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委关于课题的财务处理
北京市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一、前言课题经费管理是保障科研项目正常开展的关键环节。
为了规范北京市课题经费的管理工作,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北京市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二、经费申请与批准流程1. 课题负责人须填写《北京市课题经费申请表》,详细列明经费的具体用途和细目。
申请表应包括课题名称、课题负责人信息、预算金额及详细解释等内容。
2. 课题负责人需将申请表与相关附件提交至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的科研管理机构。
3. 科研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 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将给予课题负责人书面批复,并将相关申请材料归档备查。
三、经费管理原则1. 预算合理性原则:课题经费申请应合理合法,符合课题研究的实际需求,且预算金额应与研究内容相匹配。
2. 追求效益原则:在课题经费的使用过程中,应秉持精打细算的态度,合理安排经费使用计划,确保经费的最大化效益。
3. 监督透明原则:课题经费使用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公示,接受内部和外部审计,确保经费的合规、透明和公正。
四、经费使用管理1. 课题负责人应按照经费预算表的要求使用经费,不得超出预算范围,且不得将经费用于与课题无关的开支。
2. 课题负责人需根据实际需要与科研进展情况合理调整经费使用计划,如有需要变更用途或额度,应及时向科研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3. 经费支出应有相关票据或凭证,课题负责人需妥善保存并提供给相关机构进行审核。
4. 课题结束后,课题负责人需参照相关规定完成财务结算工作,并将结算报告及相关财务材料提交科研管理机构备查。
五、经费监督与处罚1. 科研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有权对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核查、凭证审核等。
2. 对于违反课题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 经费管理违规情况将列入个人或单位的不良记录,对课题负责人或单位的科研经费申请和批准将产生不利影响。
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经费专项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的管理工作,提升计划管理费的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市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管理费是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主持单位和受托机构为组织项目(课题)、开展项目(课题)论证、预算评审、招投标、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要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主持单位、课题受托管理单位、招投标组织单位以及其他参与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的单位。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市科委负责计划管理费的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组织经费自查、经费审计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3、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财政局对计划管理费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预算和决算,并负责经费拨付。
2、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进行财政绩效考评。
第六条计划管理费的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是计划管理费的具体应用部门,包括:项目主持单位、课题受托管理单位、招投标组织单位以及其他参与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的单位。
其主要职责是:1、项目主持单位:负责项目的方案设计,协助市科委协调项目(课题)的实施,监督配套条件和经费的到位及使用情况,组织开展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验收(结题)以及其他的协调管理工作。
2、课题受托管理单位:负责课题的前期调研、立项、实施以及验收(结题)等过程管理工作,协助市科委进行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以及其他的协调管理工作。
3、招投标组织单位:协助市科委组织开展项目(课题)的招投标工作。
4、其他单位:协助市科委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第三方监理以及其他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工作。
第三章应用和支出范围第七条计划管理费用于承担单位的管理性工作经费支出。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发布日期: 2017—01—04【颁布时间】:2016—12-21【实施时间】:2017-01—01【文号】:京财科文〔2016〕2861号【颁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法规类别】: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北京市市级支出预算要求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课题)指为落实国家方针政策,依据北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研究确定并组织安排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任务。
市财政科技经费来源于市财政资金,用于支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执行和科技事业的发展。
事业单位履行本职工作的经费不在该范围之内.第三条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重点工作和科技发展需求,确定项目(课题)经费重点支持方向。
(二)遵循规律,分类支持。
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分类管理,创新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建立项目(课题)经费分配、绩效评价机制, 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四)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北京市科技项目(课题)科技经费预算评审原则及标准
北京市科技项目(课题)科技经费预算评审原则及标准一、依据北京市科委、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科条发[2002]27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了以下评审原则及标准:(一)人员费用要严格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审核。
列入的人员要与项目(课题)任务书中参加的人员一致,其中:项目(课题)组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课题)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国家资助的项目(课题)经费中重复列支。
人员费用,要将专家名单、聘期、补助标准等列支明细。
课题组聘请退休专家按无工资性收入对待。
(二)试验外协费、合作费、租赁费原则上按照意向书、协议、合同书确认。
因科技项目在评审时尚未签订任务书,无法提供协议或合同,因此无协议或合同的项目原则上可以用意向书替代。
租赁费的支出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
意向书、协议、合同书至少包含:外协合作的内容、方式、方案、日期、付费标准、付费方式、双方签字盖章等基本内容。
无意向书或协议或合同书的,原则按照无法确认处理。
(三)调研费要根据科委批准项目实施内容考虑,国内调研按照财政差旅费标准执行;国外调研费,原则上要有相关依据文件或证明,如:经科委审批的年度计划等。
如没有任何依据,原则按照无法确认处理。
开展与课题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组织团体会议费支出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资料印刷费支出原则是:规范、务实、节俭。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印刷费支出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执行。
