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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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4.27•【文号】科工法[2005]480号•【施行日期】2005.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教育正文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科工法[2005]480号2005年4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今后10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主要任务和措施,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

这对于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建设,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防科工委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政府管理的实际,特制定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要求1、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树立科学发展观,创建和谐社会,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法制的统一和政令畅通。

积极推进国防科技工业依法行政,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执政能力,严格行政执法,完善执法监督,力争通过10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下,基本建立起国防科技工业法律法规体系,实现政府对军品科研生产和行业的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基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制,进而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6.18•【文号】科工人字[1999]195号•【施行日期】1999.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工人字[1999]195号1999年6月18日)为做好对国防科工委主管的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现印发《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国家机构改革和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国防科工委主管的社会团体(以下称社团)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国防科工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其登记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

第三条国防科工委主管的社团的管理由机关相关业务主管司(厅)(以下称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归口负责,主要内容包括:指导社团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承办社团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预审和年检预审等具体管理工作;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有违法行为的社团进行查处;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团的清算事宜。

人事教育司负责统一办理社团登记、年检的初审及上报、社团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审查备案等工作。

第四条社团接受国防科工委委托的职责以项目协议的形式实施,项目协议应明确职责、经费与合作关系。

第五条社团必须认真执行党的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防科工委的管理。

国防科工委机关各部门不得从社团中牟取任何经济利益。

第六条社团变更法定代表人,需由社团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推荐人选,人事教育司审核,委党组研究同意,经社团依据章程履行相关程序后,向民政部申请变更登记并向国防科工委备案。

国家国防科工局关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延续审查实行书面审查的通知

国家国防科工局关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延续审查实行书面审查的通知

国家国防科工局关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延续审查实行书面审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布日期】2024.07.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械装备管理正文国家国防科工局关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延续审查实行书面审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深圳市、青岛市国防科工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贯彻《行政许可法》高效便民原则,结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以下简称许可)工作实际,经商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决定在许可延续审查中实行书面审查方式。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书面审查的条件申请许可延续的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一)单位未申请增加许可专业(产品);(二)许可持证期间,历次监督检查(含年度检查)结论都合格;(三)许可持证期间,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泄密事件、安全生产事故;(四)许可持证期间,未发生改制重组、科研生产场所变化、关键科研生产设备设施缺失等重大变化或已办理完成相关许可内容变更手续;(五)许可持证期间,未被军队和政府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单位名单;(六)原则上申请专业不涉及核、武器弹药以及军工危化品等专业。

二、书面审查的确认程序(一)申请许可延续单位应当根据书面审查条件进行自评,形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以下简称《延续申请书》)和经法人代表签署的书面审查确认单(格式见附件1);(二)申请许可延续单位将《延续申请书》和书面审查确认单,分别报送国家国防科工局许可管理办公室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三)国家国防科工局许可管理办公室自收到《延续申请书》和书面审查确认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商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确定是否采取书面审查;(四)确定采取书面审查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经济技术发展中心(国防工业审计中心)开展。

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3号【发布部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发布日期】2003.07.16【实施日期】2003.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3号)《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7月4日国防科工委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于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主任张云川2003年7月16日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等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精简高效、责权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必须加强事先调查研究、过程监督检查和事后评估评价,坚持做到充分论证、严格把关、依法审批、科学决策。

第二章项目设定和取消第五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为依据,并通过国防科工委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审批对象、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监督方式等加以具体明确。

第六条拟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具有相关职能的司局研究提出,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审批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审批程序等。

对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作为依据,但确需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具有相关职能的司局应当在提出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提出立法建议和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文件)草案。

第七条拟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提出后,国防科工委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并会同办公厅以及监察、人事等机构对该行政审批项目是否符合合理、效能、责任、监督原则进行审核、评估。

省国防科工办关于公示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省国防科工办关于公示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省国防科工办关于公示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根据鄂政办发〔2014〕18号文件精神,现将省国防科工办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意见建议反馈方式:电话:传真:邮箱:联系人:侯斌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2014年3月31日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子项)公开信息表事项编码事项名称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核发子项名称审批部门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办理类型承诺件审批类别行政许可设定依据1、《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鄂编发[2005]27号)已明确规定“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由国防科工部门负责”。

2、《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2012年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44条规定:船舶设计、生产、修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省国防科工部门核发的相关许可证件,并按照核定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涂改、出租、转让许可证件。

审批范围及条件1、审批范围:省内船舶修造企业。

2、审批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0-2007)相应级别、类别所规定的通用要求、管理要求、人员要求、计量检测要求、生产设施要求和生产设备要求。

