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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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5]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文物局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吸引各类人才在京创业工作,统筹规范管理本市各项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充分发挥奖励资金的整体效益,根据《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奖励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级人才奖励项目是指受奖励人一次性获得奖励金额超过1万元(含)或因同一原因累计获得奖励金额超过1万元(含)的人才奖励项目。

第三条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对本市高级人才奖励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设立、备案与调整的申报程序第四条凡2005年6月30日后申请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须由组织实施部门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申请报告(含奖励目的、奖励范围、奖励额度、奖励周期、奖励项目的社会及经济效益等内容);(二)拟开展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程序;(三)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

第五条在2005年6月30日前设立实施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须由组织实施部门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继续实施。

履行备案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二)开展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程序;(三)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实施情况;(四)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京人社能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22〕6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局(总公司)人事部门、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健全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全面提升高技能人才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首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31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2022年3月30日附件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的管理,促进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是对高技能人才进行技术更新、继续教育的一种方式,是通过开展以前沿理论、技术革新为主要内容的提升培训,提高高技能人才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其创造性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三条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应紧密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功能定位和高质量发展需要,以服务首都高精尖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以及城市运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等为重点,加强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第四条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对象以北京地区企事业单位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中,已取得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在职人员为主,对于企业重点培养的高精尖产业、新兴产业领域的技能人才,可适度放宽到高级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2001年办理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2001年办理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2001年办理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京科信发[2001]16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03.14
【实施日期】2001.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2001年办理北京市
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科信发[2001]167号2001年3月14日)
为落实执行《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 )、便于软件企业和高级人才个人办理财政专项奖励,制定本通知。

一、办理程序说明:软件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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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软件企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软件企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市科委京科信发[2001]165号、京财文[2001]第156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1.05.18【实施日期】2001.05.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科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科信发[2001]165号、京财文[2001]第1567号2001年5月18日发布)为了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激励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促进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认定的软件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担任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年薪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连续任职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薪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连续任职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技术人员。

第三条市科委每年将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软件产业人才发展状况对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专项奖励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购买汽车和以现金出资在本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给本企业增加资本金的投入。

第五条专项奖励标准最高为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本人上年已。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15•【字号】京科发[2010]538号•【施行日期】2010.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科发[2010]53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受理、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四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若干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由市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秘书长1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分管科技奖励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以及专业评审委员会以外的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委员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市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如有变动,由该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新负责人自然替补。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二)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奖励等级作出评审意见;(三)向市政府提出重大科技创新奖授奖项目及其人选建议;(四)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五)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08•【字号】京政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发[201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8日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新发展,加速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进一步发挥软件产业在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和支柱作用,提升集成电路产业的战略性基础作用,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软件产业政策(一)加速软件产业转型升级。

按照首都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创新资源优势,支持软件企业大力发展自主、高端、新兴的技术和产品,打造中国软件产业创新发展高地。

与首都经济圈和环渤海经济带中具备条件的城市建立合作机制,促进人力密集型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以及能耗较高的数据中心企业向京外转移。

(二)打造中关村软件城。

以海淀区上地及周边地区为核心,积极推进中关村软件园三期工程建设,盘活区域内存量产业用地,推动区域业态调整,促进软件产业集中成片发展,建成覆盖面积约30平方公里的中关村软件城,并在产业规模、公共服务能力、土地集约利用、综合配套水平、园区形象等方面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三)支持软件产业特色园区建设。

在具备条件的中关村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基地中,布局建设定位明确、职住一体的软件产业特色园区。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各类投资主体的积极性,综合利用土地、规划、财税政策,将一批腾退的工业、商业企业用地提升改造为软件产业特色园区。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8.05•【字号】京财会〔2021〕1374号•【施行日期】2021.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方案》的通知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经济开发区财政审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人才强国战略,切实加强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机制,实现高端会计人才培养的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方案北京市财政局2021年8月5日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城市安全工作的通知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防汛专项分指,各流域防指,各区防指,市防指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7月26日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安全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21〕2 号),对加强城市安全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抓好首都城市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城市安全底线思维, 坚决扛起维护首都安全稳定的政治责任,牢牢守住首都城市安全运行生命线,确保首都安全稳定。

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部门监管(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层层压紧压实责任。

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抓紧对本地区本部门本领域城市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组织开展城市安全隐患排查,切实采取果断严厉、有效管用的措施,着力解决一些“想不到”的薄弱环节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从源头上防范事故风险。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下发《北京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下发《北京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下发《北京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及管理办法(试行)(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第一条总则为促进本市软件产业的发展,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对。

市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优惠政策,根据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政发〔1999〕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软件企业认证1.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新办企业必须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

4.软件开发企业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5.企业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第三条软件产品认证1.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的、用于销售的软件。

