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芜湖市市区促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芜湖市市区促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6•【字号】芜政办秘〔2018〕300号•【施行日期】201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芜湖市市区促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提升我市建设用地综合利用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促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皖国土资〔2016〕1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创新完善土地利用管理机制,促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提升建设用地综合利用水平,为建设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芜湖)经济带,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二、工作目标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得到增强,用地结构明显优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有效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拉动投资和消费增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更加完善,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城镇化质量明显提高。
三、再开发利用范围本意见所指低效工业用地,是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工业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存量工业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
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工业用地;(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三)落后于国家产业政策、“退二进三”、产出水平(亩均税收)明显低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工业用地;(四)宗地内连片空闲土地超过20亩以上的工业用地;(五)不符合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芜湖)经济带相关规定的工业用地;(六)其他根据规定认定的低效工业用地。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9〕1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9〕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12日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步伐,引导和鼓励工业企业按照城市规划有序搬迁和退出,进一步优化工业产业布局,提升企业竞争力,改善城区环境,优化城市功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是指对城市规划范围内的老旧工业企业,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改造提升,或者对原厂址、厂房进行开发利用的过程。
第三条旧厂区改造利用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规划引领,市场运作,先易后难”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旧厂区改造利用应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工业卫生、消防、节水、节能、绿化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退二转三、建设总部经济和改造提升。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工信、发改、财政、人社、资源规划、税务等相关部门以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工作的组织实施,研究制定鼓励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政策,统筹安排旧厂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城区搬迁企业新建厂区用地指标,协调解决旧厂区改造中的重大问题。
清远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
清远市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奖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关于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清府函〔2018〕409号),为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水平,加快我市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并加强和规范清远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清远标准厂房奖补资金按年度在市财政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清远标准厂房奖补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奖补对象及标准第四条标准厂房奖补对象为我市各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含集聚地)管理机构。
按区域位置,将我市各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含集聚地)分为南部片区和中北部片区两部分。
其中:(一)南部片区包括:高新区、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含集聚地)、广州花都(清新)产业转移工业园(含集聚地)、广东佛冈县产业转移工业园(含广清园B区)。
(二)中北部片区包括:广州(清远)特别合作区、广州白云(英德)产业转移工业园(含集聚地)、英红园产业集聚地、广东连州市产业转移工业园。
第五条市政府每年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和800亩用地指标给予奖补。
具体标准为:(一)建设补贴类。
全市范围的产业园(集聚地)内新建标准厂房项目符合有关要求或者通过旧厂房改造升级达到有关要求,对新建或改造升级增量部分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按实际通过竣工验收的建筑面积计算。
全市补贴总面积不超过80万平方米,总补助金额不超过1600万元,若该专题申报资金需求大于1600万专项资金总量,以各园区申报金额在全市申报资金总额中的占比计算各个园区资金计划下达数。
(二)租金补贴类。
对引入租用标准厂房工业项目的中北部园区,符合条件的,按3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每年进行奖补,连续3年给予补助。
每年总补助金额不超过1400万,若该专题申报资金需求大于1400万专项资金总量,以各园区申报金额在全市申报资金总额中的占比计算各个园区资金计划下达数。
关于存量工业用地有机更新建设高标准厂房试点的指导意见
关于存量工业用地有机更新建设高标准厂房试点的指导意见存量工业用地有机更新建设高标准厂房试点的指导意见是指引和规范企业对已有工业用地的更新和改造,以提升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和产业发展水平的一项政策。
以下是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一、概述1.1背景:发展高质量和可持续性工业,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需要有机更新和提升存量工业用地;1.2 目标:通过试点示范,推广有机更新理念、高标准设计、技术应用等,提升存量工业用地更新质量,促进城市更新与产业升级。
二、试点内容2.1 定位:确立试点地区、范围、时间、任务及目标;2.2 前置工作:开展产业调研、现状调查、政策分析、评估研究等前置工作,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和目标;2.3 设计概念:确定有机更新设计思路,提出资源节约、环保节能、用地紧凑、功能升级、工业美学等概念;2.4 高标准厂房设计:按照高标准打造工业园区,推动建设高标准厂房及公共配套设施;2.5 协同创新:鼓励多元化产业互动,促进产业融合和发展。
三、实施路径3.1 创新机制:强调政府、企业、市场协同作为,促进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3.2 产业引领:依据产业发展方向和市场需求,引导企业有机更新工业用地;3.3 资金投入:为企业提供贴息贷款、补贴扶持等政策性资金支持;3.4 管理监督:对试点项目实施管控,推行分类审批、三方公开、监督评估等措施,确保试点顺利推进。
四、支撑保障4.1 法规依据: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镇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4.2 知识支撑:开展有机更新设计培训,提供设计咨询、技术服务等支撑;4.3 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借助网络技术实现跨区域交流与合作。
