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案例分析
小产权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小产权房纠纷日益增多。
本案涉及一起典型的城乡结合部宅基地使用权争议案件。
原告张三(化名)与被告李四(化名)因一块宅基地的使用权发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原告张三原为某村村民,拥有一块宅基地及房屋。
2010年,张三将该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给李四。
李四在购买后,对该地块进行了开发,建起了几栋楼房。
然而,在房屋建成后,张三以李四未办理合法手续为由,要求收回宅基地及房屋,引发了双方的纠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2. 李四开发的楼房是否合法?3. 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三、法院审理过程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以下是法院审理过程的主要内容:1. 证据审查: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包括合同、房产证、土地证等。
2. 事实认定:法院认定,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未办理合法手续。
3. 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未办理合法手续,故合同无效。
4. 责任认定:法院认为,李四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开发楼房,存在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李四停止开发行为,并赔偿张三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最终判决如下:1. 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
2. 李四停止开发行为,并赔偿张三因此遭受的损失。
3. 张三有权收回宅基地及房屋。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本案中,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虽无效,但李四开发的楼房是否合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李四在开发过程中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那么楼房可以继续使用,但需要办理合法手续。
2. 合同效力与土地使用权:本案中,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土地使用权随之失效。
小产权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也在不断深化。
在这个过程中,小产权房作为一种特殊的房产形式,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小产权房,顾名思义,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未取得国家法定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由于小产权房的存在,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小产权法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背后的法律问题和解决途径。
二、案例简介2010年,某市农村村民张某与邻居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李某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一处小产权房。
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内。
然而,由于小产权房的性质,张某并未取得该房屋的合法产权。
2013年,李某因个人原因需要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于是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房款。
三、案件争议焦点1. 小产权房的法律效力;2. 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3. 张某是否可以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一)小产权房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
因此,小产权房的建设和交易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其法律效力存在争议。
一方面,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小产权房的所有权归属不明确,无法进行合法的产权登记,因此其所有权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另一方面,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小产权房交易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二)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上述分析,小产权房交易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涉及小产权房,故合同无效。
(三)张某是否可以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某无法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张某已经实际居住在小产权房内,并支付了全部房款。
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可以要求李某返还房款及相应的利息。
小产权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男,汉族,某市某区某村村民。
被告张某,男,汉族,某市某区某镇居民。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王某将其位于某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出售给被告张某,房屋价格为人民币50万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张某支付了房屋首付款10万元,剩余款项约定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2011年6月,被告张某要求原告王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原告王某以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为由拒绝。
被告张某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王某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1.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原告王某是否应当协助被告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三、法院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一)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但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二)关于房屋过户手续办理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本案中,原告王某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导致被告张某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因此,原告王某应当协助被告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四、判决结果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决如下:1.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 原告王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被告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五、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以下是本案的评析:(一)关于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所谓小产权房,是指未经合法审批,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小产权房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性,其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均不受法律保护。
