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doc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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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6.22•【文号】林规发[2011]154号•【施行日期】2011.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林规发[2011]154号)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化中央部门预算改革,加强预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1] 370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局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财政预算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度,健全机制,优化结构,推进改革,提高中央部门预算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与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及事业发展计划相适应,与中央本级财力状况相适应。

坚持民生优先,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证国家方针政策的落实和重点支出需要。

坚持厉行节约,从严从紧编制预算,控制和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坚持改革创新,健全预算决策机制,推进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改革,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改革。

坚持科学管理,推进综合预算管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管理绩效,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工作重点是:(一)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工作的长效机制。

充分认识开展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重要性,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等文件及会议精神,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长效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5.11.22•【文号】国务院令[第186号]•【施行日期】1995.11.2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已经1995年11月2日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199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是不作为一级预算。

第三条预算法第四条第一款所称“中央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所称“直属单位”,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四条预算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本级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地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所称“直属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五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本部门机关经费预算,应当纳入本部门预算。

第六条预算法第八条所称“中央和地方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

第八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预算收支以外国货币收纳和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

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第九条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所称“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各部门和各单位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境内外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预算的部分。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1.18•【文号】财预[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编报2009年度中央部门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起,中央部门即按照本办法进行核算、统计。

中央级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未使用的财政拨款,不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统一按本办法关于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的规定执行。

对事业单位在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已转入事业基金但尚未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也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在编报2009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应按规定编报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结转和累计结转资金情况。

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一○年一月十八日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2财政部文件财预…2007 ‟38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订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 二) 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 三) 追踪问效的原则。

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 项目库第六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七条 项目库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

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中央部门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1.19•【文号】财预[2009]403号•【施行日期】2009.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11月19日财预[2009]40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提高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我们制定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以下简称项目定额标准)管理的全过程,主要包括立项、编制、发XXX实施、复审和修订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定额标准,是指为满足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需要,在对预算项目进行合理分类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项目的资产配置量、资产消耗量或业务工作内容为主要对象确定的预算支出标准。

第四条项目定额标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

统一项目定额标准体系建设规划,优化标准体系整体结构,注重项目定额标准之间的相互衔接,发挥标准体系的整体功能。

(二)突出重点。

按照项目定额标准管理规律,优先选择与部门核心职能最相关的、以及部门最急需的业务工作开展项目定额标准管理。

(三)动态优化。

在保持标准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水平变化,对标准实施动态优化。

第二章项目定额标准的分类和内容第五条项目定额标准分为财政部标准和部门内部标准。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订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

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项目库第六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七条项目库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

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中央部门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八条项目库分为中央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部项目库。

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预[2010]1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预[2010]11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颁布时间:2010-1-22发文单位:财政部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预算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预算执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为发挥财政政策在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关系密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细、做实、做准预算,为预算执行打下良好基础。

各级财政部门、有预算分配权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预算编制改革,严格控制代编预算规模,提高预算到位率,切实把预算细化到部门,细化到基层单位,细化到具体项目。

各单位要科学合理编制本单位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应严格按照定额管理要求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要提高精细化水平,做好项目评估和可行性论证,确保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切实可行,对跨年度项目要根据项目进度分年安排,推动项目的滚动管理。

要完善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相结合的机制,加强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对部门、单位年底形成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使用。

二、及时批复和下达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

本级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对年初代编预算,各级财政部门、有预算分配权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资金分配方案的细化和指标下达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年初代编安排的预算(包括有预算分配权的主管部门分配的资金),要尽量在6月30日前落实到部门和单位,超过9月30日仍未落实到部门和单位且无正当理由的,除据实结算项目外,全部收回总预算,调剂用于其他支出或平衡预算。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3.11•【文号】财预[2005]46号•【施行日期】2005.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2005]4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五年三月十一日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中央本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是指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中央部门应当对部门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四条部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包括行政单位基本支出结余和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结余。

行政单位(含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主要用于零星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国家测绘局关于编制2010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国测财字[2009]18号

国家测绘局关于编制2010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国测财字[2009]18号

国家测绘局关于编制2010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正文:----------------------------------------------------------------------------------------------------------------------------------------------------国家测绘局关于编制2010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国测财字〔2009〕18号)局所属各单位:(财预〔2009〕为做好我局2010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2010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65号)精神,现就2010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通知如下:一、2010年预算编制工作的总体要求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认真学习和领会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掌握预算编制内容、程序和方法,扎扎实实做好本单位预算编制的各项工作,提高预算编制工作质量,确保预算编制工作顺利完成。

二、2010年预算编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一)收入预算的编制收入预算编制的内容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以及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等。

