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阶段刑诉增补左宁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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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刑事诉讼法条串讲增补讲义
左宁
(新浪微博:@左宁刑诉)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下列选项中表述不正确的有:
A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是宪法的渊源,但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B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统称刑事法,刑法追求惩罚犯罪,刑诉法追求保障人权
C 起诉、审判、辩护都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阶段
D 刑法对于刑事诉讼法既具有工具价值,也具有独立价值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王某,22岁,无业,甲市乙区人,由于邻居赵某曾举报过他盗窃财物,遂伺机打击报复赵某,一日,王某在家门口从背后用木棍将赵某打成轻伤,赵某立即报警,王某逃跑,请问在立案、侦查阶段中:
A 该案应当由乙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 该案应当由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C 该案应当由乙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D 由于王某打人后逃跑,乙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 开庭审判原则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B 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
C 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则被成为被告人
D 丁是少数民族人,担任审判长,有权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讯问被告人
第三章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下列属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有:
A 被害人
B 鉴定人
C 见证人
D 近亲属
第四章管辖
齐某系甲区的某市作家协会办公室主任,因与同单位李某有过节,随伺机对李某进行报复,一天,李某去在乙区的齐某家办事,因话语不和,齐某将李某拘禁在家三十多个小时,并对李某进行虐待。李某趁齐某防备松懈时夺门逃出,跑到丙区时报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该案应当由甲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B.该案应当由乙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C.该案应当由丙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D.接待李某报警的警察应当说服李某去甲区或者乙区报警,并给与李某适当的交通费
甲、乙、丙是盗窃案的共犯,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后在A市同一监狱服刑。三人在服刑期间脱逃至B市。甲在B市某饭店吃饭时被抓获并押解回监狱。乙在B市抢劫时被当场抓获。丙在B市进行了诈骗,又窜至C市故意杀人,随后逃至D市时被抓获。下列关于管辖的说法正确的有?
A.甲应当由A市监狱所在地的法院审判
B.乙应当由B市的法院审判
C.丙应当由D市的法院审判
D.乙、丙都应当由B市的法院审判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2014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审理、裁定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减刑、假释案件提请活动的监督,由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裁定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不承担检察职责的,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及时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解析】
本条规定了检察院监督减刑、假释案件的具体主体:
1、监督执行机关的检察院负责监督提请。
2、同级检察院负责监督法院审理、裁判。
3、同级检察院无权监督执行机关,可以指定有权监督的检察院派员出庭。
4、下级检察院发现裁定不当,应当向裁定法院同级的检察院报告。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照规定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
【解析】
一般熟悉。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减刑、假释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一)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意见;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
(三)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五)其他应当审查的案件材料。
对拟提请假释案件,还应当审查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
评估报告。
【解析】
本条规定了检察院审查减刑、假释案件材料,一般熟悉。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一)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
(二)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
(三)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
(四)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
(五)收到控告、举报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
【解析】
本条规定了检察院调查核实,需要做到比较熟悉。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调阅复制有关材料、重新组织诊断鉴别、进行文证鉴定、召开座谈会、个别询问等方式,对下列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一)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
(二)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财产刑执行、附带民事裁判履行、退赃退赔等情况;
(三)拟提请减刑罪犯的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是否系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四)拟提请假释罪犯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和监管条件等影响再犯罪的因素;
(五)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
【解析】
本条规定了检察院对特定事项调查核实的方法,需要做到比较熟悉。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列席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评审会议,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发表意见。
【解析】
本条规定了检察院列席执行机关评审会。
检察院可以派员列席,了解情况,发表意见。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但是执行机关未提请减刑、假释的,可以建议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
【解析】
本条规定了检察院建议减刑、假释。
检察院认为罪犯可以减刑、假释,执行机关未提请,检察院可以建议提请。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抄送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发现减刑、假释建议不当或者提请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在收到建议书副本后十日以内,依法向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同时将检察意见书副本抄送执行机关。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十日。
【解析】
本条规定了检察院审查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
1、检察院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2、发现违法应当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提,可以延长10日。
3、检察意见书副本抄送执行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