小产权房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0年,甲市乙县居民李某看中了一处位于该县郊区的房屋,该房屋位于一片被划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上。
经过与房屋所有者张某的协商,李某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房屋。
张某向李某出具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房屋买卖事宜,并承诺该房屋的土地性质合法。
李某支付了购房款后,搬入该房屋居住。
然而,在李某入住一年后,当地政府开始对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专项整治,发现该房屋所在地块并未经过合法审批,属于非法占用土地。
当地政府要求张某拆除房屋,并赔偿李某的损失。
张某则以房屋买卖协议为由,要求李某承担房屋拆除的责任,并退还购房款。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该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2. 拆除房屋的责任应由谁承担?3. 李某的损失应如何赔偿?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上述争议焦点进行了调查和审理。
1. 关于房屋买卖协议的有效性法院认为,虽然张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存在欺诈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李某在签订协议时并未充分了解土地性质,张某的行为构成欺诈。
但考虑到李某已经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内,且双方签订协议时房屋已交付使用,李某并未因此遭受重大损失,因此法院判定该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2. 关于拆除房屋的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以罚款。
在本案中,该房屋所在地块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应予以拆除。
但由于张某是房屋所有者,其对房屋拆除负有直接责任。
因此,法院判定张某应承担拆除房屋的责任。
3. 关于李某的损失赔偿法院认为,李某在购房时并未了解土地性质,导致其遭受了一定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小产权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引言小产权房,顾名思义,是指未经国家正式批准的非法土地使用权所建造的房屋。
这类房屋在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相关法律关系上存在诸多争议。
本报告将以一起小产权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例背景(案例背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案情简介:某市某区,村民甲私自将集体土地出租给乙,乙在土地上建设住宅楼,并向村民出售。
甲、乙双方未向政府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2. 纠纷起因:由于乙出售的住宅楼存在小产权问题,部分购房者无法办理房产证,导致购房者和村民之间产生纠纷。
3. 法律争议:关于小产权房的合法性、购房者权益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
三、法律分析1. 小产权房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取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综上所述,小产权房在土地使用权取得上存在违法行为,其合法性存在争议。
2. 购房者权益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购房者在购买小产权房时,若因房屋质量问题无法实现居住目的,可以依法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购房款。
3. 法律责任- 对于开发商和村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 对于购房者,若购房合同存在欺诈行为,可以依法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四、案例启示1. 加强土地管理: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2. 规范房地产市场: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小产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用于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
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开发商或个人利用政策漏洞,通过私下交易的方式,购买了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土地使用权,并在此土地上建设房屋进行销售。
这类房屋被称为“小产权房”。
由于小产权房缺乏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证书,因此其法律地位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将以一起小产权房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0年,某市某区某村集体土地被政府征用,用于城市道路建设。
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开发商甲与该村集体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甲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
然而,甲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而是将该土地上的部分土地私下出售给乙。
乙支付了相应的款项,并在该土地上建设了房屋,进行销售。
不久后,乙将该房屋出售给丙。
丙购买房屋后,入住该房屋。
然而,不久后,该村集体发现乙、丙等人购买的土地并非合法出让的土地,而是被甲私下出售的土地。
因此,该村集体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乙、丙等人购买的土地使用权无效,并要求乙、丙等人拆除房屋。
三、案件争议焦点1. 甲、乙之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2. 乙、丙等人购买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3. 丙是否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房屋?四、案例分析1. 甲、乙之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甲、乙之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虽然是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签订的,但双方均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且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甲、乙之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有效的。
2. 乙、丙等人购买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然而,乙、丙等人购买的土地使用权并非通过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而是通过私下交易方式取得。
因此,乙、丙等人购买的土地使用权是不合法的。
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居民涌入城市,寻求更好的生活。
在这个过程中,小产权房作为一种特殊的房屋类型,逐渐走进了人们的视野。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取得法律规定的合法产权证,无法办理房产证的一种房屋。
由于其价格相对较低,吸引了大量购房者。
然而,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二、案例介绍某市郊区有一处农村集体土地,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
2008年,该土地上的开发商与村集体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开发商在该土地上建设住宅小区,并向村集体支付租金。
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始建设住宅小区,其中大部分房屋为小产权房。
2010年,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支付租金,导致《土地租赁合同》解除。
随后,购房者小王看中了该小区的一套小产权房,并支付了全部房款。
但由于开发商无法提供合法的房产证,小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2015年,小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和村集体履行合同,为其办理房产证。