各单位在编制收入预算时,应根据近几年单位收入情况和2010年收入增减变动因素等进行综合测算,确保收入项目完整、收入预算准确。

(二)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专用材料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其他费用等支出内容。

要根据《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7号)的要求,从严编制基本支出预算,严格控制基本支出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各单位在“一上”预算时继续编报基本支出预算,原则上应按上年预算批复数编报。

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指标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指标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指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管理,规范预算指标管理工作,提高预算执行的时效性,确保资金拨付的安全性,明确岗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预[2001]34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指标管理是核算和控制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业务活动的重要手段,是对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指标变化过程的记录。

第三条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指标包括年初批复的中央部门预算指标,以及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调整的中央部门预算指标。

第四条调整中央部门预算指标包括:通过动支中央预备费、中央财政超收或节支资金、中央本级年初代编预算资金及以前年度中央财政决算预留等资金来源追加中央部门支出预算指标;中央本级与地方专款上划及下划指标;科目、项目间调整指标;以及追减中央部门支出预算指标等。

第五条中央财政本级支出总预算指标设总账,根据预算批复或调整预算发文通知将指标分解到发文的部门预算管理司(以下简称部门司),并细化到收支分类科目。

各部门司负责管理职责范围内各部门的预算指标,并按部门、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设立相应明细账。

第六条部门预算指标调整申请中央部门的年度预算一经确定,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支出事项外,不得随意调整。

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的,由部门向部门司提出申请,预算调整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7月7日至11月初。

部门司负责对部门调整预算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送预算司,经预算司审核并报部领导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一)中央预备费的运用。

除特殊情况外,中央预备费上半年不得运用。

确需动用的,要根据有关部门的申请,由部门司提出建议,会签预算司提出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二)中央财政当年超收收入的使用。

如中央财政当年收入超收,由预算司根据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党委会、国务院规定的使用方向提出安排意见,经部党组会议审定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0.11.24•【文号】应急〔2020〕92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应急〔2020〕92号中国地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部所属事业单位:《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应急管理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2020年11月24日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提升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工作部署和专项规划,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部本级及部所属事业单位、中国地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及所属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础设施及设备购置等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经营性,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促进提升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方面能力。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四条国家有关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应急管理部和中国地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健全完善项目储备机制,建立项目储备库。

原则上,拟安排或申报的项目应有规划作支撑,并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五条项目实行审批制:(一)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应急管理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模板】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模板】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预算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预算执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为发挥财政政策在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关系密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细、做实、做准预算,为预算执行打下良好基础。

各级财政部门、有预算分配权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预算编制改革,严格控制代编预算规模,提高预算到位率,切实把预算细化到部门,细化到基层单位,细化到具体项目。

各单位要科学合理编制本单位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应严格按照定额管理要求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要提高精细化水平,做好项目评估和可行性论证,确保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切实可行,对跨年度项目要根据项目进度分年安排,推动项目的滚动管理。

要完善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相结合的机制,加强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对部门、单位年底形成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使用。

二、及时批复和下达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

本级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对年初代编预算,各级财政部门、有预算分配权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资金分配方案的细化和指标下达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年初代编安排的预算(包括有预算分配权的主管部门分配的资金),要尽量在6月30日前落实到部门和单位,超过9月30日仍未落实到部门和单位且无正当理由的,除据实结算项目外,全部收回总预算,调剂用于其他支出或平衡预算。

财政部第34号令(第九次法规清理)doc-九、中华人民共

财政部第34号令(第九次法规清理)doc-九、中华人民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34 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金人庆二○○六年三月三十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法规清理应当经常化、制度化的要求,我部在前八次财政法规清理的基础上,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3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财政规章)进行了第九次全面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

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共381件,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或者已明令废止的财政规章158件;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自行失效的财政规章223件。

