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
鞍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报送电解铝项目有关情况的通知
鞍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报送电解铝项目有关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0.19•【字号】•【施行日期】2016.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报送电解铝项目有关情况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报送电解铝项目有关情况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16〕1173号)要求,现就报送各县(市)区、开发区电解铝项目情况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一)电解铝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所有制、职工人数、设备、产能产量、利润等,填报附件1。
(二)电解铝违规项目情况。
请对《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对辽宁省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15〕724号)文件中涉及的电解铝项目逐个梳理备案情况,认真填写附件2。
(三)2013年以来电解铝项目有关情况。
请对《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来,辖区内电解铝新(改、扩)建项目进行梳理,填报附件3。
(四)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相关信息报送工作,填写附件4。
二、报送方式和时间要求(一)报送方式。
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行文,将上述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若辖区内无电解铝项目,也请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行文说明情况,并对说明情况的全面性及真实性负责。
(二)时间要求。
请于2016年10月21日(周五)17:00前将上述表格(或无相关项目的情况说明)的电子版和正式文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附件:1.电解铝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2.电解铝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情况表3.电解铝新(改、扩)建项目清理情况表4.电解铝项目联系人表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陈书魁5516940*****************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王晓峰2290038*****************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鞍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6年10月19日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实行行业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实行行业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08•【文号】发改办产业[2006]1678号•【施行日期】2006.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实行行业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06]16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2004年以来,为规范铁合金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铁合金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05]1214号);近日,又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铁合金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06]548号)和《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年第49号);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推进铁合金行业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567号)。
为贯彻《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和《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加强电解金属锰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请有电解金属锰企业的省、区、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铁合金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05]121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铁合金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06]548号)以及《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情况评价表》的具体要求,开展对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实行行业准入检查认定工作。
附件: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情况评价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二〇〇六年八月八日附件: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情况评价表(1)┌────────────────┬───────────────────────────────────────────────────────────────┐│项目│一、工艺与设备│├────────────────┼───────────────────────────────────────────────────────────────┤│评价标准│1、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单条生产线(一台变压器)规模达到10000吨/年及以上;企业总的生产规模达到30000吨/年及以上│││;│││2、化合槽有效容积≥250m3;│││3、采用高压隔膜压滤机,用碳酸锰矿石为原料时滤渣含湿率≤25%、用氧化锰矿石为原料时滤渣含湿率≤28%;│││4、采用带收尘装置的自动上料系统;│││5、企业内配备渣场并修筑渣坝;│││6、采用氧化锰矿石为原料生产的不得采用反射炉还原;│││7、准入条件发布以前投产(含报批备案在建)的企业:│││(1)单条生产线规模>3000吨/年;(2)化合槽有效容积≥100m3;(3)滤渣含湿率≤30%;│├────────────────┼───────────────────────────────────────────────────────────────┤│评价基本分│100分,有否决权│├────────────────┼───────────────────────────────────────────────