三、法律问题分析1. 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农村集体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能在该土地上建设自用住房。
因此,开发商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未取得法律规定的合法产权证,无法办理房产证。
从法律角度来讲,小产权房属于非法建筑,其法律地位是不确定的。
2. 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合同效力在本案中,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购房合同是有效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购房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合同有效。
3. 开发商和村集体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1)开发商:开发商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小产权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产权房,顾名思义,是指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擅自建设的房屋。
这类房屋通常位于农村集体土地上,未经国家批准,不符合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产权房在一些地区大量涌现,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和社会问题。
本案例涉及一起小产权房买卖纠纷,具体如下:二、案情简介原告甲,一名城市居民,于2010年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将其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出售给甲。
合同签订后,甲支付了全部房款,但乙未办理房屋产权证。
2015年,当地政府开始整治小产权房,甲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面临拆除的风险。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2. 原告甲的损失如何认定;3. 被告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律分析1.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2. 原告甲的损失如何认定原告甲在购买小产权房时,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因此,其损失主要包括购房款及利息损失。
此外,由于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甲可能无法继续居住和使用该房屋,因此,其还可能遭受精神损害。
3. 被告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乙作为卖方,明知房屋为小产权房,却仍然与原告甲签订买卖合同,存在明显过错。
因此,被告乙应承担返还购房款及赔偿原告甲损失的民事责任。
五、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被告乙返还原告甲购房款及利息;2. 被告乙赔偿原告甲因房屋被拆除而遭受的精神损害。
小产权房法律问题案例(3篇)
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与此同时,小产权房问题也日益突出。
小产权房是指未取得国家合法土地使用权,私自占用土地建设的房屋。
由于其价格相对较低,吸引了大量购房者。
然而,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问题一直困扰着购房者。
本文将以一起小产权房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介绍2010年,张先生在位于某市郊的村庄购买了一套小产权房。
当时,张先生认为该房屋价格合理,且交通便利,便毫不犹豫地购买了该房屋。
然而,在入住后不久,张先生得知该房屋属于小产权房,无法办理房产证。
于是,张先生向当地政府投诉,要求解决该问题。
然而,当地政府表示,小产权房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暂时无法解决。
无奈之下,张先生将开发商和当地政府告上法庭。
三、案例分析1. 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而小产权房由于未取得国家合法土地使用权,其法律地位存在争议。
一方面,小产权房属于非法建筑,侵犯了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另一方面,小产权房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
因此,在法律层面,小产权房既不属于合法建筑,也不属于非法建筑。
2. 小产权房纠纷的解决途径(1)协商解决:购房者与开发商、当地政府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
(2)行政途径:购房者向当地政府投诉,要求解决小产权房问题。
(3)司法途径:购房者将开发商、当地政府告上法庭,寻求法律救济。
3. 本案中小产权房纠纷的解决在本案中,张先生选择了司法途径解决小产权房纠纷。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小产权房的特殊性,认为张先生购买小产权房的行为属于无奈之举。
同时,法院也指出,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开发商和购房者共同努力。
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张先生购房款,并要求当地政府采取措施,逐步解决小产权房问题。
小产权房问题是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一大难题。
在解决小产权房纠纷时,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依法维护购房者、开发商和政府的合法权益。
小产权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小产权房问题日益凸显。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手续,不具备国家法定产权证的房屋。
由于小产权房价格相对较低,吸引了大量购房者。
然而,由于其法律地位不明确,小产权房交易存在诸多风险。
本案即是一起因小产权房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与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将其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出售给张三,房屋总价为5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三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张三发现该房屋不具备国家法定产权证,属于小产权房。
张三认为李四隐瞒了房屋的真实情况,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被告李四辩称,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李四表示,房屋确实属于小产权房,但其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告知张三。
至于房屋不具备产权证的问题,是由于相关政策限制,非其故意隐瞒。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小产权房的法律效力及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
1. 小产权房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物权制度,保障权利人的物权。
然而,小产权房因未办理相关手续,不具备国家法定产权证,其法律地位不明确。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出租给城市居民居住,但并未明确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法院认为,虽然小产权房不具备国家法定产权证,但其买卖合同仍具有合同效力。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小产权的房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产权房问题日益突出。
小产权房是指未经政府批准,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且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
小产权房因其价格相对较低,吸引了大量购房者。
然而,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不明,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案中,原告张某于2010年购买了位于某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一套,支付了全款。
2016年,当地政府开始对小产权房进行整治,要求所有小产权房业主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
张某因无力承担,遂将开发商及房屋实际所有者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购房款。