法定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14个工作日特别程序及期限专家现场评审和企业整改,期限为120个工作日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申请材料1、《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文件;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概况各一份;3、企业质量管理手册或企业管理制度一份;4、企业通用要求、管理要求、人员要求、计量检测要求、生产设施要求和生产设备要求情况材料一份;5、企业自查情况表。

材料审核标准证照批复名称湖北省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证照批复样例办理流程见“办理流程图”办理部门船舶处办理地点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150号咨询建议方式027—;监督方式027—公众网上办理链接□有网址:□无年办理量(估)年咨询量(估)备注达到要求的整改后未达要求的当场更正错误未能当场更正退回材料不予许可需要现场审查的准予 许可提出 意见符合 条件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不需取得行政许可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 请告知补正不予受理告知理由审 查说明理由湖北省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办理流程图(14个工作日)决 定受 理现场审查指导整改送 达存档办结公 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子项)公开信息表事项编码事项名称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发子项名称审批部门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办理类型承诺件审批类别行政许可设定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十九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委属各高校,有关单位:现将《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指导和规范项目申报和审批工作,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项目建议书的编制、申报和审批(一)项目建议书应由项目法人单位依据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国防科工委发布的项目指南和有关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的要求。

(二)项目建议书应由组织申报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和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初审,初审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产业和技术发展政策;2.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3.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投资政策;4.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5. 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三)项目建议书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初审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国防科工委在收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议书正式申请文件后,由综合计划司进行初步审核。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0.31•【文号】科工法[2001]760号•【施行日期】2001.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科工法[2011]536号)废止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科工法[2001]7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现将《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2001年10月31日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保证建设项目合格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凡属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符合验收要求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条国防科工委负责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制订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有关规定,编制下达年度项目竣工验收计划,组织或委托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工作并办理有关批复文件。

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所属单位项目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档案的整理和准备工作,在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保、消防、人防和劳动安全卫生等同意验收使用的批复手续,在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建筑、安装)评定意见,并经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向国防科工委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军工集团公司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军工集团公司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军工集团公司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工法[2004]799号各军工集团公司:现将《军工集团公司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2004年7月13日军工集团公司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国防科技工业的宏观管理,积极推进竞争、评价、监督、激励机制的建立,确保军品任务完成,促进国防科技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评价对象是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军工集团公司)。

第三条军工集团公司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包括经济发展、保军能力、科技能力、专项管理、改革调整五个方面。

第四条军工集团公司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评价、统一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程序,评价军工集团公司的综合管理绩效。

(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以统计数据和财务决算数据为依据,综合考虑安全生产、军品质量和军工改革、脱困、调整等工作情况,采用定量测评与定性评议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第五条评价指标的体系设置和数据选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导向性。

指标设置既要体现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技术政策导向,又要体现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自我发展的趋势。

(二)通用性。

指标选取尽可能采用当前国家对企业绩效评价考核通用的具有代表性的指标,减少对指标的理解偏差,以求达到标准统一。

(三)可行性。

指标取数主要从现有的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中直接取数,确保测算数据涵义明确,易于操作,便于计算。

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06•【文号】科工法[2004]786号•【施行日期】2004.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科工法[2004]786号2004年7月6日)机关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贯彻实施《纲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

现就《纲要》的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纲要》的重大意义《纲要》总结了近年来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规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关于依法行政规律性认识的概括和总结,是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政策文件,对推进国防科技工业依法行政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国防科技工业是国家战略性产业,担负着保障我军武器装备供给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双重任务,认真贯彻落实《纲要》,坚持依法行政,是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自身建设,确保全面正确履行政府管理职责,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的根本途径。

国防科技工业各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努力实现思想认识上有提高,贯彻执行上有实效,通过深入学习贯彻《纲要》,为实现国防科技工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切实做好《纲要》的宣传和贯彻工作国防科工委机关和各地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把《纲要》的贯彻落实摆上重要日程,切实担负起贯彻执行《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抓好组织协调,明确牵头机构,充分调动系统内各单位的积极性,逐级抓落实。

国防科工委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工委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工委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科工人〔2007〕1544号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O06]87号)、《关于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29号)、《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为做好委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委属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实施范围(一)除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委属事业单位外,其他委属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二)委属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委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委属事业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的企业,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暂行办法。

二、岗位类别设置委属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见附表1)。

(一)管理岗位。

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二)专业技术岗位。

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事业和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三)工勤技能岗位。

