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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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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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13)
《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报批稿) (13)
编制说明 (13)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7)
第一章总则 (17)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保障全国高速公路和重要国省干线公路以及重要公路设施的稳定运行,加强国家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与科学管理,
提升国家干线公路网安全性能和服务质量,提高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实现国家干线公路网全网、全时的“可视、可测、可控”的发展目标,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畅通、便捷、绿色的公路出行服务,制定本技术要求。 (17)
第二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统一高效的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组织机构,承担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任务,建立值班接警、信息处理、路网监测、调度指挥、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出行服务等相关管理机制,配备稳定的岗位编
制,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高效的工作机制,确保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工作有序开展。
(18)
(一)交通运输部主管国家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工作,其设立的公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国家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工作。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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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主管省域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工作,其设立公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工作。 (18)
第三条本技术要求定义的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简称“系统”,包括:18(一)部级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平台,简称“部级路网平台”; (18)
(二)省级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平台,简称“省级路网平台”; (18)
(三)路网监测点外场设施,简称“设施”; (18)
(四)相关支撑系统。 (18)
第四条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和已投入运行的部、省两级路网平台、设施及相关支撑系统的建设和完善。地市级路网平台、设施及相关支撑系统的建设和完善可参考本技术要求。
(18)
第二章系统规划与建设 (18)
第五条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开展规划与建设,并与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技术的发展相协调。19(一)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总体规划由部公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负责组织编制,并报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实施。 (19)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平台、设施及相关支撑系统总体规划由省级公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负责组织编制,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级路网平台的总体设计由省级公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负责组织编写,并报部公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备案后组织建设。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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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建设须符合本技术要求规定的功能要求与技术指标,并遵循满足应用、成本合理、性能稳定、维护方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系统的建设应结合本地
区的实际情况和现有条件,充分利用公路现有联网监控和联网收费中心功能,综合利用已建
信息采集设施和通信网络设施资源,补充必要的公路网运行状态监测手段和传输通道,加强
与养护管理、收费管理、路政管理、治超管理、机电系统管理、交通情况调查等系统的集成
应用,并充分利用社会信息基础设施和资源,遵守现行国家、交通运输行业相关技术标准。
(19)
第八条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19)
(一)路网监测点的布局与采集设施: (19)
(二)部、省两级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平台; (19)
(三)相关支撑系统及安全认证平台。 (20)
其中,国家干线公路网的监测点包括:国家级路网监测点(I级监测点)、省级路网监测点(II级监测点)和其他路网监测点(III级监测点)三个层级体系。 (20)
第三章系统运行与信息管理 (20)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及其授权的公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负责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管理、数据
管理和安全管理,建立系统运行的规章制度,保障部、省两级路网平台正常运行与互联互通,确保外场设施及相关支撑系统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根据公路网运行管理的需要,各有关部
门应及时补充和更新系统设施,完善系统功能,提升系统性能,确保系统满足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的各项要求。 (20)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标准和规范建立系统安全保护体系,采用行业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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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的密钥安全认证服务体系对数据交互进行保护,确保交互数据的真实性和抗抵赖性。
(20)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及其授权的公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负责各类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信息的管理与对外发布工作,未经授权其他机构不得擅自发布。 (20)
第四章信息内容与采集 (21)
第十五条公路网信息主要包括: (21)
(一)公路基础信息; (21)
(二)公路应急资源信息; (21)
(三)公路网运行信息等。 (21)
公路基础信息、公路应急资源信息的获取与管理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执行,并作为系统的重要基础信息纳入系统应用与管理范畴。公路网运行信息的采集、处理与应用是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重要建设内容。 (21)
第十六条公路网运行信息指以文字、语音、图像、数字等形式反映出来,通过网络传输与系统处理的各种表明公路网运行状态内容的总称。国家干线公路网运行信息主要为路网监测点所采集的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21)
(一)交通运行数据,包括: (21)
断面交通量数据:指实测通过干线公路及重要节点的断面车辆数。其中,收费站交通量应含车辆出入收费站时间、出入收费站地点和行驶里程等。 (21)
车辆速度数据:指实测干线公路及重要节点的断面地点车速(含方向)和时间平均速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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