二、争议焦点1. 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及效力2. 开发商及房屋实际所有者是否应当返还购房款三、法院判决1. 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及效力法院认为,小产权房未经政府批准,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且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小产权房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其买卖合同无效。
2. 开发商及房屋实际所有者是否应当返还购房款法院认为,虽然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但开发商及房屋实际所有者在合同中存在欺诈行为。
开发商明知房屋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却向张某销售,构成欺诈。
房屋实际所有者作为房屋的实际占有者,在明知房屋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张某的购房款,也构成欺诈。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及房屋实际所有者返还张某购房款。
四、案例分析1. 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及效力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小产权房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其买卖合同无效。
这一判决对于规范小产权房市场、维护购房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购房者应当提高法律意识,避免购买小产权房。
2. 开发商及房屋实际所有者的责任本案中,法院判决开发商及房屋实际所有者返还购房款,体现了法律对于欺诈行为的制裁。
开发商及房屋实际所有者在销售小产权房时,应当如实告知购房者房屋的法律地位,避免因欺诈行为造成购房者损失。
小产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用于房地产开发。
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开发商或个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未经过合法程序,擅自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开发,建设了一批“小产权房”。
这些房屋因其价格相对较低,吸引了大量购房者。
然而,由于缺乏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小产权房在法律上存在诸多争议。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小产权房纠纷展开分析。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三(化名)于2010年从某开发商处购买了位于某村的一处小产权房,并支付了全部房款。
购房合同中约定,开发商承诺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过户给张三。
然而,张三在入住后,发现该房屋并未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且开发商也无法提供相关合法手续。
于是,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将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过户给其本人。
被告某开发商辩称,其开发的房屋是合法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已经与村集体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且已经取得了村集体的同意。
至于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过户问题,由于相关政策限制,暂时无法办理。
三、争议焦点1. 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及合法性;2. 开发商与张三之间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3. 开发商是否应当履行合同,将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过户给张三。
四、案例分析1. 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及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村集体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未经依法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
小产权房是指在未经合法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
因此,小产权房在法律上属于非法建筑,不具备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2. 开发商与张三之间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
在本案中,开发商与张三之间的购房合同虽然存在,但由于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具备合法性,合同存在瑕疵,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小产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土地价格不断攀升。
在这种情况下,小产权房作为一种低成本、低门槛的住房方式,受到了广大农村居民的青睐。
然而,小产权房在法律地位、产权归属、交易安全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小产权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二、案例简介2018年,王某在河南省某农村地区购买了一套小产权房。
该房屋位于农村集体土地上,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等法定证件。
王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后,入住该房屋。
然而,2019年,当地政府对该地区进行土地征收,要求王某搬迁。
王某认为,其购买的房屋合法有效,要求政府赔偿其损失。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某将政府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购买的小产权房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政府是否应当赔偿王某的损失。
2. 法律依据(1)关于小产权房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应当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应当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等法定证件。
由此可见,小产权房因未取得相关法定证件,其法律效力存在争议。
一方面,小产权房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其合法性受到质疑;另一方面,小产权房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村居民住房需求,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2)关于政府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国家征收、征用土地,给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本案中,王某购买的房屋位于农村集体土地上,不属于国家征收、征用土地的范围。
因此,政府无需对王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小产权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小产权房是指未经国家正式批准,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出售的房屋。
这类房屋由于缺乏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因此无法办理正式的房产证,被称为“小产权房”。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产权房问题日益突出,引发了大量的法律纠纷。
本案例以某市某村集体土地出让引发的争议为主线,探讨小产权房法律纠纷的处理。
二、案情简介2010年,某市某村村委会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达成协议,将村集体土地出让给该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
双方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后,享有该土地的50年使用权。
