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 号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9【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务管理处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处档案管理水平,统一档案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集团《档案管理办法》,结合财务管理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应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创造必要的保管条件和良好的保管环境,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借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档案应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情况,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章档案的范围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凭证汇总表。
记账凭证:SAP系统中所有FI类财务会计凭证,包括财务模块以外其他模块集成产生的FI类财务会计凭证,但不包括CO类管理会计凭证。
原始凭证:包括集成和非集成业务处理需要归档的附件或单据,具体集成业务所需原始凭证参见附表一:《集成财务会计凭证归档所需附件清单》,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单据及单据流管理规定参见《胜利油田ERP系统财务模块业务操作手册》,各单位要按照此规定制定本单位的集成财务会计凭证单据管理流程。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明细账只包括金额账和往来明细账,不包括数量金额账、功能范围成本账、外币金额账;日记账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辅助账簿包括各种管理台账;其他会计账簿包括承兑汇票登记簿等。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银行询证函、往来账询证函,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第六条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电子计算机内的凭证及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报表,应视同会计档案进行管理,按月采用磁带、磁盘、光盘、等磁性介质进行两套备份,交会计档案保管员分别放置在不同地方妥善保管, 由会计档案保管人员贴上写保护标签, 装入盘套,放进硬盒,存放在安全、洁净、防热、防潮、防磁的场所。
(档案管理)档案保管期限表
(档案管理)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表一、档案保管期限表的概念及作用档案保管期限就是以表册形式列举档案的来源、内容和形式,并指明其保管期限的一种指导性文件。
它的主要作用是鉴定档案价值和确定档案保管期限。
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类型从我国已有的各种档案保管期限表来看,有如下几种类型:(一)通用档案保管期限表(又称标准档案保管期限表)它是由国家档案事业管理机关编制的,供全国县以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鉴定文书档案通用的标准和依据。
是全国各机关确定一般性档案保管期限的标准和制定其它类型档案保管期限表的指南。
如国家档案局1987年制定颁发的新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二)专门档案保管期限表它是由国家档案事业管理机关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的,是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鉴定专门性档案时通用的依据和标准。
专门档案一般由专用公文转化而来,因其是在一定工作部门和业务范围,根据特殊需要专门使用的公文,所以有其特殊性,保管期限与通用保管期限有所差别,特单列出。
如1962年、1965年和1984年,由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先后共同制定、颁发的《预算会计帐薄、凭证、报表保管、销毁期限一览表》和《预算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三)同系统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它是由主管领导机关编制的,供同一系统内各机关、单位使用的档案保管期限表。
这种档案保管期限表须经过本部门领导人批准后执行,并要报送国家档案局,抄送各省档案局,如《卫生部门行政、企业系统档案材料保管期限暂行标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
(四)同类型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它是由档案事业管理机关或主管领导机关编制的,是同一类型(如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鉴定档案时通用的依据和标准。
如××市学校档案保管期限表。
(五)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它是各机关根据本机关档案的具体情况编制的,专供本机关鉴定档案时使用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文件保管期限表》。
其中通用档案保管期限表对其他四种档案保管期限表具有指导意义。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的作用:(1)是经济业务重要的史料和证据(2)可以反映出这个单位是否遵守财经纪律,在会计资料中有无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行为。
(3)可以为国家、单位提供详尽的经济资料,为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单位制定经营决策提供参考。
《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档案的规定:《会计法》“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会计档案的范围、内容、承载形式、管理方式、应用程度等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现行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已经无法适应新情况和新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规章?1.法律广义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2.法规,指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
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主要构架:一、修订背景二、修订历程三、修订意义四、主要修订内容五、内容解读六、如何衔接具体内容:一、修订背景(一)随着各单位信息化水平和精细化管理程度的日益提升,越来越多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以电子形式产生和传递,并形成大量的电子会计档案,需要予以规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完整版)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有效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各级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各级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本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财务会计部是会计管理部门。
总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制定会计档案相关管理制度,规范作业流程标准,有权监督和检查各级财会部门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质量;省分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依据总公司规定监督和检查所辖分支机构会计档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安全性;总省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地市分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具体实施会计档案收集、整理、移交归档等工作,负责会计档案归档移交至办公室前的借阅管理。
第五条办公室是档案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公司档案相关管理制度,对会计档案管理各环节进行专业指导;负责会计档案的接收归档、保管、统计、利用等工作,有权监督和检查会计档案的真实可靠、安全规范和长期可读;负责会计档案归档移交后的借阅管理,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鉴定及销毁工作。
第六条系统需求管理部是软件需求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统筹受理、审核和评估与会计档案管理相关的软件需求,组织进行需求的评审、确认,将审核通过的需求提交需求实现部门,并组织需求提出部门进行系统功能的验收。
第七条信息技术部是电子会计档案技术管理部门。
负责系统开发、功能改造、日常运行维护;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满足电子会计档案存储、归档、移交、保管、利用、销毁等要求;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电子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98)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98)【发文字号】财会字〔1998〕32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1998.08.21【实施日期】1999.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1984年实施以来,对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工作为单位经济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和会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原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已不适应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的要求。
为此,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在总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会计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84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请布置所属单位贯彻实施。
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8月21日财会字[199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1984年实施以来,对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上作为单位经济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和会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原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己不适应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的要求。
为此,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在总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会计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84年6月l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请布置所属单位贯彻实施。
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薄。
2016年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很重要——2016 年 1 月 1 日实施,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最低保管期延长至30 年!2015-12-24 09:51:14 作者:来源:马靖昊说会计人气: 8361分享到:12摘要:为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会计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对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 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 号发布了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将于2016 年1 月1 日起施行。
新《管理办法》肯定了电子会计档案的法律效力,电子会计凭证的获取、报销、入账、归档、保管等均可以实现电子化管理。
新《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不再打印纸质归档保存,同时要求建立会计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完善销毁流程,推动会计档案销毁工作有序开展。
这些新的规定将节约大量纸质会计资料的打印、传递、整理成本以及归档后的保管成本,减少社会资源耗费,推动节能减排,有利于形成绿色环保的生产方式。
新《管理办法》明确将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会计档案范围,将大力推动电子会计数据的深度开发和有效利用,为政府决策和管理提供更多维度、更具参考价值的会计信息。
新《管理办法》共31 条,与原《管理办法》相比,主要作了以下调整:一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
二是增加并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
三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
四是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
五是调整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并延长了会计档案向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期限。
以下要点需关注。
4 类会计资料要归档新《管理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号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7
税收日记账(总账)
30年
8
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