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委属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四)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

1.主要以专业技术岗位提供服务的委属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草案)

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草案)

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草案)
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
【期刊名称】《国防技术基础》
【年(卷),期】2005(000)011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以下简称机构设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方法。

【总页数】3页(P1-3)
【作者】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
【作者单位】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E2
【相关文献】
1.国防科工委关于公布2006年第一批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行政许可结果的通知[J], ;
2.关于公布2006年第二批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行政许可结果的通知 [J], ;
3.山东省国防科工办关于印发《山东省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4.山东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J],
5.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行政许可工作总结会议在京召开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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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科工法[2004]175号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科工法[2004]175号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2.20施行日期2004.02.20文号科工法[2004]175号主题类别标准化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科工法[2004]175号)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委属各高校:现将《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2004年02月20日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工作,依据《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军用标准和核、航天、航空、船舶及兵器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标准化技术研究以及标准化技术管理等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包括计划管理、预算项目库项目管理和计划项目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标准化年度科研计划是开展标准化科研工作的依据。

标准化年度科研计划的编制与下达程序如下:(一)每年6月底前,国防科工委编写并发布下一年度标准化科研计划编制要点。

(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发布的标准化年度科研计划编制要点,组织编制本部门(单位)下一年度标准化科研计划建议草案并报国防科工委。

计划建议草案中的项目应从标准化预算项目库中选取。

(三)国防科工委对有关部门(单位)上报的年度计划建议草案进行审查,编制年度标准化科研预算草案。

(四)年度标准化科研第一轮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国防科工委根据预算指标编制年度标准化计划建议及第二轮预算。

国家国防科工局综合司关于发布《军工涉密业务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工作常见问题解答(第三版)》的通知

国家国防科工局综合司关于发布《军工涉密业务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工作常见问题解答(第三版)》的通知

国家国防科工局综合司关于发布《军工涉密业务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工作常见问题解答(第三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布日期】2024.07.24•【文号】•【施行日期】2024.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密,军械装备管理正文关于发布《军工涉密业务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工作常见问题解答(第三版)》的通知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军工涉密业务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推进国防工业行业标准《涉密业务服务安全保密要求》(GF102-2024)贯彻执行,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我局修订了《军工涉密业务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工作常见问题解答(第三版)》,现予印发施行。

国家国防科工局综合司2024年7月24日军工涉密业务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工作常见问题解答(第三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军工涉密业务服务安全保密工作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国家国防科工局于2019年12月31日印发《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科工安密〔2019〕1545号),2024年3月14日印发国防工业标准《涉密业务服务安全保密要求》(GF102-2024)。

现就上述文件印发后,各单位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集中解答。

1.军工涉密业务服务安全保密工作应当遵循哪些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答:军工涉密业务服务安全保密工作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科工安密〔2019〕1545号)等法规以及国防工业行业标准《涉密业务服务安全保密要求》(GF102-2024)有关规定。

2.出台行业标准《涉密业务服务安全保密要求》的目的是什么?答:行业标准《涉密业务服务安全保密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涉密业务服务安全保密相关要求,着力解决涉密业务服务过程中保密要求不明确、审查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指导和规范项目申报和审批工作,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项目建议书的编制、申报和审批(一)项目建议书应由项目法人单位依据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国防科工委发布的项目指南和有关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的要求。

(二)项目建议书应由组织申报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和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初审,初审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产业和技术发展政策;2.?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3.?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投资政策;4.?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5.?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三)项目建议书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初审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国防科工委在收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议书正式申请文件后,由综合计划司进行初步审核。

对符合规定和政策要求的项目,组织听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汇报,其中重大项目由委领导组织听取汇报;对明显不符合规定和政策要求的项目直接退回。

国防科工委在听取汇报后决定是否退回、退回修改、委托咨询评估或组织专家审查。

(四)对委托咨询评估的项目,咨询机构应统筹考虑全社会能力,综合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客观、公正、科学地优化项目的技术和投资方案。

评估结果由国防科工委组织协调。

(五)综合计划司负责会同有关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投资政策及评估结果等,办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手续。

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原则上包括以下要素:1.?项目建设目标或建设纲领;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征地面积控制数、新建和改造面积控制数、主要设备设施配置方案等;3.?项目建设地址;4.?项目总投资规模和政府投资控制额(或政府投资比例);5.?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委属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委属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委属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0•【文号】科工计[2006]1177号•【施行日期】20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委属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工计[2006]1177号)委属各高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文件精神,落实委属高校投资自主权,加强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特制定《国防科工委委属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防科工委委属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二○○六年十月国防科工委委属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工委所属高等院校(以下简称“委属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属高校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下列建设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按照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予以核准:(一)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二)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三)涉及军品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四)其他需核准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按国防科工委的有关要求组织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国防科工委不再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

