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管理规定
煤炭煤质管理制度
煤炭煤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炭煤质管理,提高煤炭质量,保障煤炭使用安全,保护环境,根据《煤炭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炭生产现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煤炭生产企业,包括煤炭开采、运输、选煤、销售等环节,对煤炭的质量管理进行规范。
第三条本制度要求各级煤炭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煤炭的质量管理,确保生产出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炭产品。
第四条煤炭煤质管理应当综合考虑煤炭的物理性质、化学成分和热值等因素,对煤炭的质量进行全面的监测和评定。
第五条煤炭煤质管理制度的落实应当由企业的负责人亲自抓好,成立专门的煤质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对于煤质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依法维护煤炭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
第二章煤炭质量监测第七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煤炭质量监测体系,购置先进的煤质监测设备,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对煤炭质量进行准确监测。
第八条煤炭质量监测应当包括煤炭的物理性质、化学成分、热值、灰份、硫含量等指标,对煤炭的质量进行全面而准确的评估。
第九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开展煤炭质量监测,对不同产地的煤炭进行抽检,并将监测情况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对于监测出的煤炭质量异常情况,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停止生产,对原料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确保煤炭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煤炭质量管理第十一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煤炭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运输、仓储等环节,要求对煤炭的质量进行全程管理。
第十二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煤炭的挑选、采购、储存、运输等环节工作,确保煤炭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煤炭质量管理的操作规程,对煤炭的质量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做好记录和汇总工作,以便进行质量评价和追溯。
第十四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煤炭质量档案,对煤炭的原料来源、生产工艺、质量监测等信息进行全面备案,并定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供热企业煤炭管理制度
供热企业煤炭管理制度第一部分煤炭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和地方燃煤供暖企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促进我国城市供暖能源的安全、高效、环保利用,保障居民、企事业单位的取暖需求,根据国家政策的规定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煤炭管理制度所称煤炭是指符合生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燃煤产品。
本制度适用范围是每年煤炭(燃料煤)年需求在5000吨以上的燃煤供暖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加工”是指对原煤进行筛分、粉碎等技术操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分级”是指将煤炭分为标准煤、一级煤、二级煤、三级煤、四级煤、粉煤等级。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降级”是指降低煤炭的质量等级。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掺混”是指将质量较差的煤炭掺混到质量好的煤炭中。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供应煤炭的煤炭供应部门和使用煤炭的热力企业之间签订的煤炭供应合同。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设备”是指用于储存、加工和使用煤炭的设备,包括储煤仓、破碎设备、输送设备、燃烧设备、灰渣处理设备等。
第二部分煤炭管理的组织机构第九条本企业设立煤炭管理小组专门负责煤炭的采购、储存、加工和使用工作。
第十条煤炭管理小组由生产经营部门、营销部门、财务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负责。
第十一条煤炭管理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煤炭采购、储存、加工和使用中出现的问题,拟定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对于本企业的煤炭管理情况,财务部门进行核算并做出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对于本企业的煤炭管理工作,设备管理部门进行设备检修和保养,并做出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对于本企业煤炭的供应和使用情况,发展部门进行总结并做出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对于本企业的煤炭采购情况,采购部门用ERP系统进行采购数控管理,确保煤炭质量。
第十六条煤炭管理小组成员凡与煤炭有关的全部工作必须遵守煤炭管理制度。
第三部分煤炭的采购和加工第十七条煤炭的采购应严格按煤炭质量等级分级和计量,确保煤炭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要求。
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清洁高效利用及相关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清洁高效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煤炭开发利用和资源保护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提升和强化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的地位,服务和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加快传统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延伸煤炭产业链条,提高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推动自治区能源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煤炭开发利用应当统筹能源安全和低碳转型,坚持科学规划、保护生态环境,节约集约、保障供应,安全高效、综合利用的原则。
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炭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应急管理、科学技术、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生产、经营、清洁高效利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煤炭规划与煤矿建设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煤炭发展规划,指导编制和组织实施煤炭矿区总体规划。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
第八条煤炭发展规划是指导全区煤炭产业发展的基本依据,包括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开发时序、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是确定煤炭开发布局、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建设的基本依据,包括矿区边界、井(矿)田划分、建设规模、配套设施等。
