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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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工程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工程项目日益增多,工程连带责任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责任形式,在工程领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工程连带责任是指因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中存在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导致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等,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旨在对工程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二、工程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工程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有:(1)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因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存在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因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存在违约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建筑领域的专项法律,其中涉及工程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有:(1)第五十三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2)第五十四条:因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存在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领域的专项法律,其中涉及工程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有:(1)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工程连带责任的承担主体1.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对工程项目的建设负有直接责任。

在工程连带责任中,建设单位通常承担以下责任:(1)因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因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连带责任保证是什么?

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连带责任保证是什么?

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连带责任保证是什么?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顾名思义连带责任是一种连同他人一起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连带行为由来已久古时候的连坐、株连都算是一种连带行为。

连带责任发展到今天已经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相关的规定。

那么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我们常听到的连带责任保证指的又是什么呢?下面就由律师354小编为您一一解答。

▲一、连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1、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连带责任有以下规定:(1)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第四十一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第四十二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

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

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来源:作者:时间:2010/10/22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对连带责任进行分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

本文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标准将连带责任进行分类。

旨在帮助我们加深对连带责任的认识深度,从不同侧面把握连带责任的特征、性质及其构成要件,正确地界定民事责任。

(一)、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对连带责任进行分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

本文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标准将连带责任进行分类。

旨在帮助我们加深对连带责任的认识深度,从不同侧面把握连带责任的特征、性质及其构成要件,正确地界定民事责任。

(一)、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依连带责任产生之原因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虽对债权人有利,但对债务人,无疑是一种加重责任。

所以《民法通则》规定,承担连带责任,须由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

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多数人之债务是以按份责任为基本清偿原则的。

约定连带责任是依照当事人之间事先的相互约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法定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由于债务人约定加重自己的责任的情形毕竟不多,故连带责任的承担大多数来自法律的规定。

法定连带责任与约定连带责任除了产生的原因不同外,还有连带责任人主观因素的区别。

法定连带责任均为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如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于该代理人和第三人主观上都有过错,所以《民法通则》第66条第二款规定了两者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约定连带责任的承担不一定要求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仅以事先约定为准。

如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就主合同提供担保,保证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只是基于保证合同中的约定而承担连带责任。

(二)、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依连带责任内容之不同,又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

违约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违反合同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侵权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发生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 共同侵权:如果两个或多个关联公司共同参与了侵权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损失,那么这些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 共同债务:如果两个或多个关联公司共同承担了一项债务,那么这些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即使其中一家公司无法偿还债务,其他公司也需要承担偿还的责任。

3. 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如果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导致了他人的损失,那么这些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4. 合同违约:如果两个或多个关联公司共同签署了一份合同,并且其中一家公司违反了合同条款,导致了他人的损失,那么这些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还可能存在其他需要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例如,某些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规定,母公司需要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连带责任又称共同责任,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对某一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了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共同承担债务。

其中,法律规定连带责任的情形包括共同订立合同、债权主张和债权保全的实施、侵权行为等。

这些法律规定使得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对某一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成为可能。

其次,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根据该法规定,如果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侵权行为负有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责任人追偿。

同时,责任人之间也享有相互追偿的权利。

这种连带责任的规定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也为责任人之间的追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再次,合同法对连带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共同承担连带债务。

当债务人履行不当时,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权利。

同时,债务人之间也享有相互追偿的权利。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共同契约和连带保证的情形,进一步细化了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则。

最后,公司法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作出了相应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的债务由公司承担,并以公司全部财产为基础履行。

当公司财产无法完全履行债务时,股东应当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确保了公司债务的履行。

总之,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和公司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使得当事人对某一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成为可能,并为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则提供了依据。

这种连带责任的规定,既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又保障了当事人之间的合理利益。

民法总则178条对连带责任的规定

民法总则178条对连带责任的规定

民法总则178条对连带责任的规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有时债权人为了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有以由价值的实物,或者是有经济能力的特定主体提供担保。

对于是由担保人实施的担保的行为该特定主体可能需要带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种情形在民法总则178条也是有详细规定的。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有时债权人为了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有以由价值的实物,或者是有经济能力的特定主体提供担保。

对于是由担保人实施的担保的行为该特定主体可能需要带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种情形在民法总则178条也是有详细规定的。

一、民法总则178条对连带责任的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释义:连带责任作为一个复合词组,其中心词在“责任”二字。

“连带”作为限制词置于其前,即强调了这种责任的本质属性,意在使法官抓住“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本质特征”来正确适用。

连带责任是因民商事活动中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后确保债权实现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

