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体检验规范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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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检验规范及制度
1、参加尸体检验的病理医师和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与考核授权后,方可进行尸体检验。
2、有临床医师签署的尸体检验申请书。
3、事先征得患者近亲属的同意,并由医院主管部门负责,签署尸体解剖知
情同意书。
4、尸体检验需要将死者的脏器全部或部分取出,且不能还纳的,必须向死
者近亲属和(或)单位负责人说明,并在尸体检验同意书中予以确认。
5、涉及医疗纠纷或刑事案件的尸体解剖,应当由属地司法部门按规定授权,
在医院或在法医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
6、有完整的尸检档案。
7、尸体检验报告在50 个工作日内发出。
8、尸检标本至少保存至尸检报告发出后1 年,涉及纠纷和刑事案件者除外。
9、尸检报告需由三级医师签字后发出。
10、通过疑难病例尸体解剖,运用病理资料,开展临床病理讨论,提高诊疗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