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讲 法与科学技术(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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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讲法与科学技术
本讲主要内容:
一、科学技术概论
二、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三、互联网的法学问题
四、基因技术的法学问题
一、科学技术概论
(一)科学技术的含义
科学是人类认识自然和社会的知识体系。科学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分,这里所说的科学,仅指研究自然现象及其规律的自然科学。
技术一般指根据自然科学原理和实践经验而形成的劳动手段、工艺方法和操作技能。
(二)科技在促进人类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人的异化
异化是人的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及其产品变成异己力量,反过来统治人的一种社会现象。
在异化活动中,人的能动性丧失了,遭到异己的物质力量或精神力量的奴役,从而使人的个性不能全面发展,只能片面发展,甚至畸形发展。
二、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一)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
1、对立法制度和立法技术的影响。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立法机关不采取诸如委托起草或委托立法的制度和方法,就不足以承担现代立法任务。
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电钮表决法案的方式出现,导致大量专业性、技术性术语在法律、法规中出现。
2、对法的内容、调整范围以及与之相联的法的体系的影响
(1)在法律内容上,为调整新行为内容而出现了新法律部门或原有部门法出现新内容;
(2)在法的调整范围上,随着新的法律内容的出现,法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
(3)随着法的内容、调整范围的扩大,法律体系也发生相应的变化。
3、科学技术对法的适用发生影响。
科学技术新成果对于司法具体应用的方法产生重要影响。
4、对法律意识的影响
(1)科技的发展,使人们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发生许多重要的变化;
(2)科技的发展,使人们更加重视国际合作;
(3)科技的发展,使人们对自己的权利义务的认识发生重大变化;
(二)法对科学技术的作用
1、组织和协调科技活动
(1)确认和保证科技发展在一国中的战略性地位;
(2)将科技发展战略具体化、细则化、程序化,确定科技发展的合理布局和人、财、物的合理分配;
(3)法确立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组织、协调和管理科技活动;
(4)促进和保障科技的国际合作和竞争。
2、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3、抑制科技的负面效应
三、互联网的法学问题
(一)互联网的产生及其影响
1、生产方式的进步
2、生活方式的改善
3、思维方式的转变
(二)互联网的法律价值分析
1、互联网与自由
2、互联网与平等
3、互联网与民主
四、基因技术的法学问题
(一)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
1、转基因食品的含义(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s,GMF)是利用现代分子生物技术,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中去,改造生物的遗传物质,使其在形状、营养品质、消费品质等方面向人们所需要的目标转变。包括植物性、动物性和微生物性转基因生物。以转基因生物为直接食品或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就是“转基因食品”。
2、转基因食品的法律问题
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证书的批准:转基因食品是不是关系民生的重大事件?普通老百姓应不应该在政策制定之前和政策制定过程中了解情况?公民参与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应该扮演什么角色?
(二)禁止基因歧视
基因歧视是指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有可能从基因的角度对人类全体的遗传倾向进行预测,这些遗传信息的揭示和公开,将对携带某些“不利基因”或“缺陷基因”者的升学、就业、婚姻等社会活动产生不利的影响。
基因歧视可以是针对一个人、一个家族或一个种族。
携带有肿瘤、心血管病等疾病高发基因,或嗜烟酒、犯罪倾向基因以及智商、性格、生理基因,只能说是有某种倾向,即或是机体发育期中的重要随机事件,或也许终生不表现,因而,在社会活动中受到不利影响和歧视是不公正的
基因歧视案例
2009年4月,小周、小谢、小唐通过了佛山市的公务员考试。在之后的体检中,他们被认定为“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体检不合格。他们因此失去了被录用为公务员的机会。据了解,“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者基本没有体征表现,不影响工作和生活。
2009年12月15日,小周、小谢等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支持他们的请求。去12月29日,小谢等人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因歧视引发的诉讼,在我国尚属首例。
今年6月3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3人败诉。9月3日佛山中院二审认为,佛山公务员体检中,在血常规检测中发现MCV (红细胞平均体积)结果异常,进而进行基因检测,合法且必要,且未对外公布或泄露检测结果,并不侵犯考生隐私权。因此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三名考生全部诉讼请求。
第十四讲法与科学技术(下)
本讲主要内容:
五、生命科技的法学问题
五、生命科技的法学问题
(一)生命科技的特点
1、与人类生命的相关性
2、人的行为的选择性
3、不确定的风险性
4、滥用技术的危害性
(二)生命科技领域新技术的法律问题
1、人工生殖
人工生殖是与自然生殖相对应的概念,是利用现代医学的最新成果、利用人工的手段代替自然生殖过程的某一步骤或全部步骤的手段。
3、人工生殖技术引发的法律问题
(1)同源人工受精(AIH)的法律问题
(2)异源人工受精(AID)的法律问题
①父母子女关系问题
②精子提供者与异源受精子女之间的关系
(3)体外受精的法律问题
(4)代孕母亲的法律问题
(5)无性生殖的法律问题
法律问题:AIH子女的法律地位探讨
探讨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丈夫由于夫妻关系不和、长期分居等原因不再同意妻子采用AIH的方法怀孕,而妻子一意孤行,坚持用冷藏的精子怀孕并生下孩子,丈夫是否还是孩子的父亲?他能不能对这种亲子关系加以否定?所生子女还是不是婚生子女?如果允许丈夫否认这种亲子关系就会损害妻子的生育权和子女的利益;如果不允许其否认似乎又对丈夫的生育权以及其对自己精子的支配权产生了侵害。
探讨二:
夫妻离婚之后,妻子未经授权,使用前夫的冷藏精子人工授精,此时,妻子的前夫能否否认AIH子女和自己的亲子关系?他还是不是孩子的父亲?所生子女是不是婚生子女?
探讨三:
丈夫死亡但又没有留下遗嘱同意妻子在其死后利用自己的冷冻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妻子利用丈夫遗留下的冷冻精子受孕,其所生子女是否是其前夫的婚生子女?
父母子女关系
不同国家的规定:
美国制定人工授精的32个州规定接受人工授精的妇女的丈夫是孩子的法定父亲;其中17个州特别强调捐精者不是孩子的父亲。其他州没有规定。
瑞典根据1985年《瑞典受精法》和修改的《瑞典亲子法》规定:妇女之人工授精若曾得其丈夫或永久同居者的同意,而子女之受孕和出生为该人工授精只可能结果时,则该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中国法律尚无规定。在上海的两例AID子女纠纷案中,一家法院是以拟制血亲关系按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另一法院则承认其为婚生子女,认为存在父母子女关系。
精子提供者与异源受精子女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