在土地出让过程中,村委会未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2011年,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始在该土地上建设住宅小区。
由于该项目未经国家正式批准,无法办理房产证,因此被称为“小产权房”。
住宅小区建成后,吸引了大量购房者。
然而,由于购房者无法取得合法的房产证,导致一系列法律纠纷。
三、纠纷情况1. 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纠纷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后,陆续支付了房款。
然而,由于无法取得房产证,购房者担心房屋所有权无法得到保障,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房款。
房地产开发公司则以购房者已支付房款为由,拒绝退还。
2. 购房者与村委会之间的纠纷购房者认为,村委会出让土地给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经过村民大会的同意,也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购房者要求村委会退还土地出让金。
3. 村委会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纠纷村委会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且在建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
因此,村委会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并停止违规建设。
四、法律分析1. 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纠纷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然而,由于房屋无法办理房产证,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小产权房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市场需求旺盛,但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供应和房价调控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小产权房现象较为普遍。
小产权房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没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其法律地位和产权归属存在争议。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案例,分析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介绍(一)基本情况甲村位于某市郊区,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甲村地理位置优越,土地价值不断提升。
乙公司看中了甲村的一块土地,希望通过与甲村村委会合作,在该土地上建设住宅小区。
甲村村委会同意乙公司的提议,双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乙公司出资购买甲村集体土地,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乙公司在甲村土地上开工建设,但未取得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
甲村村民得知此事后,纷纷要求购买乙公司建设的房屋。
乙公司见有利可图,便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村民出售房屋,并承诺购房者在房屋建成后可以办理房产证。
(二)法律问题1. 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小产权房属于非法建筑,其法律地位存在争议。
一方面,小产权房侵犯了国家土地管理制度,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小产权房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付出了相应的对价,具有一定的财产权益。
2. 小产权房购房者的权益保护小产权房购房者虽然购买了房屋,但无法取得合法的房产证,其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障。
当购房者与开发商发生纠纷时,购房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
3. 小产权房的处理对于已建成的小产权房,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处理。
一方面,加强对小产权房的监管,防止新的小产权房产生;另一方面,对已建成的小产权房进行清理,对符合条件的小产权房进行确权登记,使其转变为合法房屋。
三、案例分析(一)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本案中,乙公司在未取得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甲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小区,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属于非法建筑。
因此,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小产权房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价不断攀升,小产权房市场逐渐兴起。
小产权房因其价格相对较低,吸引了大量购房者。
然而,小产权房因其产权性质的特殊性,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以张女士购房纠纷案为例,分析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
张女士原系某市居民,因家庭经济条件有限,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
2016年,张女士通过中介了解到某村集体土地上的一处小产权房,该房屋位于市中心,交通便利,价格仅为经济适用房的一半。
在了解到小产权房的相关政策后,张女士决定购买该房屋。
然而,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张女士遇到了重重困难,甚至被要求退还购房款。
二、案件分析1. 小产权房的定义及法律风险小产权房是指未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批,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
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产权不明确。
小产权房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农村集体,购房者无法获得国家正式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2)交易受限。
小产权房无法进行合法交易,一旦房价上涨,购房者无法通过买卖获取收益。
(3)无法办理房产证。
小产权房无法办理房产证,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的合法产权。
(4)拆迁补偿困难。
小产权房在拆迁时,购房者无法获得与合法房产相同的补偿。
2. 张女士购房纠纷案的法律分析(1)合同效力问题张女士与房屋出卖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因涉及小产权房,合同效力存在争议。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此,张女士与房屋出卖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购房款退还问题由于合同无效,张女士有权要求退还购房款。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因此,张女士可以向房屋出卖方主张退还购房款。
(3)赔偿损失问题张女士在购房过程中,因房屋出卖方的欺诈行为而遭受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小产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小产权房,顾名思义,是指未经国家批准,擅自改变土地性质、用途,或者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私自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由于小产权房的存在,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和社会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小产权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小产权房的法律法规、法律风险以及维权途径。
二、案例背景2010年,某市某开发商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了一批住宅楼,并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购房者。
购房者购买后,居住多年,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证。
后来,当地政府发现该开发商违法建设,遂要求购房者搬离,并收回土地。