防止煤炭自燃及消防器材设置的管理规定(四篇)
防止煤炭自燃及消防器材设置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煤炭储存管理:煤炭储存要遵守规定的安全距离,禁止储存在易燃物品附近,禁止堆积过高,要合理设置堆放通道,保持通风畅通。
2. 定期检查和监测:对煤炭储存区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防止煤炭自燃。
3. 防火措施:煤炭储存区应设有防火墙或防火隔离带进行隔离,严禁使用明火或易燃物品进行加工或作业。
4. 消防器材设置:对煤炭储存区域应设置灭火器、灭火器具、泡沫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灭火。
5. 定期消防演练:定期组织煤炭储存区域的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火灾的应急处理能力。
6. 教育培训:定期开展煤炭自燃和火灾预防的教育培训活动,让员工了解煤炭的自燃原理和预防措施。
以上是一些关于防止煤炭自燃及消防器材设置的管理规定的常见内容,具体实施还应遵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防止煤炭自燃及消防器材设置的管理规定(二)1.生产技术部门在设计采区或工作面时,必须认真考虑防火问题并遵循下列原则:⑴.尽量采用能够避免对井巷煤柱进行过多切割的开采工序。
⑵.留足保护煤柱,采取采区分隔管理,避免各采区互通。
⑶.合理布局通风设施位置,尽量避免井巷与采空区贯通。
⑷.尽量减少穿层溜煤井的个数,尽量避免区域角联通风系统的出现。
⑸.实现集中生产,尽量缩短生产战线,对旧采区实行逐步收缩,逐步封闭。
2.采用沿空留巷的开采方式推进的工作面,通风科要制定专门防火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3.采煤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作业,不向采空区丢煤或少丢煤,采高必须严格控制,不留顶煤或底煤,端头及工作面的浮煤应清扫干净,不得遗留到采空区。
4.加强巷道支护,尽量避免冒顶、漏顶事故发生。
万一发生冒顶、漏顶事故,必须将冒顶、漏顶区域的浮煤、虚煤清除干净,并采取措施将冒顶区接实、封严。
5.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各种设备必须回收干净,保证采空区顶板能够充分垮落密实,尽量消除采空区漏风;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在进入采空区以前,应将托板取掉。
临汾煤炭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炭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临汾市煤炭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临汾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包括煤矿、洗煤厂、煤炭销售企业等。
三、安全红线1. 严禁非法生产、经营煤炭。
2. 严禁违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3. 严禁煤矿瓦斯超限作业。
4. 严禁擅自改变煤矿设计参数和结构。
5.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6. 严禁煤矿企业未进行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价不合格投入生产。
7. 严禁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 严禁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9. 严禁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
10. 严禁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
四、责任主体1. 煤炭生产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2.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生产技能。
五、监督管理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 煤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 煤炭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4. 煤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对事故及时报告、调查、处理。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煤炭管理规章制度
公司煤炭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煤炭管理,规范煤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行为,保障公司煤炭安全,提高煤炭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司煤炭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煤炭资源的安全、高效、绿色利用。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确保煤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安全、合规、高效运行。
第二章煤炭生产管理第四条公司应按照煤炭生产计划,组织煤炭生产,确保煤炭产量、质量、安全等指标的完成。
第五条公司应加强煤炭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应加强煤炭生产设备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保证设备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第七条公司应加强煤炭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第三章煤炭运输管理第八条公司应根据煤炭运输计划,组织煤炭运输,确保煤炭及时、安全、高效地送达目的地。
第九条公司应加强煤炭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运输操作规程,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公司应加强煤炭运输设备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保证设备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第四章煤炭储存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根据煤炭储存计划,组织煤炭储存,确保煤炭储存安全、合理、高效。
第十二条公司应加强煤炭储存过程中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储存操作规程,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公司应加强煤炭储存设备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保证设备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第五章煤炭销售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应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煤炭销售,确保煤炭销售顺畅、收益最大化。
第十五条公司应加强煤炭销售过程中的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合法、合规、履约。
