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机构、医师、护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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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琼财社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制定了《海南省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6月30日海南省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海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8〕74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各市县实施计划生育服务,对符合规定的人群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补助资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补助资金、农村二女户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资金等。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标准化乡镇卫生院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琼卫农卫[2014]6号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标准化乡镇卫生院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琼卫农卫[2014]6号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标准化乡镇卫生院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正文:
----------------------------------------------------------------------------------------------------------------------------------------------------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标准化乡镇卫生院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琼卫农卫〔2014〕6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
为推动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与管理,保障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落实,根据《海南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市县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有关医疗卫生进步指标的通知》(琼卫计〔2013〕51号)要求,我厅根据功能合理、规模适度、服务规范、健康运行等原则,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标准化乡镇卫生院评估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实行百分制考评。

中心卫生院总分达到80分的,认定为标准化乡镇卫生院;一般卫生院根据地区发展水平进行考评,海口、三亚、琼海、文昌、万宁、陵水、澄迈等市县的一般卫生院考核总分达到70分的,认定为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其余中西部市县的一般卫生院考核总分达到60分的,认定为标准化乡镇卫生院。

各县(市、区)于4月至5月组织自评,6月10日前将自评结果报省卫生厅农卫处,省厅于7月份组织复核。

海南省标准化乡镇卫生院评估标准(试行)
海南省卫生厅
2014年4月14日
——结束——。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五不准的通知-琼卫医[2009]2号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五不准的通知-琼卫医[2009]2号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五不准的通知
正文:
----------------------------------------------------------------------------------------------------------------------------------------------------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五不准的通知
(琼卫医〔2009〕2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机构,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
为了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建立和谐医患关系,我厅制定了《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五不准》(以下简称《五不准》),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医疗机构要制定贯彻执行《五不准》的实施办法,明确奖惩措施,保证《五不准》得到落实。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落实《五不准》情况的督导检查,对严重违反《五不准》的医务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
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五不准
一、不准上班期间脱岗。

二、不准酒后从事诊疗工作。

三、不准在诊治患者过程中接听与医疗工作无关的电话。

四、不准在医疗机构公共场所吸烟。

五、不准在工作场所进行打牌、玩游戏、聊天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结束——。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放射诊疗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放射诊疗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放射诊疗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12•【字号】琼卫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放射诊疗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首页> 信息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放射诊疗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21-10-13 15:05【字体:小中大】琼卫规〔2021〕1号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放射诊疗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卫生健康委,省疾控中心,各相关单位:为提升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转变政府职能,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证照分离”改革精神,我委制定了《海南省放射诊疗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10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放射诊疗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依据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诊疗许可告知承诺,是医疗机构依法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医疗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资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审批部门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放射诊疗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工作。

第四条以下情形的放射诊疗许可实施告知承诺:(一)放射诊疗许可首次申请;(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三)放射诊疗许可变更。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审批部门受理窗口负责放射诊疗许可受理、告知承诺和许可证当场发放工作,窗口受理人员应当指导其填写《海南省放射诊疗许可告知承诺书》。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04•【字号】琼府办〔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9〕1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4日海南省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为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进全省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实施诚信管理、分类监管、风险监管、联合惩戒、社会监督“五位一体”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一)加强党的领导。

公立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级党组织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行使职权。

加强社会办医党组织建设。

完善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

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败力度。

【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组织部分别负责(“分别负责”指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完成时限:2019年底】(二)强化政府主导责任。

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整合集中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职能和责任。

建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

完善部门权责清单,明确监管职责。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20•【字号】琼卫规〔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孕产妇保健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建设更高水平的健康岛,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海南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3月20日海南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海南省妇女发展规划(2021—2030年)》及《海南省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工作规范》,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加强《母子健康手册》推广使用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海南省母子健康手册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六)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危重病例和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七)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八)协调同级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医院评审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医院评审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医院评审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0.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0.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医院评审办法》的
通知
琼卫医〔2021〕27号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卫生健康委,海南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省干部疗养院,驻琼部队医院,各民营医院,委直属各医院,委统计信息中心、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海南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海南省医疗质量控制办公室):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我省医院评审评价体系,以适应科学有序开展医院评审工作的新要求,推动我省医院实现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我委组织修订了《海南省医院评审办法》,经海南省医院评审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高新谱;联系电话:65388055。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0月28日附件《海南省医院评审办法》。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质量控制机构建设和管理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质量控制机构建设和管理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质量控制机构建设和管理方案》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质量控制机构建设和管理方案》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西南中沙卫生局,各二级以上综合、专科、民营医疗机构:为建立建立和完善我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促进保障医疗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医疗质量控制机构建设和管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海南省医疗质量控制机构建设和管理方案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证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建立和完善我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按照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08号)和《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省级医疗质量控制机构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琼卫医〔2011〕2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医疗质量控制机构建设是保障医疗质量的有效手段,是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海南省卫生厅将根据各专业质量控制的需要,规划、设置不同专业的省级医疗质量控制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控机构”),负责全省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