购房者不服,认为自己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要求开发商和政府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案例涉及的法律法规(1)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建设房地产项目。
未经批准,擅自开发房地产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开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3)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案例分析(1)开发商的行为违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开发商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楼,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2)购房合同效力问题。
虽然购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但由于开发商的行为违法,购房合同可能存在效力问题。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在本案中,购房者可能因开发商的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购房合同。
小产权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男,40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乙,男,45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丙,男,50岁,汉族,某市居民。
2015年,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约定由原告甲购买被告乙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处房产,总价款为100万元。
被告丙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上签字确认。
协议签订后,原告甲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但被告乙未将房产过户至原告甲名下。
随后,原告甲发现被告乙出售的房产为小产权房,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原告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乙返还购房款100万元,并要求被告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法院审理本案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1. 关于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的购房协议,法院认为该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 关于被告乙出售的小产权房,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因此,被告乙出售小产权房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3. 关于被告丙的担保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丙在购房协议上签字,表明其愿意为被告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被告丙应当对被告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乙返还原告甲购房款100万元。
2. 被告丙对被告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小产权房引起的法律纠纷。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小产权房是指未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私自占用土地建设的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小产权房的所有权无法得到法律确认,也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 购买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购买小产权房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无法享有房屋所有权。
(2)房屋可能被拆除,造成经济损失。
(3)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3. 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房屋产权情况,避免购买小产权房。
小产权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案例一:未经批准的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案情简介:甲村村民乙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将自己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售给丙。
丙支付了房屋款,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后甲村村委会发现乙的行为,认为乙的行为侵犯了村集体的权益,要求乙收回房屋,并主张合同无效。
乙和丙不服,遂诉至法院。
问题:1. 乙和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案例二: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村村民乙将其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租赁给丙,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
租赁期间,丙将房屋转租给丁,丁在转租期间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租赁期满后,乙要求丁返还房屋,但丁以装修费用为由拒绝返还。
乙遂诉至法院。
问题:1. 乙和丙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2. 丁是否应返还房屋?3. 装修费用如何处理?案例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继承问题案情简介:甲村村民乙去世,留下了一套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
乙的子女丙、丁、戊三人要求继承该房屋。
乙生前未留下遗嘱,但乙的妻子甲提出,乙生前曾口头表示将该房屋留给丙一人。
丙、丁、戊三人对此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问题:1. 乙的子女丙、丁、戊三人是否都享有继承权?2. 甲的主张是否成立?3. 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案例四: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案情简介:甲村被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部分农村集体土地将被征收。
乙村村民丙在征收范围内拥有一套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出台后,丙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与征收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问题:1. 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合理?2. 丙的补偿请求是否应予支持?3. 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案例五: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纠纷案情简介:甲村被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部分农村集体土地将被征收。
乙村村民丙在征收范围内拥有一套房屋。
征收方提出,丙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原地回迁安置。
丙认为原地回迁安置的条件优于货币补偿,但征收方不同意,遂诉至法院。
问题:1. 丙是否有权选择原地回迁安置?2. 征收方提出的货币补偿方案是否合理?3. 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二、案例分析题解答案例一解答:1. 乙和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小产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一、案例背景小产权房,又称“小产权房”、“乡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未取得国家法定机构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属于违章建筑。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产权房问题日益突出,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小产权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原告张某,于2008年购买了一套位于某村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