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煤炭销售过程中的质量监管,确保煤炭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考核第十七条公司应设立煤炭管理监督机构,对煤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煤炭运输管理规定全文(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炭运输管理,保障煤炭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保护环境,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煤炭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煤炭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煤炭运输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合理规划,优化运输结构;(三)科技进步,提高运输效率;(四)保护环境,节能减排;(五)依法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炭运输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运输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运输许可与资质第五条从事煤炭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和资质。
第六条煤炭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运输车辆和设备;(二)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从业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四)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仓储设施;(五)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煤炭运输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许可,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运输车辆和设备清单;(三)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四)安全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仓储设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能源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运输安全管理第九条煤炭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条煤炭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车辆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一条煤炭运输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煤炭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以下安全操作规程:(一)按照规定装载煤炭,不得超载、超限;(二)保持运输车辆和设备清洁、整洁,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三)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逆行、违章停车;(四)在运输过程中,保持车辆平稳,防止煤炭洒落;(五)遇有恶劣天气或道路状况,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2024年煤碳经营管理规定
2024年煤碳经营管理规定引言:煤炭作为我国主要的能源来源之一,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煤炭的开采和利用过程中也存在一系列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问题。
为了加强对煤碳经营活动的管理,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依法制定,旨在规范煤碳经营活动,促进煤炭行业的绿色发展。
第二条根据煤炭资源的特点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煤碳经营管理采取分类管理、总量控制和准入机制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煤碳经营管理应遵循环境优先、资源节约、科技创新、法治保障的原则。
第二章煤炭资源开发与利用第四条煤炭资源开发应坚持依法开采,严禁违章采矿、涉及环境敏感地区的煤炭开发。
第五条煤炭企业应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煤炭开采的科技含量和工艺水平,推广绿色矿山建设和矿石回收利用技术。
第六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生态修复制度,合理利用矿区废弃物和尾矿资源,严禁随意倾倒废弃物。
第七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加大对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和设备更新的投入,确保煤炭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三章煤炭运输与贸易第八条煤炭运输企业应加强运输管理,合理规划、优化运输路线,减少煤炭运输过程中的能耗和污染。
第九条煤炭运输企业应提高车辆排放标准,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减少大气污染的排放。
第十条煤炭贸易企业应加强市场监管,确保煤炭贸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严禁价格垄断和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
第十一条煤炭贸易企业应推动煤炭贸易的多元化和规模化,鼓励开展煤炭资源的国际合作和贸易。
第四章煤炭利用与产业升级第十二条煤炭利用企业应加强煤炭转化和高效利用技术研究,推广清洁燃烧和煤化工技术,减少煤炭利用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
第十三条煤炭利用企业应加强环境监测和治理,建立健全废气、废水、废渣等排放标准,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
第十四条煤炭利用企业应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推动煤炭产业升级,发展清洁能源和循环经济。
热力公司煤炭管理制度
热力公司煤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热力公司煤炭管理工作,保障煤炭供应和使用安全,提高热力公司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煤炭采购管理1. 煤炭采购计划(1)热力公司每年制定煤炭采购计划,根据公司的供热量、运行情况等因素确定采购煤炭的数量和种类。
(2)煤炭采购计划由公司相关部门经理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2. 煤炭供应商管理(1)热力公司建立煤炭供应商数据库,对潜在的合作供应商进行调查和评估,确定合格的供应商名单。
(2)热力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煤炭供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煤炭供应的及时性和质量。
3. 煤炭质量管理(1)热力公司规定煤炭的质量标准,对进货的每批煤炭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对于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煤炭,热力公司要求供应商按照合同责任进行赔偿和处理。
第三章煤炭运输管理1. 煤炭运输计划(1)热力公司根据采购计划确定煤炭的运输量和运输方式,制定煤炭运输计划。
(2)煤炭运输计划由公司物流部门负责执行,确保煤炭的及时运输到达目的地。
2. 煤炭运输安全管理(1)热力公司要求运输公司严格遵守交通安全规定,保证煤炭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2)对于发生交通事故或者煤炭损坏的情况,热力公司要求运输公司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煤炭使用管理1. 煤炭储存管理(1)热力公司要求建立规范的煤炭仓储管理制度,确保煤炭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2)每批煤炭进入仓库前,应进行质量检验和清点登记,保证煤炭的质量不受影响。
2. 煤炭使用计划(1)热力公司根据实际的供热情况和气候变化等因素,制定煤炭使用计划,合理安排煤炭的使用量和使用时间。
(2)公司生产部门要根据煤炭使用计划进行生产安排,确保煤炭的使用和供热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煤炭节能管理1. 煤炭节能技术推广(1)热力公司要加强煤炭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煤炭的利用效率和节能降耗水平。