该指导意见旨在推进存量工业用地的有机更新和提升,促进企业产业发展水平的提升,同时保障城市更新的可持续性发展。
肇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肇庆市扶持产业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肇国土资规字〔2018〕1号
肇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肇庆市扶持产业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肇庆市扶持产业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肇国土资规字〔201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扶持产业用地指导意见》已经十三届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肇庆市国土资源局2018年1月19日肇庆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2018年1月19日印发肇庆市扶持产业用地指导意见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产业用地供给,提高我市产业用地利用效率和效益,切实降低产业用地初始成本,根据《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和《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扶持产业用地指导意见如下:一、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一)属于我省优先发展产业(含实际投资额10亿元以上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优先发展产业指依据最新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
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是指智能制造装备、海洋工程装备、轨道交通、节能环保装备、新能源装备、汽车制造、航空制造、卫星及其应用、重大成套装备、通用和专用设备及核心部件、基础零部件和原材料的研发制造及应用等先进装备制造产业。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8〕113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8〕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加强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现就提高我市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精准调节土地投向,促进资源要素集中集聚(一)优化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布局。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各类规划的有机融合,通过“多规合一”引导各类产业科学布局,促进产业发展与资源供给的空间协同。
发挥开发园区支撑高质量发展的载体作用,依据开发园区的产业集聚度、资源利用率和经济贡献度,进一步明确各类开发园区的用地规模、开发边界,明晰产业功能定位,整合定位趋同、行业交叉的园区,适当增家国家、省、市开发园区和(工业园区)建设用地规模,促进产业串联式、组团式集聚发展。
(二)优先保障重大产业项目用地。
加大规划、计划、流量等各类指标的统筹配置,将指标安排与项目体量、环境容量、开发强度、产业布局等相挂钩,对市确定的基本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型产业、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项目以及重点扶持的工业百强企业、重大项目和重点技改项目等,优先安排土地计划指标;对其它一般项目用地限制新增土地供应,原则上通过内部挖潜优先使用存量土地;对省、市政府明令调整的落后产能及禁止供地目录内的项目一律停止供地。
江苏关于鼓励高标准厂房建设 促进产业集聚规模发展 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
关于鼓励高标准厂房建设促进产业集聚规模发展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苏国土资发〔2012〕356号苏中小合作〔2012〕646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企业集中、产业集群、要素积聚、土地集约”为目标,优化工业布局,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进一步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推进我省功能齐全、设施先进的四层及以上标准厂房(以下简称“高标准厂房”)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标准厂房建设的重要意义“十二五”时期既是我省加快推进“两个率先”的关键期,也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攻坚期。
我省中小微企业面广量大,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积极稳妥地推进高标准厂房建设,既是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保障中小微企业用地,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节约集约用地、实现我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对于加快苏北振兴、苏中崛起、苏南提升,进一步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在更高层次上推进我省区域互动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高标准厂房建设的基本原则今后,我省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中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和引导其进入高标准厂房。
根据目前我省各类开发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发展现状,高标准厂房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
在省级、国家级开发区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工业集中区(以下简称“园区”)内,均可以选定集中连片、存量建设用地较多的区域,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和中小微企业的特点,围绕产业定位、行业要求,合理确定高标准厂房建设总体布局和规模。
(二)市场导向。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厂房投资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工业地产开发运作模式,加快高标准厂房建设步伐。
(三)规范建设。
高标准厂房建设要明确投资主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完备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并委托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
广东省肇庆市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建设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肇庆市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促进我市土地集约高效利用,积极拓展发展空间,培养壮大中小企业,解决其用地难用地贵问题,按照市场化推进、规模化开发、标准化建设、功能化配套的要求,支持和鼓励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项目建设,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肇府[2018]10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肇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肇庆市扶持产业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肇国土资规[2018]1号)、《肇庆市工业平台招商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章适用范围、标准和开发主体第二条适用范围(一)本意见适用范围为按照“企业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合理布局”原则,经四会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四会市辖区内出让时约定销售在规划范围内按要求进行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集投资、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等为一体的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项目。
