策利益分享的特殊性,投票者会采取策略行为隐瞒自己的真实偏好,以使自己获得更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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