2.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第四条认证单位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组成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以下简称认证小组)负责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审核认证工作。

第五条申报文件1.申报软件企业资格的,提交如下文件:1)填写“北京市软件企业申报表”;2)填写“北京市软件产品申报表”;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说明企业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如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件版权登记证书、局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测报告或其他能说明申请企业拥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1.09•【字号】京财绩效[2010]27号•【施行日期】2010.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绩效〔2010〕27号)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结合我市绩效管理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绩效〔2006〕3018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预算支出绩效考评规范〉的通知》(京财绩效〔2007〕1601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一月九日附件: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支出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强化支出责任,合理配置资源,优化支出结构,规范预算资金分配,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财政工作和预算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统称“绩效评价”),是市财政局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的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市财政局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6.04.18•【字号】京人发[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人发[2006]38号)各区、县委,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为全面实施首都人才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表彰奖励工作,构建科学的人才奖励体系,实现对人才的有效激励和奖励机制的有序运作,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市表彰奖励工作管理规定及人才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了《关于完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并于2006年3月30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二00六年四月十八日关于完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为全面实施首都人才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表彰奖励工作,构建科学的人才奖励体系,实现对人才的有效激励和奖励机制的有序运作,根据本市表彰奖励工作管理规定及人才工作的实际需要,现就完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人才表彰奖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目前,我市的人才表彰奖励工作已在总体上纳入了规范管理的范畴,通过开展人才表彰奖励工作,进一步营造了“四个尊重”的社会氛围,优化了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对于激励各类人才为首都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发挥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我市的人才表彰奖励工作也还存在着体系不够健全、运行机制不够完善、未建立起有效的评估检查制度等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规范有效的人才奖励制度”。

为此,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做好人才表彰奖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科学的发展观、人才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的要求,不断健全人才表彰奖励的政策制度体系、调整优化人才表彰奖励体系结构、完善人才表彰奖励工作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物质待遇和社会荣誉的双重激励作用,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形成人人做贡献、人人讲创造的社会氛围,为实现“新北京、新奥运”的战略构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九批)》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九批)》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九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6.10•【字号】京财法〔2020〕971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九批)》的通知京财法〔2020〕971号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3号)要求,按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2020年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市监发〔2020〕24号)的工作部署,市财政局对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发文进行了集中清理。

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文件共计28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九批)北京市财政局2020年6月10日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九批)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58号)2.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08〕18号)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财采购〔2009〕370号)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社区电影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09〕581号)5.关于印发《北京市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促进失业人员就业辐射带动作用政府支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09〕735号)6.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融资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京财金融〔2009〕1884号)7.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企〔2009〕2335号)8.关于印发《北京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会〔2009〕2605号)9.《北京市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京财金融〔2010〕145号)10.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太阳能光伏屋顶发电项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10〕296号)11.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11〕799号)1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项目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经一〔2011〕1817号)13.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12〕1082号)14.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企〔2012〕2681号)15.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企〔2012〕2682号)16.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创新融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企〔2012〕2685号)17.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3〕610号)18.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局所属艺术表演团体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科文〔2013〕1876号)19.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科文〔2013〕2847号)20.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京财采购〔2014〕2279号)2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务员培训主体示范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4〕2397号)22.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采购〔2015〕43号)2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基础教育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京财教育〔2015〕2044号)2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领域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管理框架》的通知(京财教育〔2015〕2093号)25.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6〕52号)26.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6〕529号)27.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7〕154号)28.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对区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学前学段)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7〕2310号)。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4.11.25•【字号】京人发[2004]100号•【施行日期】2004.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发[2004]100号)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属有关委、办、局(总公司)、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处,各有关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等七部委<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京人发(2003)15号),为深入实施首都人才战略,加速培养造就一支与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实施首都人才发展战略,加速培养造就一支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等七部委〈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京人发(2003)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工作,遵循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第三条 2005年至2010年,我市每年从北京市人事局专家工作经费中安排资金200万元,专项用于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工作,市人事局可根据工程实施进度滚动使用。