(二)该类厂房可出售给符合建设所在地产业规划的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生产性服务、科技研究等经营活动,包括工业制造厂房、工业仓储物流、工业研发楼宇、科技企业孵化器等。
鼓励项目开发单位打造“产研结合、产融互动、资源共享”的多业态产业载体。
第三条适用标准本文所述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必须符合下列标准:1、建设用地须为国有建设用地,且土地性质用途为工业用地;2、建筑容积率不低于2.0;3、二层以上并配建工业电梯。
第四条开发主体项目开发单位应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南府发〔2014〕31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南府发〔2014〕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切实加强我市工业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推动产业招商,促进全市工业优化布局和转型发展,现就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界定本意见所适用的标准厂房是指在我市工业园区内,由符合要求的开发业主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设计、集中建设、达到建设规模要求的工业用房,包括通用厂房和专用厂房,建成后用于出租或出售给企业用于工业生产经营。
标准厂房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型和节能省地的特征。
二、项目立项以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立项,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按允许类项目备案。
三、建设要求(一)开发业主。
原则上应为市属产业投资公司、各县(城区)和园区设立的建设开发公司或招商引资引进的各类企业。
(二)建设规模。
原则上每个标准厂房集中区域的占地面积15亩(含)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标准厂房单体建筑占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三)控制指标。
符合项目所在地城市(镇)规划要求。
高新区、经开区、广西—东盟经开区和城区工业园区内建设的标准厂房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5;县域工业园区内建设的标准厂房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0。
建筑密度应大于30%,绿地率不超过20%。
鼓励建设多层工业厂房,除有特殊工艺要求外,层数不得低于3层或高度不低于12米。
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建造综合物流及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江府〔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2022〕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江门市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十六届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28日江门市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1〕226号)和有关规定,促进我市土地资源高效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以显著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为重要抓手,促进产城融合,提高中心城区集聚度,助推产业园区的集约化发展。
“十四五”期间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稳步下降;新增产业用地亩均产出有较大增长;大幅提高供地率、闲置土地处置率;有效盘活低效用地,稳步推进“三旧”改造,实施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
二、工作措施(一)强化规划引领。
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将工业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到不少于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30%。
引导工业项目向产业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新型产城融合,加强连片综合性开发。
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促进集约布局和节约用地。
结合产业基础及重点产业集群发展规划,高标准谋划产业园区,引导工业项目向产业园区集聚,新建工业项目和经批准实施异地搬迁的工业项目,除因安全生产、工艺技术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应当进入产业园区生产建设。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07•【字号】通政办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7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构建符合企业发展规律、产业生命周期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用地长效机制,促进全市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双提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103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1〕2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一)严格执行容积率标准。
主城区(崇川区、南通经开区、苏锡通园区,下同)新上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4,其他县(市、区)新上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2,同时,工业项目应按使用功能合理确定层高。
高标准厂房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0,按工业用地管理的研发项目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5。
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等特定产业以及基于环保、安全、消防等要求和使用特殊工艺的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发改、科技、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商务等相关部门集体决策认定。
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因地制宜研究制定片区工业用地开发强度和容积率管控标准,细化明确不同区域、不同主导产业集中片区容积率管控要求,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工业园区推进产业集群促进集约发展的指导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工业园区推进产业集群促进集约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赣府厅发[2011]65号•【施行日期】201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工业园区推进产业集群促进集约发展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1〕65号2011年12月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推进产业集群,促进集约发展,实现工业园区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产业链培育和延伸为纽带,以龙头企业和配套企业为重点,注重引进和培育相结合,着力解决产业布局不集中、协作配套不紧密、服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按照重大项目(龙头企业)--产业链--产业集群发展路径转型升级,切实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全省工业园区集约发展,为实现推进科学发展、加快绿色崛起、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特色为本、错位发展,对产业结构进行规模化、专业化整合,形成各具特色、独具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坚持规划引领、有序发展,加强产业集群规划,实行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坚持龙头带动、集群发展,鼓励龙头企业分离扩散配套件生产,促进以中小企业专业化配套为核心的关联企业集群发展;坚持产城融合、集约发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推进工业化与城镇化相结合、工业与服务业相融合,打造集工业、商贸、生活和服务为一体的城镇新区;坚持绿色增长、持续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循环经济,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目标集中培育一批规划科学、特色鲜明、链条完整、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建立功能较为完善的园区社会化服务体系,初步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集约低碳型发展方式。