────────────────┤│企业自查分││├────────────────┼───────────────────────────────────────────────────────────────┤│省级检查情况│1-5项仅考核准入条件发布以后新建、改扩建企业项目│├────────────────┼───────────────────────────────────────────────────────────────┤│省级评价分││├────────────────┼───────────────────────────────────────────────────────────────┤│备注││└────────────────┴───────────────────────────────────────────────────────────────┘┌────────────────┬───────────────────────────────────────────────────────────────┐│项目│二、环境保护│├────────────────┼───────────────────────────────────────────────────────────────┤│评价标准│废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粉尘、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噪声的排放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新建渣场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上述环保标准修订后,按新标准执行;│││电解金属锰清洁生产标准颁布后,还应符合该标准的有关要求。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有效化解我市产能过剩矛盾,加快调整产业结构,提升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五大功能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思路及目标(一)总体思路。
以国发〔2013〕41号文件和市委四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为重点,按照“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总原则,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严格控制增量,优化调整存量,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配套政策,通过“市场开拓消化一批、走出去转移一批、兼并重组整合一批、提高准入标准淘汰一批”等措施,化解过剩产能、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因地制宜、改革创新,将淘汰落后产能与发展先进产能相结合,不断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2年目标: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长效工作机制初步建立,产能过剩问题基本缓解,产能利用率显著提升。
到2015年,船舶行业产能利用率提高到70%以上,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行业产能利用率提高到85%以上,产业结构得到明显改善,企业环保、能耗指标基本达标。
5年目标: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长效机制不断完善,产能规模基本合理,发展质量明显改善。
到2018年,五大行业产能利用率均提高到85%以上,产业结构趋于合理,环保、能耗指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关于改进规范投资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2662号)
关于改进规范投资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26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银监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精神,国务院发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简称“《目录》”),进一步缩小了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范围,取消和下放了部分核准事项。
为切实做好取消、下放后的规范核准和协同监管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和金融机构要简化审核内容、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实现放管并重、上下联动、纵横协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落实管理责任(一)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对于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各地方和有关部门要简化备案手续、推行网上备案,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审批。
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的项目外,均应当予以及时备案。
(二)切实履行核准职责。
按照国务院《目录》规定,对于下放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省内各级地方政府的核准权限;《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各级项目核准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三)同步下放核准前置条件审批权限。
对于取消核准或者下放核准权限的项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同步取消和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做好前置条件的办理工作。
(四)严格遵循国家化解产能过剩政策要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施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原〔2018〕1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施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施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原〔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优化存量资源配置,实现供需动态平衡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2号)要求,现将电解铝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施产能置换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包含电解工序生产铝液、铝锭等建设项目,应通过兼并重组、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集团内部产能转移和产能指标交易的方式取得电解铝产能置换指标,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二、可用于产能置换的指标,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要求的合规项目产能,须在2017年10月底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的清理整顿电解铝违法违规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的项目清单内,但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2013年以前关停但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或省级人民政府完成任务公告(以下统称淘汰公告)的产能不得用于置换;2017年10月及以后建成的合规产能也可用于产能置换。