现将这381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一、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158件)(一)综合类(18件)1(2001年5月31日财政部财综[2001]35号)2(2001年1月21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4号)3200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01年1月16日财政部财综[2001]2号)4(2000年3月1日财政部财综字[2000]18号)5题的通知(1999年9月25日财政部财综字[1999]147号)6(1999年6月17日财政部财综字[1999]97号)7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1999年6月11日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字[1999]88号)8(1999年5月22日财政部财综字[1999]52号)9(1999年3月11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11号)10(1997年12月1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62号)11(1997年8月6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31号)12(1997年3月27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21号)13(1997年2月4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0号)141995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字[1995]12号)15(1994年1月24日财政部(94)财综字第7号)16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1992年9月21日财政部(92)财综字第172号)17(1992年8月4日财政部(92)财综字第148号)18(1989年9月26日财政部(89)财综字第94号)(二)法制类(2件)1(2000年12月18日财政部财办发[2000]78号)2(1998年5月15日财政部财法字[1998]18号)(三)税收类(17件)1(2000年5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74号)2(2000年6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2号)3(1999年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8号)4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8号)5(1994年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65号)6(1994年6月10日财政部(94)财农税字第28号)7(1992年11月10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58号)8牧业税征收经费问题的复函(1990年9月24日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71号)9(1990年8月30日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64号)(1990年8月1日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56号)11规定》的通知(1990年9月11日财政部(90)财税字第20号)12(1989年1月10日财政部(89)财农税字第1号)13(1988年9月3日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43号)14(1988年7月29日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36号)15(1988年5月16日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12号)16(1988年3月19日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3号)17(1987年12月21日财政部(87)财农税字第472号)(四)关税类(3件)14国及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暂缓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决定(2003年9月15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3]20号)2(2002年10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40号)3(2001年7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0号)(五)预算类(11件)1(2002年7月10日财政部财预[2002]358号)2)(2002年6月19日财政部财预[2002]356号)3(2002年1月17日财政部财预[2002]5号)4(2001年7月27日财政部财预[2001]331号)(2001年7月25日财政部财预[2001]330号)6(1999年8月17日财政部财预字[1999]433号)7金呆账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7月3日财政部财预字[1997]219号)8(1995年8月18日财政部财外字[1995]290号)9(1990年11月23日财政部(90)财地字第138号)10(1989年6月9日财政部(89)财预字第41号)11库的复函(1987年8月6日财政部(87)财预字第121号)(六)国库类(13件)1(2002年12月20日财政部财库[2002]70号)2(2002年3月14日财政部财库[2002]11号)3(2002年1月11日财政部财库[2002]1号)42001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结余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4日财政部财办库[2002]1号)5(2001年7月10日财政部财库[2001]53号)62001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1年8月21日财政部财库[2001]50号)7(2001年4月9日财政部财库[2001]30号)8(2000年10月8日财政部财库[2000]11号)9(2000年9月11日财政部财库[2000]7号)10办法》的通知(1999年6月24日财政部财预字[1999]363号)11(1999年4月17日财政部财预字[1999]139号)12(1997年11月21日财政部财预字[1997]391号)1395年一年期记账式国库券市场间转托管运作试行办法(1995年9月1日财政部财国债字[1995]32号)(七)行政政法类(5件)1(1997年11月25日财政部财外字[1997]475号)2(1997年4月7日财政部财文字[1997]41号)3(1992年10月17日财政部、经贸部(92)财外字第966号)4单列市本级行政费支出节级科目》的通知(1991年12月26日财政部(91)财文字第799号)5知(1989年12月25日财政部(89)财外字第1060号)(八)教科文类(7件)1(2002年9月3日财政部财教[2002]145号)2(2001年8月3日财政部财教[2001]75号)3(2001年6月19日财政部财教[2001]39号)4(2001年3月19日财政部财教[2001]15号)5(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考核办法》的通知(1998年12月1日财政部财公字[1998]235号)6(1998年2月4日财政部财文字[1998]10号)7(1987年5月18日财政部(87)财文字第212号)(九)经济建设类(12件)1(2002年9月24日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财建[2002]379号)2(2001年10月15日财政部财建[2001]593号)3行办法(2001年8月21日财政部财建[2001]518号)4(2001年6月20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建[2001]354号)5(2000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建[2000]439号)6(1999年12月1日财政部财经字[1999]1013号)7(1998年1月5日财政部财商字[1998]15号)8(1997年12月22日财政部财工字[1997]542号)9(1996年12月17日财政部财工字[1996]372号)10(1996年11月26日财政部、国家烟草专卖局财工字[1996]393号)11(1996年11月13日财政部财工字[1996]384号)12(1996年8月9日财政部财工字[1996]289号)(十)农业类(12件)1(2003年6月2日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财办农[2003]62号)2(2002年10月11日财政部财农[2002]137号)3(2002年7月17日财政部财农[2002]69号)4(2002年7月30日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财办农[2002]99号)5(2001年11月26日财政部财农[2001]190号)6(2000年4月12日财政部财农字[2000]31号)7(1998年9月14日财政部财农字[1998]229号)8(1998年5月18日财政部财农字[1998]70号)9(1997年7月18日财政部财农字[1997]144号)10(1995年9月27日财政部、水利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财农字[1995]236号)11(1993年5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93)国资事发第22号)12《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的通知(1992年9月24日财政部(92)财农字第46号)(十一)企业类(19件)1(2002年2月6日财政部财企[2002]27号)2(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财企[2001]710号)3计师审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1年11月26日财政部财企[2001]707号)4(2001年3月19日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统[2001]2号)5(2001年7月6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统[2001]14号)6(2001年7月4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