省卫生厅将在2012年底前建立健全各临床主要专业的省级医疗质量控制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09•【字号】琼府办[2000]45号•【施行日期】200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00]4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五月九日海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6号),设置海南省卫生厅。

海南省卫生厅是主管全省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卫生工作政策法规规章和发展规划、计划。

(二)拟定本省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三)拟定本省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

拟定并组织实施严重危害人群健康疾病防治的实施办法;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组织、指导全省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五)指导全省医疗机构改革;对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的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六)依法监督管理全省血液中心、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拟定本省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省重点医学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

(八)监督全省卫生事业经费的使用。

(九)监督管理本省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工作,拟定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办法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海南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中医管理【发文字号】琼卫中医[2017]15号【发布部门】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08.14【实施日期】2017.08.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卫中医〔2017〕15号)各市、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直有关单位:“十二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得到迅速提升。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十三五”深化医改和“健康海南”建设对中医药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在总结“十二五”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国中医药医政发〔2016〕33号)精神,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海南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14日海南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深化医改特别是“十二五”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支持中医药发展,基层中医药工作迎来了快速发展期。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度海南省儿科医师转岗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度海南省儿科医师转岗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度海南省儿科医师转岗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27•【字号】琼卫医函〔2023〕35号•【施行日期】2023.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度海南省儿科医师转岗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海南省妇女儿童医学中心:为进一步提高儿科医疗服务能力,缓解我省儿科专业医师短缺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2〕136号)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2023年海南省儿科医师转岗培训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转岗培训后,省卫生健康委将委托培训机构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持《医师执业证书》到市县卫生健康委办理转岗儿科医师或增加儿科执业范围。

请三亚市、儋州市、五指山市、屯昌县、临高县、琼中县卫生健康委根据方案中的2023年度海南省儿科医师转岗培训项目安排表确定选派转岗培训人员,并于2023年3月3日前将“选派参加2023年儿科医师转岗培训人员名单”(见附件)发送至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邮箱。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夏利瑾,65388329;邮箱:********************.cn;海南省妇女儿童医学中心:林师静,136****3496;邮箱:***************。

附件:选派参加2023年儿科医师转岗培训人员名单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2月27日2023年度海南省儿科医师转岗培训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2〕136号)有关要求,组织做好儿科医师的转岗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海南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海南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中医管理医药标准【发文字号】琼卫[2015]6号【发布部门】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01.04【实施日期】2015.0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卫[2015]6号)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编办、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局,省农垦总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海南医学院,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实施与管理,加快培养合格临床医师,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4〕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1月4日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4〕49号),规范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三级医院新型农村合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三级医院新型农村合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三级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卫基层[2015]9号【发布部门】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6.08【实施日期】2015.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三级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卫基层〔2015〕9号)各市、县(区)、自治县卫生局、合管办,省农垦总局卫生局,洋浦卫生计生局、合管办,省三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4号)有关深化医保支付改革要求,我委在2011年2月15日推行住院按病种限价结算的基础上,制定了《海南省三级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6月8日海南省三级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按病种限价结算工作,全面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病种筛选的原则、依据和方法(一)病种筛选的原则1. 社会广泛关注、病例较多、费用较高、影响生命和劳动能力的病种。

2. 诊疗规范、疗效确切、愈后较好的病种。

(二)病种筛选的依据和方法按国际疾病分类标准(ICD-10)前3位疾病编码,对全省三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2013年全年住院病例数大于30例的病种按例数由多到少进行排序,选定三级定点医疗机构23组病种182种疾病,实行住院按病种付费结算(见附件2)。

二、病种医药费用付费标准根据全省三级医院2013年参合农民住院费用情况,将选定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23组病种不同治疗方式或类型或年龄段的住院费用分别由低到高排列,以95%分位数及以下病例的次均费用作为病种付费结算标准。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8.20•【字号】琼卫医[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卫医〔2010〕72号)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机构,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为加快推进全省医改工作进程,进一步合理利用我省的优势医疗资源为人民群众服务,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并制定了《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二○一○年八月二十日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在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不包括医师外出会诊。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可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

第二类:多个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同)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单向或双向选派医师执业。

第三类:医师自愿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

本办法适用于第三类医师多点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行范围为全省。

第三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取得正高以上职称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第四条符合多点执业条件的医师,可到全省任意合法的执业地点执业。

医师多点执业活动应于节假日进行,每周多点执业活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个小时。

第五条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到偏远贫困的基层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多点执业。

第六条申请多点执业医师的各执业医疗机构必须在我省辖区内,医疗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3•【字号】琼府办[2014]147号•【施行日期】2014.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14〕14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23日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海南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主管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将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2.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3.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下放的职责。

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转的职责。

将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转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增加的职责。

1.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2.港、澳、台等境外投资者在本省设置独资医院的审批。