产能数量须以备案或者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值为准。
三、2011年及以后关停并列入淘汰公告的产能可用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15〕1494号)处理意见的建设项目的产能置换。
六部委发《细则》要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压缩钢铁、电解铝等
和环境准人。这些地区不得审批钢铁、 水泥、 电解铝、 平板玻 璃、 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企业。基于改进后的Z计分法模型, 笔者根据 2 0 0 7 年一 2 0 1 2 年 A股市场全行业市净率( 如表 1 所示) 以及 A公司的财务
万吨以上; 山西省到 2 0 1 7 年底, 淘汰钢铁落后产能 6 7 0 万吨; 山东省到 2 0 1 5年底,淘汰炼铁产能 2 1 1 1 万吨,炼钢产能
M e t al l u r ei c al Fi nanc i al Ac c o unt i n
六鄙委 芡《 细 则》 要求京 津冀
反 周 边 地 区压 缩 钢 铁 、 电 解 铝 等
9月 1 8日, 环境保护部 、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能源局六大部委联合印发《 京津冀 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 下称: 《 细 则》 ) , 提出目标, 到2 0 1 7 年,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细颗粒物 ( P M 2 . 5 ) 浓度在 2 0 1 2 年基础上下降 2 5 % 左右 , 山西省、 山东省 下降 2 0 %, 内蒙古 自治区下降 1 0 %。 其中, 北京市细颗粒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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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
为积极有效地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同时指导其他产能过剩行业化解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给适度大于需求是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有利于调节供需,促进技术进步与管理创新。
但产品生产能力严重超过有效需求时,将会造成社会资源巨大浪费,降低资源配置效率,阻碍产业结构升级。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影响,国际市场持续低迷,国内需求增速趋缓,我国部分产业供过于求矛盾日益凸显,传统制造业产能普遍过剩,特别是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高消耗、高排放行业尤为突出。
2012年底,我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产能利用率分别仅为72%、73.7%、71.9%、73.1%和75%,明显低于国际通常水平。
钢铁、电解铝、船舶等行业利润大幅下滑,企业普遍经营困难。
值得关注的是,这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仍有一批在建、拟建项目,产能过剩呈加剧之势。
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化解,势必会加剧市场恶性竞争,造成行业亏损面扩大、企业职工失业、银行不良资产增加、能源资源瓶颈加剧、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直接危及产业健康发展,甚至影响到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
当前,我国出现产能严重过剩主要受发展阶段、发展理念和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在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阶段,市场需求快速增长,一些企业对市场预期过于乐观,盲目投资,加剧了产能扩张;部分行业发展方式粗放,创新能力不强,产业集中度低,没有形成由优强企业主导的产业发展格局,导致行业无序竞争、重复建设严重;一些地方过于追求发展速度,过分倚重投资拉动,通过廉价供地、税收减免、低价配置资源等方式招商引资,助推了重复投资和产能扩张;与此同时,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滞后,政策、规划、标准、环保等引导和约束不强,投资体制和管理方式不完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不到位,导致生产要素价格扭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健全,市场机制作用未能有效发挥,落后产能退出渠道不畅,产能过剩矛盾不断加剧。
宁夏回族自治区违规建成钢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违规建成钢铁、电解铝项目申请国家备案的报告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实施方案(2013年-2017年)》(宁政发〔2014〕27号)工作要求,为切实做好宁夏回族自治区违规建成钢铁、电解铝项目清理整顿、申请备案工作,自治区政府在核查各地级市对钢铁、电解铝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顿情况基础上,制定了本报告。
一、基本情况(一)钢铁行业基本情况宁夏现有钢铁企业5户,分别是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博宇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酒钢石嘴山钢铁有限公司、永宁县首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全区钢铁行业现有炼铁产能700万吨,炼钢产能780万吨、轧钢能力520万吨。
自2005年以来,违规建成钢铁项目4个,分别是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吨特种钢铁项目、宁夏博宇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优质特种钢改造项目、宁夏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00万吨轧钢技改项目和年产320万吨钢材项目一期1×1350m3高炉及配套设施。
(二)电解铝行业基本情况宁夏现有电解铝企业4家,为青铜峡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锦宁铝镁新材料有限公司、宁夏秦毅集团和秦毅集团宁夏佳盛远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全区电解铝行业现有电解铝产能135万吨。
自2005年以来,违规建成电解铝项目3个,分别是中宁县锦宁铝镁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2万吨铝镁合金项目、青铜峡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7万吨电解铝异地改造和年产30万吨电解铝异地改造项目。