(五)设备购置费本着“开放共享”的原则,尽量减少重复购置,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涉及政府采购及其他国家有关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02•【字号】京科发[2010]52号•【施行日期】201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10〕5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2年6月公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附件: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管理,提高项目(课题)质量和管理效率,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要求和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要求,参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和课题。
其中,课题包括项目下设课题和其他工作任务确定的课题。
第三条项目(课题)指为落实国家政策方针,依据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由市科委研究确定并组织安排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任务。
第四条项目(课题)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体现服务型政府的科技管理职能,强化需求调研与项目凝练、行政决策与专家论证相结合,注重对项目(课题)的调度检查、总结验收和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五条项目实行“项目-课题制”管理,即将项目的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若干课题任务中组织实施。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在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数量也逐年递增,这些项目往往需要大量的经费支持,因此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制定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也成为刻不容缓的一件事情。
本文将针对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做出详细的介绍。
一、管理机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委员会是北京市科技局领导下的主要管理机构,负责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资金使用、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监察等工作。
管理委员会由北京市科技局的相关领导、财政管理部门、审计机构等人员组成,对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二、经费申请和使用(一) 资金来源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政府拨款:政府向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拨款,用于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研究和开发工作。
2. 社会捐赠: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对科研机构进行捐赠,用于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资金支持。
3. 项目合作:与外单位或机构开展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合作时,获得合作方提供的经费资助。
(二) 经费管理1. 经费申请流程: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申请流程应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申请表,提出经费预算,经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批准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2. 经费管理制度: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并制定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合理。
3. 经费使用监督: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必须有明确的用途、金额、时间等限制条件,采用相应的监督措施进行日常监督,如完整的财务账目和相关的收支票据等。
4. 经费结余处理:经费结余有严格的归属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结余数不足原计划经费的20%的,原则上返还财政;对于超出原计划经费的20%的,归属省市的专项科技计划经费。
北京科技项目经费核算办法
北京市科技项目(课题)经费会计核算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科技经费核算的会计分录,实现对科技经费的单独核算和监督检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法律、法规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凡获得北京市科技经费资助的单位,都应按本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科学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第三条科学事业单位收到北京市科委下拨的科技经费时,应做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合同预收款——××课题借:银行存款贷:财政补助收入——××课题第四条科学事业单位发生课题经费支出时(科三费及事业费同),应做会计分录:借:科研成本——××课题贷:银行存款第五条科学事业单位年底确认支出及收入时,应做会计分录:①确认支出时借:事业支出——××课题贷:科研成本——××课题②确认收入时如属科三费,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结转借:合同预收款一一××课题贷:科研收入———××课题同时借:事业收入——科研收入(××课题)贷:事业结余一一××课题如属科学事业费,按当年收款全部结转借:财政补助收入——××课题贷:事业结余——××课题③结转支出(科三费、事业费同)借:事业结余——××课题贷:事业支出——××课题期末,使用科学事业费的课题在“事业结余”科目中,计算出应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财政补助收入专款余额。
如:借:事业结余——××课题结存货:财政补助结存——××课题结存第三章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收到北京市科委下拨的科技经费时,应做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拨入专款—一一××课题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发生课题经费支出时,应做会计分录:借:专项支出——××课题贷:银行存款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底确认时,应做会计分录:借:拨入专款——××课题贷:专项支出———××课题结题时,将剩余专款直接转入事业基金,或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规定由拨款单位确定。
北京市科技课题合同经费预算编制规定(试行)-
北京市科技课题合同经费预算编制规定(试行)正文:---------------------------------------------------------------------------------------------------------------------------------------------------- 北京市科技课题合同经费预算编制规定(试行)(2000年6月30日)为提高市科技课题合同预算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加强科技经费投入的管理,实行课题的全成本核算,增强公开性和透明性,为科技管理实行课题制打下良好的基础,经与财政局协商,特制定本规定(试行)。
一、预算编制原则:凡在市科委申请立项的课题都必须编制全额资金来源预算和全额成本费用预算。
预算编制应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政策相符、经济合理的原则。
二、预算审批1、课题组通过课题依托单位,向市科委申请立项。
按照该规定,填报《北京市科技合同项目预算文本》。
2、市科委组织评估、论证,请财务专家对该预算进行严格评审,经过评估修正后的预算做为课题的正式预算,列入合同文本。
3、市财政局、市科委联合下达课题经费预算,并按进度拨款。
三、预算执行:1、经批准的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由课题组通过依托单位向市科委申请,经市科委批复后执行。
2、市财政局、市科委对课题预算的执行进行全过程监督。