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11•【字号】防政办函6号•【施行日期】2023.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防城港市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23年9月11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11月11日防城港市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降低用地成本,落实自治区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决策部署,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22〕8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机制,创新工业企业用地保障和项目监管方式,建立“标准地+协议制+承诺制”用地模式,推动高质量工业项目落地,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凝心聚力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建设现代化临港工业城市,打造国际医学新高地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改革提质增效。
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优化报建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创新“标准地”供地方式,促进土地要素高效配置和有效利用。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乡镇工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乡镇工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04•【字号】通政办发〔2022〕70号•【施行日期】2022.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乡镇工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乡镇工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4日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乡镇工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强化资源集约利用,提升全市乡镇工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不含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和高新区)发展水平,推动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乡镇工业提质增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南通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坚持科学发展。
按照“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因地制宜”的原则,不搞“一刀切”,进一步加强全市乡镇工业的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打造形成以省级及以上开发园区为主体,以重点中心镇、产业集聚特色镇为支撑的多层次乡镇工业空间布局。
各地要结合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属地统筹、规划引领、集约管理、精准整治”的要求,大力推进“退二还一”“退二优二”“退二进三”。
严格控制新增集聚区,利用5—10年的时间,推动园区外企业入园进区,避免“村村点火、户户冒烟”。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
以下各条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牵头落实,不再列出。
〕二、提升园区质态。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1•【字号】苏府规字[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3〕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鼓励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1日关于鼓励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升我市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苏州实际,对市区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通过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使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得到有效控制,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得到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结构更趋优化,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用地占比合理提升,集约用地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适用范围鼓励盘活的存量建设用地主要指下列几种情形:(一)闲置土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低效利用的工业用地。
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使用的工业用地;土地利用和综合产出效率低下的工业用地;属于政府专项整治“关停并转”范畴的企业所使用的工业用地;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建设利用的工业用地。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3•【字号】川府发[2007]37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7]3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现将《四川省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三日四川省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工业园区(含各类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发展区,下同)发展,努力打造工业跨越发展新增长极,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加快工业园区发展必须以“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为主题,围绕“一年有新进展、三年有新突破、五年上新台阶”的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发挥比较优势,突出区域特色,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自主创新,大力推进优势产业集聚发展,主动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带动农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配套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具有国际国内重要影响的特色资源开发基地和中西部最具竞争力的现代制造业强省建设,推进工业大省向工业强省跨越。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原则。
发挥科学规划的龙头引领作用,按照工业布局的总体要求综合统筹、适度超前规划各类工业园区。
加强工业园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产业布局规划的充分衔接。
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制订工业园区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工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
2优势产业集聚发展原则。
推动优势产业、优势企业、优势资源和要素保障向工业园区集中。
充分发挥各地区位、资源、产业等优势,把握市场需求,加强市场细分,推进同业集聚和产业协作,实现工业园区间产业错位发展。