二、违规建成项目情况(一)违规建成钢铁项目情况1、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吨特种钢铁项目(1)建设背景宁夏石嘴山市是国家确定的老工业基地和资源枯竭型城市,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石嘴山市可持续发展,该市在2012年通过重点招商引资,引入成立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年产300万吨特种钢铁项目,总投资110亿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3.05.10•【文号】发改产业[2013]892号•【施行日期】2013.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的通知(发改产业〔2013〕8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能过剩问题,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过剩矛盾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
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原则和“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的要求,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化解产能过剩矛盾总体方案》,有关综合性的政策措施将陆续出台。
当前,一些地区和企业仍在盲目新上项目,有的项目甚至在未取得土地、环保、核准手续的情况下违法违规建设。
为防止产能过剩矛盾进一步加剧,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遏制严重过剩产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产能严重过剩加剧资源环境瓶颈制约,对产业健康良性发展以及就业和金融安全产生巨大危害,如不及时纠正,将对稳增长、防通胀、控风险的大局造成不利影响。
各地要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科学论证产业布局,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建设手续,坚决遏制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二、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国土、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供应、环评审批等相关业务,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电解铝行业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电解铝行业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12•【字号】通政办字〔2017〕120号•【施行日期】2017.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电解铝行业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科尔沁区、霍林郭勒市、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电解铝行业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有关旗市区于2017年5月13日11:00前将附表上报通辽市电解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委)。
联系人:崔国,电话:8835454,邮箱:**************。
附件:1.2013年5月之后新建设的违法违规项目情况表2.落实1494号文处理意见情况表3.2016年底本地区电解铝企业基本情况总表4.通辽市电解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顿责任书2017年5月12日通辽市电解铝行业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电解铝行业投资建设秩序,严控新增产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电解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电解铝行业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去产能的决策部署,严管严控新增生产能力,严禁违法违规建设,严格规范项目管理,坚决遏制电解铝产能过快增长势头,进一步规范电解铝行业投资建设秩序。
落实责任。
通辽市人民政府对全市严控电解铝新增产能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各相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控制电解铝新增产能工作负总责。
摸清底数。
认真细致地开展电解铝违法违规项目核查,如实填报相关情况,按时上报。
关于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
关于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有关地区报来的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在建和建成违规项目清理整顿结果,委托有关咨询机构进行了评估,形成了处理意见。
经商相关部门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据此做好相关工作,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钢铁行业违规项目的处理意见(一)在建违规项目。
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布局规划等要求的,请有关地区按照《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基础上,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无用地手续的,在手续完善前不得动工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布局规划等要求的,有关地区要按《指导意见》要求责令项目停止建设,自行妥善处理;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建成违规项目。
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钢铁行业规范和准入条件、环保等要求的,请有关地区统一合并办理项目备案手续;部分装备未达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准入标准,但不属于淘汰类的,请有关地区按规定办理有限期的项目备案手续后,督促企业在不新增产能的前提下,限期实施技术升级(具体是,备案手续有效期为项目装备的一代服役期,期满后备案文件失效,如企业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等规定实施技术升级的,由地方政府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存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装备的,有关地区不予备案,并督促企业加快淘汰。
(三)不在清理范围内的项目。
铸造、烧结、焦化、冷轧、机械制造等不新增钢铁产能的项目,请有关地区根据项目所属行业投资管理规定,自行研究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2005年前建成的项目,请有关地区自行研究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请河北、山东省按照国务院同意的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方案,统筹处理本省钢铁行业违规项目,确保减量调整目标及各项任务按期完成,不再另行出具意见。