建立科技课题预算执行控制制度,包括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中期审计,建立预算执行年度报表制度等。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课题依托单位要对课题费实行专项财务核算,按课题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并单独记帐,专款专用。
四、预算内容:(一)课题经费来源总预算:来源预算包括课题组从各个渠道以各种筹资方式获得的资金。
(二)课题经费支出预算:总则:支出预算包括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与课题直接相关的所有费用,并以课题为核算对象,按全额预算口径进行全成本核算。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科研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科研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科研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1994年10月30日)市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市属科研院所、行业自收自支研究所:为加强科研单位收入的管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事业发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北京市科委和北京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科委、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加强科研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93国科发财字475号),结合北京市科研单位的具体情况,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关于加强科研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联系,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一、科研单位收入管理的原则(一)科研单位要贯彻“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战略方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的发展,积极发挥各自学科的优势,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技术、设备、科研成果等条件,通过多种形式为社会服务,促进社会、经济和科技事业的发展。
(二)科技单位组织收入,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既要放宽搞活,又要加强管理。
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三)科研单位在发展科技产业组织收入中,要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严格进行核算,注重经济效益。
同时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科研单位收入管理的要求(一)科研单位组织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财务部门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并向主管部门编报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表。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经费使用合理、公正、透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经费预算第二条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编制,包括项目经费总预算和年度预算。
第三条经费预算编制应该依据项目研究内容、工作任务、研究方法、研究进度和经费管理规定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将经费预算编制纳入整个项目工作的计划中,并及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预算报告。
第三章经费资金拨付第五条经费拨付按项目执行计划情况进行年度拟拨付,拟拨付金额不得超过预算金额。
第六条经费拨付采用电子转账方式,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正确的银行账户信息。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七条经费管理采取“预算控制、责任管理、绩效评价”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经费使用必须符合项目研究的需要,并经过科学合理的安排和审批。
第九条经费使用过程中应编制详细的经费使用计划,明确经费使用的内容、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十条经费使用人员应按规定使用经费,不得超出经费预算范围,不得挪用经费。
第十一条经费使用人员应及时填写经费使用记录,保留相关凭证,做好经费台账,确保经费使用情况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经费使用人员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提供经费使用的真实依据,接受财务部门或审计机构的检查。
第十三条项目结束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规定编制经费使用和结余报告,并将报告交于财务部门备案。
第五章经费监督第十四条经费监督由纪检部门、财务部门、审计机构等进行监督,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经费使用合规。
第十五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对经费使用不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2.经费使用记录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预算控制:指对经费预算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以确保经费使用不超过预算范围。
2.责任管理:指经费使用人员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经费使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京财科文[2017]184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8.08【实施日期】2017.09.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科文〔2017〕1842号)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财政局、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235号政府令),为深入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办发〔2016〕3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7年8月8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235号政府令),为深入落实《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并加强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经费,是指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资助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其相关的环境条件促进活动的专项经费。
项目经费优先资助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战略性、前瞻性应用基础研究,为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培育高精尖产业新增长点、推动新兴学科与优势学科发展提供知识、技术和人才储备。
第三条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市财政拨款。