30年
30年
30年
9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三
财务会计报告
10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永久
下级财政、本级部门和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11
部门财务报告
永久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12
财政总决算
永久
下级财政、本级部门和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10年
9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永久
四
其他会计资料
10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0年
11
银行对账单
10年
12
纳税申报表
10年
13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30年
14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5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6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永久
附表2
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财政
总预算
13
部门决算
永久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14
税收年报(决算)
永久
15
国家金库年报(决算)
10年
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
税收
会计
一
会计凭证
1
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
10年
10年
2
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
10年
3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
30年
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传票汇总表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 ??? ??? 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9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பைடு நூலகம்废清理后保管5年
三
财务会计报告
10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永久
下级财政、本级部门和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11
部门财务报告
永久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12
财政总决算
永久
下级财政、本级部门和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13
部门决算
永久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14
税收年报(决算)
永久
15
国家金库年报(决算)
10年
16
基本建设拨、贷款年报(决算)
10年
17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月、季度报表
10年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18
税收会计报表
10年
所属税务机关报送的保管2年
四
其他会计资料
19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0年
10年
20
银行对账单
10年
10年
10年
21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30年
30年
30年
附表1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一
会计凭证
1
原始凭证
30年
2
记账凭证
30年
二
会计账簿
3
总账
30年
4
明细账
30年
5
日记账
30年
6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7
其他辅助性账簿
30年
三
财务会计报告
8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X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治理方法《会计档案治理方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治理方法》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X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22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治理方法第—条为了强化会计档案治理,有效爱护和利用会计档案,依据《X会计法》《X 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治理会计档案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含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治理部门治理本行政地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地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强化会计档案治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搜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治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平安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平安。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治理机构)负责治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托付具备档案治理条件的机构代为治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以下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含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汇报,包含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汇报;(四)其他会计资料,包含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治理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1984年实施以来,对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工作为单位经济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和会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原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已不适应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的要求。
为此,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在总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会计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84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请布置所属单位贯彻实施。
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类型
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类型目前我国的档案保管期限表,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类型:(一)通用档案保管期限表它是由国家档案事业管理机关编制的,供全国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鉴定档案时通用的保管期限表。
如2006年12月,国家档案局颁发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就是通用保管期限表。
它的特点是:第一,概括了全国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普遍产生的文件及其保管期限,具有通用性,是确定全国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档案材料保管期限的标准和依据。
第二,是制定其他各种保管期限表的依据。
各个系统、各个部门、各个机关都可以根据通用保管期限表的原则精神,结合自己档案材料的具体情况,编制本系统、本部门、本机关的档案保管期限表。
(二)专门档案保管期限表它是由档案事业管理机关会同专业主管部门编制,供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鉴定专门档案时使用的一种保管期限表。
例如1998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就是供全国各级财政机关、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机关鉴定会计档案的统一标准。
(三)同系统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它是由主管领导机关编制的,供同一系统各机关鉴定档案价值时的保管期限表。
例如《中国人民解放军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它概括了军队系统各单位可能产生的文书档案及其保管期限,作为军队系统各单位鉴定文书档案价值的统一标准。
(四)同类型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它是由档案事业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编制的,供同一类型(如医院、工厂、学校、区、乡政府)各单位鉴定档案时的依据和标准。
如某某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各区人民政府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XX地区《医院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XX县《乡人民政府档案保管期限表》,就属于同类型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
(五)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它是根据各机关档案的具体情况,由本机关编制的,供本机关鉴定档案时使用。
如《XX省人民政府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中共XX县委会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就是这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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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档案名称保管期限备注
一会计凭证
1 原始凭证30年
2 记账凭证30年
二会计账簿
3 总账30年
4 明细账30年
5 日记账30年
6 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7 其他辅助性账簿30年
三财务会计报告
8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0年
9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永久
四其他会计资料
10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10年
11 银行对账单10年
12 纳税申报表10年
13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30年
14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
15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
16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永久
附表2
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档案名称保管期限备注
财政
总预算
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
税收
会计
一会计凭证
1 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
凭证
10年10年
2 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10年
3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30年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传
票汇总表
4 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30年包括: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二会计账簿
5 日记账30年30年
6 总账30年30年30年
7 税收日记账(总账)30年
8 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30年30年30年
9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三财务会计报告
10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永久下级财政、本级部门和单位报送
的保管2年
11 部门财务报告永久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12 财政总决算永久下级财政、本级部门和单位报送
的保管2年
13 部门决算永久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14 税收年报(决算)永久
15 国家金库年报(决算)10年
16 基本建设拨、贷款年报(决算)10年
17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月、季度报表10年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18 税收会计报表10年所属税务机关报送的保管2年四其他会计资料
19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10年10年
20 银行对账单10年10年10年
21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30年30年30年
2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永久永久
2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永久永久
24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永久永久永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