(2)公司技术部门要及时跟踪技术发展动态,推动煤炭节能技术的引进和应用。
神东煤炭现场规范管理规定
神东煤炭现场规范管理规定神东煤炭现场规范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矿井移交投产前必须由基建部组织分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地方相关部门进行消防、安全、环保等专项验收,并被确认合格后方可移交生产。
生产系统能力核定工作由生产技术部组织相关部门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采、掘工作面投产、开工前必须结合工作面实际情况,编制作业规程。
每个采、掘工作面都应根据本工作面煤层赋存条件和邻近已采、掘的工作面地质和矿压等资料,确定采、掘工作面的顶板管理方法、支护方式,作为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依据和内容。
对于特殊工程项目,矿井要及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严格会审后贯彻落实。
大型设备及部件的井下运输、安装更换,采掘过构造、地面冲沟、富水区、薄基岩等特殊地段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八条各矿井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经严格贯彻后采、掘队严格按作业规程的要求组织生产,生产过程中要结合生产实际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各矿生产办和驻矿安监处必须定期检查、监督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
采、掘工作面都应实行正规循环作业,提高单产单进水平。
采用灵活的生产方式、先进的工艺流程和合理的劳动定额。
作业图表应随条件的变化及时修改,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执行。
第十九条所有工程必须明确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连采队每班的锚杆机司机支护完一个循环要对顶底煤的留设厚度进行探测,并在顺槽的两外帮按照以下要求用┣字型符号用白色喷漆标出顶底煤厚度和作业班次,如下图所示:联巷标识应从顺槽间第一联巷起使用蓝底标准正楷白字铁牌以“一联巷、二联巷……”的形式进行标识,顺序在联巷口外侧1米处挂设,顺槽里程牌每100米挂设一个,挂设在联巷一侧,尽量保证一个坡度,高度合适,其它执行质量标准化标准。
各矿井和分公司业务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施工队必须每班对采、掘工作面检查验收。
矿井对施工队不定期的动态检查,每旬不少于1次;分公司对矿井不定期的动态抽查,每月不少于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最新全文)(二)
引言概述:煤炭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为规范和管理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矿工权益等方面而颁布的法律。
煤炭作为中国主要能源资源之一,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至关重要。
煤炭法的颁布旨在加强煤炭行业的管理,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煤炭行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护矿工权益,确保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本文将对最新的煤炭法全文进行详细解读,并从五个大点来阐述其内容。
正文内容:一、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管理1.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2.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许可的管理3.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4.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和检查5.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二、生态环境保护1.煤炭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估和环境保护措施2.煤炭开发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3.煤炭行业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管理4.煤炭矿山的生态修复和复垦5.煤炭开发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追责和修复三、矿工权益保护1.矿工劳动权益的保护2.矿工职业安全健康的保护3.矿工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保障4.矿工劳动条件和工资支付的监督和管理5.矿工职业培训和职业素质提升机制的建立四、煤炭资源税收管理1.煤炭资源税的征收和管理2.煤炭资源税收分配和使用3.煤炭资源税收的调整和优惠政策4.煤炭资源税收的监督和检查5.煤炭资源税收侵权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五、煤炭市场监管1.煤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2.煤炭市场价格的监督和管理3.煤炭市场的交易和结算机制4.煤炭市场的信息公开和咨询服务5.煤炭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总结:煤炭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规范和管理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矿工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对最新的煤炭法全文进行了详细解读,并从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矿工权益保护、煤炭资源税收管理和煤炭市场监管五个大点阐述了其内容。
煤炭法的颁布将推动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促进煤炭行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护矿工权益,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煤炭法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煤炭生产企业、煤炭运输企业以及从事煤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依靠科技、持续改进”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成立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炭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煤炭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三)检查、督促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五)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六)负责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七)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八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生产的安全标准、规程和规范。
第十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确保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矿井通风、排水、防尘、防灭火等安全措施,确保矿井安全。