第四条资助对象为:在本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和市级人选,为个人资助对象;根据《实施意见》,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计划的本市单位(含非公经济组织),为单位资助对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商务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关于认定北京市2010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商务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关于认定北京市2010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商务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关于认定北京市2010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商务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定北京市2010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经组织评审、公示,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认定30家企业为北京市2010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2010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北京市2010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1、斯伦贝谢技术(北京)有限公司2、伊莱比特无线技术(北京)有限公司3、易安信信息技术研发(北京)有限公司4、往来软件(北京)有限公司5、北京菲娜丽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6、北京凯维斯医药咨询有限公司7、萨孚凯信息系统技术(北京)有限公司8、大冢制药研发(北京)有限公司9、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投资有限公司10、北京乐威泰克医药技术有限公司11、格融移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12、布尔电脑系统(北京)有限公司13、瞻博网络研发(北京)有限公司14、野村综研(北京)系统集成有限公司15、北京新聚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6、科文斯医药研发(北京)有限公司17、三菱制药研发(北京)有限公司18、韦伯森斯网络安全技术研发(北京)有限公司19、思特沃克软件技术(北京)有限公司20、美盛沃利(北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21、北京诺和诺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22、叠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23、新诺普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24、希佩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25、联发博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26、幸星数字娱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27、思博伦通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28、松下电器研究开发(中国)有限公司29、北京尖峰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30、北京巨峰网科技有限公司——结束——。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大科技创新奖评审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大科技创新奖评审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大科技创新奖评审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30•【字号】京科发[2011]653号•【施行日期】201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大科技创新奖评审规则》的通知(京科发[2011]653号)各有关单位:为奖励对本市科学技术创新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市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重大科技创新奖评审规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附件:北京市重大科技创新奖评审规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北京市重大科技创新奖授予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创新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北京市重大科技创新奖的推荐实行提名制:(一)候选项目可由市委常委会、市政府相关会议提名;(二)候选项目可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提名,评审委员会提名候选项目需由10名以上委员提出,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第四条评审标准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在技术应用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于扩大北京的国际影响力和提升北京形象地位作用显著,对北京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成果。

第五条评审组织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北京市重大科技创新奖的评审组织,对候选项目组成不少于7人的专家依据评审标准作出评审意见。

北京市重大科技创新奖根据当年提名情况组织评审,可以空缺。

第六条北京市重大科技创新奖单项奖励授奖人数不超过2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5个。

第七条北京市重大科技创新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规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科政发[2002]177号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科政发[2002]177号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科政发〔2002〕17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00二年四月二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的范围。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办法》第七条中所称的“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是指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在京设立面向全市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

第五条《办法》第八条(二)中所称的“具有创新性”,是指该项技术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技术上有创新或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指标(性状)、技术经济指标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优于同类技术。

第六条《办法》第八条(五)所称的“基础研究成果”,是指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发现,并且该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七条《办法》第九条(一)中所称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不能公开的项目”,是指在军队建设、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及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防、国家安全目的的项目。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14•【字号】京科发[2011]200号•【施行日期】2011.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11〕200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科委计划管理费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提升计划管理费的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市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并征求北京市财政局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附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的管理工作,提升计划管理费的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市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管理费是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主持单位和受托机构为组织项目(课题)、开展项目(课题)论证、预算评审、招投标、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要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主持单位、课题受托管理单位、招投标组织单位以及其他参与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的单位。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市科委负责计划管理费的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组织经费自查、经费审计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3、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财政局对计划管理费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预算和决算,并负责经费拨付。

2、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进行财政绩效考评。

第六条计划管理费的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是计划管理费的具体应用部门,包括:项目主持单位、课题受托管理单位、招投标组织单位以及其他参与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的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京政发[2005]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京政发[2005]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正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京政发[200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奖励为推动首都科学技术进步、促进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和组织,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基于Linux 的桌面应用环境和办公套件”等34项成果北京市科学技术一等奖;授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专用芯片(THR9904)及模块”等140项成果北京市科学技术二等奖;授予“复兴社区卫生服务模式的建立和效果效益评价”等117项成果北京市科学技术三等奖。

全市科技工作者要向全体获奖者学习,团结协作,顽强拼搏,努力攀登,大力推动技术创新,充分发挥科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驱动作用,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为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做出更大贡献。

二00五年四月八日
——结束——。

关于印发《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印发《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的通知【标 签】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政办发﹝2005﹞18号【发文日期】2005-04-22【实施时间】2005-06-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制订的《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为进一步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励、吸引机制,规范本市各项高级人才奖励政策,制定本规定。

一、设立北京市高级人才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专项拨付,按照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综合平衡、规范管理的原则,用于本市高级人才奖励。

二、对于奖励额度超过1万元(含)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按照自主申报、综合评审、审核公示、财政发放的程序进行评审和奖励。

三、依据本规定对现有高级人才奖励项目进行规范。

需保留的奖励额度超过1万元(含)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组织实施部门须将奖励依据、奖励范围、奖励额度、评审程序等规定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后方可继续实施。