发挥工业园区的辐射、带动功能,加大功能整合力度,以优势产业(产品)链为纽带,积极发展“一区多园”,积极发展关联性强、集约水平高的产业集群和特色鲜明的区域产业品牌。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20〕33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20〕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闽政〔2020〕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开发区(园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按照基础设施优先、产业优先、公共配套优先、环境优先原则,坚持以质量效益为中心,以转型升级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围绕打造“改革试验区、开放先行区、创新引领区、合作示范区”目标,突出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推动资源有效整合,形成集聚效应,构筑定位清晰、优势互补、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开发区发展新格局,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坚持规划引领。
立足实际、着眼长远,以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按照“一县一区、一区多园”布局,落实“多规合一”,科学编制全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开发区的数量规模、空间布局、产业定位和未来发展方向,引导全市开发区科学有序发展,明晰开发区边界,明确功能分区,重点建设好核心区,突出生产功能,统筹核心区与生活区、商务区、办公区等城市功能建设,构建“大园区+小城市”公共服务网络,推进产城融合。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二、优化空间布局。
以“扩、并、转、提”为整合方向,以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为主体,整合或代管同一区域工业园区,选准龙头延伸产业链,精准筛选入驻企业,实现开发区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发展的指导意见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19•【字号】肇府函〔2017〕153号•【施行日期】2017.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发展的指导意见肇府函〔2017〕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目前全市已经建成或正在规划建设的开发规模在2000亩以上的产业园区及产业集聚基地22个,其中国家级园区1个(肇庆高新区)、省级园区9个(肇庆大旺、德庆、怀集3个产业转移工业园,高要、四会、广宁、封开4个产业转移集聚地),其余是市、县(市、区)级产业园区和产业基地。
累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17.09万亩,已开发面积11.62万亩,尚可供地面积3.84万亩;入园项目1076个,总投资2094.64亿元;2016年度完成工业产值1800.84亿元。
近几年来,我市的产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基地发展较快,但整体水平不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园区规划不够科学。
园区规划布局缺乏统筹指导,园区产业发展缺乏合理分工,园区规划执行也不够有力,以致同质同构情况比较明显,差异性、互补性不强。
园区开发水平较低,基础设施建设仍然滞后。
二是整体开发规模偏小。
上规模、上档次的园区不多,国家级、省级园区占比仅为45.45%,除了肇庆高新区已开发面积达到2.7万亩、端州三榕工业园达到1.6万亩以外,大多数园区已开发面积在5000亩以下。
三是主导产业不够突出。
园区引进的项目以中、低端产业偏多,缺少产业链条长、带动能力强的龙头项目,难以带动产业集群发展壮大,全市至今还没有年产值超100亿元的大型企业,年产值超千亿产业集群仅有金属加工1个。
四是产出效益不高。
目前全市园区工业总产值仅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40%左右,已开发园区用地平均每亩产生的工业总产值为1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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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为目标,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聚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水平,增强工业园区招商竞争力,进一步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
现就我市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提出以下意见。
一、标准厂房建设目的和原则
(一)建设目的。
标准厂房,是由政府批准,在某一区域内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合理,能满足从事一般工业生产和科学试验需要的标准型建筑物或建筑物群体,主要为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和外来工业投资项目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一是降低企业建设成本。
入驻企业不需要进行征地、拆迁、办理用地手续、自建厂房宿舍等程序,减少占用经营资金,缩短建设周期,加快项目投产进度;二是提升招商引资成效。
企业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可直接安装设备,尽快投产,产生效益,产生税收,同时,能够围绕园区的主导产业,进行招商引资,推动产业集聚发展;三是节约集约用地。
标准厂房是多层厂房,可灵活租赁,可重复利用,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建筑容积率,有利于提高土地投资强度、投入产出率、税收贡献率,有利于破解工业项目“用地难”、“落地难”问题。
(二)建设原则。
一是科学规划。
建设规划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聚集的要求和中小微企业的特点,围绕产业定位、行业发展合理确定标准厂房总体布局和规模。
二是选址合理。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集中连片原则,依托已有开发区、园区开展建设标准厂房,选址区域内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应满足入驻企业生产需要。
同时,区域内可根据需要建设供入驻企业共享的商务办公、产品检测技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
二、标准厂房适用范围和标准
(一)适用范围。
我市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含集聚地):高新区、广州(XX)产业转移工业园(含集聚地)、广州花都(清新)产业转移工业园(含集聚地)、广东佛冈县产业转移工业园(含广佛(佛冈)产业园)、广德(英德)产业园、广州白云(英德)产业转移工业园(含集聚地)、英红园产业集聚地、广东连州市产业转移工业园。
今后获得省级及以上批准认定或认可的新的开发区、产业园(集聚地)自动纳入奖补范围。
(二)建设主体。
各类开发区、园区(集聚地)管理机构、政府投融资平台设立的建设开发公司、具有开发资质的各类投资企业。
(三)建设标准。
1.建设规模。
争取全市每年建设标准厂房80万平方米以上,原则上申报的标准厂房项目集中区域的占地面积在20亩(含)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
2.规划条件。
符合项目所在地城市发展规划及所属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南部片区的高新区、广州(XX)产业转移工业园(含集聚地)、广州花都(清新)产业转移工业园(含集聚地)、广东佛冈县产业转移工业园(含广佛(佛冈)产业园)内申报的标准厂房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中北部片区的广德(英德)产业园、广州白云(英德)产业转移工业园(含集聚地)、英红园产业集聚地、广东连州市产业转移工业园内申报的标准厂房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5。
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不纳入奖补范围。
3.建设投入。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标准厂房建设,投资主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完备建设审批手续,委托具备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
标准厂房建成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三、标准厂房用途和入驻要求
(一)厂房用途。
主要用于出租或出售给工业企业及其配套企业用于生产经营。
(二)入驻要求。
企业入驻标准厂房须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把关。
入驻企业原则上应为工业企业、工业企业的配套企业或者我市重点发展的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并符合所在开发区、园区关于产业定位、投资强度、产出、税收等方面要求。
四、标准厂房建设和租用扶持政策
(一)奖补对象:我市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含集聚地)管理机构。
(二)奖补标准。
1.财政资金扶持。
市政府每年原则上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财政资金申报奖补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