第十二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一、总则为保障煤炭企业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炭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组织领导1.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企业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3. 各部门、车间、班组应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车间、班组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企业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对本部门、车间、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3. 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应急演练等活动,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安全生产投入1. 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确保安全生产投入,优先保障安全生产条件。
2.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合理使用。
3. 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生产投入的监督检查,确保投入资金用于安全生产。
六、安全生产设施1. 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
2. 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3. 企业应加强对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的培训,提高员工使用能力。
七、安全生产检查1. 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安全生产检查应包括现场检查、资料审查、设备检测等方面。
3.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八、事故报告与处理1. 发生事故后,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蔓延。
2. 企业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按照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煤炭仓库管理制度及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煤炭仓库的安全、高效运行,规范煤炭的储存和管理,保障煤炭资源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煤炭仓库,包括原料库、成品库和待处理品库。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煤炭资源的安全储存和合理利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仓库主管1. 负责仓库的全面管理工作,确保仓库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2. 负责仓库人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
3. 定期检查仓库安全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仓管员1. 负责煤炭的收、发、存、管工作。
2. 按照规定进行煤炭的入库、出库、盘点和报损。
3. 负责仓库环境的清洁、整洁和消防安全。
第六条仓务员1. 负责仓库单据的追查、保管和入帐。
2. 定期对仓库单据进行整理、归档。
3. 配合仓管员进行煤炭的盘点和报损。
第七条仓库杂工1. 负责煤炭的装卸、搬运、包装等工作。
2. 按照规定进行煤炭的储存和搬运。
3. 保持仓库环境的整洁。
第三章煤炭入库管理第八条入库前,仓管员应核对采购订单、送货单、质量证明等相关文件,确保煤炭质量符合要求。
第九条煤炭入库时,应按照品种、规格、等级分类存放,不得混放。
第十条入库后,仓管员应填写《煤炭入库单》,并报仓库主管审核。
第十一条仓管员应定期检查煤炭的储存情况,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四章煤炭出库管理第十二条出库前,仓管员应核对出库单、领料单等相关文件,确保煤炭数量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出库时,仓管员应按照规定进行煤炭的发放,确保煤炭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出库后,仓管员应填写《煤炭出库单》,并报仓库主管审核。
第五章煤炭储存管理第十五条煤炭储存时应保持通风、干燥,避免受潮、受热。
第十六条煤炭储存区应设置醒目的标识,明确煤炭的品种、规格、等级等信息。
第十七条仓管员应定期检查煤炭的储存情况,确保煤炭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仓库内禁止吸烟、生火,严禁使用明火。
第十九条仓库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
煤炭仓库管理制度及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仓库的管理,确保煤炭资源的安全、合理利用,提高煤炭仓储作业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煤炭仓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炭仓库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确保煤炭仓储作业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2. 质量至上:保证煤炭质量,确保煤炭供应稳定;3. 效率优先:提高煤炭仓储作业效率,降低成本;4. 规范有序:加强煤炭仓库管理,确保作业流程规范有序。
第二章仓库管理职责第四条仓库管理员负责煤炭的入库、出库、储存、盘点等工作。
第五条仓库保管员负责煤炭的储存、防护、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仓库安全员负责煤炭仓库的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
第三章煤炭入库管理第七条煤炭入库前,需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煤炭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第八条煤炭入库时,需按照煤炭种类、等级、规格等进行分类存放,并做好标识。
第九条煤炭入库后,需及时填写入库单,并由仓库管理员、保管员签字确认。
第四章煤炭出库管理第十条煤炭出库前,需根据生产、销售需求进行计划,确保出库煤炭满足需求。
第十一条煤炭出库时,需按照煤炭种类、等级、规格等进行分类,并做好标识。
第十二条煤炭出库后,需及时填写出库单,并由仓库管理员、保管员签字确认。
第五章煤炭储存管理第十三条煤炭储存时,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止煤炭受潮、变质。
第十四条煤炭储存区应设置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定期对煤炭进行盘点,确保煤炭库存与实际库存相符。
第六章仓库安全保卫第十六条仓库安全员负责煤炭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仓库安全。
第十七条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仓库。
第十八条仓库内禁止吸烟、用火,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七章奖惩制度第十九条对严格遵守本制度,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煤炭资源浪费、安全事故等行为的个人或部门给予处罚。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仓库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煤炭监管管理规章制度
煤炭监管管理规章制度一、煤炭资源开采管理规定1. 煤炭资源勘探评价:煤炭资源的开采需要进行勘探评价,确定煤炭储量和质量等相关指标,编制开采方案和规划。
2. 煤炭矿井设计审批:对于新建的煤炭矿井,需要进行设计审批,确保其安全、高效的开采。
3. 煤炭矿山行业准入管理:对于新的煤炭开采项目,需要进行行业准入管理,保证经营者具有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
4. 煤炭资源开采权管理:对于煤炭资源的开采权进行管理,规范煤炭开采行为,保护矿业权益。
