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管员培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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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 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具备上述开办条件的时 候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 应当提交料以下材料:
――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食品 安全法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 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 责任。
—强调餐饮服务许可。第二十九条:从事 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 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 饮服务许可。
法》规定,聘用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 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有 关条件的材料(第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
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 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 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
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 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
餐饮服务食品安 全知识培训
一、食品安全法概况 二、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三、日常监督检查
一、食品安全法概况
大家都知道,过去在餐饮行业执行的法律叫做 《食品卫生法》,2009年6月1日开始施行《食品 安全法》。
从“卫生”到“安全”,食品安全立法不仅是法律名 称的变化,更是监管理念的提升,是适应社会新形 势、顺应群众新要求的切实之举。食品安全法的制 定,为我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奠定了坚实的 法律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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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 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
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我局书面提出延 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 服务许可证》办理。
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 料:
《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
下面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申 请、变更等事项进行讲述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 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 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餐饮服务许可的程序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根 据国家法律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国家对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申请从事餐饮服 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 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 会责任。
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 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
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 可。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 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
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健康证、培训证、房产证明等
申请提交后我局将依据 《行政许可法》,对申请 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做 出处理。
法律对于变更、延 续和补发的规定
变更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 变)的,必须向我局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记载内容变更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核 准证明。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 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 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 或者设施;
(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餐饮服务许可证》 时,应将原《餐饮服务许可证》交回。
第一类: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 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 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二类: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 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 事业单位食堂;
第三类: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 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四类:建筑工地食堂; 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三、日常监督检查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餐饮服务行政许可》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不 定期的有权对县域辖区内任何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检 查,下面就日常检查的重点内容向各位进行说明。
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
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后,重点对
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是否有 变化,以及是否符合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 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 《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不变。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 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向我局申请 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
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 办理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擅自 变更或者不进行必要变更手续擅自营业的按照无证 经营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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