统[2001]13号)7(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财企[2000]905号)8(2000年4月26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统字[2000]2号)9组织出资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9年11月24日财政部财评字[1999]564号)10通知(1999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国家计委财统字[1999]2号)11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3月25日财政部财评字[1999]118号)12(1998年10月16日财政部财统字[1998]3号)13(1998年9月21日财政部财清字[1998]14号)14(1998年2月16日财政部财商字[1998]75号)15(1996年12月3日财政部财工字[1996]404号)16(1996年8月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产发[1996]25号)17通知(1996年7月25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35号)18(1995年2月21日财政部财工字[1995]29号)19(1993年10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3)国资办发第58号)(十二)金融类(7件)1(2001年9月29日财政部财金[2001]221号)2购的通知(2001年3月25日财政部财金[2001]75号)3(2001年1月20日财政部财金[2001]14号)4(2000年11月8日财政部财金[2000]122号)5(2000年2月13日财政部财债字[2000]37号)6(1997年8月22日财政部财国债字[1997]38号)7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国家开发银行就地实施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的通知(1997年1月21日财政部财基字[1997]4号)(十三)国际类(2件)1(2000年7月17日财政部财际字[2000]12号)2行贷款项目上市发行股票和转让经营权问题的函(1997年9月12日财政部财世字[1997]121号)(十四)会计类(20件)1(2003年11月27日财政部财会[2003]34号)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二)》的通知(2002年7月25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会[2002]28号)3(2001年9月13日财政部、证监会财会[2001]1069号)4所跨省设立分所有关注册管理事项的通知(2001年5月24日财政部财会[2001]1024号)5(2000年9月3日财政部财会[2000]13号)6(2000年5月8日财政部财会字[2000]5号)7(2000年3月24日财政部财协字[2000]28号)8(1999年11月26日财政部财会字[1999]45号)9(1998年10月22日财政部财经字[1998]114号)10的通知(1998年9月28日财政部财协字[1998]9号)11(1998年7月3日财政部财会协字[1998]55号)12(1998年4月16日财政部财会协字[1998]23号)13(1997年11月3日财政部财会协字[1997]46号)14(1996年1月22日财政部财会协字[1996]9号)15(1996年3月14日财政部财农字[1996]50号)16(1994年12月2日财政部(94)财会协字第123号)17(1994年6月23日财政部(94)财会字第24号)18(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93)财会协字第110号)19(1993年12月15日财政部(93)财会协字第122号)20的通知(1989年12月5日财政部(89)财会字第9号)(十五)监督检查类(5件)1的通知(1997年10月15日财政部财监字[1997]56号)2(1996年8月30日财政部财监字[1996]41号)3(1995年8月28日财政部财监字[1995]33号)4方案》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1994年12月17日财政部(94)财监字第18号)5(1987年10月29日财政部、国家审计署(87)财法字第52号)(十六)农业综合开发类(5件)1(2003年9月30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办[2003]217号)2(2003年5月23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办[2003]130号)3法(2001年10月30日财政部财发[2001]38号)4(2000年9月22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办[2000]125号)5(2000年7月31日财政部财发字[2000]6号)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23件)(一)综合类(6件)1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2003年6月26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03]48号)2查的通知(2003年3月13日财政部、监察部财综[2003]12号)3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03年2月19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3]8号)4(2001年11月2日财政部、中编办财综[2001]75号)5(2001年10月30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74号)61996年度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财务管理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6年12月5日财政部财综字[1996]115号)(二)法制类(3件)12003年度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2003年12月23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法[2003]52号)22001年度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2001年12月10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法[2001]46号)3(1990年5月21日财政部(90)财法字第25号)(三)税收类(34件)1(2003年11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32号)2(2003年11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31号)3(2003年11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27号)4(2003年5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13号)5(2003年5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12号)6(2003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06号)7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年4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01号)8通知(2002年11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63号)9(2002年9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9号)10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2002年7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99号)112002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2002年6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83号)12(2001年8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41号)13(2001年8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32号)142001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2001年7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24号)15(2001年7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9号)16(2001年7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94号)17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2001年4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61号)18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2001年4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4号)19(2001年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3号)20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1999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309号)21关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自行调整原木农业特产税税率问题处理意见的函(1999年7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31号)22(1999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28号)23(1998年12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77号)24(1998年6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93号)25(1997年7