二、煤炭生产运输管理规定1. 煤炭生产管理:对于煤炭生产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生产设施和工艺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2. 煤炭运输管理:对于煤炭的运输过程进行管理,包括运输工具、线路选址、运输数量和运输安全等相关要求。
3. 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煤炭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煤炭利用管理规定1. 煤炭利用规划:确定煤炭的利用方向和重点领域,制定煤炭利用规划和政策。
2. 煤炭利用技术监管:对煤炭利用技术进行监督,鼓励采用清洁高效的煤炭利用技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 煤炭利用产业发展:促进清洁煤利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发展,提高煤炭利用效率,降低排放。
四、监督管理机制1. 煤炭监管管理部门:设立煤炭监管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炭资源开采、生产、运输和利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2. 煤炭监管责任:明确煤炭监管管理部门和煤炭生产企业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3. 煤炭违法违规处罚:对于违法违规的煤炭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确保监管措施的有效实施。
总结通过以上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加强对煤炭资源开采和利用的监督管理,提高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促进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可以减少煤炭资源开采和利用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和对人民群众健康的影响。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认真执行煤炭监管管理规定,共同维护煤炭资源的持续利用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办法(三篇)
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生产技术管理,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合理调整生产布局和产品结构,促进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全面完成xx年生产经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生产管理第一条依据煤炭市场供需状况,稳定煤炭产量。
原煤生产实行指导性计划。
重点抓好玉华改扩建、陈家山矿恢复生产、下石节矿二水平风井开工等工作。
第二条抓好生产接续。
要周密计划,精心安排,充实掘进力量,保证设备、配件、材料供应,强化掘进机械装备管理,提高单进水平。
掘进进尺及开拓进尺作为考核矿级领导班子的主要指标之一。
第三条认真编制煤炭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季、月生产计划及矿井生产系统改造方案。
搞好矿井生产布局调整,抓好环节系统改造和日常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加快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步伐。
将玉华矿建成特级高产高效矿井,下石节矿建成部级高产高效矿井。
第五条合理调整煤炭产品结构,加大北区长焰煤产销力度,增加块煤生产量;稳定东区现有生产能力,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市场占有份额。
第六条加强信息沟通,做好产销衔接工作。
运销部门要及时提供市场需求信息,为生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生产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适时调整产品结构,保证煤炭产品质量,满足用户需要。
采面出现地质变化,影响煤质及产量时,要向运销部门及时反馈产品调整流向信息。
第二章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第七条开展技术创新,大力推广北区软岩、煤巷锚杆锚索强力支护技术,解决制约掘进速度的技术问题,开展巷道围岩与顶板离层监测,总结支护理论。
不断完善焦坪矿区高瓦斯、易燃厚煤层开采安全技术,提高综采放顶煤回收率。
加快东区矿井复杂煤层巷道支护及机械化开采技术研究,积极开展技术攻关,探索经济合理的新技术。
第八条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以“一通三防”为重点,优化通风系统,完善安全设施,搞好瓦斯监测监控、束管监测及黄泥灌浆、气雾阻化、采空区注氮、综合防尘等工作,提高矿井防灾抗灾能力。
第九条加强地质预报工作,对未开采区和现采面地质构造、煤层变化情况,及时通过物探、坑透等手段,认真分析研究,科学论证,提供详实的地质预测预报资料,指导矿井生产。
煤炭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炭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煤炭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等全过程。
第三条煤炭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二)注重质量、确保安全;(三)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四)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五)科技进步、创新发展。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四条煤炭工程项目规划应遵循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煤炭资源开发政策,符合国家、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兼顾资源、环境、生态、安全等因素。
第五条煤炭工程项目设计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煤炭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设计任务。
第三章建设第七条煤炭工程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煤炭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施工任务。
第九条煤炭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煤炭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相关法律法规,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第四章运营第十一条煤炭工程项目运营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煤炭工程项目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加强运营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煤炭工程项目运营单位应定期对工程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煤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煤炭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煤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煤炭工程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煤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煤炭入场管理制度
煤炭入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炭入场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和公司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煤炭仓库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包括煤炭供应商和公司员工。
第三条煤炭入场管理是指对公司进场的煤炭进行检查、验收和登记的过程。
