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G母站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规范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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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母站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
规范流程
一、审查审批权限
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均由县市区初审,市市政局复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
二、审查审批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3、《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和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18号)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23号)
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燃气经营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26号)
三、项目审查规定
(一)流程
1、由项目拟建企业依据当地《燃气专项规划》,向所在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提报项目建设申请,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转报市市政局。
2、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局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当场查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若申报材料存在明显缺项,应当场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情况;若资料基本完整,应当场受理并转送市燃热办进行审查。
材料审查不合格的,由市政局窗口反馈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应及时安排现场勘查。
3、现场勘查不合格的,市政局窗口反馈现场勘查意见;现场勘查合格的,由市燃热办提出复审意见报市政局,市市政局转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申报材料
1、燃气工程项目报建申请表。
由建设单位填报,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确认。
2、所在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转报项目建设申请的文件。
3、具备资格的规划、设计、工程咨询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投资主体、资金筹措、市场分析、经营策略、开竣工时间、安全措施等。
4、申报项目符合当地燃气规划的证明材料。
经当地政府批准实施的燃气专项规划,且拟建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当地规划部门出具的适合建设相应燃气项目的意见;用地手续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可以办理用地手续的意见。
5、工商营业执照。
已设立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新设立企业提供工商预登记。
6、企业验资报告。
实收资本额应不低于2500万元人民
币。
7、气源保障证明。
与中石油、中石化等上游气源单位直接签订的供气协议,与当地政府部门签订的气源保障协议(应注明当气源紧张时,企业服从政府统一调配气源)。
8、企业章程。
企业章程应与项目安全管理情况相适应。
9、办公场所证明。
产权证书或租赁证明均可。
10、法人授权书、管理层人员任命文件。
11、管理层安全技能考核证书。
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必须经燃气主管部门安全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12、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相关专业指石油化工、机电、土建、安全管理、计算机等),其中,从事燃气专业满3年的工程师不少于2人,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13、环境影响报告表。
14、安全预评价报告。
15、节能评估表或节能登记表。
四、燃气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管
(一)流程
在工程开工前和施工期间,由工程所在地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对工程准备情况和施工组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
1、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3、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
4、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5、施工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
6、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五、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规定
(一)流程
1、燃气企业向项目所在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燃气经营许可申请,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转报市市政局。
2、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局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当场查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若申报材料存在明显缺项,应当场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情况;若资料基本完整,应当场受理并转送市燃热办进行审查。
材料审查不合格的,由市政局窗口反馈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应及时安排现场勘查。
3、现场勘查不合格的,市政局窗口反馈现场勘查意见;现场勘查合格的,由市燃热办提出复审意见报市政局,市市政局转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申报材料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表一式三份,由申报单位填报,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确认。
2、所在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转报经营许可申请的文件。
3、申报材料符合当地燃气规划的证明材料。
经当地政府批准实施的燃气专项规划,且拟建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该项目的审查批文。
5、工商营业执照。
已设立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新设立企业提供工商预登记(注册资金不少于2500万元人民币)。
6、企业验资报告。
具备资格的验资(审计、会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项目验资报告中实收资本应不少于2500万元人民币。
7、企业章程和经营方案。
经营方案包括经营策略(用户手册、业务流程、收费标准、投诉受理处置等)、发展规划计划、服务规范等。
8、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证明。
办公场所提供产权证书或者租赁证明,经营场所提供土地使用证。
9、气源保障证明。
与中石油、中石化等上游气源单位直接签订的供气协议等,与当地政府部门签订的气源保障协议(应注明当气源紧张时,企业服从政府统一调配气源)。
10、法人代表、董事长、经理、副经理、安全部门负责人等管理层人员任职文件。
11、管理层人员资格证明。
法人(或者其授权负责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安全副经理、分管技术副经理、各部门负责人的职位、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
12、专业技术人员证明。
有燃气及相关专业专业技术人
员不少于5人,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其中,从事燃气专业满3年的工程师不少于2人,相关专业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具备资格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备资格的专职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会计2人。
13、项目设计图纸、工程施工和监理资料。
14、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联合签署。
15、燃气、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备案文件。
16、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17、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明。
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行业资质证书中注明的业务范围内容为准。
18、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检报告。
19、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报告。
20、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竣工验收安评报告。
2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
2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巡检、运行、抢修等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抢险抢修设备名录。
23、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抢险预案。
2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