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87号)26(1997年2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8号)27(1996年12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00号)28(1996年8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9号)29(1995年10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0号)30(1995年4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2号)31(1995年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号)32(1994年12月29日财政部(94)财税政字第200号)33问题的通知(1994年10月10日财政部(94)财税政字第162号)34(1994年4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24号)(四)关税类(7件)1(2003年5月2日财政部财税[2003]110号)2(2002年9月19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2]6号)32001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2002年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34号)4(2001年7月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1]6号)5(2001年6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05号)6(2001年4月6日财政部财税[2001]68号)7(1999年1月13日财政部财税字[1999]6号)(五)预算类(20件)12003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2003年12月31日财政部财预[2003]563号)22003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2003年12月2日财政部财预[2003]541号)32002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2002年12月26日财政部财预[2002]616号)42002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2002年11月27日财政部财预[2002]593号)5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2002年10月21日财政部财预[2002]535号)62002年执行情况和2003年预算的通知(2002年10月10日财政部财预[2002]527号)7(2002年5月28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2]318号)82001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2001年12月5日财政部财预[2001]480号)9(2001年10月11日财政部财预[2001]419号)102001年执行情况和2002年预算的通知(2001年9月28日财政部财预[2001]411号)11(2001年8月10日财政部财预[2001]387号)12理的通知(2001年6月20日财政部财预[2001]271号)13(2001年4月21日财政部财预[2001]250号)142001年预算单位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2001年11月1日财政部财统[2001]16号)15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1999年2月14日财政部财预字[1999]56号)16(1998年3月17日财政部财预字[1998]86号)17(1997年3月27日财政部财预字[1997]38号)18(试行)》的通知(1996年8月22日财政部财地字[1996]213号)19(1993年12月31日财政部(93)财预字第143号)20(1993年11月23日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93)财预字第137号)(六)国库类(34件)1200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的通知(2003年10月30日财政部财库[2003]117号)2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4月28日财政部财库[2003]19号)32002年政府采购计划》的通知(2002年5月18日财政部财库[2002]27号)42002年计算机和打印机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2002年3月19日财政部财库[2002]13号)5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通知(2002年2月22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库[2002]1006号)6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的通知(2002年2月1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库[2002]1005号)72002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的通知(2002年10月17日财政部财统[2002]25号)8(2002年12月11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统[2002]31号)92002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2001年9月6日财政部财库[2001]52号)102001年记账式(八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2001年7月26日财政部财库[2001]48号)112001年预算单位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2001年11月1日财政部财统[2001]16号)122000年度汇总会计(决算)报表审核工作的通知(2001年2月19日财政部财统[2001]1号)132000年中央部门决算的通知(2000年11月13日财政部财库[2000]19号)14(2000年10月8日财政部财库[2000]12号)151998年第9号(1998年10月13日财政部公告[1998]9号)161998年第1号(1998年2月4日财政部公告[1998]1号)171997年第5号(1997年8月21日财政部公告[1997]5号)181997年第4号(1997年4月14日财政部公告[1997]4号)191997年第3号(1997年2月18日财政部公告[1997]3号)20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中央有关部门发行募集数及发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8月26日财政部、劳动部财国债字[1996]55号)21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分地区发行募集数及发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8月26日财政部、劳动部财国债字[1996]47号)221996年凭证式(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1996年5月10日财政部财国债字[1996]31号)2396年第10号(1996年10月16日财政部公告[1996]10号)2496年9号(1996年7月11日财政部公告[1996]9号)2596年第7号(1996年5月8日财政部公告[1996]7号)26政部公告96年第4号(1996年2月27日财政部公告[1996]4号)271995年第二期凭证式国库券发行工作的通知(1995年11月16日财政部财国债字[1995]52号)281992年变造国库券的紧急通知(1995年4月20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国债字[1995]11号)29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1995年2月24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国债字[1995]5号)30和国财政部公告95年第2号(1995年2月22日财政部公告[1995]2号)3195年第1号(1995年2月22日财政部公告[1995]1号)32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发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3月17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4)财国债电字第3号)331993年第三期国库券(非实物)的公告(1993年6月17日财政部(93)财政部公告)34(1982年12月24日财政部(82)财综字第22号)(七)行政政法类(2件)1于宾馆、饭店、招待所等不准加收“城市建设附加费”和“人身保险费”的通知(1987年4月25日财政部(87)财文字第101号)2(1987年3月7日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7)财文字第32号)(八)经济建设类(12件)12003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2003年8月22日财政部、商务部财建[2003]356号)2(2001年3月21日财政部财建[2001]88号)3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0年11月29日财政部财建[2000]738号)4(1998年2月23日财政部财基字[1998]4号)5(1997年12月9日财政部财工字[1997]419号)6(1997年12月9日财政部、邮电部财工字[1997]418号)7(1997年5月30日财政部、交通部财工字[1997]140号)8(1996年11月 