2018年对电解铝钢铁行业继续实行错峰生产
综合要闻五个方面助力稀土产业发展 近日,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最终实现稀土行业高质量㊁绿色㊁可持续发展,工信部副部长王江平提出需要从五个方面助力稀土产业发展:(1)坚持绿色发展㊂主要是研究开发绿色矿山开采和冶炼分离新工艺,从而彻底解决氨氮以及高盐废水等污染物排放问题,最终达到提高资源利用率的目的㊂(2)完善技术规范㊂主要通过完善矿山开采㊁冶炼分离和资源回收等环节的技术规范,也要建立矿山开采以及冶炼分离示范化工厂㊂(3)推动稀土新材料发展应用㊂在省级层面,建设稀土功能材料测试平台和应用平台;而在国家层面,建设与稀土相关的集成电路材料生产应用示范平台㊂(4)构建稀土行业精细化管理机制㊂重点细化轻㊁中重稀土的指标管理体系,精准指导稀土开发向绿色㊁智能㊁高转化率发展,还要扩大镧㊁铈等富余元素的功能化应用㊂(5)规范开采,完善回收利用项目管理机制㊂具体来说,就是要规范稀土矿山的开采,完善地方压覆矿的回收利用项目管理机制,还要研究建立先明确工程项目㊁再确定是否属于稀土压覆矿开采的审核机制㊂2018年对电解铝钢铁行业继续实行错峰生产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一则关于印发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㊂提出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切实履行工业和通信业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在推动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中,全面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工业和通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㊂其中在调整产业结构和实施错峰生产上对电解铝和钢铁行业做出了具体要求㊂(1)调整产业结构方面㊂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㊁水泥㊁平板玻璃㊁焦化㊁电解铝㊁铸造等产能㊂严格执行钢铁㊁电解铝㊁水泥㊁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㊂指导和督促地方政府积极推动钢铁㊁水泥㊁平板玻璃等行业过剩产能有序退出㊂2018年再压减钢铁产能3000万t 左右,力争提前完成 十三五”期间钢铁去产能1.5亿t 的目标㊂2020年底前,河北钢铁产能控制在2亿t 以内㊂严防 地条钢”死灰复燃㊂加大钢铁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综合运用质量㊁环保㊁能耗㊁安全等标准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㊂鼓励各地制定范围更广㊁标准更严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㊂(2)错峰生产方面㊂重点区域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㊂各地针对钢铁㊁建材㊁焦化㊁铸造㊁电解铝㊁化工等高排放行业,科学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并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㊁工序和设备㊂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㊂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加强错峰生产督导检查,严防错峰生产 一刀切”和扩大范围情况的发生㊂贵州出台十条建设绿色矿山措施 近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㊁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门联合出台‘贵州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及考核办法,提出2020年底前完成800个以上绿色矿山建设㊂为引领和带动传统矿业转型升级,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的有机统一,‘意见“明确了十项具体措施:(1)建立完善绿色矿山规划体系,科学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合理调控资源开发总量㊂(2)建立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制定省级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标准及绿色勘查标准,明确相关省级绿色矿山指标㊂(3)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研究推广应用绿色勘查新技术㊁新工艺和新方法,探索矿产资源绿色勘查评估制度㊂㊃06㊃有色冶金节能 □综合要闻===============================================。
国务院批示河北钢铁违规项目 廊坊多位官员被处理
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认为,如果单纯消减钢铁产能对于大气治理效果如何,很难说,因为到底河北排放多少污染物,仍无权威的数字。
这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成本问题。因为消减1亿吨左右的钢铁产量,这部分银行贷款就有2900亿,再加上就业问题,可能政府补贴成本太大。“现在要大气质量好转难度大,可能2020年后好一点。”骆建华说。
不过,记者了解到,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调查的问题,反映的环境问题更为严重些。本报获悉,根据对300家左右的河北钢铁企业调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90立方米以下烧结机共有49台,400立方米以下高炉44座,有60%的运行企业存在环保问题,70%属除尘设施运行不正常;八成以上企业的生产废水仅通过简单沉淀过滤后即用于冲渣和熄焦,使污染物由液态转化成气态排放。
不过该公司实际已经新建设了600立方米的一个高炉,知情人士透露,该高炉属于未审批的项目。目前该高炉已经被封存。
另一个被查的是廊坊安次区的洸远金属制品公司,约有2座1080立方米高炉,该高炉在2009年9月前建设,也属于违规项目。目前已经被河北当地部门拆除。
上述2家公司被查与国务院近年来强化大气雾霾治理有关,“为什么查这2个,距离北京太近了,属于撞到枪口上。”一位当地人士评价说。
许中波则认为,河北淘汰1亿吨钢铁产能没问题,因为违规投资的钢铁项目,国家关闭时不需要给补贴;给补贴的只是国家审批过的,“至于就业问题也不大,因为很多民营钢铁投资的企业就业人数并不多。”
而河北省似乎对于消减大气污染物决心很大,该省编制了《河北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方案》,预备申请将河北列为全国钢铁产业结构调整重点省,通过实施“五个一批工程”(整合重组提高一批、淘汰落后拆除一批、就地改造提升一批、沿海布局压减一批、境外域外转移一批),用5-8年的时间,力争把全省钢铁产能从目前的2.86亿吨,压减到2亿吨左右,其中前5年压减到2.2亿吨左右。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及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为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6】76)文件要求,现将做好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完善环保手续的前提条件1、符合产业政策相关规定。
2、符合环境管理相关要求。
3、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符合逐年改善的约束性要求。