第四条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国防科工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3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二)拟建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内容、建设周期、投资规模等);(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四)现有条件及新增条件需求情况;(五)资金筹措方式、资金能力分析;(六)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七)经济、社会、办学效益分析。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员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员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员会项目评审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防科技【发文字号】委办[2005]191号【发布部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发布日期】2005.10.27【实施日期】2005.10.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员会项目评审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委办[2005]191号)机关各部门:《国防科工委关于进一步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作用的若干意见》(科工人[2004]1519号)指出:“为了提高国防科工委宏观决策的科学性,对国防科技工业带有前瞻性、宏观性、战略性和综合性的重大问题,都应由专家咨询委按照一定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从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提出意见或建议,作为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

”专家咨询委为了做好委领导和委机关委托的论证咨询工作,提高专家论证咨询的质量和水平,制定了《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员会项目评审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国防科工委办公厅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项目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项目评审工作,是指根据国防科工委领导的指示,组织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受托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为国防科工委领导提供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项目评审工作应当坚持依靠专家、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项目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项目评审工作的组织者、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评审的组织<。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国防科工委委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防科技【发文字号】科工审[2005]646号【发布部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发布日期】2005.06.17【实施日期】2005.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国防科工委委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工审[2005]646号)委属各单位:为加强对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规范委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我们制定了《国防科工委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国防科工委委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国防科工委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内部审计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委属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防科工委委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财务收支以及与其相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四条委属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国防科工委依法对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和领导第六条国防科工委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检查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并可对委属事业单位实施内部审计;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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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等而制定的。

2003年7月4日国防科工委第5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7月16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3号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最新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包括总则、项目设定和取消、申请和受理、审查和批准、监督和责任等共六章二十六条。

颁布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已变更)
文号: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3号
颁布时间:2003-07-16
实施时间:200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等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精简高效、责权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必须加强事先调查研究、过程监督检查和事后评估评价,坚持做到充分论证、严格把关、依法审批、科学决策。

第二章项目设定和取消
第五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为依据,并通过国防科工委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审批对象、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监督方式等加以具体明确。

第六条拟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具有相关职能的司局研究提出,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审批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审批程序等。

对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作为依据,但确需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具有相关职能的司局应当在提出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提出立法建议和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文件)草案。

第七条拟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提出后,国防科工委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并会同办公厅以及监察、人事等机构对该行政审批项目是否符合合理、效能、责任、监督原则进
行审核、评估。

经审核通过后,报国防科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八条拟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具有相关职能的司局研究提出,同时应说明理由并制定相应的后续监管措施,经国防科工委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国防科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外,行政审批的项目名称、依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费用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书示范文本应当予以公示。

第十条行政审批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请人可以通过送交、邮寄、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审批申请。

但涉及国家秘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申请事项属于国防科工委职责和行政审批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法定程序的,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承办司局
(以下简称承办司局)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国防科工委职责和行政审批范围,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承办司局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司局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补正。

申请人未补正或未按期补正的,视为撤消申请。

第四章审查和批准
第十二条依照有关规定需要经过初审的行政审批项目,初审机构
(单位)应在该项行政审批项目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国防科工委。

承办司局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后,承办司局应当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实质审查。

对行政审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四条涉及两个以上司局的行政审批,应当确定一个司局牵头,并由其负责征求其他有关司局意见后统一办理。

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能的,承办司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行政审批项目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承办司局应严格从其规定。

行政审批项目未规定办理时限的,承办司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质审查,并依程序做出决定;3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委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承办司局应当将延长审查时限及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依法不予批准的行政审批申请,承办司局应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承办司局对其所负责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建立完备的案卷登记档案,并妥善保管。

凡不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的案卷登记材料,申请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可以查阅。

第十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承办司局在作出行政审批决
定后,应当公布行政审批结果。

第五章监督和责任
第十九条建立行政审批执法检查制度,对申请人从事行政
审批项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防科工委的行政审批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不需要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按照本
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予以取消;对程序不规范、条件不明确、效率不高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及时改进完善。

第二十二条行政审批项目依法委托给其他有关组织实施的,承办司局应当对其审批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国防科工委监察机构负责对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关于行政审批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内容系WTT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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