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涉及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课题)经费是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拨付的市财政经费。项目(课题)经费由市科委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第四条项目(课题)经费的资助方式分为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成本补偿式是指对受资助项目(课题)的成本费用进行补偿的资助方式;定额补助式是指对受资助项目(课题)提供固定数额经费的资助方式,如新产品补助、贷款贴息等。第五条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科学立项、择优支持、公正透明的原则。项目(课题)经费的申请和使用,应当勤俭节约、专款专用,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第六条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实行专家论证(中介评估)和政府主管部门决策相结合的审批机制。加强经费来源预算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支出预算体系。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计划管理费和课题研究费。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市财政局是项目(课题)经费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确定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原则;2.审核、批复年度项目(课题)经费预算;3.检查、监督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和执行情况;4.考核项目(课题)经费执行的绩效。第八条市科委是项目(课题)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 确定项目(课题)经费的支持方向;2. 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进行审核、评估;3.编制年度项目(课题)经费的总预算和总决算;4.按任务书的进度拨付项目(课题)经费;5.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第九条项目依托单位受市科委委托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及时向市科委汇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任务书预算执行中的问题;2. 审核项目(课题)经费年度决算表和项目(课题)经费总决算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科委;3.检查、监督项目(课题)的经费使用情况。第十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1.编制申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和决算;2.按任务书约定执行项目(课题)经费预算;3. 负责项目(课题)的经费核算;4.及时向项目依托单位报告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中的问题;5. 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的检查和审计。第三章经费支出范围第十一条项目(课题)经费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课题)研发费和计划管理费。第十二条项目(课题)研发费是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费用、试验外协费、合作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资料印刷费、调研费、租赁费和其他费用。1.人员费用:指直接参加项目(课题)研究人员的工资性费用,包括专职人员费用及外聘人员费用。列入的人员要与项目(课题)任务书中参加的人员一致,其中:项目(课题)组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课题)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国家资助的项目(课题)经费中重复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课题)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发生试验外协费时,必须与协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书。3.合作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需与国内外机构开展合作研究所发生的费用。发生合作费时,必须与合作机构签订相关的合同书。4.设备购置费:指项目(课题)研究中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安装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单独列示,单台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原则上通过协作共用的方式解决,如确需购买,需经市科委批准备案。5.材料费:指项目(课题)研究中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临床观察费和试验动物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6.资料印刷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专用书刊、资料、翻译、复印、印刷的费用。7.调研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必须进行的调研、考察、咨询、培训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项目(课题)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8.租赁费:指为项目(课题)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9.其他费用:指未列入以上各项的其他必要开支。第十三条计划管理费是指市科委为组织项目(课题)、开展项目(课题)论证、预算评估、招投标、跟踪检查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市科委报市财政局核定。第四章经费预算的编制与审批第十四条预算编制应当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政策相符、实事求是的原则。第十五条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市科委规定编制项目(课题)经费来源预算和成本支出预算,同时按照项目(课题)实施进度编制年度(或阶段)用款计划。第十六条项目(课题)经费来源中有其他匹配资金的,出资方应出具相关证明。第十七条市科委根据论证(评估意见)进行审核,并会同财政部门最终确定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将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纳入年度项目(课题)经费总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第十八条批准后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课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课题)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需要调整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时,由项目依托单位向市科委提出申请,经市科委批复后执行,并报市财政局备案。第五章经费拨付第十九条项目(课题)经费直接拨付到课题承担单位。第二十条项目(课题)经费按任务书约定的用款计划拨付。市科委根据用款计划拨付首批经费,根据检查(或评估)结果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确定后续经费的拨付。按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的,经费拨付按政府采购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经费决算第二十一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必须按以下规定编报项目(课题)经费决算。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的项目(课题)只在结题时编制项目(课题)经费总决算表,不编制年度决算表;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的项目(课题)要编制项目(课题)经费年度决算表,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向项目依托单位提交项目(课题)的上一年度的经费年度决算表。自项目(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不满三个月的项目(课题),当年不编报年度经费决算表,其当年经费的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经费年度决算表中编报。第二十二条市科委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课题)进行审计。市科委根据检查结果或审计报告签署项目(课题)经费决算验收意见。第二十三条对未按项目(课题)任务书执行的项目(课题),市科委将终止拨款,并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资金,重新安排科技项目(课题)。第二十四条项目(课题)因故中止,由市科委组织相关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清算。市科委、市财政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课题)经费、项目(课题)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相关物资进行相应处理。