二、分级受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公告2015年第17号)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通告2015年第1号)确定的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受理,依法完善环保手续。
三、分类处理1、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项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15】1494号)要求,在完成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工作的基础上完善环评手续。
对于已建成投产项目,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环发【2014】55号)相关要求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工作,以实际监测数据等内容为依据,逐条分析论证其与建成违规项目环保备案条件的符合性。
结合评估报告结论,对于符合环发【2014】55号文件要求的项目出具环评备案意见,做为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对列入《河北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方案》的违规建设项目,鼓励实施产业升级改造、退城进园、污染搬迁,按比例配套削减产能,依法履行环评审批程序。
2、其他行业项目。
对具备条件的其他行业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估(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编制参考提纲附后),并充分考虑未来环保标准提升的可能性,提出整改或调整方案(包括异地搬迁),并出具承诺函。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钢铁煤炭行业去产能和清理整顿电解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钢铁煤炭行业去产能和清理整顿电解铝违法违规项目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
【发布部门】运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30
【实施日期】2017.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钢铁煤炭行业去产能和清理整顿电解铝违法违规项目领
导小组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和清理整顿电解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市政府决定成立钢铁煤炭行业去产能和清理整顿电解铝违法违规项目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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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表示对钢铁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一律不批新增用地
业 总产 值 3 7 0 . 3 3亿 元 , 同 比 增 长 5 . 9 7 % ; 实 现 利 税 4 2 . 5 5亿 元 , 同 比 增 长 7 8 . 1 9 %;实 现 利润 2 4 . 9 1 亿元 , 同比增长 1 2 9 . 2 9 %。 平 板 玻 璃 行 业 : 共 完 成
6 4 5 . 2 3万 m2 ,同 比增 长 1 0 . 9 5 % ;生产 墙 材 2 3 7 . 7 0
亿块 , 同比增长 1 6 . 6 9 %。 水 泥 行 业 :2 01 3年 1 ~ 9月 , 四 川 省 共 完 成 工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国 土部表 示对钢 铁等 产能 严重 过剩行 业一律 不批 新
偿 ” 的 原 则 , 积 极 推 行 激 励 与 约 束 并 举 的 节 能减 排 新 机 制 。 还 提 出 :建 立 企 业 “ 领 跑 者 ” 制 度 , 对 能 效 、 排 污 强度 达 到 更 高 标 准 的 先 进 企 业 给 予 鼓 励 。
相 关 工 作 。 具 体 应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加 强 国土 资 源
一
工 业 总产 值 3 6 . 5 6亿 元 , 同 比 增 长 1 8 . 5 3 % ; 实 现
利税 6 . 5 8亿 元 , 同 比 增 长 1 1 9 . 0 5 % ; 实 现 利 润 4 . 3 4亿 元 , 同 比 增 长 2 1 0 . 1 3 %。 建 筑 陶 瓷 行 业 : 共 完 成 工 业 总 产值 1 4 1 . 4 2亿 元 , 同 比 增 长 1 8 . 7 8 %; 实现 利 税 6 . 9 8亿 元 , 同 比增 长 4 1 . 7 2 % ; 实 现 利 润 3 . 6 7亿 元 , 同 比 增 长 51 . 4 8 % 。 玻 璃 纤 维 行 业 : 共
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过度投资
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过度投资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建设信息:建材专刊》
【年(卷),期】2004(000)002
【摘要】国务院2004年2月4日召开严格控制部分行业过度投资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出席并讲话。
曾培炎强调,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过度投资,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总页数】1页(P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7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 [J], ;
2.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 [J],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 [J], ;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 [J],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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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4]1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
意见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4年1月18日银办发[2004]1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提出如下要求:
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风险评级原则,认真加强信贷风险监测分析,尽快摸清各自系统内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纺织、汽车等行业的贷款实际发放数量和信贷资产质量等情况,加强信贷风险识别和风险评定,按照风险控制原则和不同行业风险权重,抓紧制定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的调整措施。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对上述五个行业,要在辖区内每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选取两到三个银行贷款增加异常的企业,进行深入解剖分析,加强重点调研和政策督导。
