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质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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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质量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业主向消费者提供优质商品、避免和减少商品质量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对标价签、衡器、计算器、商品质量的要求,对不合格商品、不合格衡器、不合格计量器具应坚决清除出本商场。
二、承租方作为商品经营者,承担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如违反标价签、衡器、计量器、商品质量管理规定,应解除租赁合同,其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三、标价签的总要求:
1、标价签要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书写字迹工整清晰。标价签内容各项内容逐一填写无一缺档,标价签的大小与商品摆布适中,无灰尘污迹,统一整齐。
2、标价签填写七标一章齐全。
A、品名:全称不宜简化
B、货号,有货号填货号:无货号打“/”;
C、产地要求填写完整,例如:“苏州、无锡、武汉”、“苏、锡、汉”;产地填写要求真实,不得冒用,进口商品须出示进口报关单;
D、计价单位: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米(M)、厘米(CM)、毫米(MM)、千克(KG)、克(G)、片、只,袋,根,支;
E、等级:正品,一等品、二等品要准确标明;
F、规格:有规格写规格,无规格与包装(如袋、包):法定规格写在前、原计量单位写在后,打括号,例47厘米(18寸);标签上的规格要与商品规格相符。
G、单位:统一采用号码章,大小适中,不得手写。
H、物价员:一律在物价员一档内加盖物价员印章。
四、衡器计量检查标准:
凡属质检工作计量衡器等器具在使用前,应送标准计量局检测,在有质检证印后方可使用。台秤天天要复检,《依据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必须有CMC标志,否则不得使用。
五、商品质量标准:
1、小五金、洁具、板材、轻钢龙骨,瓷砖、灯具、玻璃、地板、油漆、胶水等商品具备三证;产品合格证(产品质保书)、生产许可证、厂名、厂址、电话号码。三证齐全,方能销售。
2、防火板等防火材料,要有国家消防标准合格检验证。(另加三证)
3、进口商品要有中、英文两种合格证、中文说明及入关证,无中文标识的
进口商品不得在商场内销售。
4、各项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质量标准及包装标识要求。
5、乙方如属代理商,除提交有关代理证明外,必须提供被代理的商标,质量标准,生产许可证、质检报告等有效证明。
6、乙方一切商品或服务不得有侵犯他人商标、著作权、代理权及专利权,并不得陈列、销售政府规定的违禁品,或有关部门检测后认定的不合格产品。乙
方一切经营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律法规,如经查获,乙方应自行承担一切责任,甲方除提前终止合同外,可向乙方追索一切经济损失。
7、如售出商品发生质量纠纷的,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的责任,如经有关部门检测,该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全额赔偿。如消费者提出退货(不损不污条件下,除定制商品外),乙方应在售出的商品十天内给予无条件退货。定制、定做、定剪有约定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当发生商品质量问题时,国家有明文规定商品修理、更换、退换责任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有行业规定的按行业规定办理。对商品质量有争议的,可提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站监督鉴定,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
8、乙方收到开具的消费者投诉单后,如投诉情况属实,乙方应当场解决(除上门维修以外);如需上门维修或调换商品的,须在三天内答复消费者,七天以内解决。如乙方逾期不能解决,则甲方有权动用乙方交纳的担保金实行先行赔偿,并有权追究乙方责任。乙方应在一周内按本合同的担保金金额,补足差额部分交给甲方。
9、乙方在合同终止后12个月内发生商品质量投诉、服务投诉或债务纠纷的(指经营行为发生的甲方范围内合同期内),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日常联系地址、电话通知乙方到场解决纠纷,如乙方未按时到场解决纠纷,则甲方有权凭消费者提供的有效凭证,动用乙方担保金进行赔偿或补偿,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六、禁止的行为:
1、禁止销售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2、禁止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的商品;
3、禁止销售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4、禁止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禁止采取虚假的“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
5、禁止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利用大众传媒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6、禁止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专利权或者伪造、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