第七章经费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五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按照科技项目(课题)任务书的约定使用经费,不得拆借和随意改变用途。第二十六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课题)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正确实施会计核算,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二十七条市科委、市财政局推行预算评估、中期抽查、决算审计等方式对项目(课题)经费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市科委、市财政局对项目(课题)经费逐步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记录备案,并将作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课题)经费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九条未结项目(课题)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结余经费,经市科委批准后,可留给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用于补助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发展支出。第三十条财政资助的项目(课题)经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资助文件中另有注明的除外)。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用项目(课题)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帐户进行核算与管理。第三十一条受市科委委托的中介机构在项目(课题)的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依托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继续为项目(课题)经费评估和审计的资格。第三十二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课题)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课题)的主要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市科委可根据情况对承担单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任务、追回经费等措施。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发布日期: - 01- 04【颁布时间】: -12-21【实施时间】: -01-01【文号】:京财科文〔〕2861号【颁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法规类别】: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50号)、《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36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北京市市级支出预算要求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课题)指为落实国家方针政策,依据北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研究确定并组织安排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任务。
市财政科技经费来源于市财政资金,用于支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执行和科技事业的发展。
事业单位履行本职工作的经费不在该范围之内。
第三条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重点工作和科技发展需求,确定项目(课题)经费重点支持方向。
(二)遵循规律,分类支持。
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分类管理,创新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建立项目(课题)经费分配、绩效评价机制, 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四)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项目(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公正公开,追踪问效。
北京市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课题经费管理是保证科研项目科学、规范、透明运行的重要环节。
为了提高北京市课题经费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保障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科研成果的公正性,制定本《北京市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1. 本办法的制定目的在于明确北京市课题经费管理的原则和机制,规范课题经费的申请、审批、使用、监督等各个环节。
2.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国家科技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各类科研课题经费的管理。
3. 课题经费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科研成果的真实可信。
二、课题经费的申请1. 课题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课题经费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材料。
2. 课题经费申请应当包括经费用途的明细和预算表,确保经费的合理运用和科研活动的顺利进行。
3. 课题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而准确地进行经费的预估和申请,确保在项目过程中不会出现经费不足或者浪费的情况。
三、课题经费的审批1. 课题经费的审批应当按照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创新性和预期效益等因素进行评估。
2. 课题经费审批机构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课题经费申请进行审核,并及时向申请单位反馈审核结果。
3. 审批过程应当公开透明,课题负责人有权了解审批过程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课题经费的使用1. 课题负责人应当按照经费使用计划和预算表的要求进行经费的使用。
2. 经费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严禁挪用、私分或者滥用经费。
3. 课题负责人应当定期向经费管理机构报送经费使用情况,并如实填写经费使用报告。
五、课题经费的监督1. 经费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经费使用检查,以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课题经费管理规定行为,经费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课题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经费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相关资料的真实可靠性和完整性。
六、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课题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经费管理机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经费追回、取消资助、行政处罚等。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规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规定【法规类别】科技计划【发布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日期】2002.06.17【实施日期】2002.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规定(2002年6月17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为规范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程序,明确处室间的职责分工,加强委内管理制度建设,制定本规定。
项目分为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项目”)和市科委上报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上报项目”)。