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第四条公司领导对煤炭入场管理负有最终责任,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五条煤炭入场管理应遵循合理、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七条煤炭入场管理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杜绝事故隐患,保障煤炭安全生产。
第八条煤炭入场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二章煤炭入场管理的组织和管理第九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煤炭入场管理岗位,由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十条公司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和检验工具,确保煤炭入场管理的准确和规范。
第十一条煤炭入场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更改或违反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公司应每年对煤炭入场管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考核,提高工作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公司应每季度对煤炭入场管理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公司应对煤炭入场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对合格人员进行奖励,对不合格人员进行警告和培训。
第三章煤炭入场管理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五条煤炭入场管理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包括煤炭检验、验收和登记。
第十六条煤炭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关资格证书,对煤炭的质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七条煤炭检验报告应包括煤炭的外观、水分含量、灰分含量、硫分含量、发热量等指标的检测结果。
第十八条验收人员应根据检验报告和公司规定要求,对煤炭的质量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煤炭验收合格后,应进行登记,包括煤炭品种、数量、质量等信息,并交由相关部门进行统计和存档。
第二十条煤炭入场后,应定期进行抽样检验,确保煤炭质量的稳定和一致。
煤炭管理制度
煤炭管理制度煤炭在我国的能源生产和供应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煤炭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管理,制定一套完善的煤炭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从煤炭采矿、运输、储存和销售等环节,详细阐述煤炭管理制度的要点与规定。
一、煤炭采矿管理制度1. 采矿申请与许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申请煤炭采矿许可需要提交详细的采矿计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
煤炭采矿权的审批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各企业获得合法的采矿权。
2. 采矿监管与安全进行煤矿开采前,必须对采矿现场进行安全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煤矿安全生产方案。
煤矿开采过程中,应加强监测和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3. 生态环境保护煤矿在采矿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排放处理。
同时,也要注重采矿后的环境恢复与治理,确保采矿活动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二、煤炭运输管理制度1. 运输资质申请与审批从事煤炭运输的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要求,申请相应的运输资质。
运输资质的审批会对企业的车辆、驾驶员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审核,确保煤炭运输过程的安全与合规。
2. 运输合同与责任煤炭运输企业与客户之间应签订明确的运输合同,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在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车辆状况的监测,确保运输安全,并对因运输过程中的意外事件进行相应的赔偿和处理。
3. 运输监控与调度煤炭运输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运输监控体系,通过车载GPS等技术手段对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控,保证运输过程的安全与高效。
同时,进行合理的运输调度,减少空驶率,提高运输效率。
三、煤炭储存管理制度1. 储存设施与条件煤炭储存企业应建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储煤设施,确保煤炭的质量和储存安全。
储存过程中,要合理控制温湿度等因素,避免煤炭质量受损。
2. 储煤管理与检测煤炭储存企业应对储煤堆场进行规范管理,按照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煤质检测和采样,确保储煤堆场中的煤炭符合质量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煤炭管理规定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煤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煤炭计划、采购、计量、入仓验收、质量检验、价格结算、储存和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职责,确保公司生产稳定、均衡、高效运行,最大限度地控制生产成本,参照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煤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和管理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生产用煤管理。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三条生产安全处煤炭管理职责㈠负责收集、汇总盐电厂和化工厂月度用煤计划,并将计划汇总后报送供销处。
㈡负责煤炭进、耗、存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入仓煤炭,煤渣、煤灰的计量和管理,检查和审核煤炭消耗数据的真实性。
㈢负责入仓煤、入炉煤、出炉煤渣及煤灰的取样工作,并对入仓煤各矿煤样进行编号,及时将煤样统一编号后交与技术质量管理处检测,并将分析检测结果在公司A8上进行公布。
㈣组织实施计量装置及监测设备的校准和日常维护工作。
㈤负责制定争议煤炭(煤样)的处理方案,监督做好不合格煤炭的处置工作。
㈥负责热值高低于合同约定奖扣款、水分超出合同约定扣重的计算、计量、统计和报送。
㈦负责组织最佳经济合理入仓煤热值的论证工作。
㈧监督做好煤炭的仓储管理工作,并参与煤炭月、季、年末的盘存工作。
第四条供销处煤炭管理职责㈠负责根据生产安全处的月度用煤计划以及对煤质、煤种要求,编制煤炭采购计划。
㈡负责煤炭的招(邀)标和合同签订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
㈢负责煤炭的市场调查和客户管理,确保质量稳定,价格合理,及时、足量、均衡供应。
㈣负责办理煤炭结算手续。
㈤协助做好每月、季、年末煤炭的盘存工作。
㈥参与制定争议煤炭(煤样)的处理方案,并负责做好不合格煤炭的处置工作。
第五条技术质量管理处煤炭管理职责㈠负责煤炭质量内控标准、煤炭验收检验规程的制订和实施。
㈡负责入仓煤、入炉煤、出炉煤渣及煤灰的分析化验工作,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报表。
㈢对煤样、煤渣、煤灰分析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㈣参与制定争议煤炭(煤样)的处理方案,并负责争议煤炭(煤样)的复检和外部仲裁处理工作。
第六条总经理办公室煤炭管理职责㈠负责煤炭合同的管理,并协助搞好煤炭的招(邀标)工作。
㈡负责煤炭采购、验收和使用等全过程监督,纠正并查处煤炭管理过程中的违章违纪行为。