它揭示的是两方(债权人、债务人)、三角度的关系,既包括了债权方和债务方,还及于由内在法律关系而被牵连进来的一方或多方。

二、什么是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因而被分散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

深入、系统研究连带责任问题,目前法学界还较少有人涉猎。

承担民事连带责任的几种类型

承担民事连带责任的几种类型

承担民事连带责任的类型1、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可见,这种连带责任是针对合伙人与债权人这一外部关系而言,至于合伙内部仍是一种按份的责任。

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与合伙中的相似,根据《民法通则》第5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3、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第6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的规定,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因其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4、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形

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形

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形连带责任是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当事人都应对其行为承担的责任的法律原则,它旨在维护社会的公正和保护社会免受危害和侵权。

根据中国《刑法》,有八种情形可以构成连带责任:一是主动参与犯罪行为的人士,也就是直接肇事者,他们应担负最重的责任。

二是共同犯罪的人,其行为与主动参与者的一致,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承担的责任不可轻视。

三是共犯犯罪的人,就是在主动参与者或共同犯罪者之后,提供帮助或支持,参与了犯罪活动,责任也不可轻视。

四是非法组织成员所犯下的犯罪行为,他们虽然只是非法组织的成员,但仍然犯有罪行,因此也应承担责任。

五是犯罪行为受害者直接受到损害的人,也可以构成连带责任。

因为他们受到的损害和犯罪行为有直接的联系,所以肇事者们也应对他们的损害负责任。

六是犯罪的组织者,就是在犯罪中有组织、安排、领导作用的人,他们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七是帮助犯罪者逃避惩罚的人,他们可能会主动提供犯罪者的地点、身份等信息,以及给予其他形式的帮助,他们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八是在犯罪中滥用权力或滥用职务的人,他们在犯罪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职务,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也应受到追究。

除了以上八种情形,中国《刑法》中还规定了其他情形可以构成连带责任,也就是“过失参与犯罪”,“故意参与犯罪”和“无故不遵守法律规定的犯罪”等,其中的责任层级有一定的区别,据此进行裁判。

在中国,连带责任的存在和执行,旨在维护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犯罪者受到公正的惩处,保护社会免受危害和侵犯,同时也鼓励普通人对社会正义的认同。

同时,在判决过程中,也要考虑到其他当事人的权益,依法加以抑制,以保障社会的相关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统一,确保法律的健康发展。

虽然连带责任是犯罪者不可推卸的,但也不能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忽视当事人的人格权利。

对于无辜的受害者,国家应该给予一定的赔偿,以免损害到受害者的切身利益;对于有过失和故意参与犯罪的人,法律应该和谐兼容,司法机关要履行公正司法权,以确保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和赔偿,同时避免给受害者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22种连带责任关系

22种连带责任关系

2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47.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48.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5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承担的原则的依据是什么

连带责任承担的原则的依据是什么

连带责任承担的原则的依据是什么我国法律对连带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符合规定的情形要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连带责任承担的原则的依据是什么?下⾯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希望可以帮到您!连带责任承担的原则的依据是什么⼀、法定原则连带责任产⽣的法律上的依据主要有:1、《民法典》第⼀百七⼗⼋条 【连带责任】⼆⼈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责任⼤⼩确定;难以确定责任⼤⼩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

2、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如最⾼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第111条、第148条,《关于⼈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意见》第73条,《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0条,《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解答》第9条等,均有连带责任承担的规定。

3、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告法实施细则》规定⼴告虚假⽽承担连带责任等。

⼆、约定原则即根据当事⼈意思⾃治、⾃愿约定⽽确定连带责任的承担。

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多见于担保合同中。

三、过错原则即根据当事⼈在民事活动中的过错⼤⼩来确定连带的承担。

包括两种情况:⼀种依法律规定或当事⼈约定,本应负连带责任的⼀⽅当事⼈由于其主观上⽆过错,因⽽在⼀定条件下(并⾮所有⽆过错均不承担连带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

⽐如与主合同当事⼈双⽅串通、骗取保证⼈提供保证,主合同债权⼈采取欺诈、协迫⼿段,使保证⼈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之情形的,保证⼈不承担保证责任(即连带责任)⼜如合伙中的⼀⽅当事⼈与第三⼈恶意串通形成的债务,另⼀⽅当事⼈便不承担连带责任。

另⼀种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约定,⼀⽅当事⼈虽负有连带责任,但由于损害后果的造成⾮其⼀⼈过错所致,⽽是因债权⼈、债务⼈等均有过错所致,所以应当根据其过错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当事⼈也因此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连带责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同一法律事实而需要对债权人承担共同责任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义务单独或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连带责任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二、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中对连带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共同侵权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债务连带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应当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