上报项目分为经市科委上报且匹配科技经费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匹配项目”)和经市科委上报但不匹配科技经费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纯上报项目”)。
市科委管理的科技经费包括正常性经费、项目经费和专项经费。
正常性经费是指有财政预算户头的科研院所和市科委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公用经费;项目经费是指市科技项目和匹配项目经费;专项经费是指除正常性经费和项目经费以外的专项设定的经费。
一、市科技项目的征集(一)项目的征集采取定向申报和公开征集两种方式。
定向申报是指专业处结合首都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关键需求和问题,通过调研、召开专家研讨与座谈会等方式,提出项目,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起草《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草案;公开征集是指市科委通过发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领域指南》(以下简称《领域指南》),接受社会申报,征集项目。
(二)《领域指南》的制定与发布1.专业处在调研、召开专家座谈会、接受社会各界建议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下年度各自领域的《领域指南》起草工作。
2.《领域指南》草案经专业处与发展计划处(以下简称“计划处”)协商、修订后,报主管副主任审核。
3.计划处负责集中各专业处上报的《领域指南》,形成下年度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领域指南》,报主任办公会议审批后,于4月底前向社会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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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技合同项目(课题)经费会计核算规定(试行)
2002-12-25 来源:财务处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科学事业单位会计核算
第三章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
第四章企业会计核算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科技经费核算的会计分录,实现对科技经费的单独核算和监督检查,指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法律、法规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凡获得北京市科技经费资助的单位,都应按本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科学事业单位会计核算
第三条科学事业单位收到北京市科委下拨的科技经费时,应做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预收款——XX课题
借:银行存款
贷:财政补助收入——XX课题
第四条科学事业单位发生课题经费支出时(科三费及事业费同),应做会计分录:
借:科研成本——XX课题
贷:银行存款
第五条科学事业单位年底确认支出及收入时,应做会计分录:
①确认支出时
借:事业支出——XX课题
贷:科研成本——XX课题
②确认收入时
如属科三费,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结转
借:合同预收款——XX课题
贷:科研收入——XX课题
同时
借:事业收入——科研收入(XX课题)
贷:事业结余——XX课题
如属科学事业费,按当年收款全部结转
借:财政补助收入——XX课题
贷:事业结余——XX课题
③结转支出(科三费、事业费同)
借:事业结余——XX课题
贷:事业支出——XX课题
期末,使用科学事业费的课题在“事业结余”科目中,计算出应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财政补助收入专款余额。
如:
借:事业结余——XX课题结存
贷:财政补助结存——XX课题结存
第三章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收到北京市科委下拨的科研经费时,应做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专款——XX课题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发生课题经费支出时,应做会计分录:
借:专项支出——XX课题
贷:银行存款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底确认时,应做会计分录:
借:拨入专款——XX课题
贷:专项支出——XX课题
结题时,将剩余专款直接转入事业基金,或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规定由拨款单位确定。
第四章企业会计核算
第九条企业收到北京市科委下拨的科研经费时,应做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XX课题)
第十条企业发生课题经费支出时,应做会计分录:
①购置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XX课题
贷:银行存款
同时计提折旧
借:生产成本——技术开发(或服务)(XX课题)
贷:累计折旧——XX课题
②除购买固定资产以外发生的费用
借:生产成本——技术开发(或服务)(XX课题)
贷:银行存款
第十一条企业在课题完成后结转处理,应做会计分录:
借:专项应付款(XX课题)
累计折旧——XX课题
贷:生产成本——技术开发(或服务)(XX课题)
固定资产——XX课题
专项应付款——XX课题结余(课题结余时)
同时,课题结束后,对所拨资金中费用支出部分经市科委批准予以摊销,形成资产的部分作为国家资助,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现金结余也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借:固定资产——XX课题
专项应付款——XX课题结余(课题结余时)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XX课题)
累计折旧——XX课题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北京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例:企业收到科技经费的会计核算
例1:某企业承担一个科技项目,实施周期1年,科技经费100万元,购买固定资产支出36万元(固定资产按直线法折旧,折旧年限10年,净残值为0),其它费用支出54万元,现金结余10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收到科技经费时
借:银行存款100万元
贷:专项应付款——专项应付款(XX课题)100万元
购置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XX课题36万元
贷:银行存款36万元
同时每月计提折旧
借:生产成本——技术开发(或服务)(XX课题)0.3万元
贷:累计折旧——XX课题0.3万元
除购买固定资产以外发生的费用
借:生产成本——技术开发(或服务)(XX课题)54万元
贷:银行存款54万元
企业在课题完成后结转处理,应做会计分录:
借:专项应付款(XX课题)100万
累计折旧——XX课题 3.6万
贷:生产成本——技术开发(或服务)(XX课题)57.6万元
固定资产——XX课题36万元
专项应付款——XX课题结余(课题结余时)10万元
同时,课题结束后,对所拨资金中费用支出部分经市科委批准予以摊销,形成资产的部分作为国家资助,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现金结余也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借:固定资产——XX课题36万元
专项应付款——XX课题结余(课题结余时)10万元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XX课题)42.4万元
累计折旧——XX课题 3.6万元
例2:某企业承担一个科技项目,实施周期1年,科技经费100万元,购买固定资产支出36万元(固定资产按直线法折旧,折旧年限10年,净残值为0),其它费用支出64万元,现金结余0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收到科技经费时
借:银行存款100万元
贷:专项应付款(XX课题)100万元
购置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XX课题36万元
贷:银行存款36万元
同时每月计提折旧
借:生产成本——技术开发(或服务)(XX课题)0.3万元
贷:累计折旧——XX课题0.3万元
除购买固定资产以外发生的费用
借:生产成本——技术开发(或服务)(XX课题)64万元
贷:银行存款64万元
企业在课题完成后结转处理,应做会计分录:
借:专项应付款(XX课题)100万元
累计折旧——XX课题 3.6万元
贷:生产成本——技术开发(或服务)(XX课题)67.6万元
固定资产——XX课题36万元
同时,课题结束后,对所拨资金中费用支出部分经市科委批准予以摊销,形成资产的部分作为国家资助,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借:固定资产——XX课题36万元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XX课题)32.4万元
累计折旧——XX课题 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