请各商业银行总行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调研分析报告及采取的贯彻落实措施于2004年2月29日前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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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
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有关地区报来的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在建和建成违规项目清理整顿结果,委托有关咨询机构进行了评估,形成了处理意见。
经商相关部门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据此做好相关工作,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钢铁行业违规项目的处理意见
(一)在建违规项目。
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布局规划等要求的,请有关地区按照《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基础上,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无用地手续的,在手续完善前不得动工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布局规划等要求的,有关地区要按《指导意见》要求责令项目停止建设,自行妥善处理;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建成违规项目。
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钢铁行业规范和准入条件、环保等要求的,请有关地区统一合并办理项目备案手续;部分装备未达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准入标准,但不属于淘汰类的,请有关地区按规定办理有限期的项目备案手续后,督促企业在不新增产能的前提下,限期实施技术升级(具体是,备案手续有效期为项目装备的一代服役期,期满后备案文件失效,如企业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等规定实施技术升级的,由地方政府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存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装备的,有关地区不予备案,并督促企业加快淘汰。
(三)不在清理范围内的项目。
铸造、烧结、焦化、冷轧、机械制造等不新增钢铁产能的项目,请有关地区根据项目所属行业投资管理规定,自行研究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2005年前建成的项目,请有关地区自行研究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请河北、山东省按照国务院同意的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方案,统筹处理本省钢铁行业违规项目,确保减量调整目标及各项任务按期完成,不再另行出具意见。
二、关于电解铝行业违规项目的处理意见
(一)在建违规项目。
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铝行业规范条件、环保要求和布局规划等要求的,请有关地区按规定,在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基础上,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无用地手续的,在手续完善前不得动工建设;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准入标准、能耗、环保等要求的,请有关地区按《指导意见》要求责令项目停止建设,自行妥善处理;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建成违规项目。
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铝行业规范条件、环保等要求的,请有关地区统一合并办理项目备案手续;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铝行业规范条件、环保等要求的,请有关地区在企业能耗整改达标后,按规定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三)不在清理范围内的项目。
2004年前开工建设的项目,请有关地区自行研究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三、关于船舶行业违规项目的处理意见
(一)在建违规项目。
未提出产能置换方案的,请有关地区按规定,在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基础上,办理项目备案等有关手续。
无用地手续的,在手续完善前不得动工建设;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建成违规项目。
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明文件等齐备的,请有关地区统一合并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但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环境管理体系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明文件等尚不齐备的,请有关地区待相关文件齐备后,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09〕38号)实施(即2009年10月)后开工建设的10万吨级以下造船项目,请有关地区按照相关产业政策要求自行处置。
(三)不在清理范围内的项目。
修船、海洋工程装备制造项目,以及国发〔2009〕38号文实施之前开工建设的10万吨级以下的造船项目,请有关地区按相关投资管理规定,自行研究办理备案手续。
四、其他
各有关地区在办理违规项目备案手续后,要督促企业按照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的有关要求,抓紧完善项目用地、环评、能评、海域使用、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及港口岸线等手续。
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继续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坚决严控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切实承担好主体责任,坚定不移化解产能过剩。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对有关地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进展情况开展调研检查,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国务院。
附件:1.钢铁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整顿意见表(分发地方)
2.电解铝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整顿意见表(分发地方)
3.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整顿意见表(分发地方)
附件
钢铁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整顿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