11日财政部财工字[1996]354号)9(1996年4月8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财工字[1996]44号)101988年度起中央财政不再负担黄红麻储备利息的通知(1988年6月29日财政部(88)财商字第267号)11(1986年9月8日财政部(86)财商字第231号)12工作经费拨款暂行规定(1982年2月16日财政部、建行总行(82)第63号)(九)农业类(3件)12001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立项指南(2001年4月30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农[2001]24号)2(1999年12月28日财政部财农字[1999]446号)3(1986年8月20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86)财农字第276号)(十)社会保障类(7件)12003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11月4日财政部财社[2003]154号)22002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0月30日财政部财社[2002]84号)3题的通知(2002年3月4日财政部财社[2002]11号)4障财政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2001年11月30日财政部财社[2001]104号)5关于2001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1月2日财政部财社[2001]84号)62000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0月27日财政部财社[2000]82号)7处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9月11日财政部财社字[1998]95号)(十一)企业类(40件)1问题的通知(2003年5月13日财政部财企[2003]150号)22003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的通知(2003年11月10日财政部财统[2003]5号)32002年度资产评估项目统计分析报告的通知(2002年12月24日财政部财企[2002]637号)42002年度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1月25日财政部财企[2002]518号)5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的通知(2002年12月10日财政部财统[2002]29号)62002年度会计报表[企业类]》的通知(2002年10月11日财政部财统[2002]26号)72002年度会计报表[境外企业类]》的通知(2002年9月29日财政部财统[2002]24号)82001年度地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的通知(2002年4月4日财政部财统[2002]6号)9(2001年11月26日财政部财企[2001]692号)10项的通知(2001年7月24日财政部、农业部财会[2001]1052号)11书有关事项的通知(2001年5月28日财政部、农业部财会[2001]1028号)12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2月27日财政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会[2001]1010号)132001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审核工作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统[2001]28号)142001年度会计报表[境外企业类]》的通知(2001年9月30日财政部财统[2001]13号)152001年度会计报表[企业类]》的通知(2001年10月11日财政部财统[2001]11号)16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数据稽核工作的通知(2001年7月31日财政部财统[2001]6号)172000年度汇总会计(决算)报表审核工作的通知(2001年2月19日财政部财统[2001]1号)182001年国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快报的通知(2000年12月12日财政部财企[2000]722号)19(1999年11月24日财政部财评字[1999]565号)20(1999年8月10日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评字[1999]380号)21(1999年7月1日财政部财评字[1999]322号)22(1999年7月13日财政部财评字[1999]321号)23(1999年3月25日财政部财评字[1999]119号)24(1999年7月9日财政部财统字[1999]8号)25(1999年7月9日财政部财统字[1999]7号)26(1999年7月9日财政部财统字[1999]6号)27(1998年12月9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管字[1998]126号)28(1998年8月18日财政部财评字[1998]101号)29业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具体规定》的通知(1997年2月12日财政部财外字[1997]11号)30等工作中作用的通知(1997年7月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产发[1997]34号)31干问题的通知(1997年5月2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7]33号)32(1996年10月22日财政部财工字[1996]341号)33(1995年10月8日财政部财工字[1995]108号)34(1994年9月30日财政部(94)财工字第399号)35(1994年5月31日财政部(94)财工字第194号)36(1994年2月25日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94)财商字第143号)37(1993年10月13日财政部(93)财工字第406号)38(1993年9月6日财政部(93)财工字第376号)39(1990年9月20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0)国资办发第46号)40调整统配煤矿井巷工程基金提取标准的通知(1989年7月10日财政部(89)财工字第302号)(十二)金融类(9件)12003年度金融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12月18日财政部财金[2003]142号)22003年度会计报表[保险类]》的通知(2003年12月4日财政部财金[2003]137号)32003年度会计报表[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通知(2003年12月4日财政部财金[2003]136号)42003年度会计报表[金融类]》的通知(2003年12月3日财政部财金[2003]135号)52002年度会计报表[保险类]》的通知(2002年10月16日财政部财统[2002]27号)62002年度会计报表[金融类]》的通知(2002年9月29日财政部财统[2002]23号)72001年度会计报表[保险类]》的通知(2001年10月19日财政部财统[2001]15号)82001年度会计报表[金融类]》的通知(2001年10月29日财政部财统[2001]14号)9(2000年3月3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际字[2000]13号)(十三)国际类(3件)1(1999年9月14日财政部财际字[1999]183号)2(1998年6月26日财政部财世字[1998]116号)3行送审招标文件的通知(1986年6月5日财政部(86)财外字第548号)(十四)会计类(26件)1(2001年11月6日财政部财会[2001]55号)2(2001年8月10日财政部财会[2001]45号)3(2001年2月26日财政部财会[2001]18号)4(2000年9月7日财政部财会[2000]1026号)5(2000年7月18日财政部财会[2000]5号)6(2000年3月2日财政部财会字[2000]2号)7(2000年3月24日财政部财协字[2000]26号)8(1999年10月12日财政部财债字[1999]208号)9通知(1999年11月22日财政部财协字[1999]147号)10(1999年9月15日财政部财协字[1999]126号)11(1999年5月11日财政部财协字[1999]65号)12(1999年2月8日财政部财协字[1999]26号)13(审计)事务所实行联合、组建集团所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1998年7月6日财政部财会协字[1998]57号)14册会计师行业清理整顿有关处理政策的通知(1998年6月25日财政部财会协字[1998]53号)15(1997年3月5日财政部财会字[1997]12号)16(1997年1月28日财政部财会字[1997]8号)17知(1995年12月26日财政部财会字[1995]75号)18(1995年8月16日财政部财会字[1995]29号)19知”的通知(1995年5月30日财政部财会字[1995]17号)20(1994年11月1日财政部(94)财会字第43号)21(1994年8月12日财政部(94)财会字第35号)22(1994年7月20日财政部(94)财会字第33号)23(1994年7月2日财政部(94)财会字第29号)24(1994年7月4日财政部(94)财会字第28号)25的通知(1994年6月7日财政部(94)财会字第23号)26(1994年1月26日财政部(94)财会字第2号)(十五)监督检查类(10件)1(2001年5月14日财政部财监[2001]44号)2(2001年1月23日财政部财监[2001]22号)3知(2000年9月18日财政部财监[2000]36号)4定》的通知(1999年7月24日财政部财监字[1999]131号)5(1998年1月15日财政部财监字[1998]2号)6(1996年5月6日财政部财监传字[1996]2号)7(1996年4月26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监字[1996]26号)8(1995年7月13日财政部财监字[1995]39号)9费的通知(1995年6月8日财政部财监字[1995]36号)10(1995年5月4日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财监字[1995]29号)(十六)农业综合开发类(7件)1(2002年4月1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国农办[2002]98号)2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化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试用)》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办[2002]16号)3于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化示范项目的意见(2001年12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办[2001]220号)4。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财政审计讲解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财政审计讲解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财政审计(试行)审计署法规司审计署财政审计司2014年3月编纂及使用说明财政审计是国家审计的法定职责、永恒主题和首要任务。