(3)连带债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债务,且债务之间相互独立,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或多个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

(4)共同共有财产:共同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有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合同中的连带责任也进行了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行为中的连带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况适用连带责任:(1)共同侵权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共同危险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危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1.共同承担在连带责任中,各责任主体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或多个责任主体履行全部责任,任何一个责任主体都有义务履行全部责任。

民法典的连带责任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连带责任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连带责任有哪些规定
在民事⾏为关系中如果有担保⽅的,⼀般情况下担保⽅是要承担连带责任,除⾮是特别约定的除外,⽽且多位共同承担⼈的,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连带责任有哪些规定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民法典的连带责任有哪些规定
根据《民法典》
第六百⼋⼗⼋条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和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情形时,债权⼈可以请求债务⼈履⾏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六条共同承揽⼈对定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连带责任⼀般承担多少法律责任
1、根据各⾃的过错来确定
2、根据原因⼒进⾏⽐较
3、平均分担赔偿数额
4、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种法律义务⾸先是合同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

合同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

其次是侵权责任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在法律中对于连带责任的规定,其实是有很多的⽐较常见的,就是保证合同或者是承担合同⾥⾯出现的连带责任,在连带责任出现时,涉及⼈员需要按照规定⽀付⼀定的债务,债权⼈也可以也可以收集证据起诉。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店铺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合同法连带责任的条款

合同法连带责任的条款

合同法连带责任的条款一、介绍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所需要承担的责任。

在一些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能会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对于合同的履行需要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

连带责任的存在,有助于保障合同的履行,并促进合同关系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本文将对合同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条款进行详细的解析和讨论。

二、合同法中的连带责任在合同法中,对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有两个以上的债权人的,除债权人另有约定外,债务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共同债务人之间,一人对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其他债务人无权对后者追偿,但是可按照约定在后者对前者所履行的份额范围内进行追偿。

”这一条款规定了共同债务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在连带责任下的追偿规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对合同的违约责任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充协商。

”这一条款突出了合同当事人对于连带责任的约定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连带责任进行约定和协商。

三、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在合同法中,连带责任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1. 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情形。

例如,多个债务人在同一份合同中承担了相同的义务,当其中某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其他债务人可以按照连带责任进行承担。

2. 对履行相同合同义务的情形。

例如,甲、乙、丙三人与同一债权人签订了同一份合同,并对合同中的某项义务承担了相同的责任,当其中一方不能履行时,其他债务人也应当按照连带责任进行承担。

3. 民事责任的共同承担情形。

例如,多名侵权方共同对被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当其中一方不能履行时,其他侵权方也应当按照连带责任进行承担。

侵权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形

侵权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形

侵权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形侵权连带责任,这个听起来有点复杂的法律名词,实际上也就是大家说的“一个背锅,大家一起受罚”的事儿。

想象一下,你和朋友一起去吃火锅,结果你不小心把锅底搞翻了,导致大家都被烫了,谁都逃不了责任。

没错,侵权连带责任就是这么个意思。

让我们一起看看,这种情况到底有哪些?最常见的就是两个或多个行为人一起造成了伤害。

就像是一场团体比赛,大家一起出力,结果一起受罚,真是有点“同舟共济”的味道。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一方的行为激励了另一方,形成了连带责任。

比如说,假如你有个好朋友特别爱打篮球,而你偏偏鼓励他去做那些高难度动作,结果他摔了一跤,你也难辞其咎。

就像“你推我一把,我推你一下”,责任就这样悄咪咪地传递开来了。

某些情况下,虽然你自己没参与,但是因为你和另一方有合作关系,比如说老板和员工、监护人与未成年人,这种情况下,你也得承担一定的责任。

毕竟,掌舵的得对船上的人负责啊。

情况再复杂一点,那就是某些人虽然没有直接造成伤害,但却拥有对其他人的管理或者监督权。

比如说,学校的老师对学生的行为是有一定的管理责任的,如果学生在学校受了伤,老师可能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就像是“树大招风”,责任自然也得扛一扛。

还有一点有趣的,就是当某个人的过失直接导致了他人受损,而这个人又没有能力进行赔偿,这时候,法律也可能会将责任转嫁给其他人。

听起来是不是像是一场责任的接力赛,谁接了棒,就得跑完这一圈?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像是共同侵权。

