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销售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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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销售公司章程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销售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房地产销售公司均应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
第三条房地产销售公司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申请设立房地产销售公司的,须提交《企业法》规定的各项材料,经国务院房地产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领取营业执照。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销售公司设立,应当提交其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房地产管理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第五条各级房地产管理主管部门对申请设立的公司进行审查,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保证审查质量;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应当
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并颁发许可证书。

第三章公司的业务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房地产销售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房地产的销售、代购、代销、出租、担保、评估及房地产信息服务等。

第七条房地产销售公司在开展房地产销售业务时,应当取得
国务院房地产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人员资格,聘请从事房地产
销售业务的经纪人应当是经过国务院房地产管理主管部门认可的,
且已取得合法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八条房地产销售公司应当通过市场管理机构公开和公示公
司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和从业人员情况等。

第四章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规范
第九条房地产销售公司应当制定公司章程和业务规定,并在
公司的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示。

第十条房地产销售公司应当明确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保证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房地产销售公司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和职
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并建立考核制度,增强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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