财政审计坚持“评价总体、揭露问题、规范管理、促进改革、提高绩效、维护安全”的审计思路,积极探索整合资源、统一协调的审计组织方式。

随着工作不断推进,财政审计面临组织方式创新、审计内容深化、参审单位及人员增加、业务新手较多等新情况,规范审计问题表述及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以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和防范审计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我们对历年财政审计所发现的常见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和归纳汇总,区分了违法违规问题的类别和主要表现形式,并对每一类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的法规依据进行研究分析,筛选出适当的条款,编纂形成《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财政审计(试行)》(以下简称《法规向导》)。

根据当前审计署财政审计司主管业务的范畴,本《法规向导》按照组织预算执行的部门和特殊资金类别进行分类,具体包括财政部门具体组织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国家税务机关和海关审计、政府性债务审计、农业资金审计4个部分,每一部分根据其业务特点及常见问题划分类别。

其中:财政部门具体组织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的常见问题,按照预算管理、决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管理、国库管理6个类别划分违法违规行为。

国税机关和海关审计中的常见问题,由国税机关违反税收征管法规的行为和海关违反税收征管及货物监管规定的行为2个类别组成。

政府性债务审计中的常见问题,由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的行为、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行为、违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乡镇政府违规举借债务的行为和单位违规有偿集资的行为等5个类别组成。

农业资金审计中的常见问题,由违反农业资金筹集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农业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和违反农业资金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等3个类别组成。

上述4个部分中的每个类别又由常见表现形式、定性依据、处理处罚依据3部分组成。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1.28•【文号】财库[2016]207号•【施行日期】2016.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20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编制201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6〕66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将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精神和财政部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要求,2017年将对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业务流程和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扩大预算单位用款自主权,加大事前、事中、事后财政监管力度,在保障资金支付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效率和效益。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本次业务调整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尽快适应新业务要求,确保2017年预算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二、提高用款计划编报准确性(二)自2017年开始,预算单位不再向财政部报送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范围划分建议表。

(三)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报送时间、内容、批复和调整等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一、总则项目支出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方式之一。

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对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资金使用行为,促进政府预算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预算是指政府部门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的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1.目标导向,注重绩效。

项目支出预算必须明确具体、可衡量、可达成,充分考虑绩效目标,将绩效与预算相结合,实现预算与绩效的有机衔接。

2.科学规范,公开透明。

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做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防止和杜绝不合规、低效甚至无效的支出。