想象一下,几个小伙伴合伙干了坏事,结果被抓了,谁都逃不掉。

每个人都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管是谁的主意,大家都要一起承担后果。

这可真是“自作自受”的典型案例。

还有一类就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比如产品质量问题。

假如你买了个二手车,结果车子出问题了,前任车主可能也得负责,毕竟他卖的时候没告诉你真实情况,这种时候连带责任就出现了。

再说到医疗事故,这可是一件敏感的事儿。

医生虽然是专业人士,但在某些情况下,医院作为单位也得承担责任。

发包方和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

发包方和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

发包方和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
发包方和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约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条款。

这可以是在合同中约定的一种特殊责任承担方式,或者是一种针对特定情况下的连带责任。

2. 违约行为:发包方或承包方一方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导致对方遭受了损失。

例如,承包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工程或提供服务,或发包方未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

3. 违约责任认定:对违约行为是否属实及造成的损失的认定。

一般需要通过合同约定、相关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认定。

4.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对环境污染或伤害事故造成损失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连带责任的具体条件和适用范围,可能会因不同的法律制度、合同约定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发包方和承包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时,应具体参考相应的法律和合同条款,并采取合适的诉讼或仲裁程序来解决争议。

公司法中的七种连带责任

公司法中的七种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一、转投资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可以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投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两种情形:一是现行的立法规定,主要是企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的,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为了将来的立法,为修改《合伙企业法》埋下伏笔。

目前,我国《合伙企业法》不允许企业为合伙人。

连带责任二、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即“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第二十条「股东权利限制」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三、出资不足法律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第六十四条「个人财产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五、发起人出资不实的责任,应当补交,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况

法律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况

法律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况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连带责任的合用条件分别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具体来讲,法律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方式有普通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此外,《民法通则》第89 条、《经济合同法》第 15 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因保证而承担连带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 35 条第 2 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可见,这种连带责任是针对合伙人与债权人这一外部关系而言,至于合伙内部仍是一种按份的责任。

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与合伙中的相似,根据《民法通则》第52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65 条、第 66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 条的规定,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伤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伤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领域承担连带责任的“8大”类型及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领域承担连带责任的“8大”类型及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领域承担连带责任的“8大”类型及法律依据一、违法分包、转包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二、合法分包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承担援外工程实施任务的勘察设计企业、设计监理企业、施工企业和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统称为援外工程实施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及受援方当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保证援外工程安全,承担援外工程的安全责任,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援外工程。

经商务部同意进行分包的,援外工程实施企业和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及其适用(收藏学习)

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及其适用(收藏学习)

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及其适用《民法典》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总体而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的一般适用规则,主要是第178条、第518条至第521条;二是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的不同适用情形,共计25个条款。

1、法人分立后的连带责任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适用指引:1、在法人分立过程中,法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协议的,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

申言之,该债务承担协议可以排除适用各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2、在原债务有保证人的情况下,法人分立后的债务承担经债权人同意但未取得保证人的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依法予以免除。

2、法人设立人的连带责任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适用指引:1、法人设立人之间系合伙关系,法人未能合法成立的,全体设立人作为合伙应对因设立行为产生的义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2、对于何为设立人、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定等,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非法人组织设立人之间的责任,可类推适用上述规定。

3、营利法人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连带责任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指引:1、本规定是对所有营利法人出资人的一般原则要求,涉及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连带责任承担问题,应优先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2、当符合法定条件,认定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时,可以否认法人人格,将出资人和法人视为一体,追究二者共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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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法律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况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分别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具体来讲,法律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此外,《民法通则》第89条、《经济合同法》第15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因保证而承担连带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可见,这种连带责任是针对合伙人与债权人这一外部关系而言,至于合伙内部仍是一种按份的责任。

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与合伙中的相似,根据《民法通则》第5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第6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的规定,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因其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四)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同样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权利被侵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侵权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对此,《民法通则》第130条及有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五)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个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六)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可见,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一种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七)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有关规定:1、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代理权。

介绍信中对代理事项、授权范围表达不明的,委托单位对该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合同签订人应负连带责任。

2、借用其他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出借单位和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3、借用人与出借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承包关系,且借用人签订合同是进行正当的经营活动,则可不作为无效合同对待。

但出借单位应当与借用人对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负连带赔偿责任。

(八)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其原债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来承担。

分立后的数个法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另据《公司法》中有关公司分立的规定,公司分立应对原有债务的承担达成协议,否则不得分立。

若该协议对原有债务的承担明确到每个分立后的公司,则每个公司依协议各自承担责任;若协议仅确定了原有债务的分担比例,那么,分立后的公司对原有债务则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复(1987)33号批复的规定,企业单位开办的分支企业倒闭后,如果该分支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那么,应由开办该分支企业的单位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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