3.按国家标准,组织我省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工作。

4.按国家标准,组织我省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

(五)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护理管理人员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护理管理人员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护理
管理人员培训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监督
【发文字号】琼卫办医发[2016]32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5.24
【实施日期】2016.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护理管理人员培训方案》的通知
(琼卫办医发〔2016〕32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卫生计生局,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省农垦总医院、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委属各医疗机构:
为提高我省护理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培养并建立一支具备科学管理知识及能力的护理管理队伍,我委计划用三年时间,在全省实施护理管理人员岗位培训。

现将《海南省护理管理人员培训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护理管理人员培训方案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24日
海南省护理管理人员培训方案
为提高我省护理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培养并建立一支具备科学管理知识及能力的护理管理队伍,特制定本培训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以人民群众满。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7.24•【字号】琼卫科教[2013]36号•【施行日期】2013.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卫科教〔2013〕36号)厅机关各处室:《海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第十九次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卫生厅2013年7月24日海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有效整合教育培训资源,避免多头培训、重复培训和“重培训、轻考评”现象,提高现有培训资源利用效率,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依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要采取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短期培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等有效手段,加强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人才培养,加快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人才培养,加强高层次技术人才和卫生管理人才的培养,服务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大局,努力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与业务水平。

第三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按需施教。

根据卫生工作需要,结合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加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坚持学以致用。

注重培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水平,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坚持开拓创新。

不断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生育登记与生育服务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生育登记与生育服务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生育登记与生育服务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16•【字号】琼卫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生育登记与生育服务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现将《海南省生育登记与生育服务证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6月16日海南省生育登记与生育服务证发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育登记第三章服务和管理第四章监督和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进一步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管理,维护育龄夫妻合法生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我省生育登记制度,指导《生育服务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生育登记工作是完善人口监测体系,准确掌握群众生育状况及服务需求,及时提供生育服务的基础性工作。

本办法所称生育登记办理机构,是指登记人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农场居受理、代呈生育登记材料。

本办法所称生育登记,是指生育登记办理机构对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生育服务证》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登记人,是指夫妻拟生育或已生育子女并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的人员。

第三条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或居住在我省的育龄夫妻生育子女,实行生育登记制度,适用本办法。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优化卫生健康营商环境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卫政法〔2019〕2号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优化卫生健康营商环境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卫政法〔2019〕2号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优化卫生健康营商环境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优化卫生健康营商环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三沙市社会事业与后方基地管理局、洋浦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38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8-2019年)〉的通知》(琼办发〔2018〕69号)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海南省优化卫生健康营商环境实施办法》(附后)。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3月5日海南省优化卫生健康营商环境实施办法为切实解决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提供优质高效的卫生健康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38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8-2019年)〉的通知》(琼办发〔2018〕69号)有关要求,结合全省卫生健康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等8项优化卫生健康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请遵照执行。

一、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

由省卫生健康委审批办按照《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12号)第二十条提出的申请材料内容,对申请人(限于社会办医疗机构)提出配置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经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书,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后,应当受理配置申请并当场发放《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当自取得《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18个月内完成配置相应大型医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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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琼卫医[2017]44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8.23
【实施日期】2017.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
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卫医〔2017〕44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三沙市社会事业与后方基地管理局,洋浦卫生计生局,海南医学院第一、二附属医院,省干部疗养院,委信息统计中心,委直属各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7〕23号),我委结合实际制定了《海南省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8月23日海南省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7〕2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和推进健康海南建设的战略部署,以及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思维,简化行政审批,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创新政府服务管理,着力构建与健康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模式。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为本。

紧紧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总体要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推进线上线下并行审批,提供渠道多样、简便易用的政务服务和信息资源。

坚持创新驱动。

推动注册登记与电子化创新模式、先进技术的深度融合,加快业务创新与服务方式变革,构建电子化注册新机制。

坚持开放共享。

推进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服务资源和数据资源平台化,促进各类业务电子系统条块联通,实现资源互认共享、多方利用。

坚持安全可控。

正确处理创新发展与保障安全的关系,强化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夯实信息化支撑能力,确保安全可靠,健康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18年6月,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建立电子化注册系统,与国家电子化注册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医疗机构、医师、护士注册电子化管理。

到2020年,在全面实行电子化注册管理的基础上,基本完成电子证照的发放使用工作,实现行政审批服务便捷高效,事中事后监管动态及时,人人享有医疗资源信息服务的目标。

四、重点任务
(一)加快电子化注册系统建设。

1. 省卫生计生委优化整合、升级改造现有注册联网系统,加快构建省级电子化注册系统,与国家电子化注册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2. 推进协同共享。

电子化注册系统为业务拓展和业务融合预留空间,逐步实现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医疗机构校验、医疗机构质量控制、医师资格考试、医师定期考核、医疗监督执法等信息系统的交互融合、资源共享。

3. 实现动态更新。

全省各级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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