㈢负责每月、季、年末煤炭的盘存工作。
㈣负责牵头组织技术质量管理处不定期对煤炭进行随机抽样,按要求将煤样交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分析化验。
㈤参与制定争议煤炭(煤样)的处理方案,协助做好不合格煤炭的处置工作,对处置结果跟踪督办。
第七条财务处煤炭管理职责㈠负责煤炭票据收集和清理,采购费用的核算,财务往来管理。
㈡负责热值高低于合同约定奖扣款金额、水分超出合同约定扣重数量的监督。
第八条盐电厂煤炭管理职责㈠负责煤炭的仓储管理,做到分矿储存,先进先用,并对煤仓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
㈡参与入仓煤炭的初检工作,协助做好入仓煤炭的取样工作,并对取样实施监督职能。
㈢参与制定争议煤炭(煤样)的处理方案,并协助做好不合格煤炭的处置工作。
㈣负责煤渣、煤灰热值控制和管理。
第三章计划管理第九条盐电厂、化工厂每月25日前提出次月月度煤炭需求计划,计划内容包括本月库存量、预计次月用煤量、次月需供煤量及用煤品种、结构与质量要求等,送生产安全处审查。
第十条生产安全处根据盐电厂、化工厂生产计划安排,对其煤炭需求计划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结果报送供销处。
第十一条供销处根据生产安全处提供的煤炭需求计划和煤炭市场供求趋势、价格调整等情况,合理编制月度煤炭采购计划,于当月3日前将月度采购计划报送公司营销总监审核,并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反馈到生产安全处。
第四章煤炭采购管理第十二条供销处应按公司《物资采购招(邀)标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三项管理制度,对煤炭进行统一招(邀)标、议标管理,统一采购,严格按合同落实供煤计划。
第十三条供销处须严把购煤质量关,严格执行煤炭采购合同,并根据生产安全处提供的扣款、扣重报告,对入仓煤炭采取应用基加权平均热值、水分含量等按月考核煤炭供应商。
第十四条生产安全处负责统计入场煤炭验收结果,复核煤炭验收中反映的扣款金额、扣重补偿与折算数据。
将每天各批次煤炭实收量、每月实际入仓煤炭的数据及综合煤质情况,分别报送供销处、总经理办公室、财务处、技术质量管理处及公司相关领导。
第十五条供销处负责收集用煤单位和供煤单位对煤炭工作的意见,联系和处理供煤业务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生产安全处煤管员具体负责同供销处、总经理办公室和盐电厂联系,通知供销处、总经理办公室、盐电厂相关人员对购进煤炭进行验收,协助和监督盐电厂做好验收煤炭的入库、堆放与现场清理工作,并建立煤炭购进原始台帐和记录。
第五章煤炭计量和检验第十七条煤炭计量管理生产安全处负责煤炭计量统一管理,入仓煤以公司地中衡过磅数量为计量依据,实行每车过磅计量,并打印计量过磅通知单交供货单位送货人员,同时每天向总经理办公室、供销处和盐电厂报送日进煤量报表。
生产耗煤以电子皮带秤计量为计量、核算依据。
第十八条煤质的初检㈠由生产安全处煤管员和盐电厂煤管员、输煤工和供销处煤管员及供煤单位共同参与初验。
㈡煤质初检采用目测法,其检测项目包括:每车煤炭干湿(水分)情况和明显可见大渣(泥沙、石头、砖头、木料和包心等),外观初检不合格的煤炭拒收。
㈢对初检质量把握不准的煤炭,应单独堆放,单独取样、制样、分析,在未出具正式分析结果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动用。
㈣对初检质量有争议煤炭的处理由生产安全处牵头,会同技术质量管理处、供销处按合同约定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煤炭的采样。
煤炭初检合格,待完全卸车后按工作标准取样。
㈠煤炭的采样标准按照GB475-1996《商品煤样采取方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采样。
㈡采样点:根据煤堆的不同堆型均匀分布在顶部、腰部、中间、底部四个部位采样,采样点不得低于9个,每个采样点采样量不得低于3kg。
㈢采样个数:正常情况下每天对同一供煤单位,每车采样、综合制样分析,特殊情况实行单车采样、单车制样和分析。
㈣采样量:每车煤炭采样不得少于30kg。
㈤采样高度:距顶部30cm以下,距地面30cm以上。
㈥供煤单位代表有权监督煤样采取,如有异议可要求重新采样,但最多只能重复采两次,供煤单位代表不得干预采样点的确定与采样。
㈦对采样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第二十条煤炭的制样和送样㈠将综合煤样进行破碎后,掺合2~3次,用四分法进行缩分至3kg(掺合、缩分时,每次堆成圆锥状,然后压成扁平状,垂直划十字,取两对角扇形,其余弃去)。
对颗粒较大的煤样,最好缩分一次,破碎一次。
㈡生产安全处煤管员将制样后的煤样分装、密封编号后分成三份;一份由生产安全处保存(保存时间一个月);送二份到技术质量管理处,一份作分析化验样品,另一份由技术质量管理处保存(保存时间一个月)。
煤炭应在现场保留72小时。
第二十一条煤炭分析㈠按照国家GB/T 211-2007《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GB/T212 - 2008《煤的工业分析方法》、GB/T213-2008《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 214-2007《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GB/T 476-2008《煤中碳和氢的测定方法》中的规定分析全水分、发热量、灰分、挥发份等,硫含量每月份矿综合分析。
㈡确因客观原因(雨雪天),在对外在水分预先分析后,将样品自然放置24小时后进行分析。
㈢热值的计算根据采用以下公式:1、煤的收到基(分析基)恒容低位发热量按《GB/T213-2008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100-Mt100-MadMt——煤的收到基全水分或水煤浆的水分按(GB/T211测定)的质量分数%;Mad——煤的空气干燥基水分按(GB/T211测定)的质量分数%;Had——煤的空气干燥基氢的质量分数按(GB/T476测定)%;206——对应空气干燥煤样中每1%氢的气化热校正值(恒容);23——对应于收到基煤中每1%水分的气化热校正值(恒容)。
100- Mt)× -23 M 2、应用基低位发热量=[(分析基低位发热量+23×Mad] ÷t100- Mad ㈣用应用基作为公司统一的热值分析和考核依据。
第二十二条入仓煤炭煤质分析结果报送㈠煤炭进仓采样后24小时内应做出样品分析结果,综合煤样截止时间为16:00点,16:00点以后的入仓煤为次日进煤。
㈡技术质量管理处每天分矿对煤样进行分析化验,并于每日16:00点前出具煤样分析报告,报告实行归口管理,统一报送生产安全处煤管员。
㈢生产安全处煤管员根据技术质量管理处的分析化验报告,分别统计煤的分析基恒容低位发热量和应用基低位发热量,并将统计报表报送公司相关领导、供销处、总经理办公室和盐电厂。
㈣根据分析结果,生产安全处牵头组织供销处和总经理办公室,及时对未达热值标准的煤炭作出处理意见,并将扣款结果按月提交公司分管领导复核后,报总经理审定。
第二十三条入炉煤煤质分析㈠入炉煤取样:生产安全处煤管员每两小时在3#输煤皮带取样1kg,每班取4次,分班作综合样分析(分班综合样留存一个月)。
㈡入炉煤煤样分析与入仓煤相同。
㈢入炉煤应用基低位发热量(旬综合平均值)与进仓煤应用基低位发热量(旬各矿综合平均值)相差150大卡/公斤以上(含150大卡/公斤)时,由生产安全处牵头,组织技术质量管理处、总经理办公室、盐电厂、供销处切实查找超差原因,如因工作失职或弄虚作假的,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入仓煤炭的复样及仲裁煤炭进仓后,分析结果未确定之前,用煤单位不得随意使用该煤(特殊情况除外,但必须先请示后使用)。
一经使用,已使用部分视为合格。
对有实物的煤炭分析结果如有争议,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㈠复样。
供煤单位对煤样分析结果有异议,可向供销处提请复样。
由生产安全处牵头,供销处、技术质量管理处、总经理办公室和供煤单位共同参与,重新采样进行分析,复样分析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㈡仲裁。
供煤单位对复样结果存在异议可向供销处申请仲裁。
仲裁由生产安全处牵头,供销处、技术质量管理处、总经理办公室和供煤单位共同参与,另外安排人员重新采样,由总经理办公室送往具有法律效力的煤炭检测机构进行仲裁分析,仲裁分析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若仲裁分析结果与复样分析结果热量差值在200大卡/公斤以内,由此引起的仲裁费、差旅费、取样人工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供煤单位承担,否则由公司承担一切费用,并追究公司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煤炭的储存和使用管理第二十五条盐电厂具体负责煤炭的储存管理工作,对每天购进的煤炭必须分矿存放、规范标识、专人管理、及时清场。
第二十六条盐电厂必须以不同的发热量、不同的硫含量、不同的水分以及不同的进煤时间,按先进先出原则合理搭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