3.权责匹配,分级管理。

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和使用应当符合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4.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项目支出预算的安排必须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和财政政策,坚持保重点、保急需,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重大改革和发展项目支出。

三、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1.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应遵循以下程序:2.(1)制定项目计划。

各部门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具体项目和绩效目标,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部门年度项目库。

3.(2)编报项目预算。

各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进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建议数,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4.(3)审核项目预算。

财政部门对各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各部门。

各部门根据审核意见调整项目预算建议数后再次报送财政部门。

5.(4)批复项目预算。

财政部门根据审核调整后的项目预算建议数,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草案,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批复执行。

6.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5/3/16 11:3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 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4年5月14日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

第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人民网北京9月23日电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全文如下: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

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

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

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

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预算执行定性依据.doc

预算执行定性依据.doc

预算执行 -审计查出问题定性依据1.支出预算未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

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是“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的规定。

2.无预算支出。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

3.历年结余资金未及时安排使用。

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法的要求编好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有关部门要按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

4.使用上年结余资金未纳入预算安排。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 (一)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二)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的规定。

5.项目经费结余,影响资金使用效益。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规定。

6.预算编报多列。

不符合财政部《关于编制2005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关于“部门预算的各项数据要做到准确、可靠,确保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规定。

7.虚列支出。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 ,, 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的规定。

8.部门预算中包含非所属单位预算;向非预算单位拨款。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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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4〕8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XX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X和加强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二○○四年五月十三日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X和加强中央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XX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所称“直属单位”,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所称“项目单位”,是指直接负责项目申请并组织项目实施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五条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中央部门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

主要包括:由国家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基金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以及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

其他类项目,是指除上述两类项目之外的项目。

主要包括:用科技三项费用、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性补贴、对外援助、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六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

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项目库第七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X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八条项目库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

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中央部门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九条项目库分为中央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部项目库。

中央部门和财政部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实行管理。

中央部门项目库,由中央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财政部项目库,由财政部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中央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十条中央部门项目库由中央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中央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的需要设立项目分库。

第十一条财政部项目库由财政部负责总预算的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十三条申报条件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X围;(三)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第十五条项目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分为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跨年度支出项目(以下统称“前三类支出项目”)和其他项目四种类型。

国务院巳研究确定项目,是指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需由财政预算资金重点保障安排的支出项目。

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是指中央部门为维持其正常运转而发生的大型设施、大型设备、大型专用网络运行费和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持续发生的支出项目。

跨年度支出项目,是指除以前年度延续的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和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之外,经财政部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和当年新增的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继续安排预算的支出项目。

其他项目,是指除“前三类支出项目”之外,中央部门为完成其职责需安排的支出项目。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一)基本建设类项目,其他类项目中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现行规定进行申报。

(二)除上述项目之外的项目,中央部门申报当年预算时,都应按照财政部规定,填写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三)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填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

(四)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填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五)中央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项目申报程序(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中央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中央部门项目库。

(三)对进入中央部门项目库的项目,中央部门择优排序后统一汇总向财政部申报。

第四章项目审核第十九条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项目预算是否合理;(四)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条财政部对中央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商中央部门后,排序纳入财政部项目库。

第二十一条对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和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五章项目排序第二十二条排序原则(一)“前三类支出项目”中的延续项目予以优先排序;(二)其他项目根据中央财力状况,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择优遴选后进行排序。

第二十三条排序方式(一)中央部门对申报的项目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类(款)在项目库中进行排序。

(二)财政部对中央部门申报的项目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类(款)在项目库中分部门进行排序。

第六章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第二十四条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中央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中央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依法对中央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国务院审定。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中央部门批复预算。

第二十六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中央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

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中央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八条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对列入部门预算的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应当明确项目的支出X围,并会同中央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项目的滚动管理第三十一条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列人部门预算后,项目的名称、编码、项目的使用方向在以后年度申报预算时不得变动,项目预算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安排。

第三十二条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有执行年限的,应当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项目到期后自行终止,如项目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视同新增项目,应重新申报。

第三十三条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实行滚动管理。

每年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中央部门和财政部要对项目库进行清理,对到期项目予以取消。

对延续项目要按照中央部门中长期计划和财政部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滚动转入以后年度项目库,与下年新增项目一并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第八章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第三十四条财政部、中央部门以及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中央部门;中央部门应当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六条中央部门和财政部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具体考评工作由中央部门和财政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中央部门应当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基本建设类项目以及其他类项目中的科技三项费用等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并纳入财政部项目库。

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02〕35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财预〔2002〕358号)同时废止。

附:中央部门项目申报文本(X本)1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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