房屋价格为30万元,张某支付了全款。
然而,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被告某村委会以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为由,拒绝为张某办理房产证。
张某遂将某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为其办理房产证。
三、争议焦点1. 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2. 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为其办理房产证四、案例分析1. 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村民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
然而,小产权房的建设未取得国家法定机构颁发的土地使用证,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因此,小产权房在法律上属于违章建筑,不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2. 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为其办理房产证(1)被告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有权对土地进行管理和利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发现房屋属于违章建筑,有权拒绝为原告办理房产证。
(2)原告购买小产权房时,明知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仍支付全款购买。
在此过程中,原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告有权拒绝为原告办理房产证。
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办理房产证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因购买小产权房而无法办理房产证,引发了法律纠纷。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小产权房在法律上属于违章建筑,不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2. 在购买小产权房时,购房者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购买违章建筑而引发法律纠纷。
3. 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有权对土地进行管理和利用,包括拒绝为违章建筑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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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一般而言,小产权房是指建设在集体所有土地之上、卖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纳入城市统一规划、未交纳相关税费、未得到合法机关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住房。
案例1:太玉园小区被称为北京最大的小产权房小区,记者采访发现,居民选择到那里定居的最大的原因是房价便宜,他们能够承受。
而且他们都知道自己的房子建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是不可能办出产权证的。
对于遭遇和画家们同样麻烦的可能,一位居民说:“这么多人呢,又不光是我们一家,到时候再说吧。
”案例2:全国“小产权房”建设面积达60多亿平方米,相当于中国房地产业近十年来的开发总量。
有学者认为小产权房合法化在事实上打破城乡土地分割的制度,使两种地权走向平等,不仅赋予了农村集体相应的土地增值收益,有助于拓宽农民融资渠道,而且有利于土地一级市场竞争,平抑急速上涨的地价房价,满足更多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缓解政府保障性住房不足的压力。
有学者评价小产权房是继1979年小岗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开农地改革先河之后的第二次重大改革,它将成为我国建设用地二元体制向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迈进的决定性推动因素。
问题1:结合案例一、二及所学知识,分析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否无效;
问题2:结合案例一、二及所学知识,分析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阐述自己对小产权房应否合法化的观点。
问题1—答: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先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
问题2—答:
(1)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
住房是目前中国普通百姓最大也是最重要的财产,所有购买小产权房的的市民都会仔细算计、掂量政策风险,最后决策冒险去购买,我认为有以下原因:
①从需求方来看,购买小产权房的大多是缺少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低储蓄群体,他们因为房价居高不下而又急于解决住房需要的购房者不得不使住房产权保障让位于实际生存的需要。
还有就是保障性住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两限商品住房、公共租赁房)的建设与发展滞后,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及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
②社会普遍存在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而小产权房经过缴纳土地出让金可以转化为大产权房的宣传更加剧了这种心理。
③对于开发商和乡镇政府而言,开发小产权房绕过了层层审批关口,没有缴纳土地出让建和配套税费,销售也没有缴纳相关税费,因此使小产权房的利润空间很大。
④小产权房市场的形成和存在已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并非朝夕之间,既然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下是违法违规的,相关正如部门的不作为和放任自由实际上就主张了这一不合法市场的兴盛繁荣,也就是说土地和房屋相关政府部门的失职和缺位管理也推动了小产权房的产生。
小产权房恰恰出在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管理交叉点上,表面上国土、农业、建设、规划等部门都在管,实际上这些部门的管理是否到位了值得怀疑。
(2)应否合法化: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城乡二元体制已经滞后于城乡统筹发展。
我认为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并不是完整的所有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农村宅基地只能在村民之间流转,无法在整个社会自由流转致使农村宅基地市场始终发展不起来,目前我国的集体土地进入市场只能通过国家征收(将集体土地转换为国有土地)这条途径,这条途径中开发商需要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税费才能建房。
小产权房实质其实是土地升值受益未上缴国家。
村民有权出售自己的房屋却不可以出售给“城市居民”,针对这种不平等和不公平的所有权,我认为是不利于城乡一体化发展的。
我认为要正视小产权房的存在,其是在房价不断攀升和现有住房保障体系不完善而满足中低收入者需求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如果能够将其合法化,政府通过制定相应的科学合理的办法和法规,积极的引导和规范小产权房的发展,这样小产权房就能发挥保障性住房的作用,更好的满足城市各阶层(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能有力缓解现有的保障性住房体系所承受的压力,此外还能拉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福利水平。
现有的住房体保障系是难以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的,即是没有了小产权房,也会有有其他形式
的产权房出现。
当然,不能简单地将小产权房转正。
目前小产权房大体有两种,一种是在农村建设用地和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上所建的房屋,另一种是在耕地上所建的房屋,所以还要严格保护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如果能保证小产权房遵守土地利用规划、确保小产权房的房屋质量、政府限制投机行为、新政策不对现有房地产体系造成过大的冲击并遵守一定的原则,我认为合法化小产权房利大于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