四、新设或调整奖励额度超过1万元(含)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组织实施部门须拟定包括奖励目的、奖励范围、奖励额度等内容的可行性报告,经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鼓励各类高级人才在京创业和工作,对于在本市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的企业聘用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标准予以奖励,用于其在本市购买商品房一套、汽车一辆、以现金出资在本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参加专业领域培训,每年限申报一次,奖励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其购房、购车、投资及培训所付款项且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一)被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世界500强中的境外公司在京投资的企业及世界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在京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聘用,连续2年以上担任副总经理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人员; (二)被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聘用连续2年以上且年薪10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三)被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聘用,连续2年以上担任主任或相当职务且年薪10万元(含)以上的人员; (四)被来京投资企业聘用,连续2年以上担任常务副总经理以上职务及担任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的人员; (五)被来京金融企业聘用,连续2年以上担任副总经理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人员; (六)在京国际、国内文化艺术名人、名家和民族传统艺术专家、体育明星、优秀教练员及杰出文化艺术体育产业经营管理人才。

北京市科技技术委员会关于2001年办理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科技技术委员会关于2001年办理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科技技术委员会关于2001年办理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5.18•【字号】京科信发[2001]167号•【施行日期】200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2001年办理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科信发[2001]167号)为落实执行《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便于软件企业和高级人才个人办理财政专项奖励,制定本通知。

一、办理程序说明:软件企业于第二季度,在软件企业通过年审后,将本企业上年度所有符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高级人才名单、申报专项奖励人员的相关材料和《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申报表》提交专项奖励受理机构北京软件行业协会受理;软件协会初审合格后,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复审批准,复审合格通知在指定公告网站上公告;同时,专项奖励财务执行机构北京紫恒星税务师事务所根据市科委批复结果,办理个人专项奖励银行借记卡。

软件企业或高级人才个人在公告后到紫恒星税务所办理借记卡。

《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申报表》见附件。

二、个人专项奖励银行借记卡由软件企业财务主管部门统一领取,交付高级人才个人保存和使用;三、高级人才购车、购房发票或投资证明应注明资金支付人和财产所有人姓名;该消费或投资不受年度限制。

四、北京软件行业协会地点:北京西直门南大街16号,北京科技大楼806室;电话:66170675;北京紫恒星税务师事务所地点:北京西直门外南路19号;电话:88381443,88381445;北京市科委公告网站:www.bsw.gov.cn及www.bsw.net.cn;监督投诉电话:66153424;五、本通知与《管理暂行办法》配套实施,并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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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1.05.18
•【字号】市科委京科信发[2001]167号
•【施行日期】2001.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市科委京科信发[2001]167号文
2001年5月18日发布)
为了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激励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促进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认定的软件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担任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年薪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连续任职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薪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连续任职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技术人员。

第三条市科委每年将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软件产业人才发展状况对高级
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专项奖励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购买汽车和以现金出资在本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给本企业增加资本金的投入。

第五条专项奖励标准最高为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本人上年已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80%,可当年奖励,也可累计几年集中奖励。

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离开本市软件企业即停止给予专项奖励。

第六条办理专项奖励需填报《专项奖励申报表》,并同时提交如下材料:1.《北京市软件企业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的最高学历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职务聘书;
3.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有效护照);
4.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或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

5.购房或购车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或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投资证明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七条专项奖励办理:市科委委托市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受理。

每年由软件企业向市软件行业协会报送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和《专项奖励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初审合格后,由市科委审核批准。

软件企业集中到指定的中介机构办理现金拨付。

办理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和10月份。

第八条专项奖励办理机构要建立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个人账户,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复核审查。

专项奖励办理机构可从专项奖励经费中提取2%,作为管理费用。

第九条软件企业要据实提供上报材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回奖
励,并取消软件企业资格。

市科委设立投诉电话,号码为66153424。

第十条市财政局负责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2001年办理北京市
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落实执行《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便于软件企业和高级人才个人办理财政专项奖励,制定本通知。

一、办理程序说明:
软件企业于第二季度,在软件企业通过年审后,将本企业上年度所有符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高级人才名单、申请专项奖励人员的相关材料和《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申请表》提交专项奖励受理机构北京软件行业协会受理;软件协会初审合格后,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复审批准,复审合格通知在指定公告网站上公告;同时,专项奖励财务执行机构北京紫恒星税务师事务所根据市科委批复结果,办理个人专项奖励银行借记卡。

软件企业或高级人才个人在公告后到紫恒星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借记卡。

《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申请表》见附件。

二、个人专项奖励银行借记卡由软件企业财务主管部门统一领取,交付高级人才个人保存和使用

三、高级人才购车、购房发票或投资证明应注明资金支付人和财产所有人姓名;该消费或投资不受年度限制。

四、北京软件行业协会地点:北京西直门南大街16号,北京科技大楼80
6室;电话:66170675;北京紫恒星税务师事务所地点:北京西直门外南路19号;电话:88381443,88381445;
北京市科委公告网站:www.bsw.gov.cn及www.bsw.net.cn;监督投诉电话:
66153424;
五、本通知与《管理暂行办法》配套实施,并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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